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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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区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
东港区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
1、取水许可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二、审批范围:
凡在东港区管辖范围内直接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进行取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取水工程或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都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取水许可阶段,应提交:
1、按规定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3份);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任务书简要说明(原件1份);
3、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表)及批复文件(原件)(1份);
5、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1份);
6、取水工程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建设资料(原件3份)。
(二)延续取水许可阶段,应提交:
1、延续取水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取水许可证登记表》、原《取水许可证》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近两年水资源费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六、办理流程图:
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水利窗口(1个工作日)
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取水许可:
1、按规定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任务书简要说明;
3、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及批复文件(原件);
5、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6、取水工程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建设资料;
(二)延续取水申请阶段:
1、延续取水申请书;
2、原取水许可和申请批准文件;
3、近两年水资源费缴纳证明材料
申请(申请人)
材
料初
不审
全不
告合
窗口受理
知格
补提
正出
意
见
退
回
审查材料
修
改
现场勘查
窗口负责人:
梁作堂
电话:
8296309
审批负责人:
杨代志
电话:
3220519-8009
审批
联系电话:
2957876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一、审批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税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十三条。
二、审批范围:
在东港区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提交有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进行审批。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批复申请书(原件1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原件4份);
3、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表)。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六、办理流程图:
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水利窗口(1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需提交材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核: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批复申请书(原件1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原件4份);
3、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表)。
申请(申请人)
材
料论
不证
全不
告合
窗口受理
知格
补提
正出
审
核
意
见
审查材料
现场勘察
补
正
审核批复
窗口负责人:
梁作堂
电话:
8296309
联系电话:
2957876
3、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审批范围:
在东港区境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3份);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原件7份);
3、建设项目相关依据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等)(复印件1份);
4、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可能有影响的,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间)。
六、办理流程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
流程图
需提交材料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审核: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有关依据文件;
4、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可能有影响的,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
5、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申请(申请人)
材
料初
不审
全不
告合
窗口受理
知格
补提
正出
论
证
意
见
现场勘察
审查材料
建
议
审核批复
联系电话:
2957876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审批范围:
在东港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进行审批。
三、申报材料: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原件3份);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原件6份);
3、补报方案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报告书)、7个工作日(报告表)(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六、办理流程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
需提交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
3、补报方案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水利窗口(1个工作日)
申请(申请人)
材
料初
不审
全不
告合
窗口受理
知格
补提
正出
意
见
材料审查
退
回
修
改
专家评审
修
改
方案批复
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二、审批范围
在东港区行政区域内已按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完毕并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1.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原件3份);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原件3份);
3.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报告(原件3份)。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图:
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水利窗口(1个工作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图
需提交材料
1、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3、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申请(申请人)
材
料初
不审
全不
告合
窗口受理
知格
补提
正出
意
见
材料审查
退
回
修
改
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申请验收
组织验收并批复
联系电话:
2957876
联系电话:
2957876
6、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审批范围:
在东港区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管道、电缆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1.《日照市东港区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科研报告(含图纸)(原件1份);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原件2份);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如需实施河道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的应附有关设计方案(原件1份);
5.建设单位出具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承诺书(原件1份);
6.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交协议意见书(原件1份);
7.河道管理单位或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意见(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六、办理流程图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流程图
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水利窗口(1个工作日)
需提交材料
1.《日照市东港区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科研报告(含图纸)(原件1份);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原件2份);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如需实施河道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的应附有关设计方案(原件1份);
5.建设单位出具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承诺书(原件1份);
6.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交协议意见书(原件1份);
7.河道管理单位或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意见(原件1份)
申请
材
料初
不审
全不
告合
窗口受理
知格
补提
正出
否
决
意
见
材料审查
组织现场勘察
建
议
审批
窗口负责人:
梁作堂
电话:
8296309
联系电话:
2957876
7、利用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
一、审批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三条、第十六条;
2、《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号)第十五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
4、《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审批范围:
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确需利用区管河道的堤顶、戗台,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及灌区渠堤、渠系建筑物上的交通桥兼做公路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原件3份);
2.利用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补偿措施(原件3份);
3.项目可研论证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原件3份);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3份);
5.堤坝维护管理协议(原件1份);
6.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