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闻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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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闻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法规名称】 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闻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7-25
【正 文】
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闻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据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闻人员考试规则第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闻人员考试录取人员,由考选部委讬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分别予以三至六个月之专业训练,其训练日期,自报到之日起算。
训练期满,由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分别填具训练成绩清册(如附件)函送考选部核定及格者,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附表
(一)
┌──────────────────────────────┐
│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闻人员考试应考资格│
│表│
├────────┬─────────────────────┤
│考试类科│应考资格│
├─┬──────┼─────────────────────┤
│乙│外交领事人员│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
│等│国际新闻人员│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
│
│考││二经高等检定考试及格者。
│
│试││三经普通考试及格满三年者。
│
├─┼──────┼─────────────────────┤
│丙│外交行政人员│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职业)以上学│
│等││校毕业得有证书者。
│
│考││二经普通检定考试及格者。
│
│试││三特种考试之丁等考试及格满三年者。
│
├─┼──────┼─────────────────────┤
│丁│外交行政人员│国民中学、初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国民中学同│
│等││等学历者。
│
│考│││
│试│││
├─┼──────┴─────────────────────┤
│附│一男性应考人,须服毕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
│
││二应乙等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国际新闻人员考试者,其应考年│
││龄须在二十二岁至三十五岁。
应丙等、丁等考试外交行政人│
││员考试者,其应考年龄须在二十岁至三十岁。
│
││三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及其所属机关现职人员服务满三年,│
│注│报应本考试者,其最高应考年龄为四十五岁。
│
└─┴────────────────────────────┘
附表
(二)
┌───────────────────────┐
│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
│闻人员考试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表│
├─┬─┬───────┬─────┬─────┤
│试│等│类科组│应试科目│成绩计算│
│别│别││││
├─┼─┼───┬───┼─────┼─────┤
││││英文组│国文(论│成绩之计│
│││外├───┤文及公文│算,国文│
││││法文组│)。
│、外国文│
│││├───┤外国文(│、外语口│
││││德文组│就应考人│试三科平│
│第││├───┤报考类科│均成绩占│
││││日文组│组之外国│百分之五│
│││交├───┤文应试。
│十,其他│
││乙││西班牙│除英文组│笔试科目│
││││文组│外其余各│平均成绩│
│││├───┤组兼试基│占百分之│
││││阿拉伯│础英文)│五十。
│
││││文组│。
│外国文报│
│││领├───┤外语口试│考英文组│
││││韩文组│。
│以外各组│
││等│├───┤国父遗教│者,该科│
││││俄文组│(三民主│目成绩之│
│││├───┤义、建国│计算,以│
│一│││意文组│方略、建│特种语文│
│││事├───┤国大纲)│占百分之│
││││土耳其│及中华民│七十五,│
││││文组│国宪法。
│基础英文│
││考│├───┤国际公法│占百分之│
││││马来亚│。
│二十五。
│
│││人│文组│国际关系│国文、外│
│││├───┤及国际组│国文、外│
││││泰文组│织。
│语口试三│
│││├───┤中国近代│科成绩,│
││││葡萄牙│史。
│其中有一│
││试│员│文组│经济学。
│科成绩不│
││││││满五十分│
││││││者,不予│
│试│││││计算。
│
││││││笔试科目│
││││││中有一科│
││││││成绩零分│
││││││者,不予│
││││││录取。
│
└─┴─┴───┴───┴─────┴─────┘
┌─┬─┬─┬─┬───┬─────┬─────┐
│││││英文组│国文(论│成经之计│
│││国│国├───┤文及公文│算,国文│
│││││法文组│)。
│、外国文│
││││├───┤外国文(│、外语口│
│││││德文组│就应考人│试三科平│
│第│││├───┤报考类科│均成绩占│
│││││日文组│组之外国│百分之五│
││││├───┤文应试。
│十,其他│
││乙│际││西班牙│除英文组│笔试科目│
││││际│文组│外其余各│平均成绩│
││││├───┤组兼试基│占百分之│
│││││阿拉伯│础英文)│五十。
│
│││││文组│。
│外国文报│
││││├───┤外语口试│考英文组│
│││││韩文组│。
│以外各组│
││等│新│├───┤国父遗教│者,该科│
│││││俄文组│(三民主│目成绩之│
││││新├───┤义、建国│计算,以│
│一││││意文组│方略、建│特种语文│
││││├───┤国大纲)│占百分之│
│││││土耳其│及中华民│七十五,│
│││││文组│国宪法。
│基础英文│
││考│闻│├───┤新闻学。
│占百分之│
│││││马来亚│国际关系│二十五。
│
││││闻│文组│及国际组│国文、外│
││││├───┤织。
│国文、外│
│││││泰文组│中国近代│语口试三│
││││├───┤史。
│科成绩,│
│││││葡萄牙│大众传播│其中有一│
││试│人││文组│或外文书│科成绩不│
││││││报编译实│满五十分│
││││科││务(就应│者,不予│
│试│││││考人报考│计算。
│
││││││类科组之│笔试科目│
││││││外国文应│中有一科│
││││││试)。
│成绩零分│
│││员││││者,不予│
│││││││录取。
│
└─┴─┴─┴─┴───┴─────┴─────┘
┌─┬─┬─┬─┬───┬─────┬─────┐
││││││国文(论│成绩之计│
││││││文及公文│算,国文│
││││视││)。
│、视听专│
│││││电影│外国文(│业知识二│
│││国││摄制组│英文)。
│科各占百│
││││听││视听专业│分之三十│
││││││知识。
│,外国文│
││││││电影摄制│、国父遗│
│第│││资││照片摄制│教及中华│
││││├───┤(就应考│民国宪法│
││││││人报考类│二科各占│
││乙││料││科组分别│百分之二│
││││││应试)│十,合计│
│││││照片│国父遗教│占总成绩│
││││制│摄制组│(三民主│百分之四│
││││││义、建国│十。
│
│││际│││方略、建│笔试科目│
││││作││国大纲)│视听专业│
││││││及中华民│知识成绩│
││││││国宪法。
│不满五十│
││││科│││分,或其│
│一││││││中有一科│
│││││││成绩为零│
││等│││││分者,不│
│││││││予录取。
│
│││新├─┴───┼─────┼─────┤
│││││国文(论│成绩之计│
││││美│文及公文│算,国文│
│││││)。
│、外国文│
│││││外国文(│二科平均│
│││││英文)。
│成绩占百│
││││术│美术编缉│分之三十│
│││││专业知识│,美术编│
│││││口试。
│缉专业知│
│││闻││国父遗教│识口试占│
│一│││编│(三民主│百分之二│
│││││义、建国│十,其他│
│││││方略、建│笔视科目│
│││││国大纲)│平均成绩│
││││辑│及中华民│占百分之│
││考│││国宪法。
│五十。
│
│││人││美学。
│美术编辑│
│││││色彩学。
│专业知识│
││││科│基本设计│口试成绩│
│││││。
│不满五十│
│││││编辑及印│分,或笔│
│││││刷实务。
│试科目中│
││││││有一科成│
││││││绩为零分│
││││││者,不予│
││││││录取。
│
│││├─────┼─────┼─────┤
│││││国文(论│成绩之计│
│││员│广│文及公文│算,国文│
│││││)。
│、国父遗│
│││││国父遗教│教及中华│
│││││(三民主│民国宪法│
││││播│义、建国│二科平均│
│││││方略、建│成绩占百│
│││││国大纲)│分之二十│
│││││及中华民│,其他笔│
││试││电│国宪法。
│试科目平│
│││││英文。
│均成绩占│
│││││新闻学。
│百分之八│
│││││中国近代│十。
│
││││视│史。
│英文、新│
│││││大众传播│闻学、中│
│││││。
│国近代史│
│││││民意与公│、大众传│
││││科│共关系。
│播、民意│
│││││广播电视│与公共关│
│││││原理与应│系、广播│
│││││用。
│电视原理│
│试│││││与应用等│
││││││六科成绩│
││││││,其中有│
││││││一科成绩│
││││││不满五十│
││││││分,或笔│
││││││试科目中│
││││││有一科成│
││││││绩为零分│
││││││者,不予│
││││││录取。
│
└─┴─┴─┴─────┴─────┴─────┘
┌─┬─┬───────┬─────┬─────┐
│││外│普通科目│成绩之计│
││││国文(论│算,普通│
││丙││文及公文│科目三科│
││││)。
│平均成绩│
│第│││三民主义│占百分之│
│││交│及中华民│四十,专│
││││国宪法概│业科目四│
││││要。
│科平均成│
││││本国历史│绩占百分│
││││及地理概│之六十。
│
││││要。
│国文、英│
││等│行│专业科目│二科,有│
││││国际现势│一科成绩│
││││。
│不满五十│
││││英文。
│分,或三│
││││会计学概│民主义及│
││││要。
│中华民国│
│││政│行政学概│宪法概要│
││││要。
│、本国历│
│一│考│││史及地理│
│││││概要、国│
│││││际现势、│
│││││会计学概│
│││人││要、行政│
│││││学概要五│
│││││科,有一│
│││││科成绩为│
││试│││零分者,│
│││员││均不予录│
│││││取。
│
│├─┼───────┼─────┼─────┤
││丁│外│国文。
│成绩之计│
││││公民及本│算,以应│
│││交│国史地。
│试科目四│
││等││英文。
│科平均成│
│││行│国际现势│绩计算之│
││││大意。
│。
│
││考│政││笔试科目│
│室││││中有一科│
│││人││成绩为零│
││试│││分者,不│
│││员││予录取。
│
└─┴─┴───────┴─────┴─────┘
┌─┬─┬───────┬─────┬─────┐
│││外交领事人员各│口试(视应│口试成绩不│
│││组│考人之仪表│满六十者,│
│第│├─┬─────┤、言辞、才│不予合并计│
││││国际新闻科│识及专业知│总成绩。
│
││乙││各组│识评定之)││
│││国├─────┤││
││││美术编辑科│││
│││├─────┤││
││││广播电视科│││
│││├─┬───┼─────┼─────┤
││││││实地考试│口试或实地│
││││视││电影企划│考试成绩不│
│││际│││作业。
│满六十分者│
││││││电影摄影│,不予合并│
││等│││电影│作业。
│计算总成绩│
│││││摄制组│电影剪辑│。
│
││││听││作业。
││
││││││电影旁白││
││││││撰写。
││
│││新│││口试(视││
││││││应考人之││
││││资││仪表、言││
││││││辞、才识││
││││││及专业知││
││││││识评定之││
│││闻│││)。
││
││考││料├───┼─────┤│
│二│││││实地考试││
││││││幻灯片企││
││││││划作业。
││
││││││照片摄影││
││││制││作业。
││
│││人││照片│照片编辑││
│││││摄制组│作业。
││
││││││幻灯片说││
││││││明撰写。
││
││││作││口试(视││
││试││││应考人之││
││││││仪表、言││
│││员│││辞、才识││
││││││及专业知││
││││科││识评定之││
││││││)。
││
│├─┼─┴─┴───┼─────┼─────┤
││││口试(视应│口试成绩不│
││丙││考人之仪表│满六十分者│
││等│外交│、言辞、才│,不予合并│
││考│行政人员│识及专业知│计算总成绩│
││试││识评定之)│。
│
││││。
││
│├─┼───────┼─────┼─────┤
││││口试(视应│口试成绩不│
││丁││考人之仪表│满六十分者│
│试│等│外交│、言辞、才│,不予合并│
││考│行政人员│识及专业知│计算总成绩│
││试││识评定之)│。
│
││││。
││
├─┴─┴───────┼─────┴─────┤
││外交领人员各组、外交│
││行政人员、国际新闻人│
││员国际新闻科各组、美│
││术编辑科、广播电视科│
││以第一试占百分之八十│
││、第二试占百分之二十│
││、合并计算以定录取准│
││及等第。
│
│总成绩之计算│视听资料制作科各组以│
││第一试占百分之四十,│
││第二试实地考试占百分│
││之四十,第二试口试占│
││百分之二十,合并计算│
││以定录取标准及等第。
│
││第二试口试成绩不满六│
││十分者,总成绩虽达录│
││取标准,仍不予录取。
│
└───────────┴───────────┘
第3条
受训人员在训练期间比照支领与其任用资格相当职等之本俸及专业加给之津贴。
现任公职人员,除奉原单位核准带职带薪受训者外(须备妥原单位同意函),应先办妥离职手职。
第4条
受训人员如因在学、重病或临时发生重大事故,无法即时接受训练者,应检具证明文件向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申请延训,并由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函请考选部核定;其未提出申请且不依规定时间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注销受训资格。
申请延训,以一次为限。
延期原因消失或期限届满一个月内应自行向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申请补训,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同放弃补训,由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函请考选部注销受训资格。
第5条
受训人员在受训期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函请考选部核定,予以退训:
一旷课累计达十小时者。
二对讲座或训练机构人员横暴无礼,情节重大者。
三犯有其他不良行为,情节重大者。
经退训者,不得申请重训。
第6条
训练期间成绩考核项目所占百分比如左:
一本质特性:
百分之二十,包括思想、品德、才能、生活、勤惰等项目。
二学业成绩:
百分之八十。
训练成绩之计算,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
第7条
受训人员成绩不及格或在训练期间请事假超过十天或病假超过二星期者,应予重训。
重训人员应于一年内向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申请转请考选部核准重训,但以一次为限。
第8条
受训人员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誉之罪经提起公诉者,应予停止训练。
其判决结果未受刑之宣告者,应于一个月内向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申请转请考选部核准恢复训练。
第9条
录取人员于专业训练期满成绩合格取得考试及格证书,依规定分发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服务未满一年即以任何理由请求离职者,应赔偿专业训练
期间之全部费用(薪给部分除外)。
第10条
本训练所需经费,由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分别编列预算支应。
第11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准用一般考试法规之规定。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