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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租赁合同关联交易

合同编号:

 

加油站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加油站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承租方):

签订地点:

乙方(出租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条背景

甲方的本公司属一家在境内境外上市的股份公司,是由乙方母公司独家发起并直接控股股东,甲方从事石油化工生产经营,乙方专门从事车辆、房地产、加油站油库租赁、后勤物业管理、劳务输出等服务活动。

甲方和乙方之间存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必要。

甲方按照其本公司与乙方母公司相关协议约定和文件规定,在双方的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按一般商业条款通过正常谈判达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在甲、乙双方的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第二条协议

1.交易及定价原则

(1)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双方关联交易行为的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在保障各关联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以甲、乙双协商一致达成。

(2)甲方同意,在第三方提供的加油站条件相同时,优先接受乙方的服务;乙方同意,在第三方要约承租的加油站条件相同时,优先向甲方租赁加油站给乙方。

(3)本协议项下加油站租赁服务的定价,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由双方协议约定价格。

2.租赁物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是目前乙方所拥有加油站的相关资产以及相应的房屋、场地的使用权,具体如下:

①加油站现名称:

加油站座落地址为:

②加油站相关资产:

设备、生产工具

(A)加油机,品名:

,型号,台数;

(B)油罐,地埋罐立方,共座;

(C)自备发电机,品名:

,型号,台数。

③附属设施

(A)消防设施:

(B)给排水:

(C)供电隶属情况:

④房屋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为,其中营业房平方米。

以上房屋系乙方自建/租赁,房屋有/无产权登记,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为:

⑤加油棚面积平方米,结构为。

⑥其它:

⑦场地

加油站总占用场地为平方米,其中硬化地面面积为平方米。

(2)本合同项下加油站的目前的权属为乙方独立/共同(合伙/联营)所有,

乙方对加油站相关的资产、权利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使用权(其中包括出租承租第三人房屋、承租或承包第三人土地的承租权和使用权)及能够依本合同行使的处分权。

(3)本合同双方制作《租赁资产明细表》(其中应注明资产的新旧程度和剩余使用年限)、《加油站房屋、场地、设施平面分布图》(其中应标明房屋占地、场地边界、尺寸、四至),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的内容作为本合同中记载的明确和补充。

3.租赁用途

(1)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用于由甲方独立经营的成品油零售及相关业务。

(2)乙方许可甲方在租赁期间因办公和经营需要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自行进行转租,或将租赁物的承租使用权作为投资内容进行合资经营或入股经营。

4.租赁期限

(1)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租赁期20年),乙方将租赁物完全交付甲方,向甲方移交与加油站、加油站资产有关的全部手续,并负责和配合甲方办妥经营加油站所必须的手续后,自本合同双方共同书面确认以上事项全部完成的确认之日起算。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要求提前收回租赁物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协商。

(3)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时,除非本合同双方就继续租赁订立新的书面合同,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办理租赁物的移交返还。

5.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期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每年租金为人民币万元(小写:

),其中包含应向房屋、土地的登记权利人(此处房屋、土地登记权利人是指权利人为乙方外第三方的情形)支付的房屋租金、土地租金或承包金。

(2)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每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应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起算日后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期租金元(个月的租金,包含本合同项下定金所折抵租金的金额在内,支付时应扣除甲方已支付的定金金额),以后租金于租赁期每满个月之前支付。

(3)乙方不能依约向甲方完全交付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或者交付的租赁物(其中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有关的权利)、移交的手续等存在不全、缺损或瑕疵的,以及在甲方接管前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缺失、价值非正常减损的,甲方有权要求据实调整年租金标准。

(4)租赁期间,若因双方协商一致或非甲方原因致使甲方实际承租的房屋、场地面积发生减少的,本合同双方应根据减少比例和减少部分给甲方使用、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程度协商调整降低剩余租赁期间年租金标准。

(5)租赁期间,若因道路施工(包括道路新建、改扩建以及道路下沟渠、管线的施工等)造成甲方以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经营的加油站停业或不能正常营业,持续时间超过30天的,则停业期间的租金应当免除,可由乙方退还甲方相应租金或由甲方在支付以后租金时予以扣除。

(6)租金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乙方在此指定以下银行帐户作为其收款帐户:

户名,开户行,帐号。

乙方变更收款帐户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

6.租赁期间的税金及相关费用

(1)乙方负担以下税金及相关费用:

①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以及因本合同项下租赁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由乙方负担和支付;

②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有关的费用,以及与房屋、土地有关的罚款、地方摊派,由乙方负担和支付。

(2)甲方负担以下税金及相关费用:

①租赁期间,因甲方自行转租、售让租赁物发生的依法应由甲方负担的政府规定税费,由甲方负担和支付;

②租赁期间,甲方承租租赁物开展经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如正常经营税费及水、电、电话费用等,由甲方负担和支付。

(3)乙方和甲方各自承担其未足额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任一方不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另一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一方的损失,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

(4)乙方出具的发票或提供的资产票据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及给任一方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租赁物的交付、有关手续移交及办证事宜

(1)在本合同签署后日内,乙方应当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完全交付甲方。

①租赁物的完全交付包括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中动产和不动产交付甲方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登记权利人为乙方外第三方时房屋的承租权、租赁或承包土地的承租权或承包权应一并转移和转让给甲方。

承租权和承包权的转移及转让以房屋产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甲方继续承租使用房屋、承租或承包使用土地并就此与甲方书面订立新的《租赁(承包)合同(协议)》为完成交付的标准。

②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租赁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供电负荷、排水排污、城建环保等相关要求之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交付前整改至合格,并由乙方负担相关费用。

③租赁物交付完成时,房屋、土地登记和约定(就租赁房屋、租赁或承包土地与第三人的约定)的房屋、土地用途应与甲方继续经营加油站的需要相一致,房屋、土地的使用权及租赁、承包期限应与乙方原先享有的使用权及租赁、承包期限相一致或者予以延长,甲方承继房屋、土地的使用权及承租、承包权所负担的费用应与乙方原先负担的费用标准相一致。

④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中,城市国有土地的租赁应当经过政府部门的租赁登记;城市房屋的租赁,乙方和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应当已办理租赁许可。

以上登记和许可作为与第三方有关本合同的租赁合同(协议)生效及乙方完成租赁物交付的前提及适格履行本合同的必须。

(2)在以上约定的完成交付租赁物的期限内,乙方在移交资产实物之外还应向甲方移交以下内容的与加油站、加油站资产有关的手续:

①乙方向甲方移交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消防安全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其它消防许可文件,并将与资产和权利有关的凭证和票据交付甲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过户或甲方需要办理变更、过户、备案的,还应当由乙方负责办理变更、过户、备案手续。

②乙方向甲方移交加油站的立项批复、规划和建设手续、竣工图纸(含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书、加油机检定证书和计量合格证等与加油站有关的证件、文件和资料。

(3)在以上约定的完成交付租赁物的期限内,乙方应当负责和配合甲方办妥经营加油站所必须的手续。

经营加油站所必须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许可等证照,证照的持证人名称应为承租人。

乙方负责和配合甲方办妥经营加油站所必须的手续的方式包括负责补办证照、负责将原有证照变更至甲方名下和配合甲方新办证照。

(4)乙方应当严格按照以上约定履行租赁物的交付和有关移交、负责和配合事项,并由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共同书面确认交接,全部事项的完成应经过本合同双方的共同书面确认。

但是,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共同书面确认的交接清单、交接事宜及本合同双方的共同书面确认并不免除乙方因违约或过错应当对甲方承担的责任,也不妨碍甲方依法律规定、本合同约定行使中止、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要求调整租金。

(5)与本合同项下租赁及租赁物中房屋、场地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证、政府税费、罚款、当地摊派等)均由乙方负担支付,发生甲方垫支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租金中先予扣除垫支费用。

8.租赁物的使用、管理、装修与修缮

(1)乙方应保证交付甲方使用的租赁物中设备和生产工具、附属设施、房屋、雨棚等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加油站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质量合格,能在合理的使用期内正常使用不存在安全隐患,租赁物中的房屋和附属设施、雨棚的合理使用期应当能够满足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间;但对租赁期内甲方自行改建、重建的房屋、雨棚和附属设施,以及对甲方更新的设备、附属设施,乙方不负担质量和安全责任。

(2)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为自己或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在租赁期内,甲方为办公和经营需要,可在不破坏租赁物中房屋整体主体结构、不影响房屋安全性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并进行房屋、雨棚的改建、内外部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的改建、更新。

(4)甲方进行转租房屋使用权的,房屋使用人可进行合理的内部装修、装饰,甲方应当予以监督并保证该装修、装饰符合前款与乙方的约定。

(5)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日常养护和修缮由甲方负责,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并进行设备和生产工具的更新,养护、修缮和更新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对其更新、更换的设备和生产工具享有所有权。

经乙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在更新加油站设备、设施的情况下将租赁物中的弃用设备、设施由甲方自行售让,售让收益依合同双方的书面协议确定归属。

9.安全责任

(1)租赁期内,因本合同项下加油站(包括但不限于管线、油管)设计、施工不合格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以及设施、设备瑕疵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当负担一切行政责任和损失,赔偿甲方和第三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内,因甲方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10.租赁物的转租、转让和续租

(1)甲方在租赁期间可自行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租,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2)租赁期间,乙方有权在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转让租赁物(其中包括动产、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动产所有人、房屋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本合同甲方继续有效。

(3)租赁期间,乙方欲出售租赁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将房屋、土地抵押给第三方的,乙方应提前个月(与租赁交费期限相同)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则乙方保证以受让方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本合同对受让方继续有效和受让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为转让、抵押生效的前提,否则乙方上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4)租赁期届满前,甲方如要求续租,应在租赁期届满前个月之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如乙方在租赁期届满后仍要出租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11.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承担与经营有关的税、费。

(2)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履约定金并支付租金。

(3)审核查验并接收乙方交付的租赁物,以及审核查验、确认乙方有关移交、负责和配合事项的完成。

(4)依合同约定,行使中止、终止、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要求调整租金,以及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定金处罚。

(5)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履行并完成租赁物的交付和有关移交、负责和配合事项,并承担有关的税、费。

(2)接收甲方交付的履约定金和支付的租金,承担与租赁、租赁物有关的税、费。

(3)在完成租赁物的交付和有关移交、负责和配合事项并经合同双方书面签署确认前,乙方有义务维护租赁物的完好和完整。

(4)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协调承租人与房屋、土地权利人的关系及承租人所经营加油站与四邻周边的关系,维护加油站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经营所需水、电供应及进出交通等保持正常,并负担有关协调费用,保障甲方的经营不受此类因素的影响。

与租赁房屋、场地有关的摊派、罚款,由乙方负担。

(5)依合同约定,行使中止、终止、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定金处罚。

(6)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若乙方是存在合伙或联营关系的多个当事人,乙方的合同权利应由其一方共同享有和行使,但可书面授权一个当事人作为代表参与本合同的履行,作为代表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对乙方全体当事人产生相同效力和拘束力;乙方的合同义务、责任由乙方全体当事人连带承担,每个当事人都应当向甲方履行乙方的全部合同义务,对甲方承担乙方的全部责任。

13.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权利义务的承继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后成立,并同时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效力不因合同一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的变更而变化或丧失,任何一方不得以以上变更事项为由要求中止、终止、解除本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本合同一方与第三方合并组成新的企业,则该新企业自动替代合并的一方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承继合并的一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3)本合同生效后,如果本合同一方被第三方兼并,则该兼并方自动替代被兼并方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承继被兼并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14.合同的终止、补充、变更、中止、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经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终止。

(2)经本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的,可以补充、变更、中止、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

(3)租赁期内,如甲方获得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其中包括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从乙方或第三方处受让取得等)的,本合同提前终止。

(4)租赁期间,因国家或地方政策、政府规划,本合同项下甲方经营的加油站被要求关停、拆除的,本合同提前终止。

甲方应付租金按照实际租赁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乙方应退还甲方于实际租赁期外多支付的租金,就加油站关停、拆除给双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除非甲方同时要求乙方中止履行、提前终止合同,乙方不得以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中止支付收购价款、单方中止履行的情形作为理由中止履行、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依约完成本合同项下的移交和转让事项并充分履行己方义务。

(6)甲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提前收回租赁物。

(7)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的,合同双方应按甲方实际的租赁使用时间,即时结清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于实际租赁使用时间外多支付的租金。

(8)单方中止履行、单方终止、单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对方。

15.违约责任

(1)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严格履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任一条款,若该条款中已约定或有其它条款针对该项违约约定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及其它条款均未针对该项违约约定违约责任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并不当然免除违约方依本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合同双方对此有新的约定的除外;因本合同任一方违约,对方依法或依约单方中止、提前终止或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仍应依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6.公告及保密

(1)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双方应及时上报各自总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行备案,由总部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制度要求统一进行有关内容的披露,合同各方及其知悉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一方披露合同内容的,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应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3)在任何情形下(其中包括本合同终止、解除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17.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18.无权代理

由乙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乙方代理人和甲方应在乙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乙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乙方书面追认的,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19.争议的解决、管辖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及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提交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

20.通知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指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

(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视为有效;

(2)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时间作出;

(4)双方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尽快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

住所:

邮编:

传真:

乙方: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总公司

住所:

邮编:

传真:

21.后继立法

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22.保险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对所出租加油站资产办理相关的保险。

23.优先权

乙方转让合同项下资产时,甲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4.商业操守

合同各方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对方工作的公正性。

不得向对方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好处费和其它礼物,或要求报销应由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自行承担的费用。

第三条附则

1.凡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恰逢法定休假日、双休日的,则约定的期限自动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双休日结束后的次日。

2.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制作相应份数的合同副本,合同正本与合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6.本合同的附件共份,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内容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双方已于首页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兹此为证。

 

(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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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方担保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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