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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主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时间以及规定答复时间等;

篇一: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及各类表格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正常流动秩序,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副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各部门经理”,“基层员工”是指除以上人员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员工。

第四条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第二章合同终止

第五条合同终止是指公司与员工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

第六条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在合同到期两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见附件一)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在接到行政事业部关于续签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办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部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员工合同续签意见审批(《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合同解除

第八条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试用期合同解除、辞职、擅自离职、辞退、除名。

第九条试用期合同解除

(一)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与行政事业部、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行政事业部在试用

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见附件三)进行试用期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

(二)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合同解除,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条辞职

(一)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三)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及行政事业部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好辞职沟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留存。

(《离职员工沟通记录》见附件八)

第十一条擅自离职

(一)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递交辞职申请就擅自离岗、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二)擅自离职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作除名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辞退、除名

(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辞退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二)员工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的须作除名处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三)对员工作辞退、除名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向行政事业部提交《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见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四章合同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按规定时间和规定流程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中另有赔偿约定和赔偿标准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章离职管理

第十六条员工离职情形均须由员工本人或者部门提出申请(《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见附件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高层管理人员:

直接上级审核,总经理审批。

(二)中层管理人员:

直接上级审核、常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三)公司基层员工:

部门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事业部主任审核、常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四)临时用工人员(实习生):

用人部门经理审批,报行政事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员工离职申请获准后,由行政事业部将《员工离职申请单》反馈给离职者本人,离职人员应在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办妥离职手续(《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单》见附件八);员工被辞退或被除名处理,由行政事业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离职者应在行政事业部规定时间内办妥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离职移交规定

(一)离职者在离职申请获准后的一周内填报《员工离职、调岗工作交接清单》,(见附件七)交接清单内容由离职者本人编制,直接上级审核补充后签字确认。

工作资料移交:

原在职期间所产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资料(含电脑资料)、技术资料、项目资料、方案、计划、档案以及遗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

公司配置的办公用品;从公司或其他部门借出或领用的物品(劳动工具、公司各种证件等);其他应归还公司的物品;

财务移交:

包括应收应付帐款清单,往来客户清单,税务发票情况,业务合同情况,公司领借款情况等;

其他:

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应移交事项。

(二)移交期限:

离职申请获准后,离职者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

(三)接交规定:

离职者办理移交时由直接上级指定接替人接收;无指定接收人时由直接上级接收,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涉及财务类移交须有相关财务人员参与,并经财务经办人员和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

(四)监交规定:

移交时应指定监交人,监交人对移交过程作全程监督;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移交由行政事业部主任监交;其他人员由直接上级监交;特殊岗位人员根据岗位特性由总经理指定监交人。

第十九条员工离职手续由离职者本人亲自办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责任仍由离职人负责。

第二十条各级审核人要把好离职移交的审核审批关,人员离职后发现物品、资料或财务事项有亏欠未清的,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离职者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或毁损、删除电脑资料、藏匿、偷窃公司资料,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二条员工离职工资福利结算

(一)离职者各类移交手续办妥后,由行政事业部进行工资、保险清算。

(二)离职者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双方约定的移交手续结束日。

(三)离职者最后一个月工资按日计算,并于次月5日公司统一发薪日打入工资卡中。

(四)社保计算:

15日之前离职,当月结清,社保缴费从离职者最后一个月工资扣除;15日之后离职,次月结清,公司代缴部分由个人补偿。

(五)离职者根据劳动合同、协议书及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或承担补偿金、违约金;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员工离职后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不法行为的,公司保留继续追讨的权利,情节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接收人、监交人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五条离职者办妥离职手续后,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工资结算、转调人事关系、保险、档案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进行相应移交。

员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内部调动而离开当前工作岗位,参照离职规定

第二十七条必要时,对与经济直接相关的人员在离职离岗前,由行政事业部组织相关部门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作离职(离任)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行政事业部进行起草与修订,经相关部门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九条

度》等配套使用。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行政事业部。

本制度与《招聘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制

篇二:

离职制度

1、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1条总则

为维护员工正常流动秩序,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原则

本着“精简、效能、规范”原则做好员工离职工作。

第3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全体离职员工

(1)本制度中“公司”指“苏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2)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各部门经理、副经理、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质量经理、人事经理、店长”,“基层员工”是指除以上人员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员工。

(3)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第4条具体内容

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是指公司与员工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

(2)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公司人力资源督察部在合同到期两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在接到人力资源督察部关于续签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员工离职申请单》)。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办理。

(3)人力资源督察部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员工合同续签意见审批(《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

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试用期合同解除、辞职、擅自离职、辞退、除名。

(2)试用期合同解除

总公司人员

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督察部、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力资源督察部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进行试用期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

分公司人员

①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经理与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分公司人事经理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进行试用期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督察部备案。

②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合同解除,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员工离职申请单》)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辞职

(1)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分公司人事经理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督察部备案。

(2)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3)总公司:

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督察部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好辞职沟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留存。

(《离职员工沟通记录》)

(4)分公司:

辞职员工所在店及人事经理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好辞职沟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留存。

(《离职员工沟通记录》)

擅自离职

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递交辞职申请就擅自离岗、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辞退、除名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1)员工符合相关规定的须作除名处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2)总公司:

对员工作辞退、除名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督察部提交《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3)分公司:

对员工作辞退、除名处理由员工所在店向人事经理提交《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合同违约处理

(1)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因任何一方

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2)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按规定时间和规定流程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3)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中另有赔偿约定和赔偿标准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约定执行。

离职管理

员工离职情形均须由员工本人或者部门提出申请(《员工离职申请单》,《员工辞

退、除名申请单》,并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高层管理人员:

直接上级审核,董事长审批。

(2)中层管理人员:

直接上级审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3)公司基层员工:

部门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督察部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4)临时用工人员(实习生):

用人部门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督察部备案。

(5)员工离职申请获准后,由人力资源督察部将《员工离职申请单》反馈给离职者本人,离职人员应在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办妥离职手续(《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单》;员工被辞退或被除名处理,由人力资源督察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离职者应在人力资源督察部规定时间内办妥离职手续。

离职移交规定

(1)离职者在离职申请获准后的一周内填报《员工离职、调岗工作交接清单》,交接清单内容由离职者本人编制,直接上级审核补充后签字确认。

(2)工作资料移交:

原在职期间所产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资料(含电脑资料)、技术资料、项目资料、方案、计划、档案以及遗留工作事宜等;

(3)物品移交:

公司配置的办公用品;从公司或其他部门借出或领用的物品(劳动工具、公司各种证件等);其他应归还公司的物品;

(4)财务移交:

包括应收应付帐款清单,往来客户清单,税务发票情况,业务合同情况,公司领借款情况等;

(5)其他:

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应移交事项。

(6)移交期限:

离职申请获准后,离职者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

(7)接交规定:

离职者办理移交时由直接上级指定接替人接收;无指定接收人时

由直接上级接收,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涉及财务类移交须有相关财务人员参与,并经财务经办人员和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

(8)员工离职手续由离职者本人亲自办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责任仍由离职人负责。

(9)各级审核人要把好离职移交的审核审批关,人员离职后发现物品、资料或财务事项有亏欠未清的,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10)离职者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或毁损、删除电脑资料、藏匿、偷窃公司资料,不予办理工资及社保转移手续。

员工离职工资福利结算

(1)离职者各类移交手续办妥后,总公司人员由人力资源督察部进行工资、保险清算;分公司人员由人事经理进行工资、保险清算。

(2)离职者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双方约定的移交手续结束日。

(3)离职者最后一个月工资按日计算,并于次月16日公司统一发薪日打入工资卡中。

(4)社保计算:

15日之前离职,当月结清,社保缴费从离职者最后一个月工资扣除;15日之后离职,次月结清,公司代缴部分由个人补偿。

(5)离职者根据劳动合同、协议书及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或承担补偿金、违约金;其他

(1)员工离职后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不法行为的,公司保留继续追讨的权利,情节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2)接收人、监交人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做相应的处理。

(3)离职者办妥离职手续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督察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工资结算、转调人事关系、保险、档案等相关手续。

(4)员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内部调动而离开当前工作岗位,参照离职规定进行相应移交。

附则

(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督察部进行起草与修订,经相关部门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发布。

(2)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人力资源督察部。

篇三: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正常流动秩序,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公司”指“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副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各部门经理”,“基层员工”是指除以上人员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员工。

第四条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第二章合同终止

第五条合同终止是指公司与员工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

第六条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在合同到期两周前以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通知员工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在接到人力资源部关于续签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员工合同续签意见审批,填写《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

第三章合同解除

第八条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试用期离职、员工辞职、擅自离职、辞退、除名。

第九条试用期离职

(一)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力资源部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员工劝退通知单》通知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二)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离职,应提前三天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条辞职

(一)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三)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好辞职沟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离职员工沟通记录表》留存。

第十一条擅自离职

(一)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递交辞职申请就擅自离岗、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二)擅自离职按《云海销售管理制度总则》作除名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辞退、除名

(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符合《云海销售管理制度总则》中规定的辞退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二)员工符合《云海销售管理制度总则》规定的须作除名处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三)对员工作辞退、除名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劝退通知单》,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四章合同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按规定时间和规定流程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公

司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中另有赔偿约定和赔偿标准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章离职管理

第十六条员工离职情形均须由员工本人或者部门提出申请(《员工离职申请单》、《员工劝退通知单》),并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高层管理人员:

直接上级审核,总经理审批。

(二)中层管理人员:

直接上级审核、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三)公司基层员工:

部门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四)临时用工人员(实习生):

用人部门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七条员工离职申请获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将《员工离职申请单》反馈给离职者本人,离职人员应在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办妥离职手续;员工被辞退或被除名处理,由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员工劝退通知单》通知其本人,离职者应在人力资源部规定时间内办妥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离职移交规定

(一)离职者在离职申请获准后的一周内交接完工作,交接工作内容如下:

工作资料移交:

原在职期间所产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资料(含电脑资料)、技术资料、项目资料、方案、计划、档案以及遗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

公司配置的办公用品;从公司或其他部门借出或领用的物品(劳动工具、公司各种证件等);其他应归还公司的物品;

财务移交:

包括应收应付帐款清单,往来客户清单,税务发票情况,业务合同情况,公司领借款情况等;

其他:

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应移交事项。

(二)移交期限:

离职申请获准后,离职者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

(三)交接规定:

离职者办理移交时由直接上级指定接替人接收

;无指定接收人时由直接上级接收,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涉及财务类移交须有相关财务人员参与,并经财务经办人员和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

(四)监交规定:

移交时应指定监交人,监交人对移交过程作全程监督;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移交由人力资源部经理监交;其他人员由直接上级监交;特殊岗位人员根据岗位特性由总经理指定监交人。

第十九条员工离职手续由离职者本人亲自办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责任仍由离职人负责。

第二十条各级审核人要把好离职移交的审核审批关,人员离职后发现物品、资料或财务事项有亏欠未清的,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离职者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或毁损、删除电脑资料、藏匿、偷窃公司资料,按《云海销售管理制度总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员工离职工资福利结算

(一)离职者各类移交手续办妥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工资、保险清算。

(二)离职者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双方约定的移交手续结束日。

(三)离职员工的薪资的支付时间,依据公司全体员工的固定发薪时间,即上月工资由财务部于本月20日发放,本月工资于下月20日发放。

(四)离职者根据劳动合同、协议书及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或承担补偿金、违约金;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员工离职后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不法行为的,公司保留继续追讨的权利,情节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接收人、监交人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云海销售管理制度总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离职者办妥离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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