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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概述

第一节教育政策

一、关于政策的涵义。

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息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了解教育政策的涵义,自然首先从总体上把握政策的涵义。

1.中国文化中的政策涵义

《辞海》将政策定义为“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

”政策学者孙光认为,“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的总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则.它表现为对人们利益进行分配和调哨的政治措施和复杂过程”。

陈振明在其主编的《政策科学》一书中则把政策定义为:

“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共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

2.西方学者关于政策的定义

西方学者对于政策的界说是与把政策作为一门科学来进行研究相联系的。

美国学者伊根·古巴(EgonG.Guba)曾将形形色色的政策定义作了归纳与分类,概括出关于政策的八种定义:

●政策是关于目的或目标的断言。

●政策是行政管理机构作出的积累起来的长期有效的决议,管理机构可以对它权限内的事务进行调节、控制、促进、服务,另一方面,也对决议发生影响。

●政策是自主行为的向导。

●政策是一种解决问题或改良问题的策略。

●政策是—种被核准的行为,它被核准的正规途径是当局通过决议,非正规途径是逐渐形成的惯例。

●政策足一种行为规范,在实际行动过程中表现出持续的和有规律的特征。

●政策是政策系统的产品,所有行动累积的结果、决议,在官僚政治中成千上万人的活动。

从政策进入议事日程到政策生效整个周期的每个环节,都在产生着、形成着政策。

●政策是被当事人体验到的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系统的结果。

二、关于教育政策的涵义

根据《辞海》的诠释,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在有关教育学及教育政策学的教科书中,我们也可以见到刘教育政策的不同定义。

例如:

“教育政策乃是实现教育目的的公共方针之体系。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1.教育路线与教育政策

教育路线是社会发展教育事业所采取的基本准则,其实质是教育政策,是教育政策中的核心政策。

一方面,教育路线作为教育政策的“合理内核”,它决定着教育政策总的性质、范围与特征;另一方面,教育路线作为教育政策系统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它具有统领教育政策的作用。

教育路线在一定程度上指引与规范着教育的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2.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

教育方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从以下几方面加深对教育政策的理解:

(1)教育政策的主体。

(2)教育政策的目的性。

(3)教育政策是教育主体为服务于特定的教育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

(4)教育政策是一种教育的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

三、关于教育法规的涵义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的综合,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的基本形式:

1.教育法律:

这里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或认可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法律,着重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育的成文法。

2.教育条例: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教育规章: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为执行《宪法》、法律,根据国家或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指定的有关教育的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

一、保障性功能:

是指教育政策、法规客观上起着维护和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表现:

1.制定教育政策、法规是为了使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政策可依,有法律可依。

2.实施教育政策、法规,是为了保障教育事业能够按照政策、法规所确立的目标并沿着政策、法规所指引的途径向前发展。

二、规范性功能:

是指教育政策、法规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某种标准与范式,起着某种规定性的作用。

表现: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三、激励性功能:

是指教育政策、法规客观上起着一种激励、鼓舞、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作用。

表现在它能引起社会大众情感上的共鸣和回应之外,更重要的是,它能激发人们对于教育政策、法规实施的积极参与。

四、制约性功能:

是指教育政策、法规有着限制或禁止某种教育行为的作用。

表现在它以明令禁止的方式限制某种不被允许的教育行为。

同时还表现为立法制约。

五、管理性功能:

是指教育政策、法规对教育工作具有管理的作用。

体现在:

1.通过教育政策、法规对教育工作进行规划与部署,以保证教育活动有目的、有秩序地进行,同时也保证教育活动合法地进行。

2.通过教育政策、法规对教育活动实施有效的控制。

3.通过教育政策、法规协调教育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以保证教育活动的和谐地进行。

第二章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与特征

第一节教育政策的类型与结构

一、教育政策的基本类型

1.按照国外学者的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型:

一是以政策是否实际改变客观对象为标准,可将教育政策分为实质性政策和程序性政策。

二是以政策协调教育活动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教育政策分为分配性政策、限制性政策和调节性政策。

三是以政策产生的效果为标准,可分为物质性政策和符号性政策。

2.按国内学者的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型

一是从指定政策的主体的角度,可将教育政策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二是从政策层次的角度,可将教育政策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三是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将教育政策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局部性政策(或区域性政策)。

四是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将教育政策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是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教育政策的存在及其表现方式。

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

(2)教育法律、法规

(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4)党中央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有关部门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

(5)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2.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

(1)纵向结构

依照政策空间系列划分,有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一般教育政策------个别(特殊)教育政策。

依照政策时间系列划分,有过去教育政策------现行教育政策-----指向未来的教育政策。

依照政策阶段性过程划分,有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即时教育政策。

(2)横向结构

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可划分为:

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或成人教育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残疾人教育政策等。

第二节教育法规的类型与结构

一、教育法规的基本类型

1.根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2.根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之为基本法和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殊法。

4.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二、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1.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2)教育基本法(3)教育单行法(4)教育行政法(5)部门教育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表2-1教育法规各种主要形式排列表

层级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层级

教育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级

教育单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层级

教育行政法

国务院

第四层级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级人大和有力大权的市级人大或其常委会

第五层级

教育行政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

政府教育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

2.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

从实际出发,可将教育法规按横向结构的表现形式分为以下六类:

(1)教育基本法

(2)规范教育行政管理权限和动作方式的教育行政组织法

(3)规范学校举办者行为的学校教育法

(4)规范教师、职工、学生行为的教职学员法

(5)规范实施教育的经费保障的教育经费投入法

(6)规范学校设施必需额度及其标准的教育设备法

也有人将较为完整的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分为以下八大类:

教育基本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投入或教育财政法。

三、教育法规体系的构建动态

从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上看,建国伊始至20世纪60年代初期,教育法规的内容比较单一,层级划分也不够明晰,通常是对新颖教育制度、教育方针和目的作出原则规定;从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看,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教育法规从属于一般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一个小类。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立法主体日益广泛和多样化,教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都有较大的更新和扩展,教育立法的步伐日益加快,教育法规的数量明显增加,我国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条件已经具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构建动态轨迹是明显可见的。

可以说,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其体系结构框架已基本形成。

事实上,近年来教育法规调整的面越来越宽,涉及教育事业的众多领域;调整的层次越来越深,涉及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调节的力度越来越强,有效地影响着调整对象的行为。

第三节教育政策、法规的特征

一、教育政策的基本特征

1.利益倾向

2.目标倾向

3.合法性与权威性

4.功能多样性

5.过程及阶段性

二、教育法规的基本特征

1.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

2.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4.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5.立法性与择优借鉴相结合

第四节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

1.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都是在教育活动中应予遵循的行为准则与行为依据。

2.一般来说,教育法规,尤其是教育法律,建立在教育政策的基础上,成熟稳定的教育政策会被立为教育法律。

3.教育政策的实施需要“法”的保障。

只有合法化的教育政策才能成为真正可供遵循、实施的政策,同时政策实施的全过程都要依法进行。

4.教育政策的制定应以法律为依据,法律规定了政策不可能设计的具体内容。

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区别

1.基本属性不同2.制定的机关和约束力不同3.制定的程序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实施方式不同6.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7.公布的范围不同

教育法规

教育政策

基本属性不同

是通过国家的政权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

是通过国家政党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一般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制定的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依其层级的不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由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只对党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对党外群众一般不具有约束力。

制定的程序不同

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通过党的领导机关会议等形式,在充分开展民主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形成。

表现形式不同

以条文形式出现

通常以党组织机关的指示、决议、意见、通知等形式出来,其文体格式多样,内容大多较为原则性,突出指导性,富有号召力。

实施方式不同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靠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其强制力有一定限度。

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

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不宜随意变动。

调整的范围比教育政策要小。

随教育工作形势、任务的变化而需要适时作出调整、修订。

其制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决定了教育政策调整的范围较广。

公布的范围不同

在全社会公布,让全体公民知晓,以便大家遵守,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不完全在全体公民中公布,有的政策只在一定时期或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对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关系的把握

要正确处理好实施教育法规和执行教育在政策的关系,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应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2.教育政策的落实应以教育法规为保障

3.推行教育政策不能超越教育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第三章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

第一节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概述

一、教育政策、法规价值基础的涵义

1.教育政策、法规价值基础的涵义

(1)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

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教育政策之间产生的一种主客体关系。

教育政策、法规价值的主体是那些通过教育政策的运行满足其需要的群体,主要有教育政策、法规活动的实践者和利益相关。

教育政策、法规作为客体的属性是指具有协调教育系统内外部各种因素之间关系从而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和规范的功能。

在主体与教育政策、法规的相互作用中,教育政策、法规通过调节教育发展中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

首先,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受到国家的治国理念和意识形态的影响。

其次,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取决于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价值取向。

再次,教育政策、法规价值基础的确立取决于“教育”这种社会实践活动的独特性质。

二、研究教育政策、法规价值基础的意义

1.研究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有助于明确教育政策、法规活动的指导方向。

2.研究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有助于我们审视现实的教育政策、法规是否建立在正当的价值基础上,有助于分析在教育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各种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诉求对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最终结果所产生的影响。

3.研究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具有方法论意义。

第二节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

一、“以人为本”

1.“以人为本”的基本含义

(1)社会的发展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物”为本。

(2)“以人为本”中的“人”是总体意义上的人,是社会全体成员。

(3)“以人为本”是一种价值取向。

2.“以人为本”的教育

(1)“以人为本”的教育应该定位在以受教育者为本。

(2)“以人为本”的教育是面向所有受教者的教育。

(3)“以人为本”的教育事业应该为受教育者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有质量的教育。

3.“以人为本”对教育政策、法规的要求

(1)教育政策、法规在处理教育系统内外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时,应将教育事业的利益和受教育者的利益需求放在首位。

(2)教育政策、法规建设要致力于为满足受教育者的利益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为受教育者的发展服务。

(3)教育政策、法规建设要创新机制,提高教育质量,为受教育者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科学发展

1.科学发展观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针,也理所当然成为现阶段我国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

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具有三个方面的内涵:

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2.教育的科学发展观

教育的科学发展可理解为:

教育的全面发展、教育的协调发展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教育发展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3.对以科学发展作为教育政策、法规价值基础的认识

(1)政府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科学的教育政策、法规来促进教育的科学发展。

(2)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要尊重教育发展的规律,科学的教育发展必须在尊重规律的前提下获得。

(3)教育政策、法规利用制度和政策安排,推进区域教育、城乡教育和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4)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教育政策、法规还要处理好教育发展的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关系。

(5)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有赖于教育政策、法规的科学化。

三、公共性

1.公共性的基本含义

公共性:

社会通过其成员共同让渡的权利所构成的权力机制主导下生成、分配社会成员共同利益,并因此形成社会价值观念的一种性质。

2.教育的公共性

教育公共性的特征:

(1)国家通过教育政策、法规等手段主导教育发展的进程,无论是公立教育还是私立教育都在国家的政策法规调控之下,只是在经费提供、师资管理等具体管理措施和干涉程度上在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之间有所区别。

(2)教育发展利益的社会贡献。

(3)教育培养具有公共理性和参与公共事务意识的公民。

3.建立在公共性价值基础上的教育政策、法规

建立在公共性价值基础上的教育政策、法规具有以下特点:

(1)教育政策、法规保障国家的教育目的建立在公共性基础之上。

(2)教育政策、法规保障教育事业的公益性质。

(3)教育政策、法规通过教育内容和方式的改善来促进公民素质的养成。

(4)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必须基于民主的程序。

四、正义

1.正义的基本涵义

正义的涵义有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两大类。

自由平等主义者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其正义原则可以概括为:

一是机会向所有人开放;而是给出境最不利者以最惠待遇。

自由至上主义者以个人权利为核心提出“持有正义”的概念衡量人们的“持有”正义的两个原则:

一是“持有”的最初获得;二是“持有”从一个人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的转让过程是否正当。

在社群主义者看来,正义只能是具有社群在文化、历史基础上社会地构建出来的共识。

2.教育正义

教育的正义应该是:

第一,教育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第二,教育过程的正义。

第三,在教育结果的获得方面,正义的教育保障每个才能相似的人活得大致相同的教育成就,并给予弱者以最优惠的待遇。

3.教育正义的政策、法规保障

第一,保障受教育者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满足受教育者接受更高质量教育的需要。

第二,正义的教育政策、法规应该改善教育管理和评价的机制,尽量地为每个人提供适应其最大限度发展的教育条件。

第三,教育政策、法规要引导资源的分配向弱势群体倾斜。

第四章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教育政策、法规议题

一、教育政策议题的确定

教育政策议题是指将一定的教育问题纳入政策讨论的范围内,并由此形成政策议案。

明确教育问题是决定其能否进入政策议题的前提。

一个恰当的或良好的教育政策议题寓含着对教育问题的慎重选择。

什么样的教育问题才能纳入政策议题?

这取决于问题的下列特性。

第一,问题的性质

第二,问题的严重程度

第三,问题的广度

第四,解决问题的代价

第五,问题是否可以评估

二、影响成为教育政策议题的因素分析

1.政治因素

2.经济因素

3.文化因素

4.国际环境因素

三、教育法规议题的确定

教育法规议题指的是为教育立法的议题,即法律议题。

从教育政策议题与教育法规议题两者相区别的角度分析教育法律议题的确定。

第一,关系重大,影响广泛、深远的教育政策问题方可成为教育法律议题。

第二,经历时间考验的,具有稳定性、成熟化特点的教育政策议题方可成为教育法律议题。

第三,反映与符合教育改革发展潮流的重要的教育政策问题应该成为教育法律议题。

第二节教育政策决定

教育政策决定本身是一种动态过程,它内含着确定教育目标、方案设计和方案抉择、政策合法化等若干具体环节与阶段。

一、明确政策目标

教育政策目标是指教育政策制定者希望通过制定与实施政策所达到的效果。

教育政策目标可分为价值目标和明确的可评估目标。

价值目标,是指一项教育政策的目标“在价值理念上崇尚和追求的目标”,也就是对为什么制定这项教育政策的回答。

可评估目标,是指该项教育政策所指向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组织目标和早张措施等。

一个良好的教育政策目标应该具有如下特征:

(1)目标的针对性

(2)目标的先进性(3)目标的可行性(4)目标的规范性

二、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是政策决定的中心环节,其目的在于提供各种可供选择以实现政策目标的可能性方案或备选方案。

教育政策方案设计一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系统性原则

(2)科学性原则(3)民主参与原则(4)创新型原则(5)刚性与弹性相济的原则

三、方案抉择

方案抉择是教育政策决定的最后阶段,是使可能性方案变成真实的政策阶段。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方案抉择模式:

1.教育政策抉择的理性模式

所谓决策的理性模式是指政策决策者根据完备的综合信息,客观地分析判断,针对许多被择方案进行评估,排定优劣顺序,经过比较分析之后,选择最佳方案。

2.教育政策抉择的渐进模式

渐进抉择模式认为,政策市政府过去活动的持续,只是做了某些进一步的修改而已。

其理论依据是:

“一种和以往政策越不同的方案,就越难预测其后果,越难获得大众的支持,其政治可行性就越低。

3.教育政策抉择的综合模式

综合抉择模式是一种将两种或两种以上模式综合使用以实现其有机结合的模式。

无论运用何种模式进行决策,在教育政策决策过程中,特别应予以强调的是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四、教育政策的合法化

教育政策的合法化,是在政策方案抉择之后、在其付诸实施之前的一个值得重视的必要环节。

1.教育政策的合法化的涵义

(1)政策合法化的涵义

对政策合法化的解释多种多样,综合各家解释,我们认为,政策合法化再其内涵与外延上有如下稳定的特质:

①政策合法化是使公共政策具有法律确认的效力并能使之合法实施的行为;②政策合法化有着法定的主体和权限;③政策合法化有法定的运作程序与过程;④政策合法化有不同层级的政策合法化和合法化的不同形式。

(2)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涵义

教育政策合法化是指经政策规划得到的教育政策方案上升为法律或或的合法地位的过程。

包括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教育政策的法律化,是指国家有关的政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立法活动。

二是教育政策的合法性,是指国家有关的政权机关遵循一般已确立的原则或一般所接受的标准,对教育政策方案的审查活动。

2.行政机关的教育政策合法化

(1)行政机关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基本形式:

①授权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经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进行的一种立法活动。

②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或行政权所进行的立法。

(2)行政机关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基本程序:

①提出教育行政法规草案;②审议草案;③批准草案;④颁布法规。

第三节教育立法

一、教育立法的涵义与意义

1.教育立法的涵义

所谓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律的活动。

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教育立法权;

二是国务院与国家教育部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职权;

三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职权;

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行使制定相应的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职权。

2.教育立法的意义

(1)教育立法反映了现代国家加强法制化建设的根本要求。

(2)教育立法起着保障教育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的作用。

(3)教育立法起着规范教育发展环境的作用。

(4)教育立法起着规范教育内部管理的作用。

二、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1.提出教育立法草案

2.讨论教育法律草案

3.通过教育法律

4.公布教育法律

三、教育立法的基本要求

第一,任何教育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

第二,各种专项(单项)教育法规的制定,在依据《宪法》的同时,也必须依据《教育法》。

第三,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规的精神与原则,以协调好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第四,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遵循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原则。

第五章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

第一节教育政策执行概述

一、教育政策执行的涵义

1.政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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