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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长在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上的讲话

篇一:

涉企收费检查初探

涉企收费检查初探

一、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意义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推动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

当前经济进入了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回落到中高速,在转型期间由于产能过剩、需求不足、成本持续上升造成了企业利润大幅下降。

适时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简政放权,挖掉乱收费的“病根”。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是推进简政放权的一部分。

近年来,简政放权措施,特别是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取得重大成果,激发大众创业热情的效果明显。

但在某些地方,行政审批取消带来的涉企行政性收费也随之取消后,其中一些“变身”成服务性收费,仍旧是企业甩不开的负担。

通过涉企收费检查,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行政审批前置、市场监管和准入等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从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转变政府职能,立规矩、建机制,用依法、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扼制“任性”收费,挖掉乱收费的“病根”。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涉企收费部门众多,收费项目繁杂,涵盖范围广,作为涉企收费的收费对象,企业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由于对政策文件把握不到位,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开展涉企收费检查,规范涉企收费秩序,落实涉企收费政策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措施。

(三)、规范涉企收费,提升服务型政府形象。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迫切需要。

通过开展涉企收费检查,有效规范收费行为,让企业切实感受到政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行政作为,有利于树立企业信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201X年涉企收费检查发现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桂价查【201X】96号)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201X年4月2日《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检查第二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涉企收费第二阶段专项检查的通知》(桂价查【201X】4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物价局组织检查组对我市及所属县(市)

的住建、交通、环保、工商、消防五个部门201X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开展检查。

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自立项目乱收费

例如某市环境监测站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委托

监测单位和个人收取质控样费,违规收费金额0.4万元。

(二)、扩大收费范围乱收费

例如某县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违反相关文件规定对其辖区内军事设施、中小学教育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0.8元/m2的标准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涉嫌违规收费金额2.91万元。

(三)、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

例如某县环境保护局擅自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排污费,违规收费金额74.99万元。

(四)、收费项目已取消仍继续按原项目收费的乱收费例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200元/m2的标准对县城总体规划内的街道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外墙建设押金,违规收费金额58.3万元。

三、乱收费的原因分析

对此次检查出的乱收费行为,经分析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为了弥补经费不足

目前,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大部分部门、单位的收费

属于预算外收入管理,实行谁收费、谁所有、谁使用的办法,一些事业单位在财政供给经费上实行的是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收取的费用用于弥补成本。

由于政策和资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资金使用上有了较大的灵活性,从而激发了一些收费主体竞相以各种名目乱收费。

例如某市环境监测站在开展环境监测时除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字[201X]301号)文件规定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收费外,额外向委托人收取质控样费。

该单位负责人解释:

由于近年来环境监测用到的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但收费标准还是按照201X年核定的标准收费,为了弥补成本,不得已向委托方多收费。

(二)、业务不熟悉

一些单位由于人员流动频繁、对收费文件学习少原因,负责收费的人员对业务不够熟悉,导致乱收费。

例如某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计费的工作人员在参加收费软件学习时,将讲解的例题的数据理解成收费标准,录入到他们的收费系统中,导致两项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没有按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向企业多收费70多万。

(三)、处罚力度不够。

从我们每年的工作结果看,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对收费主体年度收费情况的年审等,也查处了一些乱收费的

单位,有的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面也大,但在处理中,就会出现一是上面的干预和说清,二是来自周围的无形压力,三是违法单位的恶意抵制,四是只对收费主体进行经济处罚,而对收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很少进行经济处罚,更谈不上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党政行政处分,其结果是违纪金额大,处罚金额小,表现为检查难,处理更难,最终反映出的是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对违法者起不到惩治教育的作用。

四、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

(一)、增强意识,树立观念。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我们必须从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大事、要事和急事来抓,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二)、建立约束机制,规范收费行为。

1、建立健全收费主体内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2、加强对收费人员政策学习教育,提高自律意识,从内部把好收费关;

3、涉及面广的收费主体,要在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既便于自身工作,又便于群众监督。

(三)、加强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1、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价格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篇二:

县涉企收费清单

潜山县涉企收费清单

二、县公安局

-2-

-3-

-4-

-5-

篇三: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201X-12-29)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1X〕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

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取消和停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201X年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布和停止征收100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X〕78号),自201X年1月1日起执行。

201X年8月26日,《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

目的通知》(苏政发〔201X〕78号),决定自201X年9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59项(按收费项目目录末级项目口径统计为9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规范

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2项,共计123项。

其中,涉及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末级收费项目

58项(取消项目42项、停收项目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

201X年9月17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

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1X〕74号),对相关事

项进行具体部署。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及时注销有关收费许可证;规范调整的62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正式文件公布之后,再作相应调整。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

二、市政府取消、暂停、调整部分收费项目

(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海员证(含加急)证书工本费、海员适任证书工本费(含海船及内河船舶)、船员

专业培训合格发证工本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船员服务簿工本费。

(责任单位:

市交通局)

(2)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责任单位:

市卫生局)

(3)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责任单位:

淮安工商局)

2.经营性收费

(1)市房地产测绘事务所向新建商品房购房户收取的配图资料费。

(责任单位:

市房管局)

(2)经济适用房管理费。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在编人员的人员经费和保障性住

房管理项目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后,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责任单位:

市房管局)

(3)解困房管理费。

(责任单位:

市房管局)

(4)办理产权登记时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收取的2‰按揭综合服务费。

(责任单

位:

市房管局)

(二)暂停征收部分收费项目

1.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

2.个体工商户补(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责任单位:

淮安工商局)

3.企业注册加急登记费、企业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工商企业年度检验收费。

(责任单位:

淮安工商局)

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责任单位: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清真食品认证费。

(责任单位:

市民族宗教局)

6.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

包括:

经营许可证、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

驶员培训结业证、客运线路标志牌卡、车辆维修出厂合格证、特殊车辆准运证、营运车辆审

验防伪标贴。

(责任单位:

市交通局)

7.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责任单位:

市水利局)

8.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年检费。

(责任单位:

淮安药监局)

9.林权证证书工本费。

(责任单位:

市林业局)

1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计量考评员(检定员)证书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计量授权证书费、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产品质量检验员证书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费。

(责任单位:

淮安质监局)

1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性许可收费。

包括:

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锅炉安

装许可证、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检

验许可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许可证、化学清洗单位许可证、气瓶设计审查费。

(责任单位:

淮安质监局)

12.房屋交易手续费中的房屋租赁手续费。

房屋交易手续费要纳入财政管理。

(责任单位:

市房管局)

(三)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减半征收以销售额为缴纳基数的防洪保安资金。

(责任单位: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降至50元/人。

(责任单位:

市卫生局)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查费按照省定分档幅度标准下限执行。

(责任单位:

市卫生局)

(4)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照省定分档幅度标准下限执行。

(责任单

位:

市水利局)

(5)人防建设经费中的人防经费(按人头征收部分)改按13元/人?

年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

市人防办、市地税局)

(6)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

路挖掘占用费中的建设性占道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省定标准减半征收建筑垃圾处理

费、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预收款,待项目建成

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责任单位:

市城建办、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

房管局、市财政局)

(7)对环保“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按省定标准减半征收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8)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审查费、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检验收费、电站锅炉化学清洗

验收检验收费、医用氧舱检验收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收费等6项收费按省定标准

50%收取。

电站锅炉水质检测收费按省定标准90%收取。

(责任单位: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2.经营性收费

(1)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服务费和防伪印章费降低40%征收。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

(2)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按省定标准低限50%收取,并纳入

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责任单位:

市建设局)

(3)免收外地施工企业应缴3%劳保统筹费中的1.1%。

(责任单位:

市建设局)

(4)市气象局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费降低10%执

行。

(责任单位:

市气象局)

(5)房管局在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由市冲浪房产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信息(或

软件)技术服务费降低30%收取。

(责任单位:

市房管局)

(6)办理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时由房管局所属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标准降低

至0.5‰。

(责任单位:

市房管局)

(7)工商企业登记年检等代理代办服务费按照省定标准下限的70%执行,市工商事务

咨询服务中心要逐步与淮安工商局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

(责任单

位:

淮安工商局)

(8)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按省定基准价格下限标准的50%执行。

环评工

作要尽快与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脱钩,市环保局负责培育2家以上

环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9)降低规划测绘服务费收费标准。

其中:

1:

1000数字化地形图收费标准降至70000

元/平方公里,数字化管线图收费标准降至10000元/公里,信息技术服务日照分析收费标准

降至1500元/幢,建筑物放线(含建筑物竣工测量)收费标准降至201X元/件,管线工程竣

工测量收费标准降至3000元/公里。

(责任单位:

市规划局)

(10)减半征收土地抵押服务费。

(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

(11)降低房地产再抵押评估费。

贷款抵押物评估有效期放宽到1年以上。

企业抵押权

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即再抵押),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和公

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在不超过首次评估费收取标准的30%幅度内计收评估费,每

宗土地和房屋抵押贷款评估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

各商业银行应本着自愿原则,就抵押物保

险事宜与贷款企业进行协商,企业已办理的保险能够保证抵押物安全的,银行不得要求企业

再次保险。

(责任单位:

淮安银监局、市物价局)

(12)锅炉热工测试、燃烧机效率测试委托检验收费按省定标准50%收取。

(责

任单位: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开制度

1.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谁收费,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固定的收费公示牌、公示栏、

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收

费对象、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加收费政策透

明度。

2.坚持亮证收费,严格执行企业缴费明白卡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不亮证

或者不填写《登记卡》的,付费者有权拒付有关费用。

(责任单位:

市物价局)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

1.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文件规定,凡国家、省、市已经明确取消或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

一律不得收费。

2.本意见未涉及的省以上规定必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上下限幅度的,一

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收费行为

1.市场中介组织要与主管的行政机关或挂靠单位在机构、人员、职能、办公地点、财务上完全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

中介机构和主管部门行政上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任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中介机构办公地点与主管机关完全分开,不得在主管部门服务大厅设置代理窗口。

2.严禁在无法律法规、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将行政管理职能和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审批事项的前期工作)交由中介组织(包括其下属事业单位)代行,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借此搞强制摊派、培训、考核、评比并收取费用。

3.严禁将自愿原则的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作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发照、年检等)的前置条件或额外附加义务;或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管理性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迫企业或个人接受,实施强制收费。

4.严禁政府部门把市场中介组织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

(责任单位:

市监察局、市编办、淮安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

(四)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

1.严禁在政策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凭借主管部门行政权力,把入会或缴纳会费作为办理证照、年审等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搞强制入会或强制收取会费。

2.严格执行会费备案审查制度。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的要求,会费标准的制订需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经半数以上同意并报财政、民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方为有效,否则视为强制收费,财政部门不予发放票据。

财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会费标准制订程序和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社会反映强烈且收取金额较大的会费项目,财政、民政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既能满足社团本身活动需要,又不会造成会员、企业过重负担的原则,制定指导性会费收取标准,在201X年3月底前,将会费标准降到合理水平。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规范公共服务行业服务行为

1.水、电、燃气、蒸汽等公共服务行业要主动增强服务意识,按照全省最低价格收取初装费(外接工程费用)和产品使用费。

(责任单位:

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淮安供电公司)

2.消防设施施工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适当降低企业消防器材送检率,检验合格的样品要及时返还给企业。

(责任单位:

市消防支队)

3.任何单位不得借工程验收之机向服务对象摊派任何费用。

(责任单位:

市各有关部门)

(六)严格控制强制性培训收费

1.涉企法定培训应当严格执行省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收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2.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组织的涉企培训,财政或上级部门未安排培训经费或安排培训经费不足的,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办班单位承担。

个别单位承担办班费用确有困难需特批收费的,应当由物价、财政部门对其收费依据、标准进行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行举办的培训收费,必须凭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手

续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备案手续。

否则,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上述意见抓好落实工作。

对本部门所有收费项目认真梳理,凡涉及到本部门需要取消、暂停征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要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对其他“以费养人”的收费项目,要主动取消;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取。

对涉及省级及以上分成收入的部分收费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做好工作,争取免缴,切实控减企业负担。

(二)各责任部门要在201X年3月底前对本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至第六款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财政、物价等收费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各部门各单位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做到工作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整改规范到位。

(四)对于拒不执行本意见规定,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负担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意见适用于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其他县(区)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X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府性基金项目

2.市政府取消和暂停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

收费项目

3.市政府降低收费标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项目

4.市政府降低收费标准的部分经营性收费项目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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