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245644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3.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docx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docx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篇一:

igccode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code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前言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48届会议上(1983年6月)以msc.61(48)号决议通过了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的重大修正。

  该修正案包括第iii章和第Vii章的全新文本,以及第ii-1章,第ii-2章和第iV章的修正条款。

新的第Vii章使得以msc.5(48)决议形式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的条款,在1974年solas公约下成为强制性。

  新版的igc规则*包括以下修正案:

  *编者按:

本次编的规则是以imo93版igc规则为基础,增加了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修正案。

  序

  第1章一般规定

  1.1适用范围

  1.1.1规则适用于各种(包括500总吨以下)从事散装运输在温度为37.8℃时其蒸气压力超过0.28mpa(绝对压力)的液化气体和规则第19章所列的其他货品的船舶。

  1.1.2除另有规定外,规则适用于在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如下阶段的船舶: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符合1983年6月17日所通过的决议msc.5(48)的要求,并遵守1992年12月11日通过的决议msc.30(61)的修正案。

  1.1.3不论何时建造的船舶,凡在1998年7月1日或以后被改建成液化气体船的均应作为在此改建之日建造的液化气体船。

  1.1.4.1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用1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位于《规则》2.6.1.1所述保护区域内的液货舱内不应装载其闪点为60℃(闭杯试验)或低于60℃的易燃液体,也不应装载《规则》第19章中所列的易燃货品。

  1.1.4.2同样,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用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则位于规则2.6.1.2所述保护区域内的液舱内不应装载上述易燃液体。

  1.1.4.3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1g或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在每一种情况下,上述限制仅适用于货舱处所的纵向范围内的保护区域。

  1.1.4.4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用1g或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如果其数量仅限于供冷却、循环或作燃料之用,则在这些保护区域内可以载运上述易燃液体和货品。

  1.1.5除本节1.1.7.1规定外,当船舶拟载运规则所包括的货品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bc规则”)所包括的货品时,则该船舶应按其所载运货品的情况符合两个规则的要求。

  1.1.6如果拟载运的货品可被认为是属于规则的范围,但在第19章中尚未被列出,则主管机关和涉及这种载运的港口当局应根据规则制订合适的基本载运条件,并将这些条件通知国际海事组织。

  1.1.7.1当设计和建造的船舶是被用于载运下列货品时,首先应使其满足规则的要求:

  1.1.7.2当船舶拟装运本条1.1.7.1.2中所指明的一种或几种货品时,应使其符合经修正的“ibc规则”的要求。

  1.1.8当船舶符合规则的要求时,应在本章1.5规定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中予以注明。

如符合规则的修正案,适用时,也应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中予以注明。

  1.2危险性

  规则中所考虑的气体的危险性包括火灾、毒性、腐蚀性、反应性、低温及压力。

  1.3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其它定义列于第4章。

  1.3.1起居处所系指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室、办公室、医务室、电影室、娱乐室、理发室、没有炊事用具的配膳室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是指居住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及类似用途的固定围蔽处所。

  1.3.2a级分隔系指《1983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2章第3.3条中所定义的分隔。

  1.3.3.1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3.3.2港口当局系指船舶装货或卸货的港口所在国的主管当局。

  1.3.4沸点系指货品呈现蒸气压力等于大气压力时的温度。

  1.3.5船宽(b)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对于金属船壳的船舶,在船中部量至肋骨型线,对于壳体为其他任何材料的船舶,量至壳体外表面。

船宽(b)应以m计。

  1.3.6货物区域系指船上设有货物围护系统、货泵舱和压缩机舱的部分,并包括在上述处所上方的船上该部分的整个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甲板区域。

对于在最后一个货舱处所后面或最前一个货舱处前面所设的隔离舱、压载舱或留空处所,不应算作货物区域。

  1.3.7货物围护系统系指用于围护货物的装置,包括所设的主屏壁和次屏壁以及附属的绝热层和屏壁间处所,还包括必要时用于支持这些构件的邻接结构。

如果次屏壁是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则它可以是货舱处所的周界。

  1.3.8货物控制室系指用于控制货物装卸作业,并符合3.4要求的处所。

  1.3.9货物系指由符合规则的船舶散装运输的,且在第19章一览表中所列的货品。

  1.3.10货物服务处所系指货物区域内的工作间、储物间和面积大于2m2的供货物装卸设备用的储藏室等处所。

  1.3.11液货舱系指被设计成货物的主要容器的液密壳体,包括不管其是否具有绝热层或次屏壁或两者的所有这类容器。

  1.3.12隔离舱系指两相邻钢质舱壁或甲板之间的隔离处所。

该处所可为留空处所或压载处所。

  1.3.13控制站系指设有船舶无线电、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的处所,或火警记录或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其中不包括通常在货物区域内设置的专用失火控制设备。

  1.3.14易燃货品系指规则第19章的表中“f”栏内标有“F”的货品。

  1.3.15可燃性极限系指在给定的试验装置中,对燃料—氧化剂混合物施以一个足够强的火源后,使其刚能产生燃烧的条件。

  1.3.16液化气体船系指被建造或改建成用于散装运输任何液化气体或规则第19章表中所列的其他货品的货船。

  1.3.17气体危险处所或区域系指:

  1.3.18气体安全处所系指气体危险处所以外的处所。

  1.3.19货舱处所系指由船舶结构所围蔽、其内部设有围护系统的处所。

  1.3.20独立系指诸如管系或透气系统,它们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系统相连接,并且也不可能以任何可能得到的设施与其它系统连接。

  1.3.21绝热处所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绝热材料所填充的处所,它可以是或不是屏壁间的处所。

  1.3.22屏壁间处所系指不论是其全部还是部分由绝热材料和其他材料所填充的主屏壁和次屏壁之间的处所。

  1.3.23船长(l)系指从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在该水线处从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较大者。

对被设计成龙骨倾斜的船舶,作为量取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船长(l)应以m计。

  1.3.24a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设施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3.25机器处所系指所有a类机器处所和所有其他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制冷机、减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并连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3.26maRVs系指液货舱释放阀的最大允许调定值。

  1.3.27燃油装置系指被用于为燃油锅炉输送燃油或被用于为内燃机输送加热燃油的设备,并包括被用于处理油压超过0.18mpa表压力的任何油泵、过滤器和加热器。

  1.3.28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imo)。

  1.3.29处所渗透率系指在某一处所内假定会被水侵占的容积与该处所总容积之比。

  篇二: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

  【法规名称】《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0-12-05

  【实施时间】20xx-07-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

  第3章船舶布置

  1在第3.7段的标题后插入以下文字:

  "(第3.7.2.2段适用于20xx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第3.7.2段的原文字由下文取代:

  "3.7.2.1a型独立液舱船舶的货舱或屏蔽间处所应设有适合于在液货舱泄露或破裂时处理液货的排泄系统。

其布置应能够将任何泄露的货物送回液货管系。

  3.7.2.2第3.7.2.1段中提及的装置应配有可拆卸的短管。

"

  3第3.7.4段的原文字由下文取代:

  "3.7.4压载处所(包括用于压载管道的湿箱型龙骨)、燃油舱和气体安全处所可与机器处所内的泵连接。

虽然有压载管道通过的干箱型龙骨也可与机器处所内的泵连接,但该连接要直接通向泵并且泵的排出口要直接通向舷外,在两条管线上不得设有能将箱型龙骨内的管线与服务于气体安全处所的管线相连的阀门或歧管。

泵的通气口不应开向机器处所。

"

  第4章货物抑制

  4用下文代替第4.8.3段的第3句:

  "对于连接内层和外层船壳的结构构件,可使用平均温度来确定钢的等级。

"

  5用下文取代第4.10.10.3.7段的第1句:

  "除液货舱以外的压力容器的气压试验应由主管机关个案考虑。

"

  第5章过程式压力容器及液体、气体和压力管道系统

  6在第5.6段的标题后插入以下文字:

  "(第5.6.5段适用于20xx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7在原第5.6.4段后插入新第5.6.5段如下:

  "5.6.5第5.6.4段所述的紧急关闭阀的30秒关闭时间应从手动或自动启动时间开始算至最后关闭。

该时间称为总关闭时间,由信号响应时间和阀门关闭时间组成。

阀门关闭时间应能避免在管路中出现波动压力。

此类阀门的关闭应能够平稳地切断液流。

"

  8将原第5.6.5段重新编号为第5.6.6段。

  5.7船舶的货物软管

  9原第5.7.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5.7.3对于20xx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

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

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

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

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bar表压。

"

  第8章货舱透气系统

  10用下文取代原第8.2.7段文字中的第1句:

  "对第8.2.6段中规定的设定压力的改变,以及对第13.4.1段中所述的报警器的相应重新设定,应在船长的监督下根据经主管机关认可并载于船舶操作手册中的程序来进行。

"

  第9章环境控制

  11在第9.5.3段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惰性气体系统在不使用时,应与货物区域的货物系统分开,但货物处所或屏蔽处所的连接除外。

"

  第11章防火和灭火

  12用下文取代第11.2.4段中的第2句:

  "灭火系统中的所有管线、阀门、喷头和其它装置应耐火并耐水腐蚀。

"

  第13章仪表(测量、烟气探测)

  13用下文取代第13.3.1段的后3句:

  "第5.6.1段和第5.6.3段中所述的紧急关闭阀可用于该目的。

如果用另一个阀来达到该目的,船上应有第5.6.4段中所述的相同信息。

在装货期间,如果使用这些阀有可能在装货系统中产生潜在的超压冲击,港口国当局可同意采取替代措施,如限制装货速度等。

"

  第14章人员保护

  14原第14.3.2段由下文取代:

  "14.3.2船舶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包括氧气复苏设备和所载货物的解毒剂。

"

  第18章操作要求

  15原第18.3.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18.3.3对高级船员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进行应急程序的培训,以便处理货物泄漏、溢出或火灾等情况,并对其中足够数量的人员进行与所载货物有关的基本急救方面的授课和训练。

"

  16在第18.9段的引述资料清单中,增加对第17.4.3段的引述。

  篇三: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附件: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规则》)20xx年修正案

  1《国际散化规则》的全文由以下内容取代:

  “前言

  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海上安全运输本规则第17章所列的散装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液体物质提供一个国际的标准。

本规则考虑到所涉及产品的性质,规定了从事此种运输的船舶(不论吨位大小)及其船上所应装配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便使船舶、船员和环境所受到的风险减至最小。

  2本规则的基本理念是按船舶运载本规则所列货品的危险程度为每艘化学品船规定一种船型。

每一货品可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包括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和反应性,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在制订本规则的整个过程中,人们认识到规则必须以完善的造船学和工程学原理,以及对本规则所列的各种货品的危险性有彻底了解作为牢固基础。

并进一步认识到,化学品船的设计技术不仅是一门复杂的技术,而且还在飞速发展,因此,本规则也不应静止不变。

因此,本组织要考虑到经验和技术的发展,定期对本规则进行复审。

  4涉及新产品及其运载条件要求的本规则修正案,一经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和海洋环境委员会(mepc)分别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第八条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在其生效前,将暂时作为建议案散发。

  5本规则主要涉及船舶的设计和设备。

但为了确保这些货品的安全运输,必须对整个系统做出评估。

这些货品安全运输的其他重要方面,如培训、操作、交通管制和港口装卸等事项,本组织正在或将会作进一步研究。

  6本规则的制订得到了许多具有咨询地位的组织,如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大力协助。

  7本规则涉及化学品船操作要求的第十六章强调了在其他章节中属于操作性的条款,并提到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特有的其他重要方面。

  8本规则的编排与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8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是一致的,如igc规则所规定,气体运输船也可以散装运输本规则所覆盖的液体化学品。

  9本规则1998年版以海安会第msc.4(48)号决议通过的最初的文本为基础。

为了回应1973年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大会第15号决议,环保会在其第22届会议上以第mepc.19(22)号决议通过了将ibc规则扩大到包括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的防止海洋污染方面。

10

  本规则的这一版本包括了由下列决议通过的各项修正案:

  11从《74年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生效之日(即1986年7月1日)和《73/78防污公约》附则ii实施之日(即1987年4月6日)起,本规则成为上述公约下的强制性要求。

因此,本规则的修正案,无论是从安全角度还是从海洋污染角度,都必须分别根据《74年安全公约》第八条和《73/78防污公约》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和生效。

  第一章总则

  1.1

  适用范围

  1.1.1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运输散装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液体物质(nls)的船舶,不论尺寸大小,包括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但不包括载运石油或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

  .1.2

  1.1.2

  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和类似的易燃产品;除易燃性外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或无易燃性但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

  对于经过审查并确定其安全和污染危害程度未达到需实施本规则的货品,见第十八章。

  1.1.3本规则所包括的液体是指那些在温度为37.8℃时,其蒸气压力不超过0.28mpa(绝对压

  力的液体。

  1.1.4就《1974年solas公约》而言,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运输基于其安全特性被列入本规则第十七章,且在“d栏”中被标识为s或s/p的货品的船舶。

  1.1.5就《73/78maRpol公约》而言,本规则仅适用于附则ii第1.16.2条定义的从事在第十七章“c栏”中被标识为x、y和z的有毒液体物质运输的nls液货船。

  1.1.6对于建议散装运输但未列入本规则第十七章或第十八章的货品,主管机关以及与此运输有关的港口当局应针对散装化学品危险性的评定指标,对适当的运载条件作出初步规定。

在评估此类货品的污染危害和确定其污染类别时,必须遵循《73/78maRpol公约》附则ii第6.3条中规定的程序。

将货品列入本规则时的所考虑的条件应通知本组织。

  1.1.7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如下阶段的船舶:

  .1.2

  可识别船舶建造开始;和

  对该船已开始装配了至少50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其小者。

  1.1.8无论船舶为何时建造,如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被改建成化学品船,应被视为在改建开始之日建造的化学品船。

此改建规定不适用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第1.14条所述的船舶改装。

1.1.9

  凡引用本规则某一条款时,该条款下的所有分项的规定均应适用。

  1.2

  1.2.11.2.2

  危害性

  火灾危险性,由化学品的闪点、爆炸/可燃性极限/范围和自燃温度所确定。

健康危害性,由下述情况所确定:

.1.2

  在液体状态下,对皮肤的腐蚀作用;或剧毒性作用,要考虑到以下数值:

  ld50(口服):

口服时,接受试验的对象的致死率为50%的剂量;ld50(皮肤):

作用于皮肤时,接受试验的对象的致死率为50%的剂量;ld50(吸入):

吸入时,接受试验的对象的致死率为50%的浓度;或

  本规则所涉及的货品的危害性包括:

  .3

  1.2.3

  其它诸如致癌及过敏的健康影响。

  反应危险性,由与下列物质的反应性所确定:

.1.2.3.4

  水;空气;其他化学品;或

  化学品本身(如,聚合作用)。

  1.2.4海洋污染危害性,由下述情况所确定:

.1.2.3.4.5.6

  生物积聚;缺乏生物易降解性;对水生物有剧毒性作用;对水生物有慢性毒性作用;对人类健康的长期影响;及

  引起货物漂浮或下沉从而对海洋生物有负面影响的物理特性。

  1.3定义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的定义如下(附加定义列于各个章节中):

  1.3.1起居(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室、办公室、医务室、电影院、娱乐室、理发室、无炊具的配膳室以及类似处所的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用作大厅、餐室、休息室的那部分起居处所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1.3.2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主管机关(港口)见港口当局。

  1.3.3周年日系指相应于《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每年的月和日。

1.3.4

  沸点系指货品呈现蒸气压力等于大气压力时的温度。

  1.3.5船宽(b)系指船舶最大宽度,对于金属船体,在船中部量至肋骨型线;对于用其他材料建造的船体,在船中部量至船体外表面。

船宽(b)以m计。

  1.3.6货物区域系指船上含有液货舱、污液舱、包括泵舱在内的货泵舱、隔离舱、邻接液货舱的压载舱或留空处所的部分,以及在上述处所上方整个长度和宽度内的甲板区域。

如果货舱处所内设有独立舱,则最后一个货舱处所后面或最前一个货舱处所前面的隔离舱、压载舱或留空处所不应被作为货物区域。

1.3.7

  货泵舱系指装有供装卸本规则所列货品用的泵及其属具的处所。

  1.3.8货物服务处所系指货物区域内用作工作间、物料间,以及用于贮存货物装卸设备并面

  2

  积在2m以上的储物间的处所。

1.3.91.3.101.3.11

  液货舱系指用于装运货物的容器。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用于散装运输第十七章所列的任何液体货品的货船。

隔离舱系指两个相邻钢质舱壁或甲板之间的隔离处所。

该处所可以是空舱或压载舱。

  1.3.12控制站系指设有船舶无线电台、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的处所,或火灾记录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但不包括通常设置在货物区域内的专用火灾控制设备。

  1.3.13危险化学品系指基于本规则第十七章的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会构成安全危害的液体化学品。

  1.3.14密度系指某一货品的质量与其体积之比值,以千克每立方米为单位。

本定义适用于液体、气体及蒸汽。

  1.3.15爆炸(可燃)性极限(范围)系指在给定的试验装置中,对燃料-氧化剂混合物施以一个足够强的外部着火源,使其刚好能产生燃烧的条件。

  1.3.16闪点系指某一货品释放出足以被点燃的易燃蒸气的摄氏温度。

本规则给出的数值基于用认可的闪点装置测定的“闭杯试验”的数值。

1.3.17

  货舱处所系指由船舶结构围蔽的内部设有独立液货舱的处所。

  1.3.18独立系指例如一个管系或透气系统,不以任何方式与另一系统连接,也没有任何设施能与其他系统进行潜在的连接。

  1.3.19船长(l)系指从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的85%处的水线上总长的96%,或在该水线处从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较大者。

对设计成倾斜龙骨的船舶,量取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船长(l)应以米计。

1.3.20

  a类机器处所系指内含下列设施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

.1.2.3

  用于主推进的内燃机;或

  用于除主推进以外的其他用途,且合计输出总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或

  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

  1.3.21机器处所系指所有a类处所和装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力机械、加油站、制冷机、减摇、通风和空调机等所有其他处所和类似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

  1.3.22《maRpol公约》系指经修订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3.23有毒液体物质系指在《国际散化规则》第十七或十八章的污染类别栏中或在现行的环保会通函mepc.2/circular中标出,或临时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i第6.3条的规定评估为x、y或z类的物质。

  1.3.24燃油装置系指用于准备燃油向燃油锅炉输送的设备,或者用于准备加热燃油向内燃机输送的设备,并包括在表压超过0.18mpa的压力下处理油类的任何油压泵、过滤器和加热器。

1.3.251.3.261.3.271.3.281.3.29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imo)。

  处所的渗透率系指在某一处所内假定被水浸占的容积与该处所总容积之比。

港口当局系指船舶装卸的港口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货品系指有毒液体物质及危险化学品的总称。

  泵舱系指位于货物区域内,内设用于装卸压载水和燃油的泵及其辅助设备的处所。

  1.3.30认可标准系指主管机关所接受的适用的国际或国内标准,或符合本组织通过的标准并为主管机关所认可的由某一组织规定和维护的标准。

1.3.3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