安全活动日制度.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267453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活动日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安全活动日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安全活动日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安全活动日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安全活动日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活动日制度.docx

《安全活动日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活动日制度.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活动日制度.docx

安全活动日制度

安全活动日制度

一、安全活动日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强化员工培训教育的有效形式。

为提高全员素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周星期五为安全活动日,各区队分上下午进行,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三、安全活动日由区队长或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召开,管理人员要认真准备活动题材,做到安全活动日内容要丰富、主体要突出、效果要明显。

四、安全活动日主要对本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周的安全工作重点。

五、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书刊;学习集团公司和本矿安全会议、文件精神;分析典型事故案例;“三违”人员现身说教和区队人员进行帮教等。

六、活动除正常探亲、因公出差、事假及病假外,要求人人必须参加安全活动日,对未参加学习的人员进行补课,参学率必须达到100%。

七、安监科、教育科要不定期对各部门、区队安全活动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区队安全活动日正常进行,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

八、各部门、区队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安全活动日,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做到“内容、时间、人员”三落实,点名册、活动记录齐全。

 

交接班制度

一、为了确保生产正常、安全运行,各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时,必须由上一班工长、班长向下一班工长、班长交接,不得委托他人交接班。

三、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本班安全及生产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处置措施,并对下一班工作重点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四、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交接班记录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山西煤销集团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追究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是指本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对象)为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分管领导。

(三)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大。

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四)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任何组织或员工均有权向矿安监科报告或举报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六)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及其它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经安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安全工作报告、重大安全事项或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安全重点工作中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末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影响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和安全整体工作部署的;

4.对职工代表提出的安全生产议案、广大员工提出的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整体安全工作的;

6.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未进行及时整改和解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7.对重大安全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8.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9.对所管辖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反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纵容包庇、袒护等行为的;

10.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员工生命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委塞责,不按有关规定,未能及时、有效地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1.依照有关规定,应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问责的其他事项。

(七)对责任追究对象的问责,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公司其他副职提出,责成安监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八)责任追究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真实汇报情况,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九)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处分的类别包括: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记过;

6.记大过;

7.降职;

8.责令辞职;

9.撤职;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一)责任追究对象有违反法律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调查组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十三)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当事人。

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四)责任追究对象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0日内申请复核。

(十五)在复核期间,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

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一)发生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事故汇报程序进行处理:

发生轻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由公司安监科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追查。

(二)发生下列事故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组织进行,公司各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

1.性质、后果严重的重伤事故;

2.下列重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公司停工八小时以上或休息停工三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导致采掘工作面停产的;

(4)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

(5)发生火灾事故的;

3.提升设备的断绳、过卷,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6KV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力容器爆炸等;

4.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5.掘进工作面冒顶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

6.井下突水;

7.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故。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证人和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等。

(五)责任追究

1.发生轻伤事故,根据事故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降级处分,主要责任人员相应的警告、经济处罚;

2.发生重伤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的科、队长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

3.发生重大非伤亡以外的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的科、队长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4.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的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队长、技术副队长书面检查至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

5.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1~5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队长、技术副队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或开除矿籍处分。

6.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1~10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队长、技术副队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至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7.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1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队长、技术副队长、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至开除。

8.发生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至留用查看处分;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区队其它管理人员、当班安监员、工长、班组长、个人、业务科室管理人员行政责任处分和经济处罚,扣除一季度的月度安全风险抵压金及当月奖金,主要责任者开除矿籍。

9.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或一个队连续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残废1人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职至留用查看处分;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区队其它管理人员、当班安监员、工长、班组长、个人、业务科室管理人员行政责任处分和经济处罚,扣除当年的月度安全风险抵压金及一个季度的月奖,主要责任者开除矿籍。

10.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一个队连续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残废人及以上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事故单位的队长、业务科室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技术副队长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当班工长、安监员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的处分。

11.凡发生轻伤、重伤及其它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迟报者,发现或核实有此情况时,对事故单位的队长给予行政记过、撤职处分。

12.在本年度内发生二起一级非伤亡、三起二级非伤亡或二起重大未遂事故,应给予安全第一责任者行政记过或撤职处分。

13.在给予事故责任者处分时,视其情节的轻重,可根据上述条款规定的处分档次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

14.需给事故责任者党纪处分的,将有关材料转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公司领导的行政处分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问责制解释权属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