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治理常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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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治理常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暂行规定

枣庄市治理常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暂行规定

1总则

1.1为有效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1.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

1.3本《暂行规定》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2基本规定

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暂行规定》的规定。

2.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成本。

2.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措施和效果列入监督重点。

2.5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5.2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5.3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建设单位

3.1.1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应将通病防治情况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应明确通病防治效果的奖罚措施。

 

3.2设计单位

3.2.1在住宅工程设计中体现相应的通病防治设计措施。

3.2.2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施工单位

3.3.1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及《工期控制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

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检测。

3.3.3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根据经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监理单位

3.4.1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大纲的要求任命项目总监,组成专业配套的项目监理机构,并报质监部门备案。

3.4.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4.3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4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5工程完工后,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设计

4.1.1住宅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住宅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50。

4.1.2砌体住宅长度大于40m时,宜设置变形缝。

4.1.3砌体工程的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宜小于120,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隔不大于1.3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

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φ8。

 

4.1.4顶层圈梁高度不宜超过240。

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4.1.5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必须预埋。

压顶钢筋必须与主体锚固,锚固长度不小于240。

4.1.6外墙应采取满足节能设计要求的保温措施。

4.1.7屋面应进行保温设计,其传热阻不得小于1.26m2/W。

 

4.2施工

4.2.1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

4.2.2粉煤灰砖、加气砼砌块的出窑停放期宜为45d(不应小于28d),上墙含水率宜为5%~8%。

严禁干砖上墙。

4.2.3严格控制砂浆和易性,砂、水泥、水应按配比报告准确计量、机械搅拌,严禁使用落地灰。

 

5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5.1设计

5.1.1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

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

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5.1.2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以下简称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一般不应小于120㎜(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100㎜)。

砼现浇楼板宜采用直径小、间距密的配筋方式,钢筋应采用延伸率大的一、二级钢。

5.1.3屋面及建筑物两端的房间及跨度大于3.9m的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直径不宜小于8。

外墙转角处现浇板上部应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的数量不应少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1.5m。

5.1.4在现浇板的板宽急剧变化处、大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直径不应小于6,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

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截面积的0.15%。

5.1.5现浇板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

5.1.6住宅长度大于40m时,宜在楼板中部设置后浇带。

后浇带两边应设置加强钢筋。

5.1.7各类预留管线应尽量在圈梁及墙体内敷设,必需在楼板内敷设的管线应尽量避免交叉,交叉布线处应采用线盒,线管的直径应小于1/3楼板厚度,沿预埋管线方向应增设φ4@150、宽度不小于450的钢筋网带。

严禁水管水平埋设在现浇板中。

 

5.2施工

5.2.1现浇板的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

5.2.2混凝土应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能好、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应低于8%。

5.2.3预拌混凝土的含砂率应控制在40%以内,每立方米粗骨料的用量不少于1000㎏,粉煤灰的掺量不宜大于15%。

5.2.4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坍落度不应大于150。

5.2.5严格控制现浇板的厚度和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

负弯矩钢筋及钢筋网片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500㎜的钢筋马凳,在浇筑混凝土时保证钢筋不位移。

5.2.6现浇板中的线管必须布置在现浇板板厚中间位置,施工中应采用可靠措施保证线管不下垂。

5.2.7现浇板浇筑时,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两次压抹。

5.2.8现浇板浇筑后,应在12h内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5.2.9现浇砼板在浇注后五日(120小时)内,除进行正常的养护工作外,不得进行后续施工,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严格控制荷载。

5.2.10支撑模板的选用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边支撑立杆与墙间距不得大于300,中间不宜大于800,并经总监审批。

根据工期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模板,保证按规范要求拆模。

5.2.11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后浇带的位置和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后浇带应设在对结构受力影响较小的部位,宽度为700~1000。

后浇带的混凝土浇筑应在本层结构浇筑60d后进行,浇筑时宜采用微膨胀混凝土。

 

6外墙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6.1设计

6.1.1外墙粉刷层宜掺入聚丙烯抗裂纤维。

6.1.2外墙涂料层宜选用吸附力强、耐候性好、耐洗刷的弹性涂料。

6.2施工

6.2.1外墙粉刷应使用含泥量低于2%、细度模量不小于2.5的中粗砂。

6.2.2外墙涂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抽样检测。

6.2.3抹灰工程不得使用过期水泥,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须合格。

6.2.4外墙洞眼应按规范留置,采用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

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

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加强养护,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6.2.5外墙粉刷基层应采用人工凿毛或界面剂抹砂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应进行喷水养护。

基层平整度偏差超标时,应进行局部凿除(凿除时不得露出钢筋),再采用水泥砂浆进行修补。

6.2.6外墙抹灰前应检查架眼堵塞情况并清除墙面污物,并提前1d浇水湿润。

6.2.7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的处理应符合墙体防裂措施的要求。

6.2.8外墙抹灰必须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施工时每层厚度宜控制在6~10,严禁撒水泥面压光。

外墙粉刷各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设置在混凝土梁、柱中部。

6.2.9分格缝应设置在抹灰层的上层,分割条应镶嵌密实。

6.2.10外墙涂料找平腻子的材料应符合要求,分层找平,厚度不应大于1。

6.2.11外墙面砖嵌缝必须采用勾缝器具抽压出浆至密实。

6.2.12滴水线粉刷应密实、顺直,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的现象。

 

7门窗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7.1设计

7.1.1门窗设计应明确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三项性能指标。

7层及7层以上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4级、水密性能不宜低于3级;1~6层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3级、水密性能不低于2级;其性能等级划分应符合7106(7107、7108)-2002的规定。

7.1.2门窗拼樘料必须进行抗风压变形验算,拼樘料与门窗框之间的拼接应为插接,插接深度不小于10。

7.1.3塑钢门窗型材必须使用与其相匹配的衬钢,衬钢厚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作防腐处理。

 

7.2施工

7.2.1门窗制作应工厂化生产,安装前应进行三项性能的见证取样检测,安装完毕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7.2.2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墙洞尺寸进行复核,用防水砂浆刮糙处理,然后实施外框固定。

间隙用填充材料填嵌密实。

7.2.3外墙面层为粉刷层时,打胶前应将密封胶处涂料清理干净,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密封胶。

7.2.4门窗框外侧应留5宽的打胶槽口,打胶面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密封胶,且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

 

8监督管理

8.1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是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目标责任制度的建立及施工过程的实施情况;二是监督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8.2加强实体质量的监督,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监管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别是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环节,加大对基础、主体的监督频率,确保结构安全。

建立简报制度,定期通报通病防治情况。

 

8.3实施竣工前检查。

建筑工程在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正式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标准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对未实施竣工前检查或虽经检查但达不到设计文件、规范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提交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8.4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未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本《暂行规定》施工的工程,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8.5质监部门对每个在建工程建立一份档案,对工程的责任主体单位、参建人员、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记录在案,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按照本《暂行规定》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的,发生质量通病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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