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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

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申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组织部门要制定有效管理流动党员的措施。

中央组织部在年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流动党员管理的基本规范。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

其中外出时间较长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人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外出时间较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短期外出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组织部于年月下发了《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兀决定从年月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一些地方采用外出党员管理证、管理手册等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是,仅靠个别地方发放有关流动党员管理的证件,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客观要求。

试行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党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登记发放,作力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一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发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

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

特殊情况末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一短期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二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三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四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组进行管理。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

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

通常情况下,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因私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

  )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回来后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的处理。

  )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且又无问题者,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在必要时也可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还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其组织生活问题的处理。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

如果是预备党员,其在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党组织对外出党员的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至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短期外出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三党员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

对外出时间在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四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

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五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

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六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七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八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

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九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十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以上各项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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