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股权投资金融行业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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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股权投资金融行业报告

 

2015年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股权投资金融行业报告

 

2015年8月

一、行业概述

1、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公司通过受托银行向符合公司信贷政策的企业发放贷款,资金由委托方提供,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和还款方式按期还本付息。

委托贷款期限6-12个月为主,最长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房地产企业贷款视项目开发周期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流通企业按账款回收期和产品生产销售周期确定贷款期限,一般在6-12个月。

2、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的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和良好信用的担保人担保,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借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以房产、汽车、设备作抵押,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借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股权等作质押,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具体贷款额度将由小贷公司结合申请人征信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和担保措施等方面综合考量后确定。

在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的确定上,流通企业按账款回收期和存货周转期确定还款期限,一般在3-9个月;制造企业按产品生产销售周期和应收账款回收期等要素确定还款期限,一般在6-12个月。

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出租人向出卖方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在出租人拥有该标的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一般为中长期)的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到期是否购买租赁物件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售后回租是指设备的所有权人首先将设备以公允价值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以承租人身份从租赁公司租回设备使用。

承租人按租赁合同定期支付租金,期末付清设备残值后可重新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租赁公司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设备的风险和收益相应由承租企业承担和享有。

作为物件所有权人盘活资产的融资手段,售后回租适用于持有设备,但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在不影响企业运营的同时,扩大了资金来源。

售后回租业务发生一般为出租人、承租人及担保方,不存在设备供应商及其他参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关联方作为担保方。

租赁公司发放的实际额度需结合申请人的征信状况、营收盈利和回款周期等经营情况、担保措施和租赁物价值及折旧年限等综合确定。

融资租赁业务期限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和折旧率,综合考虑借款企业的现金流和行业发展前景等要素确定,一般在12-36个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

4、融资担保

贷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与贷款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从反担保方式上划分,债务人为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主要为不动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及保证担保。

5、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涵盖对企业从创立到上市交易等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包括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上市挂牌交易、并购等各阶段。

按照行业惯例,对不同阶段的投资资本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capital)、Pre-IPO资本、并购基金(buyout/buyinfund)、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investmentinpublicequity,即PIPE)。

一般把对上市前企业的权益投资称为一级市场股权投资,主要有创业投资(VCl)、发展资本(DC)、PE资本等,挂牌后的交易投资称为二级市场股权投资。

二、行业准入条件

1、小额贷款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开设小贷公司需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存在一定的准入门槛。

2、融资租赁业务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发布的《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A.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B.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C.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D.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E.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务部2005年1月《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B.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C.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B.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C.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同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为防范风险,为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商务部在2013年公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3、融资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申请设立担保公司,需当经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行业壁垒

1、进入壁垒

(1)小额贷款行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省金融办及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各市、县为其监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等。

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有一定要求,包括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注册资本、董监高任职资格、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规范等。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需要取得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批准,因此有一定的门槛限制。

(2)融资租赁行业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经济、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拟开展的业务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在此基础上,外资融资租赁企业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租赁公司的设立无需取得金融许可证或其他特许经营权,但需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对外商投资有严格要求。

(3)融资担保行业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市、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拟申请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投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审慎经营规则、风险控制、法律法规等业务辅导,出具辅导报告。

投资者在安徽省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可直接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不必经过市、县监管部门层层审核和转报。

但在送交申报材料之前,要接受拟注册地市或县(区)监管部门的投资辅导,并让其出具辅导报告。

市、县监管部门要就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经营和监管政策,以及本区域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对投资者进行宣传和辅导,让投资者对融资担保行业有一个比较客观的全面的了解。

由此来看,担保公司设立无需取得金融许可证或其他特许经营权,但需要工信厅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一定门槛限制。

(4)股权投资行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发布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基金管理人登记填报相关信息、对其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并每月更新报送相关信息。

在新的监管政策下,所有私募基金均需要备案,且将公开基金的相关信息。

根据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各类管理人及各类基金的登记备案、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以及合格投资者等予以了系统、明确的规定。

这对于新创企业构成一定的进入壁垒。

2、资金壁垒

(1)小额贷款行业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因此对发起人的资本要求较高。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在皖北地区、大别山区县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在各市市区和皖北地区、大别山区以外的县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主发起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赢利且每年利润在500万元以上。

由此看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对资金要求较高。

(2)融资租赁行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的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分别为1000万美元和1.7亿元人民币。

因此,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对注册资金有较高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资金壁垒。

(3)融资担保行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确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已经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应通过增资扩股逐步达到。

因此,设立融资担保企业对注册资本有较高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资金壁垒。

(4)股权投资行业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运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即是募资,但近年很多中小型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着“募集基金已投完—已投项目未退出—新基金不进入—不断裁员”的困境,因此募资难成为众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展壮大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

市场新进者面临一定的资金壁垒。

3、对股东、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的壁垒

(1)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规定,各市、县在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时,要严格审核高管任职资格,提醒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选配有金融从业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帮助小额贷款公司选配高素质人才。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人选,要有在金融机构从事2年以上融资管理业务工作的经历,且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各市、县不得核准其任职资格。

由此看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高管任职资格有相关要求,存在一定的壁垒。

(2)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令2010年第3号),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对高管任职资格有相关要求,存在一定的壁垒。

(3)融资担保公司

银监会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掌握任职专业知识。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因此,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对高管任职资格有相关要求,存在一定的壁垒。

4、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良好合作壁垒

银行是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和融资担保等业务的重要融资渠道。

银行对类金融企业放款的要求较高,一般从企业的资产规模、过往业绩及承租方资信等方面综合考量。

在缺乏优质客户和较深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很难获得银行的授信额度。

目前一些大的类金融公司已经积累了较多的优质客户,与银行有较长的合作历史,建立了深入的合作关系,又反过来促进其获得更多银行优质客源,因此新进入者面临与银行合作和客户获取上的困难。

5、人才壁垒

股权投资行业是人才密集型行业,需要有专业的知识、丰富的资本市场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资源。

因此优秀的股权投资专业人才非常稀缺。

各大机构对专业人才的竞争也非常激烈,保证人才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是股权投资机构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重要推动力。

因此,如何在人才紧缺的市场环境下有效的吸纳和引入优秀的人才队伍是制约潜在进入者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行业监管部门及监管体系

1、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行业目前尚无全国统一性的行政监管机构。

根据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监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责任的,方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2、融资租赁业务

根据国家商务部201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

在具体监管机构上,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和经营特点,国家对融资租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并实行不同的监管制度。

我国现在存在三类租赁公司:

第一类是由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包括工银租赁、建信租赁、华融租赁、民生租赁、江苏租赁、交银租赁、招银租赁、国银租赁、外贸租赁、陕西租赁、河北租赁、新疆租赁,及新成立的5家金融租赁公司光大租赁、农银租赁、兴业租赁、昆仑租赁、信达租赁;第二类是由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第三类是万余家内资租赁公司,归商务部及各省市商务厅、商务局监管。

国家商务部是外商投资融资租赁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和行业政策制定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即安徽省商务厅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日常直接监管。

省级商务部门具有以下管理职权:

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③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

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同时,为了实现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国家商务部的指导下,中国融资租赁协会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

统一的行业协会成立将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并根据行业特点,建立信用体系,积极调解融资租赁业务纠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融资担保业务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50号)规定,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成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

2010年3月8日,部际联席会议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部际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部委监管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相关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审批、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市县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由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确定。

同时,各市、县政府是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管理和风险防范。

各市、县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参与建设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管。

4、股权投资业务

国家对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为尚未作出相关监管要求,但对私募股权投资,国家要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2013年6月27日之前,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根据2013年6月27日中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有两个,分别为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

根据中编办的通知,证监会和发改委主要监管责任分别为:

证监会负责订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标准与规范,对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负责统计和风险监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改革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证监会不定期将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统计监测情报通报发改委,发改委发现私募股权基金存在违反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通报证监会予以查处。

根据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监管单位主要为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有权自行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有权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负责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建立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证监会的授权及指导下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银监会、保监会根据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实施一定管理。

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小额贷款业务

目前,针对小贷行业尚未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主,具体情况如下:

颁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政策

颁布机构

主要内容

2008年4月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08]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支付清算管理、会计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和风险监管政策。

2008年5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终止等行为

2008年7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2009年6月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银监会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立村镇银行

2010年5月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2010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明确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

2013年3月

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意见

银监会

明确以更多的激励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013年7月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明确加强引导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小贷公司发展获支持。

2、融资租赁业务

实施时间

法律法规及政策

颁布机构

主要内容

1988年5月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对国际融资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的统一规则的约定,属国际公约

2000年7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000年11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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