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概论期末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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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概论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件,即“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

前者是“物质因素”,后者是“心理因素”。

2.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3.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4.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

现今国际法明确禁止强制性的、无代价的割让。

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6.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7.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证罪行为引起的。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8.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招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9.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逃避原来本应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10.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

11.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它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它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12、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13、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14.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15.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

它对于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16.国际组织一般是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为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17、国际法编纂:

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18、国际法上的国家:

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19、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20、先占:

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21、时效:

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22、租借: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23、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4、国家边界: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25、内水:

  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6、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7、公海: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8、登临权: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9、紧追权:

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30、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31、国籍的抵触: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3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33、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4、互惠待遇原则: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5、庇护: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36、国际人权法(狭义):

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37、外交团: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38、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

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39、条约的保留:

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40、区域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41、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42、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43、司法解决:

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44、战争法:

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45、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

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46、战俘:

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47、大陆架:

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48、情势变迁:

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49、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5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1945年正式成立。

是以会员国入股方式组成的企业经营性质的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国认缴的基金份额、借入资金和出售黄金组成。

 51、象征性交货:

卖方只把代表货色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色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5 2、先期违约:

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暗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53.WTO:

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54.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

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55.外资企业:

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5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是以属地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据此,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有征税权。

57.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58.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59,直接投资;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6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6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

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二.问答题: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及待遇原则?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为了便于管理并与本国人相区别,无国籍人也往往归人外国人的范畴。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般外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入境、居留和出境时与有关国家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外国人受所在国和国籍国的双重管辖。

外国人人境、出境、居留的一般规则。

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差别待遇。

3.使馆的职务有哪些?

 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下列五项:

代表,即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

这是使馆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务。

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4.领海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1)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2)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

根据国际法,这种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

(3)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4)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但有例外。

5.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6.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构成法律规避的要件主要有:

(1)当事人主观上存有故意;

(2)规避的强制性法律;

(3)通过改变或制造连接点达到规避目的;

(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以后,与该冲突规范所属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某种联系。

7.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

(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顾选择适用公约可适用公约。

(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

8.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9.试论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法律制度

我国参加了一系列具有管辖权内容国际公约,与有些国家签订的贸易协定,司法协助协定中都订有管辖权条款。

在这些国际条约中,管辖权确立多采用“以原就被”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涉外案件管辖权作了规定,其原则是:

(1)属地管辖原则。

被告住所地、居所地、财产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事故发生地等地域因素可以作为确立管辖权的标志。

(2)专属管辖原则。

不动产案件,港口作业中发生的案件,遗产继承案件,三资企业案件由我国专属管辖。

(3)协议管辖原则。

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院管辖。

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10.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

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

(2)责任范围:

要求说明何谓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

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

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以及外空发射物体。

(3)简单說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1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控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家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家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家或永久居所地国家有管辖权。

  (5)犯罪发现地国家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12.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辖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13.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

 

(1)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2)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欺诈、贿赂等情形。

  (3)是违反强行法。

14.试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管辖案件的权利。

   

(2)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联合国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其他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3)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

   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

   《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15.什么叫系属公式?

常见的系属公式有哪些?

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Lexpersonalis,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2.物之所在地法Lexsitus,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3.行为地法Lexlociactus,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

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属公式:

(1)合同缔结地法;

(2)合同履行地法,;(3)婚姻举行地法;(4)侵权行为地法。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voluntatis。

  5.法院地法Lexfori,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6.旗国法LawoftheFlag,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7.最密切联系地法LawoftheplaceoftheMostSignificantRelationship,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6、论述公海自由制度

答:

A、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1)航行权。

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

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

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B、公海上的捕鱼制度,捕鱼自由。

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制度。

D、关于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制度。

17、论述公海的管辖权

答: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

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1)公海航行和管辖 

  

(2)制止海盗行为  

  (3)禁止贩运奴隶 

  (4)禁止贩运毒品  

  (5)禁止从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

   (6)登临权 

  (7)紧追权  

  (8)捕鱼制度 

  (9)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10)防止海洋污染  

  

18、论述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答: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A、谈判与协商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有关问题得到解决或获致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法。

B、斡旋与调停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调停:

是在斡旋的基础上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并且主持或参与当事国的谈判。

C、调查与和解

  调查:

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和解:

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19、论述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答:

A、仲裁的概念,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B、司法解决:

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20.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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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D  t1M$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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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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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G5c'U"V0_8N%@#c)H%a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

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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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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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22.O;m:

k"|-Y9q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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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规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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