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机关绩效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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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机关绩效考核实施细则.docx

县级机关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县县级机关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县委、县政府《××县县级机关和乡镇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绩效考核的组织

县级机关绩效考核工作由绩效考核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绩效考核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的确定

建立县级机关绩效考核指标库,考核指标实行网上认证和公布。

除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指标和动态指标外,县级机关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相对固定。

对县级机关考核评比实施扎口管理。

除综合绩效考核外,未经绩效考核指导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县级机关实施考核奖励。

对年度确需开展绩效考核的项目,报经绩效考核指导委员会同意后,纳入次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对条线要求确需单独实施专项考核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资金实施奖励。

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指标由授权的重点工作牵头部门管理员定期发布和维护,责任分解的考核指标必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和协同单位的职能工作重点指标库中,并及时更新和通报。

动态指标由县绩效考核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通过相关程序审核后,及时补充到考核对象动态指标库中。

绩效考核指标一经确定和网上公布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考核对象提出申请,报县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绩效考核的方法

县级机关绩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专业考核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中日常考核、专业考核和综合评议占整个百分考核的15%、60%和25%。

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只参加综合评议。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主要通过明查暗访、举报投诉查处,以及考核主体督办反馈等途径组织实施。

由各考核主体根据评分细则,通过网上考核系统在线数据收集扣分,并通报反馈。

日常考核重点考核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工作目标、重大工程推进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及政务公开情况,县领导批办件的办理及反馈情况,群众信访投诉(包括政风行风热线交办件)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县委、县政府召开重要会议的会风会纪情况,文明执法、规范收费(杜绝“三滥”、“三乱”)情况,政府职能转变等。

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除按照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外,还要责成相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对问题严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

绩效考核办公室将日常考核情况通过《督查专刊》等进行通报。

(二)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一般在年终集中封闭进行。

集中考评时组成审核组,由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并吸收统计、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参与,对参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争先创优创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的审核认定。

从成员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对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集体定档和考核打分。

从县人大、政协机关以及县特邀监察员队伍中抽调人员,并适当邀请一些考核对象的代表参与,组成督查组对考评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1、自查小结。

各考核对象对照年度绩效考核计划方案,对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通过党政网上报县绩效考核办公室并公布。

县直单位自查报告要逐项阐述绩效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同时重点申报完成该项工作的争先创优创新成果。

争先创优创新成果不唯奖状、证书,可以综合反映量化指标在市内的位次,也可以提炼在指标实施过程中的典型事例和做法。

一项部门职能对应的工作最多申报一项争先创优创新成果。

县(市)区上报考核指标实际完成额即可。

2、调查核实。

工作目标实绩在全市、省内及全国的位次,以上级部门文件和统计部门核定的统计报表为认定依据。

其中,具有审批、执法、服务等职能的部门需提交市、省内其它兄弟县的相关指标体系,以此来衡量在市、省的位次。

工作举措及成果在市以上工作会议上作专题交流的,以会议通知及会议交流材料为依据。

受到国家、省、市及所属部门表彰奖励的,以获奖通知、证书、奖牌或奖杯为依据。

对考核对象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缺少有力证据的证明材料,一律不予采纳;对工作未获奖或不评奖,但争先创优成效确实明显的,在认真研究、客观分析、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尽量采纳部门的工作成果;对经核查证实被考核部门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的,进行严肃处理,被考核部门在该项目上的考核一律不得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资格。

3、考核打分。

对县级机关部门考核打分,不仅要纵向比较本系统内各单项目标完成实绩在市内、省内的位次,而且要横向比较在全县所有考评单位中全面争先创优的实际成效;不仅要考核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而且要综合分析部门绩效、部门争先创优和创新成果的层次、影响力、贡献率,着重评比工作成绩对渠县社会经济的实际贡献大小。

部门年度目标、工作举措及成果与往年比较有新的创造和突破、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实施结果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指单项工作成果在省厅委办局获得表彰和奖励),或在市内名列前3名,或在市内比较位次前移2位以上(以权威部门统计报表为准),或在市以上工作会议上作专题交流(不包括全面综合性工作材料),或得到市委、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表彰奖励,或从发展大局着想善于变通,积极、主动、创新服务,在推进全县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

符合以上条件,由考核组在单项目标标准分值的90%~100%的范围内(A档)进行打分。

在A档中,根据部门申报的争先创优成果,综合分析成果的层次、影响力和贡献率,分析部门制定目标的态度和水平,分析目标实施的难易程度,在集体研究确定A+、A、A-三个打分段,由考核小组成员在确定的分段范围内进行无记名投票打分。

部门职能工作目标定位不高,重点不突出,虽完成年度目标,但完成实绩没有体现争先创优、开拓创新、跨越发展要求的,由考核组在该项目标标准分值的80~89%的范围内(B档)无记名投票计分,B档再细分为B+、B、B-三个打分段。

未完成年度目标的,按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对应占比折算计分,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标标准分值的80%(C档)。

(1)加分

第一、获奖加分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含“两办公厅”)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

获得省委、省政府(含“两办公厅”),中央机关、国家部委(局、领导小组)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8分。

若分等次奖励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按0.8分、0.5分、0.3分加分。

获得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5分。

若分等次奖励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按0.5分、0.3分、0.2分加分。

获得县委、县政府(含“两办”联合行文),市委办、市府办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3分。

若分等次奖励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按0.3分、0.2分、0.1分加分。

上级表彰奖励县委、县政府的,县级牵头部门按相应标准的150%加分。

县级部门在全市同行业综合考核排位第一名的,加1分;排位在第二名的,加0.8分。

县级部门在全市同行业综合考核排位位次比上年度上升一位的,加0.3分;上升二位以上的,每位次另加0.1分。

加分总值不超过0.7分。

通报表彰按同级别最低档次加分,同一奖励项目按最高级别加分。

获奖加分不超过5分。

第二、创造性工作加分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或在中央、省、市党委、政府机关内部刊物刊登本单位、本系统创造性工作推广、交流材料并产生较大影响的,按获得同级通报表彰加分。

因单项工作突出,被县委、县政府授予突出贡献奖的,每项加1分。

创造性工作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扣分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含“两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5分。

受到省委、省政府(含“两办公厅”),中央机关、国家部委(局、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3分。

受到市委、市政府(含“两办”)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1分。

受到县委、县政府(含“两办”)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0.2分。

凡上级通报批评县委、县政府的,县级牵头部门按相应标准的150%扣分。

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扣分。

(三)综合评议

  1.县领导考核。

县领导考核得分占综合评议的30%。

县四套班子领导对所有参评部门绩效状况进行考核,取其平均分。

  2.社会评议。

社会评议得分占综合评议的70%。

合理确定不同层面的社会评议代表名额,进一步扩大群众的参与面和参与度,更多地邀请基层、企业、群众参与考核部门绩效。

社会评议意见由授权的考核代表通过网上提交,满意度评价结果自动生成部门社会评议得分。

充分吸收和正确处理社会评议意见,对未注明具体原因或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不满意”票一般不予采信,体现社会评议工作的客观公正。

对社会评议中各界代表提出的文字意见,进行分类整理,原汁原味地反馈给相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

四、考核结果的认定

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排位在前25名的县级部门被确定为先进单位,前五位为“最佳办事单位”。

综合考评位次比上年前移10位以上的,获“争先进位奖”。

条管部门中,按综合考评得分高低,产生2个左右的“优质服务奖”。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奖励

1.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排位在前25名的县级部门被确定为先进单位。

奖项、奖金设置为:

一等奖5名(最佳办事单位),各奖现金5万元;二等奖8名,各奖现金3万元;三等奖12名,各奖现金2万元;获“争先进位奖”的部门奖励现金1万元。

县纪委、县委办、县人大机关、县政府办、县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人武部政工科不参加排名,但考核得分高于或等于县级部门排位前25名的,可一并确定获奖等次,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获奖县级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按照总额的20%提取,其余部分的分配使用由各县级部门自行确定。

  2.县级部门(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在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或给予行政奖励以及干部晋升、调级、任用时,要把绩效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获得绩效考核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评选优秀等次公务员的比例可达到18%。

  

(二)惩罚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落实不力,重要目标任务完成差,严重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

(2)本单位、本系统出现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

(3)本单位、本系统发生较大和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本单位、本系统因工作缺位或工作不力,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5)本单位、本系统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6)本单位、本系统发生恶性涉农案件的。

(7)本单位、本系统职工严重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

2.年终考核排名末3位且得分在90分以下或因工作不力影响全县未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的县级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任人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县委、县政府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其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一般工作人员评选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高于12%。

年终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末三位且得分在()分(待定)以下的县级部门,县委将对其领导班子作组织处理。

年终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末三位且得分在()分(待定)以下的上级直管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且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目标考核情况。

 3.对在年终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县委、县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取消其综合目标考核奖,并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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