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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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总承包人: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乙方概况、分包范围及分包内容
1.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概况:
项目计税方式为:
。
1.2乙方概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
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有效期截止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有效期截止日:
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1.3分包范围及分包内容:
分包范围(楼号、部位等)及分项工程名称
具体分包内容:
(1)工程:
工程特点:
乙方工作内容:
乙方承包的辅材、机具:
(2)工程:
工程特点:
乙方工作内容:
乙方承包的辅材、机具:
第二条工期要求
2.1乙方于年月日进场开始施工,年月日分包工程全部完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2.2主要阶段性节点完成时间:
2.3其他阶段性工作完成时间,执行甲方下达的工期进度计划。
第三条质量要求
3.1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符合乙方向甲方承诺的或对外公开宣传的企业技术质量标准,如上述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
完工后,甲乙双方会同监理工程师,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质量“合格”。
双方约定适用于本工程的推荐性规范、标准包括:
。
3.2甲方总承包的整体工程质量目标为创建“杯”,乙方分包的工程质量应当与此相匹配。
甲方为达到该质量目标,对乙方提出的质量要求或具体细节做法,即便高于本合同第3.1条款所约定的标准,乙方也应当接受,且合同价格并不因此而调整(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格时已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但甲方要求明显超出实际需要或者超出国内同行业可预见程度的除外。
第四条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
4.1本合同价格为固定综合单价,单价及计量方式详见下表:
序号
计价项目
计量单位
含税单价(元)
预计工程量
预计含税总价(元)
计量方式及计量规则
一、工程
综合单价
二、工程
综合单价
备注
1、与上述各“计价项目”有关的措施费、规费及税金,包括占合同总价5%的劳保统筹费(用于乙方为其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养老补贴)、占合同总价3%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乙方对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制作安装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及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购买保险等),均已含入以上各项价格,不再另行计取。
2、预计含税总价:
元;预计工程量和预计总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
4.2以下工作内容已经包含在第4.1条款表格所列的相关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材料及设施料的装卸及多次搬运,甲方材料及设施料的看护,工程成品保护,放假期间的现场看护,乙方人员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除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宿舍外的其他人员的住宿
4.3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调整原则:
乙方承担的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及政策性调价;工程量的变化;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及自然灾害的发生;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的变化等。
出现以下情形,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工程主要特点或主要施工方法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成本增加的,乙方完成施工后进行变更需要返工的,由乙方在7天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工程主要特点或主要施工方法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成本减少的,由甲方在7天内提出书面通知,双方协商确认。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发票和支付
5.1结算程序及周期:
无论付款时间是否到达,每月日乙方向甲方提交当月结算单,由甲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5.2发票
5.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率为%。
5.2.2乙方应在结算后5日内按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提供增值税发票。
在乙方提供发票后,如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款项(赔偿款、违约金、罚款等),乙方应在扣款之次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供红字发票。
如合同约定需扣留保修金的,乙方应在最后一次提供发票时,将质保金一并计入应税金额中。
5.2.3若合同约定乙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应在开具发票之次日起15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发票(本合同第5.2..2条款仍然有效)。
5.3付款
5.3.1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达到时,乙方应书面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付款条件已满足的相关证明文件。
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核。
甲方审核确认满足付款条件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如为专用发票,则在通过认证后)方予付款。
5.3.2具体付款时间、比例:
。
5.4进度报量的审核结果,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精确的、正式的结算金额应在工程整体完工后最终审核确认。
5.5甲方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款(包括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
乙方在申请支付进度款前,必须与甲方就当期各种扣款进行协商确认,并提交扣款确认单,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甲方如未在当期扣除按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偿。
5.6工程竣工结算条件:
5.6.1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质量符合要求。
5.6.2乙方工完场清,其施工区域、生活区域清理干净,工人全部退场。
5.6.3其他条件:
。
5.7工程竣工结算及付款
5.7.1工程竣工结算条件满足后,乙方在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进行审核。
5.7.2双方签署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单后,甲方按第5.3条款约定付清剩余工程款(扣除保修金、相关赔偿款、违约金或罚款后)。
乙方申请付款时,应提供与分包结算总价款(扣除前期已开发票金额,含保修金)数额一致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第六条安全施工、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乙方应当自备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搭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有关安全防护设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因乙方自备的劳动保护、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质量问题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遵循建设单位及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章指挥除外)。
乙方应随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会以及安全检查活动,对甲方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消除。
对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做出的违反安全规定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向甲方负责人提出。
对甲方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乙方经检查满足安全需要方可使用,如存在安全隐患可向甲方提出更换、修理要求。
乙方必须按规定搭设、维护其分包范围内的安全设施,并不得破坏甲方或其他工程参建方搭设的安全设施。
施工中如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或在作业时间及工作场所以外发生的非因工伤害,其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甲方对乙方实施的管理行为,并不能减轻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如因乙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乙方仍应承担全部责任。
6.3乙方必须为本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应有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C类人员合格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不少于名,并常驻工地。
6.4乙方必须为其现场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如甲方为现场危险作业人员统一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涵盖乙方人员,在乙方人员现场伤亡时,甲方可为其申报保险赔偿;如甲方在该事件中负有赔偿义务,则该保险金将从甲方应承担的赔偿款中抵扣。
6.5本工程不允许发生伤亡事故,但如实际发生,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
按照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5作规程书件6.6如因乙方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乙方怠于处理并承担责任,导致甲方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影响,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代为向受害方进行赔付或向政府缴纳罚款,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代付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7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或发生轻伤安全事故次数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或发生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或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次数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甲方有权停止付款直至乙方整改至甲方满意为止,甲方亦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
7.1整体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不合格的,合同价款全部不予支付;部分分项工程不合格的,该不合格分项工程的价款不予支付。
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和标准的,结算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的分包价款扣减%。
。
行7.2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进行目标分解,确定各分项工程(或者更进一步细分)的具体质量标准和施工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7.3乙方应完善其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策划、制定并严格实施质量保证计划和措施,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如果甲方认为其管理状况需进一步改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完善。
7.4隐蔽工程完成后,乙方必须自检合格并向甲方申请检验,未经甲方签字认可,乙方不得自行隐蔽,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拆除或开孔,重新检验,且不论检验是否合格,有关拆除、重新覆盖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5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6乙方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或者相同或类似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且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或者如果乙方的施工情况延续下去很可能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但乙方在甲方提出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修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工程进度及工期延误
8.1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对于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目标及各主要阶段性节点工期目标进行分解后下达的工期计划,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进度计划配备各项资源,提供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劳务作业人员,在各个施工阶段乙方作业人员人数要求如下:
。
8.2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授权人员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意外事件。
(2)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甲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施工条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顺延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证据资料,甲方应于7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8.3乙方未按合同工期(依照第8.2条款确认工期顺延的,以顺延后的工期为准)交工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元;如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误时间段内现场机械设备使用费、设施料使用费、现场水电费用、办公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其他配合人员工资、甲方承担的赶工费,及甲方按合同约定应向建设单位承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等,下同)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8.4乙方主要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元。
如甲方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8.5按照甲方下达的工期计划,乙方进度明显延误,并且不能按照甲方要求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2周内取得明显进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6不论出现何等情况,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贻误工期或怠工、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贻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文明施工
9.1甲方总承包的整体工程的文明施工目标为创建“文明工地”,乙方的施工行为、施工过程及现场建设应当与此目标相匹配。
甲方为达到该目标,对乙方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及现场建设的具体细节做法,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且合同价格并不因此而调整(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格时已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但甲方要求明显超出实际需要或者超出国内同行业可预见程度的除外。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实现该目标,扣减分包结算价款%。
9.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甲方现场提供间住宿用房。
如现场住房不能满足乙方实际需求,由乙方自行解决(其费用自理),其他生活用具由乙方自理。
乙方应保持现场住房干净整洁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3无论甲方是否就文明施工及现场管理向乙方作出明确而全面的安排,乙方均必须确保其行为及其管理的生产设施、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10.1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为:
。
除此之外,施工中所用材料(设备)、机械、工具均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材料机具领用规定,领用时应与甲方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并负责所领用材料机具的保管及维护保养。
10.3乙方承担的材料、机械及工具的损耗,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机具,严格执行限额领取制度,且乙方应当控制损耗率不超过下列规定:
序号
材料、机具名称
规格型号
允许的最大损耗率(%)
损耗率的计算规则
大型机具及其他材料机具损耗率为0%。
丢失、损坏(未能修复)的,成为废料(可利用却未被利用的原材料视为废料),均计入损耗量。
若超过约定的最大损耗率,则超出部分应由乙方按甲方实际采购价、外加15%的管理费折价赔偿;若低于约定的最大损耗率,则节约部分按实际采购价计算成本降低额,甲方向乙方支付成本降低额的%作为奖励。
10.4使用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工具时,乙方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因乙方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劳务队伍管理
11.1乙方安排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乙方应审查确认每名员工的身体状况均能适应工地环境及其工作性质。
11.2乙方应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其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乙方进场前,应将其所有现场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联系电话、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连同现场人员上岗证、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建筑电工、架子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必须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件》),整理成册并加盖其公章,在三日内报甲方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增加或减少现场人员,必须及时更新现场人员花名册,并在三日内将进出场人员名单及新进场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整理成册并加盖其公章,报甲方备案。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人员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11.3乙方应当与其聘用的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和养老补贴(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后1周内,向甲方提交其工资发放表进行备案。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根据《陕西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甲方属于试点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乙方应当按照方案要求,为务工人员办理银行卡,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工人工资。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有不同要求的,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11.4乙方应按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为自有施工人员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并为自有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11.5乙方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保证进入现场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自觉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11.6在甲方按合同给付乙方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如支付工资不及时,出现工人闹事,每次扣罚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累计发生两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7如乙方人员因劳动(劳务)纠纷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信访,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平息;或乙方人员实施堵门闹事等行为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生产秩序或社会声誉;甲方有权每次扣罚乙方1万元—5万元,并有权决定是否代为支付乙方拖欠的薪酬,并按代付金额的1.5倍从乙方分包款中扣除。
甲方代付金额将按乙方索薪人员提供的单据确定,甲方仅需对该单据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除非乙方及时提出足够充分的反驳证据,否则对甲方代付的金额乙方必须认可。
如政府部门因此而对甲方实施处罚,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
11.8如乙方人员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或不配合甲方的工作,或其行为很可能造成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不良影响,情节严重或发生多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乙方必须在3天内无条件换人,并应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
12.1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万元,作为其全面履行合同的担保。
如履约过程中,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款或罚款等。
乙方分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作业人员全部退场后,甲方无息返还.
12.2履约保证金必须转账支付到甲方公司银行账户内,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工程保修
13.1乙方对其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13.2保修期自乙方工程完工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至甲方向建设单位就该上述分部分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保修期满之日止(即甲方总承包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建设单位后满年),且不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13.3保修期内,发生需要保修的问题时,如为紧急抢救事故,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进行抢修;一般问题,乙方应于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进行维修。
否则,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维修工作,并由乙方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外加50%的甲方管理费(甲方可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但该保修事故非因乙方责任引发的除外。
保修期内,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确保甲方随时能与乙方取得联系,否则甲方发出通知之日即视为通知到达之日。
13.4本合同保修金为分包结算总价款的%,于结算时扣除,后1个月内,扣除因乙方维修不及时甲方自主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50%的管理费、因维修不及时及质量缺陷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后无息付清。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解除合同
14.1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2如乙方中途提出涨价或变更合同条款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并因此而停止或部分停止施工、或消极怠工的,乙方每天承担违约金万元;停工或部分停工、消极怠工时间超过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通过税务部门认证导致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的,乙方应当按照所涉销售额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后续款项;如因发票问题使得甲方蒙受其他损失(包括罚款、处理费用、经营受到影响等)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如乙方提供假发票,或迟延提供发票达2次以上(含2次),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达2次以上(含2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4.4如因乙方违约,合同被解除的,乙方除了按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承担违约金或实际损失外,还需按未完工程价款的150%另外赔偿甲方因另行发包将承担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14.5不论合同因何原因被解除,乙方作业人员及其机械设备、设施料等全部物资应在合同解除后2天内撤出工地,逾期每天承担违约金2万元。
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5天内完成对已完工程量的核对,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乙方领用材料、机具的退还、核算,应扣款项的确认,以及其他交接工作。
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在对工程现场拍照或邀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独立第三方见证后,即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届时,甲方拍摄的照片或独立第三方的见证记录,将作为界定乙方已完工程量、未完工程量及已完工程质量的有效证据。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工程的继续施工,否则,每日承担违约金2万元。
合同解除后2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2个月内完成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
结算价款确定后,甲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剩余工程款。
14.6因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某分项工程的,或其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且经甲方两次提出后仍未整改到符合标准的,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施工,并按其发生的实际费用、外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以第三方施工费用高于其分包价格而反对(高于150%除外)。
如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特别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的,如需检验检测、方案论证、拆除或部分拆除、修复或返修等,所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7乙方不服从甲方施工管理制度或指令(关于违章作业的指令除外)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
该罚款应被理解为乙方应承担的惩罚性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
有关罚款的适用情形及金额标准执行合同附件《现场管理罚款标准明细表》。
14.8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多项违约金、赔偿款的,合并计算。
14.9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款,或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或者另行追偿。
14.10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则按应付未付金额、以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付未付比例超过3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合同授权
15.1甲方授权(电话:
)行使以下职责权限:
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确认结算金额、处理经济及工期的索赔签证事宜。
其他职责权限,由甲方项目部管理人员按照其岗位及职责分工分别承担。
甲方对上述人员的授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或者分包工程完工后3个月(以最先到达日为准)。
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以及获得授权的人员超越书面授权范围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一概无效,且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5.2乙方授权其现场负责人(电话:
)行使以下职责权限:
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确认结算金额、处理索赔事宜。
该负责人必须始终驻守现场。
乙方在进场后5天内,将其他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权限、人员名字、联系电话等情况进行明确并书面报送甲方备案。
如乙方未及时报送备案,其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将按照最大范围理解,即其所有人员的任何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并由乙方承担法律后果。
15.3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合同授权,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送达
16.1甲方可通过下列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
①甲方可按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向有权限的乙方人员当面送达,由其签收,或者以电话方式向其送达通知,甲方保留的语音通话记录、短信等可作为送达凭据;
2甲方亦可向以下地址邮寄送达:
乙方地址:
;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
③甲方亦可以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通知: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