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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节选篇

1总则

1.0.1为了加强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方法,进一步提高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特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本市范围内的大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按《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相关标准执行;本市管辖域外农场的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1.0.3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监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1.0.6工程中采用本标准未涉及的技术、材料、工艺、设备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按国家、水利行业或上海市地方标准执行;或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制定专项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0.7水利工程中临时工程应达到本标准或有关标准中的合格标准,但不参加永久工程质量评定。

1.0.8水利工程平面、高程控制及测量放样误差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测量规范》SL52的有关规定;工程中附属房屋建筑质量检验和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标准执行;公路、桥梁工程按交通行业标准执行;市区道路、桥梁工程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参照园林绿化专业标准执行。

行业(专业)工程无优良质量等级标准的,相应附属工程不参加主体工程质量评定。

1.0.9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如需设计变更,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相关规定执行。

1.0.10水利工程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水利工程质量qualityofhydraulicengineering

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土地整理田间配套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其质量是指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2.0.2主要建筑物mainstructure

主要建筑物是指其失事后将造成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水闸、泵站等。

2.0.3单位工程与主要单位工程unitproject&mainunitproject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2.0.4分部工程与主要分部工程separatedpartproject&mainseparatedpartproject

分部工程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部分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

主要分部工程是指对单位工程的安全、功能和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

2.0.5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mainseparateditemprojectofcriticalposition&separateditemprojectofcriticalconcealment

单元工程是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检验和评定的基本单位。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是指对工程的安全、功能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是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基防渗、地基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和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位工程。

2.0.6中间产品intermediateproduct

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2.0.7质量检验qualityinspection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2.0.8质量评定qualityassessment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2.0.9质量事故accidentduetopoorquality

主要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或危害的事件。

2.0.10质量缺陷accidentduetopoorquality

对工程质量局部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2.0.11主控项目dominantitem、一般项目generalitem

主控项目指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一般项目指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项目划分

3.1项目划分原则

3.1.1根据质量检验与评定需要,水利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

3.1.2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方便施工质量管理。

3.1.3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按下例原则确定:

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如水闸、船闸、泵站、涵洞等)为一个单位工程。

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其中,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可独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堤防(含海塘)、防汛墙(含护岸)工程按招标标段划分单位工程。

堤线较长的以不超过2000m为原则划分为若干单位工程。

3河道疏浚按招标标段和河道规模划分单位工程。

市级以上(含)河道每2000m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市级以下河道每3000m~4000m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4其他综合性工程按工程结构形式一般可将较大交叉联结建筑物、管理设施等每座独立建筑物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5小型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工程一般按招标标段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3.1.4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按下例原则确定:

1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并不宜少于5个,且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2枢纽工程、土建工程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分部工程;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和功能划分。

3提防(含海塘)、防汛墙(含护岸)工程结合长度和不同功能的结构部位划分分部工程,长度一般不超过400m。

不同结构型式(断面)、平面布置上不连续的可划分为不同分部工程。

4其他类型单位工程按工程结构和设备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分部工程。

3.1.5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按下例原则确定:

1单元工程由一道或数道工序组成,一般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

2防汛墙(含护岸)、护坡等一般以变形缝或结构缝为界限进行划分。

3软体排一般以每块排体的铺设及镇排等工序组合作为一个单元工程。

4桩基及基础处理一般以发挥组合功能的桩群为一个单元工程,一般和其上部承载结构相对应进行划分。

特别重要的桩基或独立发挥作用的单桩可作为一个单元工程。

5抛石、灌浆等无明显层、块、段的工程,单元工程一般按平面长度划分,单元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

6河道开挖、疏浚单位工程一般直接划分为若干单元工程,市级以上(含)河道每200m~500m河段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市级以下河道每300m~600m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7现场预制件按不同台班、检验批或预制件的结构特点划分单元工程。

8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和自控系统按结构特点或功能划分单元工程。

3.1.6工程中附属房屋建筑安装、公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其他专业的工程项目,可按相应专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

3.2项目划分程序

3.2.1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2.2工程实施过程中,须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将调整部分重新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质量检验和评定

4.1质量检验

4.1.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4.1.2质量检验、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

4.1.3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1.4质量检验项目、数量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单元工程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除单元工程外,质量检验内容还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质量事故处理和缺陷备案、质量保证资料检查等。

4.1.5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依据工程设计、本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施工标准、合同约定进行自检,如实记录自检情况并填写相关检验评定记录,相关书面记录应由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签署。

4.1.6监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

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或合同约定执行。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应实行见证取样,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1.7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进行督促检查,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

4.1.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相关单位(如检测、供货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1.9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应按本标准中相关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项目、数量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对已建工程,包括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等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1.10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注应完整齐全。

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

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4.1.11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块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

如仍不合格,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计算,并由项目法人组织研究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验收。

4.1.12在施工过程中,应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表见附录A.

4.1.13水利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根据国家、水利行业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4.2质量评定

合格标准

4.2.1合格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国家、水利行业和上海市地方技术标准。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单、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3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

4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4.2.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应按照相应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检查项目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4.2.3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为主控项目应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不少于7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

4.2.4当单元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

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和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4.2.5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值评定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混凝土(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评定方法见附录B、C。

4.2.6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重量全部合格。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资料核查表见附表H。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4.2.7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4.2.8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自控系统和疏浚等合格标准由后续有关章节规定。

优良标准

4.2.9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为:

主控项目应符合质量标准,一般项目不少于90%的检查点符合质量标准。

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时,可评为优良等级。

4.2.10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重量全部合格,混凝土试块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块组数小于30组时,试块质量合格)。

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4.2.11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见附录H。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4.2.12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4.2.13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自控系统和疏浚工程优良标准由后续有关章节规定。

4.3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4.3.1施工单位工序自检符合标准、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应报监理单位复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通用格式见附表D。

4.3.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复核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如有)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附录E)。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评定情况进行抽查。

4.3.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可。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应该在分部工程验收之前完成,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主要分部工程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通用格式见附表F。

4.3.4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通用格式见附表G。

4.3.5单位工程的外观质量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评定组,评定组不少于5人,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成员不少于3人。

外观评定标准由相关章节规定。

4.3.6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表J。

4.3.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1总则(条文说明)

1.0.12000年的上海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运行)(简称“试行标准”,下同),遵循水利行业标准体系制定,2007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标准进行了调整,相关标准体系也有若干调整和修订。

为了保证地方标准与行业标准体系的统一,同时结合本市水利工程结构类型细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对“试行标准”进行修编,制定本标准。

1.0.2水利行业标准适用范围一般针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小型项目参照执行。

项目大小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及《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以尽量适用本标准为原则,即中小型工程、行业标准或管理部门未专门要求的工程,适用本标准。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规定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结论为合格,但为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或为合同设定质量目标,水利工程质量评定仍设定为优良等级。

1.0.5水利工程大多为公益性项目,为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工程质量等级仍由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1.0.6“四新”技术实践中有时比较模糊,具有一定相对性,原则上即使属本市水利工程中首次采用,但如果已有国家、相关行业或地方标准,可直接采用已有标准。

确属“四新”技术,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制定相应的检验评定标准。

实践中,由于报主管部门批准可能周期较长,如风险较低、工程量不大,经工程设计单位复核认可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即可作为相应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依据,待有一定推广后再报主管部门批准作为本标准的补充。

主管部门一般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7临时工程主要有水闸、泵站施工围堰、基坑支护(钢板桩、混凝土板桩、钻孔灌注桩、深层搅拌桩等)及导流工程,临时防汛工程,外壳工程隔堤等。

1.0.8相关专业标准如不设“优良”质量等级,则该部分工程不参加工程项目的优良评定,但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仍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2术语(条文说明)

2.0.1质量是工程一组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本标准中将涉及外观质量评定。

外观质量是指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工程质量贯穿于建设全过程,本标准针对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特指水利工程施工质量。

本章主要将本标准中出现频率较高,有助于加强对本标准体系、含义理解的常用名称列为本章术语,术语的解释主要参照《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本章未解释术语,参照相关标准、规定。

2.0.3当建筑物规模较大时,为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进行项目划分时常将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某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0.5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包括土建工程、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中的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特指主要建筑物中对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隐蔽工程。

2.0.10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是对工程质量局部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应由参建单位做出认定,并按本标准第4.1.12条要求做好相应记录,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项目划分(条文说明)

3.1项目划分原则

3.1.1单元工程一般由几个工序组成,比如一节钢筋混凝土底板可作为一个单元工程,一般由钢筋、末班、混凝土三道工序组成。

单元工程是质量评定的最小单位。

3.1.2由于水利工程结构类型多、工程规模差异大,同时概预算编制规则中的工程名称与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划分名称也不完全统一,项目设计中的术语表述也有差异,施工组织也各不相同,实践中水利工程项目划分一直难以统一,本标准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基础上结合本市水利工程特点对项目划分原则进一步予以细化,但仍无法详尽,总体原则是项目划分应综合各种因素,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和便利质量管理。

3.1.3由于实际招标的合同工程工程量差异很大,而且同一合同工程内也常常出现不同结构类型,一般块状布置的较大交叉联结建筑物可单独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线性布置的工程按一定长度划分为若干单位工程;部分小型工程,同一合同工程内的工程内容,空间上分布可能不连续,但仍可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3.1.4单位工程内分部工程数量不宜少于5个,是为了尽可能增加统计的客观性;同时为了减少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和核备,分部工程数量也不宜过多。

3.1.5相比其他标准,本条结合本市水利工程的不同结构类型将单元工程的划分原则作了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减少项目划分的歧义和随意。

外购预制件按预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但实际施工也存在现场预制或有关场所进行预制,其质量检验一般按现场混凝土施工施工来进行检验,具体检验频率可按不同台班(如方桩)、检验批(构件尺寸小,数量大,一定时间内生产比较稳定)或预制件的结构特点(如桥梁板)划分单元工程,但单元工程混凝土方量不超过100m3。

3.1.6水利工程中附属其他专业工程,如工程量较小,也可不单独划分,作为单位工程的一部分列为分部或单元工程。

其他标准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对应本标准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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