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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

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

工作制度汇编

 

目录

一、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2

二、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公示承诺制度……………7

三、韶关市档案局档案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11

四、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13

五、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16

六、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18

七、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职责分解…………………22

八、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32

附件:

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法规依据………………37

 

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

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档案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细则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循依法行政、执法有据、责任明确、监督严格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成立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岗位,严格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确保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本局依法负责本市辖区内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

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执法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

第二章执法内容

第七条档案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指导与监督档案工作;

(二)档案行政许可;

(三)档案行政处罚;

(四)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五)档案违法案件查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按照《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办法》(粤档发[2006]19号)和《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进行。

第九条本局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制定档案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用以规范档案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第三章执法责任

第十条档案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定档案监督指导科为本局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并按规定进行考核,依法奖惩。

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由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承办。

第十二条因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或者过失,在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错误的裁决或者处理决定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广东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办法》(粤档发[2000]46号)、《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内部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别承担不同的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本局主要领导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本局的档案行政执法总体负责;

(二)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第十五条本局分管领导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分管内部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二)负责分管内部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提出初步追究意见。

第十六条档案行政执法机构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起草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二)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三)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四)具体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档案行政许可、档案违法案件查处等档案执法工作;

(五)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

(六)对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七)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办理。

第十七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

(二)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清正廉洁。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十八条本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接受韶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局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及其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档案局和本局党组、局党支部、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条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情况;

(二)档案执法机构的配备以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三)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

第五章责任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局依照《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粤档发[2006]29号)规定,接受广东省档案局的档案行政执法考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市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中发现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不力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本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

对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错误的裁决或者处理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

公示承诺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档案行政服务效能,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和以上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档案局实行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局长执法职责:

(一)组织实施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市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全市档案馆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处理档案违法案件。

第五条   主管副局长执法职责:

(一)协助局长具体组织实施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有关科室依法做好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监督指导科执法职责:

制订并具体组织实施档案执法工作计划和措施;负责档案行政许可审批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或处理档案违法案件。

第七条技术培训科职责:

制订并实施档案法制学习、培训计划。

第八条  执法内容:

(一)行政规划。

依据全国、全省档案事业的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二)行政监督指导。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行政执法检查。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的查证、考核。

(四)行政许可。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行政许可审批。

(五)行政处罚。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进行行政处罚。

(六)行政征购。

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在其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档案行政征购。

(七)行政裁决。

对档案界定、进馆范围、鉴定等有异议的事项进行行政裁决。

(八)行政奖励。

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涉及以下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检查;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处罚;

    (六)行政奖励;

    (七)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执法公示的载体,以本局规范性文件和韶关档案信息网站为主。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积极为提出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业务咨询的公民和组织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在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时,将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于15个工作日前告知有关单位。

检查依据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时,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面授方式受理业务指导监督咨询,收到咨询意见后于十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需现场指导的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时间上门指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韶关市档案局档案法制

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省、市法制宣传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档案法制学习、培训由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具体由技术培训科负责制订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档案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和自学的方式进行。

组织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

第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制学习培训,领取合格证,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和局馆干部职工都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与本岗位有关的法规要重点学习,作好学习笔记。

没有参加档案法制培训或档案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补训、补考。

    第七条档案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公共法律、法规、规章;

(三)档案执法工作程序;

    (四)档案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第八条局馆和各科室都应按照省、市法制宣传教育的有关规定,保证档案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依法主管本辖区内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规划和安排,并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监督指导科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活动。

第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采取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确定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前,应研究组成该次行政执法检查的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

(二)档案工作基本条件;

(三)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与安全;

(四)档案开放利用服务。

具体内容依照《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粤档发[2006]19号文附件)执行。

第九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程序;

(一)发出书面通知或当场出示执法证;

(二)实地检查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采取看、听、议的方式进行);

(三)作出现场检查记录;

(四)形成执法检查结论;

(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按《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进行评估后,得出结论。

第十一条检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检查项目达到《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的,为优秀;必达项目达到80%(含80%)以上或全部项目达到70%(含70%)以上的,为合格;必达项目在80%(不含80%)以下或全部项目在70%(不含70%)以下的,为不合格。

检查后,制发检查结果通知书,注明等级,达到优秀等级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未达到《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项目要求的,根据存在差距的程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二)情节较为严重或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情节严重,依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按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考核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本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科室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评议考核由评议和考核两部分组成。

    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二)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五)案卷质量情况;

    (六)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七)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八)执法人员形象;

    (九)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条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科室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的方式,参照《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第九、第十条规定,采取分项评分、百分考核的办法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评议考核程序:

    

(一)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科室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科室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

    (五)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九条对被考评为优秀的科室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东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本局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负直接责任的科室和个人,包括直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

其中批准决定是由两个以上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的,作出决定的全体成员为批准人。

    第四条本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档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自负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三)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作调查记录和笔录的;

(五)丢失或损毁案卷材料,致使案件无法结案的;

(六)不严格审查造成错误处罚的;

(七)在办案中索贿、受贿的;

(八)在执法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区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调查、检查档案违法行为超越权限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四)为包庇违法人员而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笔录的,由办案人员承担责任;

(五)丢失或者损毁案卷材料致使案件无法结案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六)审批人员不严格审查,造成错误处罚决定的,由办案人员和审批人员承担责任;

(七)处罚档案违法行为失当或超越权限的,由承办人和审批人员承担责任;

(八)在办案中索贿、受贿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过错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三)错案和执法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法律、法规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程序:

(一)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由本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

(二)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本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三)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监督:

(一)建立内部档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在一定时间内办结的案件进行集体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错案的执法过错;

(二)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错案不纠正时,责令其纠正并追究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争议的错案和执法过错,直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揭发、检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认真受理,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韶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

职责分解

科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监督指导

对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涂改、伪造档案行为的处理

职权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及涂改、伪造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

“《档案法》第24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8、29条;《广东省档案档案管理规定》第27条;《档案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韶关市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有档案及涂改、伪造档案的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①对通过执法检查、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②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局领导批准③送达警告或并处罚款决定书。

对擅自出卖、转让、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的处理

职权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以及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

“《档案法》第24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8、29条;《广东省档案档案管理规定》第27条;《档案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韶关市擅自出卖、转让、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①对通过执法检查、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②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局领导批准③送达警告或并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书。

科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监督指导科

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奖励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6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9条。

韶关市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应给予奖励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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