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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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

紫竹药业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

百题问答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何时颁布?

何时实施?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哪个立法机关颁布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9年5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颁布。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由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数据),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

人口流动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60%以上处于15岁至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

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

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4.《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2)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3)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5.《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6.《条例》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7.《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是什么?

《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四、五、六”,即明确一个宗旨,坚持两大原则,着力三个推进,强化四个落实,突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规范六项基本内容。

一个宗旨:

《条例》明确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宗旨。

两大原则:

一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二是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负责的原则。

三个推进:

一是推进统筹协调;二是推进部门配合;三是推进信息共享。

四个落实:

一是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四是落实奖励优待。

五项便民维权措施:

一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二是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三是缩小办证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四是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五是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的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六项基本内容:

一是规范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规范了各地、各部门之间沟通协商的制度;三是规范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当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政策进行了集中的表述;四是规范了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五是规范了保障工作的经费安排;六是规范了违法责任。

8.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什么?

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维权为主线,以落实部门责任、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加大服务力度,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

9.《条例》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

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强化制度,明晰责任。

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提供依据,使《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和措施。

(3)兼顾差异,推进创新。

正视东中西部、城乡、大中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实际,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资源,着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创新。

10.《条例》对“流动人口”是如何界定的?

《条例》第二条对“流动人口”概念从流动空间、目的以及人员年龄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

(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2)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成年育龄人员。

同时还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

11.应该如何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动人口流动地域上的变化。

《条例》以跨县、市或者市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国(境)的流动,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适用《条例》。

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也不适用《条例》。

12.应该如何理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动人口流动目的的界定。

其中以工作为目的,是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等;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随同家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在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

现实中,对于一个具体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定的。

13.何谓“成年育龄人员”?

“成年育龄人员”,这是《条例》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限定。

关于“育龄”,从医学角度划分,女性15周岁~49周岁为育龄期;对男性虽然没有类似明确的划分,但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年龄标准执行。

关于“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因此,《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

14.“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是否属于《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这些人员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

这种情况涉及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异地居住的原因是: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二是异地居住,在完成以上事由后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

15.“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是否属于《条例》所称流动人口?

这些人员也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现实中很多城市户籍居民生活和工作分别在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情况,这一部分人群仍应当作为户籍人口管理和服务,因此不适用《条例》。

16.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属于流动人口吗?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1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主体为哪级政府?

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

18.《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哪些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以下领导责任:

一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三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19.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

这是因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陆续推出改革新举措,企事业单位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参与度不同,特别是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履行综合治理职责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责任。

所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研究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20.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分解为部门职责和科学的考核体系,并组织地方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委会等共同落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内容一般包括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生殖保健、部门配合、权益保护以及人财物保障等。

对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也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是什么?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这一工作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

一是两地共同负责;二是以现居住地为主;三是户籍所在地配合。

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2.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如何“共同负责”?

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是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人民政府负有共同责任,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随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要求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必须加强协同配合,特别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避孕节育知识和技术服务提供、奖励与优待落实、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违法生育行为查处等方面,都需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方加强沟通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3.为什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要“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流动人口务工、就业、居住、迁移的新特点,由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益。

因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要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24.如何理解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这是本《条例》对1998年《办法》关于工作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是指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现居住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如督促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加强与现居住地的联系沟通,落实有关奖励优待,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

户籍所在地不能因为流动人口外出,就放松服务和管理,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做好有关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好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25.国务院哪个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6.《条例》对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职责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人口计生委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两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是研究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二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流动人口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与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2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28.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有哪些?

相关部门主要包括: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但不局限于这些部门。

29.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这些相关部门都承担着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口计生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需要与各部门一起,共同推进,综合治理。

为推进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和管理,《条例》提出,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解通报有关信息等。

30.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31.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32.《条例》为什么作出信息管理与共享的规定?

这是因为:

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既涉及户籍所在地,也涉及现居住地,既涉及人口计生部门,也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信息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至关重要。

《条例》在总结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这一规定也为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依据。

33.为什么要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婚育证明制度?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

实行这一管理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34.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

《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

35.《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与1998年的《办法》有什么变化?

由于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状况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根据基层工作实际,为突出服务和管理重点,《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1998年《办法》规定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

36.成年育龄妇女什么时候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

37.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38.哪个机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

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39.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哪些?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

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40.《条例》对婚育证明办证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除《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1.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42.成年育龄妇女应向什么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43.哪些机构负责查验婚育证明?

验证机构为: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4.现居住地验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验证,对成年育龄妇女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

查验工作应本着便民的原则,可与相关部门配合,提倡通过“一站式”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

(2)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告知其补办,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办期限为3个月。

对于补办方式,一是可委托家人、亲友在其户籍地补办;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网络,由现居住地代其与户籍地进行沟通,由户籍地为其补办。

(3)对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使他们了解在本地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等。

45.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主要协助义务有哪些?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协助义务有:

(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

(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

46.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九条规定: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47.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情况通报后,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后的责任,即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查验婚育证明,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政策咨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向户籍地通报情况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48.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如何获取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流入期间的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发放、服务;流动人口返乡期间,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药具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的衔接工作。

49.流动人口除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享有的其他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一般包括: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50.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个人要交费吗?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哪些?

一是晚婚晚育休假,二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52.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如何休假?

关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流动人口可以依据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享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休息权利。

一般为:

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3.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是否还享受户籍地的奖励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责任。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人员外出而推卸责任,应继续依法履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

54.户籍地应落实的奖励优待有哪些?

户籍地应依法落实的奖励优待,主要包括:

(1)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2)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5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56.《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都有哪些?

《条例》对育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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