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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会计基础规范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蓝光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条 集团财务中心根据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管理需要在子公司或分公司设置会计机构、委派财务负责人和配备相关财会人员。

各核算单位的财务经理、会计人员的委派、任免、聘用和业务考核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为人正派、忠实诚信、爱岗敬业;充

满活力具有挑战精神。

  

(二)具有基础的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岗位工作。

  (三)具有熟练的财务核算管理、综合分析能力;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具有进取精神和学习能力。

  (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计划执行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七)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各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报财务中心备案。

(一)公司的会计工作岗位分为:

财务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和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等工作岗位。

(二)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两个相容工作岗位间可结合。

但出纳岗位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财务会计监督

第六条蓝光集团各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财务和会计监督。

第七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进行财务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会计制度、财政法规和税收管理制度;

  

(二)集团财务制度、总经理授权制度、职工薪酬福利标准,及经批准执行的集团其他管理规章和经济业务文件;

  (三)各子公司制订的符合集团利益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经授权批准后的集团和各公司内部的财务预算、财务计划、投资改造计划、业务计划、专项开支报告等。

  第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二)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和上级财务部门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有权要求业务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规范,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条各公司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增设账外账、小金库等。

第十条集团各成员企业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按集团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对所在公司的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查明原因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各公司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不得接受任何行政指令编造、篡改、或随意调整集团下达的经济完成指标和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所在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或超过授权标准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国家、集团和公司规定,不应纳入本公司核算的财务收支业务,应当制止和纠正,不予办理。

(三)对严重违反国家、集团和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集团财务中心汇报后统一向所在地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集团及各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和集团财务中心、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公司,应当按《会计社会审计管理制度》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节会计核算基本准则

第十五条集团各单位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依照集团公司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本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因经营和管理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股本、投资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税收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分配;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七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十八条集团统一规定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均以公历起讫日期确定,据以分期结算结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二十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一条集团及所属公司启用财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公司内部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核算单位财务人员不得人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对所有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集团及各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向业务部门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方可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领导人或者业务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入库验收单;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除规定的发票、收据、出(入)库单等记账联外,其他联次不得作为记账的原始依据。

发票和收据必须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加盖“作废”章,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或租赁收款退回,除填写退货发票外(或取得对方预缴收据),还必须有退货或业务终止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依据,不得以退货发票替代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公司发生报批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会计凭证上注明批准文件的归档编号。

第二十六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或更正人名章。

第二十七条岗位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统一采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二十八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表述准确的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和收款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业务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金额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集团内几个公司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的依据等。

(六)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1、已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2、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3、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第二十九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机制记帐凭证,现金付款应先制单,然后审核付款,并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按岗位权限规定,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印章或者签字要齐备。

银行付款可在岗位会计审核后付款,开出的支票等应及时完成制单。

第三十条各单位会计凭证和内部单位往来单据的传递程序应当符合安全、高效、合理要求: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集团内部单位往来的原始单据应进行传文登记后再由文件传送员领出交换、传递到指定公司财务部,机密会计资料需密封传送或专递。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五)各种经济合同、报批经济业务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另编归档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注明日期和合同的归档编号。

(六)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业务部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会计原始凭证的,应按照集团保密原则批准同意后方可提供,借阅人对提供的复印件作好登记,由提供人和收取人共同签名确认。

(七)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授权总经理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

第三十一条各公司应当依据国家和集团内部管理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它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管理用辅助明细账簿、台账等。

第三十二条手工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

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手工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同时与电算账套的现金和银行明细账进行核对。

第三十三条采用手工登记的账簿在启用、记账、结账、余额结转、差错更正、交接按《会计工作交接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公司,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具体要求按《会计电算化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岗位会计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预收和代收款项、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一)帐帐核对。

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

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或与辅助账的核对,总帐与项目日记帐的核对,财务部门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二)帐实核对。

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包括:

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三十六条各公司按规定的时间结账,结账前公司应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各公司应于月、季、半年、年度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十八条报表格式、填报内容、填报要求、报送时间等,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集团《内部会计报告条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以房地产为主的三大业务板块的内部会计核算及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集团各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

(二)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三)本部门的财务核算及管理业务流程,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四)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

(二)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

(三)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

(四)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

(五)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量化考核办法。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统一规定的会计账务处理程序执行,严格遵守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和收入核算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三大业务板块和各子公司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集团财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由蓝光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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