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教育体育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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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石龙区教育体育局文件
平顶山市石龙区教育体育局文件
平龙教体字[2007]150号
平顶山市石龙区教育体育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区法制办:
石龙区教育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和《平顶山市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教育体育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平顶山市石龙区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附:
平顶山市石龙区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此页无内容)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石龙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2007年11月29日印
附:
平顶山市石龙区教育体育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教育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和《平顶山市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教育体育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石龙区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均须按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依法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一)下岗失业人员、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当年退伍转业军人自主创业型单位违法,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终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免于处罚的。
前款所列行为,石龙区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警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按照本标准其他条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纯属未履行行政程序义务的;
(三)主观上没有故意,系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五条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属于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自然环境、公共安全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
(六)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被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八)采用以下手段,故意妨碍执法检查或阻挠执行公务的:
1、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
2、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4、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5、作虚假陈述的,干扰执法人员办案的
6、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7、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威胁进行打击报复的
8、其他妨碍执法检查或阻挠执行公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处罚标准。
第六条石龙区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标准使用自由裁量权,凡不在上述标准范围内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必须由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不得由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擅自作出,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本标准由平顶山市石龙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
1、平顶山市石龙区教育体育行政处罚现有罚款项目罚款基准
2、平顶山市石龙区教育体育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平顶山市石龙区教育体育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1:
平顶山市体育行政处罚现有罚款项目
罚款基准
罚款项目一: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罚款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罚款对象:
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罚款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
未产生危害后果,并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比较小的,若符合本参照执行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若不符合本参照执行标准第三条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以外,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有一定的危害后果,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若具备本参照执行标准第四条所列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处5000元罚款;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处6000元到8000元罚款;符合本参照执行标准第五条从重处罚情形的,处8000元到10000元罚款。
4、严重违法。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若有从轻条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从轻条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符合从重条件的,或拒不恢复体育设施原貌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造成极大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特别严重,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罚款项目二:
对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罚款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罚款对象:
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罚款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
出租时间2天以下,未产生危害后果,且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
出租5天以下,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比较小的,若符合本参照执行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若不符合本参照执行标准第三条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以外,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
出租5天以下,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若具备本参照执行标准第四条所列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处5000元罚款;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处6000元到8000元罚款;符合本参照执行标准第五条从重处罚情形的,处8000元到10000元罚款。
4、严重违法。
出租5天以上10天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若有从轻条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从轻条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符合从重条件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
出租时间10天以上,造成极大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特别严重,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附2:
石龙区教体局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出具虚假出资证明,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后,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把办学资金挪作他用,经批评教育后,能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办学资金的。
罚款基准: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经教育改正后,但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
处以五千元—一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
处以一万元—五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罚款基准:
处以五万元—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