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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03-0305:

08来源:

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看:

293字体:

大中小

  桂安委〔2009〕13号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的要求,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指导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

  

(一)《指导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文件和工作指南,各地、各部门必须全面地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针对化工行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了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监管到位”的工作要求,采取了全面、系统、科学的监管整顿措施,对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二)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组织学习《指导意见》,做好《指导意见》的解读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基层相关人员领会《指导意见》的精髓和内容,促进《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

  二、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入园扶持政策。

2009年6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逐级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安监局和自治区经委。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经委等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各地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并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全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综合制定工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凡没有确定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的,或者新设立企业、新建项目未入园区的,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现有在城区的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迁入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原则上为进入园区。

  (六)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项目。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七)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一律不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1、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由安监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凡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操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2009年起,安监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前,必须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即“一书一签”。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应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6、在2009年底前,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7、禁止使用橡胶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充装应使用专用软管,并定期进行压力试验。

  8、禁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单位、车辆船舶、民用航空器等设备设施、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应随行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贴安全标签。

2009年6月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GPS车辆监控系统,交通部门要完成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实时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八)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九)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新建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的建设项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从严处罚。

严禁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不断完善各地、各部门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安全事故。

各地、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实战演练,提高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措施,严防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并依法办理“三个许可、一个备案”【即:

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确保建设项目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确保操作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十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保证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对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生产装置通过安装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自动联锁控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十五)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测、电子监控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台帐和档案,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六)完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备案。

  (十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须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2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化工企业每年不得少于1次演练。

  (十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

  四、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十九)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安全现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

  (二十)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指导意见》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

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

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

从2009年起,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

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

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8.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

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0.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

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6.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

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四、深化专项整治,完善法规标准

  17.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地区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

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1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

在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

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

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19.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

贸易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即将发布施行为契机,积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加快制修订安全技术标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组织研究、规划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亟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修订现行的化工行业与石油、石化行业建设标准,提高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防水平。

  五、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2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

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能力,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

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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