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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

用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

  篇一:

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

  龙源期刊.cn

  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

  作者:

吴杰张梅

  来源: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XX年第05期

  一、基本案情

  XX年8月,江苏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该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在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反担保人宿迁市文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腾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下,使用虚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从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400万元贷款。

XX年8月,该贷款到期后,江苏同达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刘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外出躲避,后该贷款由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偿。

XX年12月,刘某将江苏同达有限公司资产转售,向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下称《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诉犯罪的规定,依法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法骗取贷款罪的罪状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中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刘某偿还贷款,并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罪状理解适用。

  三、评析意见

  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

  XX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

  篇二:

虚假购销合同能使保证人免责吗?

  虚假购销合同能使保证人免责吗?

  来源:

承兑汇票/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借款,后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办理。

为完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甲公司2000年1月7日找到B公司签订一份《钢材销售合同》,甲公司在合同上签章,B公司经办人盖好公章后交其负责人签名,其负责人认为公司没有能力履行而未签字,同时收回合同所有原件销毁,但甲公司得到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

2000年1月18日,甲公司向A银行提交《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申请承兑100万元,并明确其用途为向B公司购买钢材,同时提交与B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复印件。

2002年3月1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期限六个月,出票人是甲公司,收款人是B公司,甲公司应于当日交存保证金20万元到A银行指定的帐户上。

同日,A银行与C集团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C集团为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开出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但未依约交纳20万元保证金,A银行即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

同日,甲公司请B公司协助向D银行申请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A银行向贴现银行开具《复查书》,证明该汇票由其签发。

D银行贴现后于当日划出贴现款100万元。

次日,B公司按甲公司要求将100万元划至甲公司在A银行的帐上。

A银行用特种转帐支票划还20万元保证金,余款由甲公司使用。

后因甲公司经营困难,严重资不抵债,不能归还票款,A银行于2002年12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及保证人C集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为借取原告资金,以虚假的购销合同向原告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并与原告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认定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无效。

甲公司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责任,应返还原告票款,偿付相应利息。

同时,从原告未审查购销合同原件、对保证金逆程序操作、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看,原告应该知道甲公司签订虚假《钢材购销合同》的事实,而保证人是在被甲公司隐瞒真相的情况下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保证人C集团不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是否有效?

  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以虚假的购销合同签订的承兑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认定该承兑合同无效。

应该说,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

因为承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主体资格合格,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完成了签发、承兑、贴现,并由A银行收回,应该认定有效。

  2、关于保证人是否免责问题。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两

  种在债权人直接参与情况下,以欺诈、胁迫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时,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A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签订定虚假购销合同的事实。

法院仅从A银行未审查购销合同原件、对保证金逆程序操作及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等方面推断A银行应当知道虚假购销合同事实,是缺乏说服力的。

首先,该案的适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银行必须审查购销合同原件,A银行审查购销合同复印件并不能证明A银行知道购销合同是虚假的。

其次,保证金逆程序操作和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只能说明A银行的内部管理不规范,也不能证明A银行应当知道甲公司欺诈的事实。

因此,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以推断的手法认定A银行知道甲公司欺诈的事实,从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不正确的。

  建议

  1、农业银行员工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时,应审查购销合同原件。

虽然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但这样做不仅可以防范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的信贷风险,而且也可以避免法院推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欺诈、胁迫的事实,从而使保证人免责,使银行丧失第二还款来源。

本案中,如果A银行要求甲公司出示购销合同原件,其结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了。

  2、各级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注意按规章制度正确操作。

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及贷后检查中都要切实把好关,特别要注意保证金的正确操作。

同时,也要注意企业资金的流向,从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只要各级行切实按规章制度办事,就可以有效防范内部的信贷风险和外部的法律风险。

  篇三:

购销合同(贷款用)

  购销合同

  供货单位(甲方):

购货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货款总额为:

叁拾陆万柒仟元整(大写人民币:

367000元)二、货款结算

  1、付款方式:

现金支付。

  2、甲方开户行账号:

3、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货款,货款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于三天内发出货物及一个月内提供发票。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索。

  四、附则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年月日

  乙方代表:

  篇四:

银行贷款购销合同范本

  银行贷款购销合同范本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

  第六条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

  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

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

  篇五:

购销合同(贷款用)

  购销合同

  供货单位(甲方):

叶珊兰购货单位(乙方):

叶邦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货款总额为:

肆拾叁万肆仟肆佰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二、货款结算

  1、付款方式:

现金支付。

  2、甲方开户行账号:

3、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货款,货款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于三天内发出货物及一个月内提供发票。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索。

  四、附则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年月日

  乙方代表:

  篇六:

签订买卖合同时需防范与控制合同中的诈骗风险

  签订买卖合同时需防范与控制合同中的诈骗风险

  导读:

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其对全国4695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厂长有关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

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恶意拖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较为严重;近一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

从买卖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中,为避免企业遭受损害,提醒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风险防范。

  一、经济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欺诈手段类型:

  买卖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

买卖买卖合同中的欺诈种类繁多,欺诈手段也变化多端,花样不断翻新。

常见欺诈手段主要有:

  

(一)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

在签订买卖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

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买卖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买卖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买卖合同。

在骗取对方履行买卖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买卖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三)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

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买卖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买卖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买卖合同法。

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买卖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在履行买卖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五)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

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买卖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六)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

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买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买卖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七)假单位欺骗诈法。

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

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

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买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买卖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八)虚假价格欺诈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买卖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九)长线大鱼欺诈法。

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

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

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买卖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买卖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

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

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

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

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十)买卖双重欺诈法。

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

其特征:

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

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

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

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

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

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

  二、为避免公司在买卖交易中遭受欺骗,尤其在签订买卖买卖合同时就需要防范与控制买卖合同风险,现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风险做以下提示:

  

(一)买卖合同的签订

  1、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订立买卖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项目部、业务部、分支机构等)签订买卖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筑施工资质、广告经营资质等)的单位签订买卖合同。

为此,公司应在买卖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

  公司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买卖买卖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买卖买卖合同,应经公司法务部门同意。

  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

  公司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买卖买卖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对方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方单位的员工总数、荣誉证书等方面,对其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

  3、本方履约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

  签约前公司应审查自身作为相关买卖合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是否已经协调妥善,如买卖合同拟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是否已由财务部门认可可行。

  4、买卖合同的形式

  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买卖合同书。

由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书面买卖合同签署后必须取得买卖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5、买卖合同的起草权

  对于重大买卖合同,公司应尽量争取买卖合同起草权,并尽量使用公司拟定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这样的话,可以在买卖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并有利于公司买卖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

  6、签订买卖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权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买卖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才能签署的买卖合同,必须取得相关决议后才能签订。

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买卖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买卖合同各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最后定稿版本。

  

(2)在正式签署的买卖合同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买卖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买卖合同的内容。

  (3)公司与对方单位拟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单位签名盖章,然后再由公司签名盖章。

本方应要求对方盖章时使用公章或买卖合同专用章,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印章(如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在买卖合同上盖章。

  (4)为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买卖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更换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

  (5)除非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买卖合同,其他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合同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

属重大买卖合同的,即使是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其董事会批准及授权的决议。

(营业执照和签署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为防范经济买卖买卖合同诈骗的风险,对方代表在买卖合同上签名时,应由本方经办人员见证其亲笔签名,签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留底备存。

  (7)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买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批准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条款应当尽量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编制的指导手册来起草。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买卖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与对方营业执照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买卖合同标的

  买卖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买卖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买卖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3、数量

  买卖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约定标的物数量。

对于长期合作买卖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订货单、送货单、分买卖合同等)。

  4、质量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对于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凭样品交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封存方式、地点。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买卖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支票、汇款、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约定应当明确可行。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买卖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

买卖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方仓库或本方的住所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具体地名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7、承诺与保证条款

  对于公司经合理调查仍然未能了解的标的物或目标企业的情况,可以通过承诺与保证条款要求对方兜底,从而减小交易风险。

比如,股权受让方可以视需要要求转让方承诺与保证除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确认的目标企业债务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责任和或有负债,否则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作出足额赔偿;

  篇七:

消费贷款购销合同样本

  购销合同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需方就翡翠玉镯购买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确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共同执行。

  一、货物名称、产地、数量、价款:

  二、交(提)货方式、地点(站):

  三、合同总金额:

  四、付款方式:

先款后货,交货前预付30%首付款,计元,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于XX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需方根据国家行业标准验收,如有产品质量问题,供方无条件将所供产品运回,造成的工期损失由产品供应商负责。

  六、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具体要求:

符合国家同

  类行业标准。

  七、结算方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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