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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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第一部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1.总则

1.0.1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

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1.0.3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建筑物和级别和洪水标准时,应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

1.0.4规模巨大、涉及面广、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等别、建筑物的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等,必要时可专门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1.0.5水利水电工程中其他专业的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2.1工程等别

2.1.1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表2.1.1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水库总库容(108m3)

防洪

治涝

灌溉

供水

发电

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

保护农田(104亩)

治涝面积

(104亩)

灌溉面积

(104亩)

供水对象

重要性

装机容量

(104kW)

I

(1)型

≥10

特别重要

≥500

≥200

≥150

特别重要

≥120

(2)型

10~1.0

重要

500~100

200~60

150~50

重要

120~30

中型

1.0~0.10

中等

100~30

60~15

50~5

中等

30~5

IV

(1)型

0.10~0.01

一般

30~5

15~3

5~0.5

一般

5~1

V

(2)型

0.01~0.001

<5

<3

<0.5

<1

注:

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2、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

2.1.2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2.1.3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过闸流量,按表2.1.3确定。

表2.1.3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过闸流量(m3/s)

I

(1)型

≥5000

(2)型

5000~1000

中型

1000~100

IV

(1)型

100~20

V

(2)型

<20

2.1.4灌溉、排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按表2.1.4确定。

工业、城镇供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表2.1.4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分等指标

装机流量(m3/s)

装机功率(104kW)

I

(1)型

≥200

≥3

(2)型

200~50

3~1

中型

50~10

1~0.1

IV

(1)型

10~2

0.1~0.01

V

(2)型

<2

<0.01

注:

1、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

2、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其等别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3、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系统工程的等别,可按其系统的指标确定。

2.2水工建筑物级别

2.2.1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的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2.1确定。

表2.2.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工程等别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I

1

3

2

3

3

4

IV

4

5

V

5

5

2.2.2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2.2.3水库大坝按2.2.1规定为2级、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2.2.3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表2.2.3水库大坝提级指标

级别

坝型

坝高(m)

2

土石坝

9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130

3

土石坝

7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100

注:

级别指按表2.2.1确定的级别。

2.2.4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型结构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2.2.5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按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确定。

穿堤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所在堤防工程的级别和与建筑物规模相应的级别高者确定。

2.2.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2.2.6确定。

表2.2.6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级别

保护对象

失事后果

使用年限(年)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

高度(m)

库容(108m3)

3

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推迟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

>3

>50

>1.0

4

1、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3~1.5

50~15

1.0~0.1

5

3、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1.5

<15

<0.1

2.2.7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2.2.6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

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2.2.8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过技术经济论证,3级以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提高一级。

3洪水标准

3.1一般规定

3.1.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

3.1.2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

3.1.3江河采取梯级开发方式,在确定各梯级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与校核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

3.2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2.1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3.2.1确定。

表3.2.1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项目

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设计

1000~500

500~100

100~50

50~30

30~20

校核

土石坝

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5000

5000~2000

2000~1000

1000~300

300~20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5000~2000

2000~1000

1000~500

500~200

200~100

3.2.2对土石坝,如失事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2~4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3.2.3对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如洪水漫顶将造成极严重的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

3.2.4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的洪水标准,可低于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按表3.2.4确定,并应考虑在低于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时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

对超过消能设计标准的洪水,容许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局部破坏,但必须不危及挡水建筑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且易于修复,不致长期影响工程运行。

表3.2.4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消能防冲建筑物洪水标准

永久性泄水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期(年)

100

50

30

20

10

3.2.5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2.5的规定确定。

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的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相一致。

水电站厂房的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等的洪水标准,可按表3.2.5确定。

表3.2.5水电站厂房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水电站厂房级别

设计

校核

1

200

1000

2

200~100

500

3

100~50

200

4

50~30

100

5

30~20

50

3.2.6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调节池,若容积较小,失事后对下游的危害不大,且修复较容易,其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可根据其级别,按表3.2.5的规定确定。

3.2.7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2.7确定。

根据其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表3.2.7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坝型

拦洪库容(108m3)

>1.0

1.0~0.1

<0.1

土石坝

>100

100~50

50~2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50

50~20

20~10

3.2.8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通过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按表3.2.8规定确定。

表3.2.8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坝型

大坝级别

1

2

3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设计

200~100

100~50

50~20

校核

500~200

200~100

100~50

土石坝

设计

500~200

200~100

100~50

校核

1000~500

500~200

200~100

3.3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3.1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3.3.1确定。

表3.3.1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项目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水库工程

设计

300~100

100~50

50~20

20~10

10

校核

2000~1000

1000~300

300~100

100~50

50~20

拦河水闸

设计

100~50

50~30

30~20

20~10

10

校核

300~200

200~100

100~50

50~30

30~20

3.3.2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2确定。

对1级、2级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表3.3.2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潮水标准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5

设计潮水位重现期(年)

≥100

100~50

50~20

20~10

3.3.3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1确定。

3.3.4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分别按表3.3.1和表3.3.2确定。

3.4其他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4.1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1确定。

表3.4.1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期(年)

100~50

50~30

30~20

20~10

10

注: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3.4.2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2确定。

表3.4.2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运用情况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设计

100~50

50~30

30~20

20~10

校核

300~200

200~100

100~50

50~30

3.4.3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3确定。

表3.4.3泵站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运用情况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设计

100

50

30

20

10

校核

300

200

100

50

20

3.4.4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江河防洪规划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分析确定。

对没有整体防洪规划河流的堤防,或不影响整体防洪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局部堤防,其洪水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GB50286-98确定。

穿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

3.5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3.5.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在表3.5.1规定的幅度内,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

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表3.5.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临时性建筑物类型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3

4

5

土石结构

50~20

20~10

10~5

混凝土、浆砌石结构

20~10

10~5

5~3

4建筑物超高

4.0.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校核情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确定。

其安全加高应不小于表4.0.1中的规定。

表4.0.1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建筑物类型及运用情况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级别

1

2

3

4、5

土石坝

设计

1.5

1.0

0.7

0.5

校核

山区、丘陵区

0.7

0.5

0.4

0.3

平原、滨海区

1.0

0.7

0.5

0.3

混凝土闸坝、浆砌

石闸坝

设计

0.7

0.5

0.4

0.3

校核

0.5

0.4

0.3

0.2

4.0.2当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的且与建筑物的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部高程可按4.0.1条确定,但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

4.0.3土石坝的土质防渗体顶部在设计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在表4.0.3规定的范围内选取,防渗体顶部高程并应不低于校核情况下的静水位。

表4.0.3设计情况下土石坝土质防渗顶部超高(m)

防渗体结构形式

超高(m)

斜墙

0.8~0.6

心墙

0.6~0.3

4.0.4严寒地区土石坝土质防渗体顶部的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该地区的冻结深度。

4.0.5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超高时,应另计入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高度。

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大小,采用0.5~1.5m。

当库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时,其安全加高应进行专门研究。

4.0.6堤防工程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或设计高潮位加堤顶超高确定。

堤顶超高包括设计波浪爬高、设计风壅增水高度和安全加高三部分。

安全加高值应不小于表4.0.6的规定。

经统一规划的堤防体系,其堤顶超高,应按制定的统一标准确定。

表4.0.6堤防工程顶部安全加高(m)

防浪条件

堤防级别

1

2

3

4

5

不允许越浪

1.0

0.8

0.7

0.6

0.5

允许越浪

0.5

0.4

0.4

0.3

0.3

4.0.7不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再加安全加高确定。

安全加高值按表4.0.7确定。

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确定,不另加安全加高。

表4.0.7临时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类型

建筑物级别

3

4.5

土石结构

0.7

0.5

混凝土、浆砌石结构

0.4

0.3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而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而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而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二部分:

防汛抗旱常识

1、防汛抗旱工作中必须建立的五种责任制

1.1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各种防汛抗旱责任制的核心,是取得防汛抗旱抢险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历来防汛抗旱工作中最行之有效的措施。

防汛抗旱抢险需要动员和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全力以赴,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同心协力共同完成。

因此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需要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全面领导和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实行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

1.2分级责任制

根据水利工程所处位置、工程等级和重要程度等,确定县、乡(镇)分级管理运行、指挥调度的权限责任。

在统一领导下,对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调度、分级负责。

1.3包库(河道)责任制

为确保水库工程(河道)和下游保护对象的汛期安全,县、乡行政负责人实行包库(河道)责任制,责任到人,有利于防汛抢险工作的开展。

1.4技术责任制

在对水利工程防汛和抢险工作中,凡是评价工程抗洪能力、确定预报数字、制定调度方案、采取的抢险措施等有关技术问题,均由专业技术负责,建立技术责任制(关系重大的技术决策,要组织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进行咨询),责任到人,对水库安全技术负责。

1.5值班工作制

为了随时掌握汛情、旱情,必须建立防汛抗旱值班制度,及时上下联系,多方协调,充分发挥防汛抗旱工作的主动性。

2.防汛检查要求

2.1检查目的

防汛检查是贯彻防汛工作方针,落实防汛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通过检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是做好防汛工作行之有效的措,施。

2.2检查方式

检查防汛抢险相关的汛前检查、汛后检查和汛期检查。

根据分级分部门的管理体制,由乡镇进行全面自查,县防汛部门侧重检查,上级防汛部门重点抽查。

2.2.1汛前检查

(1)、检查对防汛工作的认识是否麻痹、松懈思想、畏难情绪;检查防汛动员、宣传、教育工作是否得力。

(2)、检查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和各项防汛责任制,包括分级、分部门和技术岗位负责制以及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检查防汛抢险组织是否健全,队伍、人力是否落实到位;检查山塘、水库、堤防工程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3)、检查防汛指挥和办事机构的建立健全情况、工作条件、指挥手段及存在问题。

(<1)、检查防汛抢险物资、物料的购置、储备、使用情况;检查防洪工程抢险物料的到位情况。

(5)、检查防洪就急工程的施工情况和存在问题。

(6)、检查防洪抢险预案、水库度汛方案、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及重要经济设施度汛保安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7)、检查山洪灾害危险区隐患点的监测、报警疏散、就急抢险等度汛保安措施的制订、落实及存在问题。

(8)、全面检查水库、堤防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9)、检查防汛指挥调度、通信、避雷设施和洪水预警系统工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10)、检查水文和气象资料传输和处理系统工作状况,洪水预报情况存在问题。

(11)、检查其它与防汛有关的内容。

2.2.2汛后检查

(1)、根据当年的汛情、水情、灾情分析其成因、发生与发展过程等。

(2)、根据当年防洪工程水毁状况,制定修复计划与工艺流程落实措施,找出急需解决的问题。

(3)、针对当年暴露出的问题和工程建设情况,调查研究修订防洪预案。

(4)、总结当年洪水调度和防洪抢险、救灾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5)、检查其它防汛有关的内容。

2.2.3汛期检查

根据灾情、水情、汛情、工程情况和存在问题作相关检查。

2.3处理原则

在检查中要做到四勤:

眼勤、手勤、耳勤、腿勤;三快:

发现快、处理快、报告快。

对检查的问题要登记造册,并提出处理意见。

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限期处理。

防汛检查完毕后要实事求是地整理完整的防汛检查报告,及时上报。

对防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督促及时处理。

3.水库大坝安全检查要点

3.1土石坝的安全检查

3.1.1经常性检查:

1、检查坝面有无裂缝、滑坡、隆起、塌坑、冲沟、陡坎等现象。

2、检查坝顶、路面及防浪墙是否完好,特别注意坝顶是否出现沉陷。

3、在蓄水运行期间检查下游坝面、坝体与两岸接触部位、坝基、坝下涵洞附近的坝体等有无渗漏现象;检查渗水情况时,必须仔细观察反滤层是否堵塞,坝基渗水是否正常,特别要检查渗水的透明度和水质。

4、在汛期高水位和放水时水位下降期间,以及暴雨、溢洪时最易发生问题的部位都应加强检查,坝面护坡有无块石(砼板)翻起、松动、塌陷等损坏现象。

5、溢洪道、放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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