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征地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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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征地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围

  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

  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域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

在测算过程中遵循了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客观性及独立性等一般性原则和预期未来收益市场原则、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公开听证原则等技术调整原则。

这些都为补偿标准的制订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和法律支撑。

  三、标准调整说明

  

(一)建筑类建筑类包括房屋、构筑物、温室、桥类等17项计46个小类共104个补偿标准。

其中房屋类仅指集体用地上民房、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机械费等费用;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桥、窑、井、电力通讯线路等进行了归类或细分,其补偿费主要考虑建设成本,并适当考虑折旧;在温室中新增了地棚、温室供暖、滴灌等附属物;新增设的项目有管道类、用房类、绿化设施类、采矿类和道路类等及温室中地棚、温室供暖、滴灌附属物;同时,对窑洞中的砖窑、石窑、土窑,对井类中的机井、砖井及池类的蓄水池、沼气池的原计算方法进行了更改,使其更科学合理。

建筑类补偿标准与当前执行补偿标准相比,上调幅度在17%-183%之间,平均上调幅度在58.8%左右。

  

(二)林木类

  原补偿标准对林木分类笼统,实际补偿中经常因标准、数量及林木种类等发生争议。

本次林木类补偿标准的测算,改变单一依靠树木胸径兼顾主径高度的划分标准并重新分类,将全市林木类划分为落叶乔木、常绿乔木、灌木、稀有树、风景树及其他6项计20多个品种,并以胸径、树龄、主径高度划分为40多个补偿标准。

为便于操作,本次调整的标准中补偿费仍按株计算,同时细化了砍伐补偿标准和保留补偿标准。

林木类补偿标准的上调幅度在10%-61%之间,平均上调幅度在25.7%左右。

  (三)果树类

  原果树补偿标准仅参照豫政〔1989〕113号中零星果树和《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中果树类的补偿标准执行,所有的果树以生长期划分为1年以下幼树、2-3年未结果树、4-7年初果期、8-18年盛果期4个类别。

本次测算中,将果树以干果、鲜果为区别,细分至果树品种,最终共分为8种鲜果树和5种干果树计37个补偿标准。

果树补偿标准调整时将保留补偿、移植补偿、砍伐补偿合并,实行统一的一种果树一种补偿标准,根据果树生长期按品种以树龄进行补偿。

本次测算中果树类补偿标准与当前执行补偿标准相比均有上升,其上调幅度在17%-35%之间,平均幅度在23.5%左右。

  (四)青苗类

  原有的青苗类作物主要指大田粮食作物,没有蔬菜和鱼塘的补偿标准;而且大田粮食作物补偿标准没有区分级别,只是地方政府在各自的征地补偿过程中掌握的一个大致级别及相应补偿标准。

对于市而言,根据豫政〔1989〕113号、平政办〔1994〕30号文及近几年全市青苗类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大田粮食作物有4个类别的补偿潜标准(即原标准中只有大田作物补偿标准,没有蔬菜和鱼塘补偿标准,只是在执行过程中为方便操作而增设了青苗分类别的补偿标准)。

本次调整标准时,根据土地质量等级将粮食作物依产值划分了5个类别的补偿标准,同时将粮食夏作物和粮食秋作物分开;新增了蔬菜和鱼塘的补偿标准,依区位差异将蔬菜补偿标准划分为5个类别,依水深、配套设施、水质情况及养鱼的年限等条件将鱼塘划分为4个类别。

本次测算中青苗类补偿标准与目前现行标准相比均有较大幅度上升,其上调幅度在32%-244%之间,平均幅度在99.1%左右。

(五)补偿标准调整幅度

  本次测算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23.5%-99.1%,其中建筑物类增长幅度为58.8%,林木类增长幅度为25.7%,果树类增长幅度为23.5%,青苗类增长幅度为99.1%,综合平均增长幅度为56.3%,各类型调整情况如下图所示。

  (六)补偿标准调整系数

  青苗、果树、林木及建筑物各类的补偿标准是以2007年1月1日为基期,若基期时间发生变化,各补偿标准应在原有基期的基础上,按当年市发布的统计资料中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Cm

  ———m年份的补偿标准(m≥2008)

  C0

  ———为2007年1月1日的补偿标准

  Pt

  ———t年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2007≤t≤m-1)

  即为:

2009年补偿标准=(2007年补偿标准×2007年

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2008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00平方

(物价指数:

以百分数形式表示的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如2007年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为105.0)

  四、其他说明

  

(一)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迁和新建人工费用。

各县(市)、区在执行中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等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二)房屋按24公分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或砖地进行补偿,层高按2.8米计。

(三)水井补偿包括开凿用料和施工量,废枯井按同类井标准的30%-50%进行补偿。

(四)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五)坟墓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

(六)对征地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对同一地块两类树种及不同树龄的,应按树种分树龄分别补偿。

(八)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准补偿,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

套种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各作物种植面积的加权平均值执行。

(九)临时占用土地上青苗及相应附属物的补偿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十)对本规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十一)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予以通告。

  (十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三)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十四)本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可根据相似情况或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4。

附件1

  林木类补偿标准

(1)

项目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规格(胸径)

保留补偿标准(元/株)

砍伐、移植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落叶乔木

树、柳树、国槐、榆树、梧桐树等

5cm以下

20-30

10--20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防护林带等,树归原主

6--10cm

35-45

17--25

11--15cm

55-80

25--35

16--20cm

100-130

40--50

21--25cm

160--210

60--75

26--30cm

260--320

85--100

31cm以上

480-580

110--125

常绿乔木

雪松、柏树、油松、火炬松等

5cm以下

55-70

40-53

6--10cm

95-115

60-75

11--15cm

155-185

85-105

16--20cm

255-300

115-140

21--25cm

435-520

165-200

26--30cm

670-800

220-265

31cm以上

1080-1300

300-360

 

林木类补偿标准

(2)

项目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规格(树龄)

保留补偿标准(元/株)

砍伐补偿标准(元/株)

稀有树

桐油、辛夷、枸杞

3年以下

30-40

12-15

4年

70-90

32-45

5年

135-165

60-75

6年及以上

225-280

90-115

杜仲、山茱萸

3年以下

55-70

23-30

4-7年

155-195

54-70

8-18年

315-385

115-130

18年以上

520-640

165-200

景观树

木槿树、石棉等

直径10cm以下

150-200

60-100

直径11-20cm

260-400

120-180

广玉兰

直径10cm以下

200-240

80-120

直径11-20cm

310-500

150-220

冬青

直径10cm以下

110-150

50-70

直径11-20cm

160-220

80-110

灌木类

荆条

每墩曲条10-20根

10-12

7-9

白蜡条

每墩曲条10-20根

15-20

10-14

栗木

 

35-45

18-28

桑叉

每墩曲条10-20根

25-30

18-23

注: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

其它

芦苇

平方米

 

 

15-20

月季花

 

10-15

5-10

香椿

3年以下

60-70

41-50

4-7年

85-95

54-63

8-18年

125-145

86-104

18年以上

165-190

120-145

无花果

3年以下

100-115

70-90

4-7年

130-150

90-108

8年以上

155-170

110-130

花椒树

3年以下

22-25

15-21

4-7年

31-36

25-30

8年以上

50-60

35-45

草坪、绿地

平方米

人工种植绿地或草坪

 

8--20

竹子

新栽各类竹子

 

5-7

直径10cm以下

 

9-12

直径10cm以上

 

13-18

附件2

  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房屋

简易房

平方米

石棉瓦、油毡顶

150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土坯或夯土墙、瓦顶可参照此标准

平房

平方米

砖混结构

480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外贴瓷砖另加价)

平方米

砖木结构

390

全砖墙、瓦顶

平方米

土木结构

290

土胚、瓦顶

二层以上楼房

平方米

钢筋混凝土

590

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平方米

砖混结构

570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外贴瓷砖另加价)

平方米

砖木结构

420

全砖墙、瓦顶

平方米

土木结构

320

 

厕所

简易

100

砖混、瓦顶

310

砖混、盖板

400

门楼

砖木等

630

砖混、瓷片

1500

构筑物

围墙

砖120墙

85

3.残值归原主

高2米以上

砖240墙

170

砖240双面抹灰

220

砖370墙

270

砖370墙双面抹灰

330

土墙

18---25

乱石基土坯墙高2.0-2.5m

地坪

平方米

混泥土

25

3.残值归原主

 

平方米

砖铺地

15

窑类

窑洞类

平方米

石窑

215-240

洞高在2.5米以上

平方米

砖窑

180-225

平方米

土窑

100-135

砖窑

轮窑20门

125000

按生产能力每增加一万块砖增1000元

老式窑容量30000块

11000

石灰窑

立方米

新型

180

 

立方米

耐火砖

215

立方米

土窑

120

井类

机井

机井深20-50m

400-600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深50-100m

700-1000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

深100-250m

1200-1500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下管井

根据井管材料及直径

330-420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m直径1.5m

1700-3400

深10-20m直径2.5m

4800-6200

土井

直径1.2m

110-140

压井

 

300-600

下管的为600元/眼,其它为300元/眼

窨井

平方米

砖沙水泥

75

 

沉淀池

平方米

砖混

110

红薯窖

深3-5米,

350

蓄水池

立方米

 

140

沼气池

立方米

砖石砌、水泥面

380-500

温室类

大棚

平方米

刚、砼骨架,玻璃顶

75-95

1.表中面积系指占地面积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2.旧料归原主

平方米

刚、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55-80

平方米

简易塑料薄膜棚

20-30

平方米

地棚(高度1米以)

3--10

附属设备

平方米

滴灌设备

1-1.5

平方米

供暖设备

3-5

农田水利设施

生产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130

孔径0.5

渡糟

砖、水泥

605

 

石坝

平方米

水泥、砂石

110

 

干堰

平方米

浆砌石或石头

70

指墙体面积

水闸

斗门或农门

800-1000

 

斗渠

5000

 

支渠

10000

 

涵洞

直径80cm,石盖板涵跨径1-2m

480

 

石拱涵跨径1-4m

1570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260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1520

水渠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110

按砌体体积土方另计

横断面0.5-1平方米

80

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

50

一般土渠

35

按挖方体积(不含田间毛渠)

电力通讯设施

电线杆

11米以上钢筋水泥杆

450

包括线路拆迁

11米以下钢筋水泥杆

350

木杆

230

变电站

 

12000

万伏以上

通讯塔

钢结构

40000

 

变压器

 

10-50KV

2000

 不含搬迁费

50-100KV

3000

高压线

直径1cm

14

包括线路拆迁

电缆

255

低压线

直径1cm地埋线

15--20

通讯线路

直径0.5cm以下

10--16

 

墓类

坟墓

单棺

500

包括墓碑

双棺

950

坟楼

砖、瓷片、木

1460

盖板、砖、木

1200

十一

大吨位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平方米

桥面宽6m以上

2500

按桥面面积计算

石拱桥

平方米

桥面宽3-8m

1800

简易桥

平方米

桥面宽2-5m

500

十二

用房

标准工业用房

平方米

水泥、砖、钢材

300

高4米以上

仓储用房

平方米

水泥、砖、钢材

240

十三

绿化设施

单位附属绿地

平方米

栏杆等构筑物设施,

15

设施绿化物按林木类进行补偿。

园林绿化

平方米

仅指水泥台等构筑物设施,

20

十四

养殖设施

猪舍

平方米

砖、石棉瓦

220

 

平方米

简易结构

135

鸡舍

平方米

砖、石棉瓦

200

平方米

简易结构

140

牛舍

平方米

砖、石棉瓦

130

平方米

简易结构

95

十五

管道类

上下水管

PVC管10-32mm

10--15

直径每增加5mm价格增加1元/米

PVC管40-50mm

20-25

直径每增加10mm价格增加5元/米

PVC管110-200mm

30-90

直径每增加50mm价格增加30元/米

PPR管15-25mm

15-25

直径每增加5mm价格增加5元/米

PPR管32-50mm

35--70

直径每增加10mm价格增加20元/米

自来水管

水泥管直径4-6寸

30-45

直径每增加1寸价格增加8元/米

铸铁管100-200mm

90-150

直径每增加50mm价格增加30元/米

镀锌管15-20mm

10--15

直径每增加5mm价格增加5元/米

镀锌管32-50mm

25-40

直径每增加10mm价格增加7元/米

镀锌管100-150mm

120--170

直径每增加10mm价格增加10元/米

十六

采矿类

采矿坑

300-530

基本生产能力为50万吨,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元

采石房

平方米

砖木

340

 

十七

道路类

护坡

平方米

石砌

60

包括石砌、砼预制件护坡

乡村道路

平方米

沥青路面

80

沥青面层厚3cm,石灰土基层厚15cm

平方米

土路面

15

基本宽度4米,增加一米增30元

平方米

砼路面

110

砼板厚20cm,石灰土基层厚15cm

附件3

  青苗类补偿标准

(1)

  类别

作物类型                       

一类

(元/亩)

二类

(元/亩)

三类

(元/亩)

四类

(元/亩)

五类

(元/亩)

粮食作物

1550

1350

1140

960

780

粮食夏作物

700

610

500

430

360

粮食秋作物

850

740

640

530

420

蔬 菜

5000

4300

3700

3100

2600

 

青苗类补偿标准

(2)

类别

条件

年产量

(公斤/亩)

年产值

(元/亩)

一类

水深1.5米以上,配套设施齐全,水质肥沃。

800以上

5000--6500

二类

水深1.0米以上,配套设施齐全,水质较肥沃。

550-800

3800--4800

三类

水深1.0米以上,配套设施一般,水质一般。

300-500

2700--3600

四类

水深1.0米以上,配套设施较差,水质较差。

300以下

2000--2600

  注:

以上鱼塘补偿标准系主要指鱼苗损失费及土石方工程的补偿。

特种养殖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附件4

  果树补偿标准

项目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砍伐标准(元/株)

备住

鲜果

桃树

3年以下

20-65

1年补偿20元,2年40元,3年65元

4-15年

185-320

4年185元,每增1年加20元,8-15年按320元

15年以上

120

均按120元补偿

杏树

3年以下

25-75

1年补偿25元,2年50元,3年75元

4-25年

185-255

4年185元,每增1年加15元,8-25年按255元

25年以上

120

均按120元补偿

3年以下

20-60

1年补偿20元,2年40元,3年60元

4-25年

185-315

4年185元,每增1年加15元,8-25年按255元

25年以上

115

均按115元补偿

樱桃树

5年以下

30-75

1年补偿30元,2年40元,3年50元,4年60元,5年75元

6-25年

185-320

6-7年200元,8-25年按320元

25年以上

180

均按180元补偿

苹果树

4年以下

20-65

1年补偿20元,2年35元,3年50元,4年65元,

5-25年

180-250

5年180元,每增1年加20元,8年以上按250元

25年以上

120

均按120元补偿

梨树

3年以下

20-60

1年补偿20元,2年40元,3年60元

4-30年

180-250

4年180元,每增1年加20元,8年以上按250元

30年以上

120

均按120元补偿

石榴树

4年以下

25-75

1年补偿25元,2年45元,3年60元,4年75元,

5-40年

125-190

5年125元,每增一年加20元,8-40年按190元

40年以上

95

均按95元补偿

葡萄

2年以下

15-25

一年补偿15元,2年25元

3-15年

35-65

3年35元,4年50元,5-15年按65元

15年以上

35

均按35元补偿

干果

枣树

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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