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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协议

篇一:

合同法练习题及解析5-7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二、多选题

1.甲(卖方)与乙(买方)于201X年1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月10日发货,乙于同年2月18日前付款,由丙接受乙的委托提供保证担保,但丙与乙约定仅对甲这个特定债权人提供保证。

至同年3月1日,甲通知乙和丙已将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

通知要求乙向丁还款,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已知条件,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

A.因当事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合同债权转让无效

C.合同债权转让有效

D.丙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答案】CD

【考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解析】

(1)“当事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约定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不包括债权人,因此,该约定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

故排除A项,肯定D项。

(2)本案合同债权的转让,是金钱债权的转让,没有无效事由,因此排除B项,肯定C项。

2.关于合同的变更,下列命题是错误的:

()

A.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B.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的,推定未变更

C.严格意义的合同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

D.主合同变更,应该取得保证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答案】ACD

【考点】合同的变更

【解析】

(1)合同法规定了法定变更权,如第308条,故选择A项。

(2)B项出自《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故不选B项。

(3)主体的变更是合同的转让,故C项命题错误,选择C项。

(4)主合同效力并不取决于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D项命题错误,选择D项。

3.张某欠李某5000元,经李某同意,张某把其债务的1/2转移给周某承担。

()

A.这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B.这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C.保证人赵某不知情,其有权拒绝履行债务

D.保证人赵某不知情,其有权拒绝5000元转移出去的2500元债务

【答案】AD

【考点】债务承担

【解析】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对转移出去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免责,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重复的债务承担,是指加进来一个连带债务人。

故选择A项,排除B项。

(2)保证人只对未经其同意转让出去的债务免责,剩下的2500元,其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故排除C项,肯定D项。

4.关于变更,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

A.标的物失去同一性,不是变更,而是更新

B.无效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C.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一方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对方变更合同

D.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

【答案】ABC

【考点】合同的变更

【解析】

(1)更新是消灭旧债务产生新债务,两项债务之间没有连续性。

如双方协商一致,把买卖汽车改为买卖摩托车。

故A项正确。

(2)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有效。

故肯定B项。

(3)合同法规定了单方变更权,如第308条的规定。

故C项正确。

(4)严格意义的合同变更是对内容的局部调整,故排除D项。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单选题

1.甲方难以向乙方履行,即将债的标的物(一枚钻戒)提存,在提存期间提存物被盗,其后果由:

()

A.债权人承担B.债务人承担C.提存人承担D.提存机关承担

【答案】D

【考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解析】提存合同有保管和为第三人利益的性质,且为有偿保管,被盗的事实说明保管人提存机关未尽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由提存机关承担后果。

故肯定D项,排除其他各项。

2.对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不影响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B.不影响合同结算条款的效力

C.不影响合同清理条款的效力D.不影响当事人要求强制执行的效力

【答案】D

【考点】合同解除

【解析】

(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解除是终止的一项原因。

故排除A项。

(2)《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解除是终止的一项原因。

故排除B、C项。

(3)选择D项。

因为解除的效力就是消灭履行效力。

3.甲欠乙的钱10万元,乙欠丙的钱20万元,均已到期,由于乙迟迟不行使债权,现在丙向法院提起对甲的代位权诉讼,而丙曾欠甲5万元也已到期未还。

则下面关于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向丙主张抵销权,并可附条件

B.甲可以在乙提出代位权诉讼时在诉讼中向丙主张抵销权

C.甲只能在代位权胜诉之后才能向丙主张抵销权

D.丙对乙的债权不成立的抗辩只能由乙对丙行使,而不能由甲行使

【答案】C

【考点】抵销权和代位权

【解析】根据《合同法》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本案中,丙可以向甲行使代位权。

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达到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代位权和抵销权的性质特点,行使抵销权不能附条件和期限,故A选项错;在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不能直接行使抵销权,因为抵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互负特定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而诉讼中债权人和次债务人的债务还不确定,而一旦债权人胜诉,法院判决了确切的债权数额后,当事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故B错,C正确;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因而,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不成立的抗辩,可以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行使故D项错误。

【应注意的问题】代位权行使中的抵销权问题。

二、多选题

1.同一合同之债消灭的原因有:

()

A.履行B.免除C.抵销D.违约

【答案】AB

【考点】债的消灭

【解析】

(1)依据《合同法》第91条、第105条的规定,A.B项正确。

(2)同一合同之债不能用抵销的方式处理,否则合同就不可能产生效力。

故排除C项。

(3)违约本身并不能消灭合同之债。

比如,当事人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故排除D项。

2.我国合同法:

()

A.直接使用“根本违约”、“重大违约”的术语

B.实际承认“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分类方法及对解除的意义

C.实际承认“根本违约”的概念,对限制解除权的滥用具有积极意义

D.“根本违约”实际上是违约方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剥夺了相对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

【答案】BCD

【考点】根本违约、重大违约

【解析】

(1)我国合同法未直接使用“根本违约”、“重大违约”的术语。

故排除A项。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B项正确。

(3)C正确。

非根本性违约(轻微违约)一方不得通知另一方解除。

(4)D正确。

“根本性”违约使相对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列哪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

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C.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经催告仍未履行

D.预期非根本性违约

【答案】BC

【考点】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析】《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选择B.C项,排除A.D项。

4.下列关于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在货物托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返还货物,能够提供正当理由的,无须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到的损失

C.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需要特定理由。

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D.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答案】AC

【考点】任意解除权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所以B项错误。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所以A项正确。

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所以C项正确。

同时仓储合同中,没有任意解除权。

所以D项错误。

5.下列关于合同的解除说法正确的是:

()

A.标的物不符合履行要求,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B.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效力及于从物

C.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D.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答案】BCD

【考点】合同的解除

【解析】《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故A错误。

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

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故B正确。

第165条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故C正确。

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故D正确。

6.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1X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

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

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考点】抵销权

【解析】《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因此正确答案是BC。

A错误,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18日生效。

D错误,丙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章违约责任

一、单选题

1.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

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考点】违约责任

【解析】由第三人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这是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并不是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人的违约,是对债务人的违约,应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若打民事官司,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不能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A为正确答案。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因将苹果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答案】C

【考点】违约责任——违约金与定金

【解析】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另一方的货币。

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

定金是预交的违约金,但对定金的数额法律有限制(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因此定金又不具备违约金完全弥补损失的功能。

定金是不充分担保,定金罚则的适用不足于弥补损失时,还可以再适用赔偿金。

本案中,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

二、多选题

1.《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A.债权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B.债权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允许

C.债权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允许

D.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管辖

【答案】AD

【考点】违约责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故肯定A、D项,排除其他各项。

2.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

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要求谁承担何种责任?

()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

【考点】违约责任

【解析】甲与商家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甲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商家违反了其质量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A正确。

厂家生产的车辆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故C正确。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法理,下列违约责任形式不能并用:

()

A.违约金与定金B.继续履行与定金

C.赔偿金与违约金D.定金与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答案】ABCD

【考点】承担责任的方式

【解析】

(1)《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会,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故选择A项。

(2)定金适用于不履行,继续履行是履行,二者矛盾,不能并用,因此选择B项。

(3)未约定违约金时,适用赔偿金,约定违约金但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精神,不能合并适用赔偿金,而只能提高违约金,故二者不能并用,选择C项。

(4)定金适用于不履行,迟延履行是履行,故定金与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不能并用,选择D项。

篇二:

个人移库存单补充协议(提存201X)

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程序及履约要点补充协议

甲方(项目贷款方)

乙方(调资存款方)

鉴于:

甲乙双方已签订(或已就全部条款达成一致)《个人定期存单担保服务协议书》、《股权质押合同》、《银行确认书》(以下统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主协议的操作程序及履约要点,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条件

1、存贷银行:

甲方指定的贷款银行为:

银行支行;甲方指定的存款银行为:

(省、市区)范围内的银行,乙方可于其中任选一家支行存款;存贷银行经确定后不得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

2、存款金额:

甲方要求意向存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本协议约定存款金额人民币万元。

3、存单期限:

3年。

4、咨询服务费(以下百分比的基数为存款金额):

%计万元(其中包括%履约保证金,剩余%贷款到账后支付)。

5、银行确认书:

加盖贷款银行行政公章,行长和业务主管签字(银行行笺纸打印)。

二、操作程序

1、甲乙双方通过邮箱对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进行确认。

《银行确认书》样本由甲方提交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代为确认。

2、甲方人员到达乙方住所地,双方正签全部协议。

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万元提存至共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双方与律师所签订提存协议,由律师所依据提存协议处分提存款。

3、乙方接到律师所已收取提存款的通知后日内到达银行所在地,在符合本协议范围内的存款银行安排存款人开立个人活期账户,并将存款资金汇入该活期账户中。

4、存款资金到账后律师所将提存的履约保证金万元全部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该保证金后立即将存款转为三年定期并将存单扫描件交予甲方,

剩余万元咨询服务费由甲方同时向乙方出具欠款借据。

5、甲方应于乙方存单开出后24小时内安排贷款银行开出《银行确认书》。

乙方人员于上述期限的银行营业时间内前往贷款银行,首先在行长办公室对贷款银行行长及业务主管的身份进行查实。

贷款银行行长及业务主管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任职文件以供查验(上述证明及文件均须向乙方提供复印件)。

身份查实后,各方按之前确认的样本核对打印完毕的《银行确认书》正本,核对无误后甲方贷款银行按正常程序在打印完毕的《银行确认书》正本上加盖贷款银行行政公章,由行长及业务主管当面签署。

贷款银行有关人员应提前备齐资料,签署工作要求一次完成。

6、乙方收到《银行确认书》后日内,甲方与贷款银行派出人员带齐全部资料到达乙方住所地,与乙方安排的存款人就其以存单出质为甲方贷款担保而签订质押合同,具体要求参照主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7、质押合同成立后贷款银行至存款银行办理存单登记止付手续,并在《银行确认书》约定的时限内向甲方发放贷款。

8、存单登记止付手续办讫后24小时内,甲乙双方到有权机关办理甲方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三、履约要点

1、乙方自存款银行开出存单后,甲方须如期安排贷款银行开出《银行确认书》。

该确认书系确保本单业务能够按照各方实际约定顺利履行的必备要件,不可省略与更改。

2、贷款银行有义务监督甲方将借款按期足额用于本协议指定的项目建设,并应写入其与甲方所签订的项目借款合同之中。

3、存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须在乙方住所地签署,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于签署地诉讼实现质权。

4、因甲方系以股权质押形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故在股权出质前后不得抽逃实收资本。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

1、甲方违约责任及赔偿:

乙方履行了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甲方不能按时兑现任何一项付款承诺或/和甲方指定的贷款银行不能按时开出真实有效的《银行确认书》或/和甲方以银行的贷款流程与本协议存在冲突为由而拒不履行约定的操作程序或/和甲方出现其他违反协议条款的情形,均视为甲方违

约;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履行,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对乙方存款资金损失的赔偿而不予退还,乙方仍有权对甲方所欠款项进行追偿。

2、乙方违约责任及赔偿:

甲方履行了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乙方不能按时向存款银行存入资金并开出定期存单或/和乙方存款人不能备齐协议要求的有效证件或/和乙方存款人无故拒绝与贷款银行签署质押合同及办理存单登记止付手续或/和乙方出现其他违反协议条款的情形,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履行,乙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欠款借据作废,存款资金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其他

1、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有关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就事关各方利害的重要条款已互相作出了重点提示,在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本补充协议为主协议的有效补充,与主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与主协议冲突的部分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未涉及到的部分仍按主协议约定执行。

3、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律师所、贷款银行(由甲方代为转交)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有权签署人签署后生效。

争议解决的方式依照主协议约定执行。

甲方:

乙方:

有权签署人:

有权签署人:

年月日

篇三: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

【颁布日期】1995.06.02

【实施日期】1995.06.02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部门规章

【内容分类】公证

【颁布单位】司法部

【内容】

《提存公证规则》经1995年5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

第九条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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