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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计划书

编号2013—

 

洛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建设单位:

洛阳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凯瑞国宝花园超高层综合楼

 

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根据监督注册登记洛市建监字[2013]第208号,由我站对凯瑞国宝花园超高层综合楼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为保证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活动的开展有章、有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督计划:

一、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该工程为框筒30层,工程规模总面积为87268.87m2,工程地点:

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与王城大道交汇处西南侧。

本工程建设单位是洛阳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是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是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二、计划编制依据

编制本计划的依据主要是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图纸、变更及审批意见)、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负责监督的组织

该工程监督工作由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洛南监督室负责。

四、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

1、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建筑构配

件及预拌砼生产等单位的资质以及参建各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

符合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3、我站选派张柏兰赵阳李海涛同志为本工程的监督员,请配合工作。

联系电话63262661监督站地址洛阳市凯旋西路建设大厦17楼。

4、本计划书由建设单位负责分发给工程参建各方在会签栏签章后,交回质监站一份。

附:

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会签:

 

建设单位:

(公章)施工单位:

(公章)

 

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监理单位:

(公章)

质量负责人:

 

质量监督员:

张柏兰赵阳李海涛签发人:

(公章)

2013年4月25日

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2、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4、实行结构及室内环境检测制度。

结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监理)单位持结构工程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结构工程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经备案审查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竣工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的将竣工验收通知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备案管理部申请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各级配合工程施工。

5、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完整、合法。

6、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结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三)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计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

2、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

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处理。

3、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总体评价报告,并经总监签字。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对其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当在取得岗位证书后下岗,其他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岗位技能要求。

3、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4、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进行质量预检和复检。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发生质量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应在24小时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5、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由建设(监理)单位负责检查落实,并将返修结果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经加固处理的,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或经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对加固施工质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将评估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6、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报告。

(五)监督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

2、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监督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

3、监督机构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监督机构每次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必须撰写监督记录,需要有关单位在监督记录上签字的应予配合。

监督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由建设单位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并及时将整改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监机构应签署接收人姓名和接收时间。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应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注:

上述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编号2013—209

 

洛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建设单位:

建业住宅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建业美茵湖高尔夫花园五期51#商务公寓楼

 

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根据监督注册登记洛市建监字[2013]第209号,由我站对建业美茵湖高尔夫花园五期51#商务公寓楼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为保证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活动的开展有章、有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督计划:

一、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该工程为框剪27层,工程规模总面积为29791.38m2,工程地点洛阳新区美茵街与英才路交叉口。

本工程建设单位是建业住宅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是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勘察分院,设计单位是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计划编制依据

编制本计划的依据主要是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图纸、变更及审批意见)、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负责监督的组织

该工程监督工作由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洛南监督室负责。

四、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

1、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建筑构配

件及预拌砼生产等单位的资质以及参建各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

符合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3、我站选派张柏兰赵阳李海涛同志为本工程的监督员,请配合工作。

联系电话63262661监督站地址洛阳市凯旋西路建设大厦17楼。

4、本计划书由建设单位负责分发给工程参建各方在会签栏签章后,交回质监站一份。

附:

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会签:

 

建设单位:

(公章)施工单位:

(公章)

 

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监理单位:

(公章)

质量负责人:

 

质量监督员:

张柏兰赵阳李海涛签发人:

(公章)

2013年4月25日

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2、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4、实行结构及室内环境检测制度。

结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监理)单位持结构工程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结构工程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经备案审查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竣工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的将竣工验收通知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备案管理部申请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各级配合工程施工。

5、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完整、合法。

6、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结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三)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计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

2、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

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处理。

3、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总体评价报告,并经总监签字。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对其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当在取得岗位证书后下岗,其他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岗位技能要求。

3、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4、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进行质量预检和复检。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发生质量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应在24小时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5、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由建设(监理)单位负责检查落实,并将返修结果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经加固处理的,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或经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对加固施工质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将评估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6、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报告。

(五)监督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

2、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监督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

3、监督机构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监督机构每次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必须撰写监督记录,需要有关单位在监督记录上签字的应予配合。

监督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由建设单位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并及时将整改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监机构应签署接收人姓名和接收时间。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应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注:

上述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编号2013—210

 

洛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建设单位:

建业住宅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建业美茵湖高尔夫花园五期52#商业楼

 

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根据监督注册登记洛市建监字[2013]第210号,由我站对建业美茵湖高尔夫花园五期52#商业楼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为保证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活动的开展有章、有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督计划:

一、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该工程为框架2层,工程规模总面积为6752.2m2,工程地点洛阳新区美茵街与英才路交叉口。

本工程建设单位是建业住宅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是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勘察分院,设计单位是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计划编制依据

编制本计划的依据主要是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图纸、变更及审批意见)、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负责监督的组织

该工程监督工作由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洛南监督室负责。

四、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

1、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建筑构配

件及预拌砼生产等单位的资质以及参建各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

符合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3、我站选派张柏兰赵阳李海涛同志为本工程的监督员,请配合工作。

联系电话63262661监督站地址洛阳市凯旋西路建设大厦17楼。

4、本计划书由建设单位负责分发给工程参建各方在会签栏签章后,交回质监站一份。

附:

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会签:

 

建设单位:

(公章)施工单位:

(公章)

 

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监理单位:

(公章)

质量负责人:

 

质量监督员:

张柏兰赵阳李海涛签发人:

(公章)

2013年4月25日

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2、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4、实行结构及室内环境检测制度。

结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监理)单位持结构工程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结构工程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经备案审查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竣工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的将竣工验收通知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备案管理部申请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各级配合工程施工。

5、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完整、合法。

6、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结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三)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计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

2、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

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处理。

3、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总体评价报告,并经总监签字。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对其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当在取得岗位证书后下岗,其他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岗位技能要求。

3、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4、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进行质量预检和复检。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发生质量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应在24小时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5、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由建设(监理)单位负责检查落实,并将返修结果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经加固处理的,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或经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对加固施工质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将评估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6、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报告。

(五)监督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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