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销售代理合同三方联代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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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销售代理合同三方联代版

 

伟业·华誉豪庭

销售策划联合代理合同

 

项目名称:

伟业·华誉豪庭

甲方(委托方):

佛山市伟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

签订时间:

2015年月日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就伟业·华誉豪庭(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营销策划、市场调研、销售前台服务、销售后台事务管理服务等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恪守信用,共同执行本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联合销售代理之物业

1.1受托物业名称:

伟业·华誉豪庭

1.2受托物业位置: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振兴路13号

1.3受托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车位

1.4受托物业面积描述:

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8979.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08173.87平米(最终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乙方受托代理销售的物业为该项目经批准的可售建筑面积。

1.5代理方式:

联合代理

第二条本合同服务代理期限

2.

2.1起始时间:

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

2.2终止时间:

2015年12月31日

2.3代理期届满前30天,双方视具体情况另行协商,如双方达成任何后续合作事宜,以《补充协议书》形式确认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不对后续合作做任何阐述。

第三条双方声明和保证

3.

3.1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1.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1.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3.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2.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2.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四条联合销售形式与内容

4.

4.1销售队伍的组建与培训:

4.1.1同时销售是指销售代表由乙方、友方公司和甲方分别提供,并在甲方的管理下开展销售工作。

乙方进驻售楼现场,按照三方约定的规则进行销售工作。

4.1.2联合销售团队人员包括:

项目总负责人、现场销售经理、销售代表、策划人员(含策划总监、经理、主管、专员等策划人员)。

销售队伍由乙方项目总负责人带领。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需要调整项目总负责人时,必须获得甲方批准。

乙方指定项目总负责人为:

,该负责人可临时委派下属人员与甲方进行日常沟通,但被委派人所签订、接收、认可甲方的文件、工作、任务将视为该负责人同样接受。

4.2现场管理:

4.2.1甲方派驻一名销售现场负责人与乙方人员日常对接;负责与甲方其它相关部门(设计、施工等)、相关岗位人员(签约、按揭办理、物业等)的协调与对接;负责现场财务、物品、信息、环境等方面的管理;负责带领乙方和友方公司一同处理现场突发事件;负责对整个销售现场的工作进行监控;

4.2.2乙方派驻一名现场项目销售经理,组织管理楼盘属于乙方的现场销售工作及销售代表队伍,现场项目销售经理岗位职责:

4.2.2.1房号及折扣管理。

甲方经理是楼盘正常销售期间唯一房号销控人,必须保证房号信息的公平、公正。

乙方销售经理在根据甲方经理发布的管理原则,就销控和折扣对乙方销售团队进行管理,如果临时需委托他人代为管理的,该人选必须获得甲方经理认可。

折扣管理须透明化、公正化,统一向销售代表传达,并及时报审。

乙方销售经理须严格根据甲方发布的房号和折扣管理原则对乙方销售团队进行管理,不得违反。

4.2.2.2文档管理。

乙方销售经理负责每日收集现场乙方销售人员接待填写的客户资料,并进行填表归档、分析统计后,信息甲乙双方共享。

负责甲方提供的盖章文件的管理。

协助甲方对客户资料进行管理。

4.2.2.3制定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每周销售计划、月度销售计划,编制周工作总结、月度销售总结等计划、总结类工作。

4.2.2.4接受甲方销售现场负责人的工作监控,按照甲方要求,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4.2.2.5与友方公司配合、协调、沟通,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双方权责

5.

5.1甲方权责:

5.1.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等,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开盘日前,甲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楼盘销售百问百答》等,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

甲方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并承担上述资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5.1.2甲方享有如下合同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销售团队提出项目策划、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

(2)甲方指定专门人员参与乙方策划专案小组,协调和监督乙方正常开展工作。

乙方提出的整体营销策略、房号销控方案建议、价格方案建议、各类促销方案等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甲方参考乙方提供的价格方案建议确定本项目最终价目表和营销方式。

(3)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甲方。

(4)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5)甲方有权对购房客户给予折扣优惠,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的定金没收权。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7)由甲方指定人员负责统一收取购房客户的定金和房款。

5.1.3在项目销售各阶段甲方与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约,并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短信发送、广告发布、售楼资料制作等费用。

甲方提供现场办公所需之桌椅、通讯器材、宽带上网供乙方使用。

根据已经认可的方案,甲方委托相关单位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样板房等,并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

甲方为客户提供看楼的交通工具。

负责现场甲、乙双方和友方公司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

5.1.4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若逾期支付,甲方应以当期已产生未支付的金额为基数,每日向乙方支付该基数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5.1.5在包含但不限于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争议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乙方给予配合。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给予配合并承担责任。

如因销售过程中乙方误导客户而引起上述争议,致使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赔偿。

5.1.6若甲方希望对乙方表现优秀的项目组全体或单个成员给予代理费之外的现金奖励,可将奖金先行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按甲方意愿通过内部的薪酬管理体系下发奖金。

5.1.7甲方及所属集团在本项目范围内享有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方案等知识成果的永久使用权,但其知识产权均归属于乙方。

如果乙方要向甲方作单独工作汇报时,除乙方允许,否则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

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友方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参与,但需要获得乙方允许)。

5.2乙方权责:

5.2.1乙方应具备房地产交易代理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和上述资料真实有效。

乙方采取的销售手段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5.2.2乙方为本项目提供销售策划代理服务,其中包括:

5.2.2.1营销策划、市场调研服务

(1)从策划和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进行市场调研、客户访谈、销售推广研究,向甲方提交市场、客户调研报告,产品定位和产品解决方案的客户反馈和修订建议,项目销售及推广策略;提交《营销策略总纲》。

(2)乙方有责任为甲方制定项目的整体营销推广策略、销售节奏安排、价格策略、内部认筹方案,开盘方案,推广活动及项目包装方案等重要策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负责落实、执行,并及时向甲方汇报结果。

(3)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乙方有责任制定阶段性推广和销售计划、促销活动计划、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在经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负责落实、执行,并对广告和推广的效果进行监测和反馈,根据反馈的情况及时对营销推广策略进行调整和提报。

以上计划的提报周期按照甲方要求分为:

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周报。

(4)乙方策划人员,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负责推广计划和营销活动的落实、执行,对推广中的广告设计、活动创意等策划事务提报建议并协助甲方进行过程质量监督和管理。

(5)乙方负责日常定期的市场调研、竞争产品跟踪研究和客户访谈,根据市场反应、销售状况及成交客户分析,每月向甲方提交项目分析及总结报告、阶段销售推广建议。

 若乙方进行问卷调研,其原始档案归甲方。

(6)乙方每月5日前(如遇到非工作日则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上月市场调研及销售报告,及时准确地把握区域楼市及主要竞争对手的动态,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的销售策划方案(包括:

市场分析、竞争分析、客户分析、销售策略、推广执行方案等内容)。

(7)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对本项目的硬件提出有效建议,包括:

现场包装、示范单位、模型、工程、配套设施及其他组成部分等给予专业意见。

如甲方需要属于乙方的,而又在本项目销售团队外的专业人士提供意见或帮助,乙方应配合。

(8)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指派的其他单位的工作进行配合和指导,协助甲方对其他单位进行协调管理,以保障其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9)协助甲方与合作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活动、广告与媒体等公司)沟通与监督;

(10)协助筹组有关品牌形象推广活动等。

乙方必须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维护甲方品牌形象。

如遇到他人破坏、诋毁甲方形象的,乙方须当即为甲方维护,后报甲方。

(11)乙方的项目主负责人在项目重大营销节点期间,须常驻项目现场工作。

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参与阶段性营销方案讨论会,把控好营销策划方案的质量与项目的推广执行流程,为项目营销结果负责。

5.2.2.2销售前台代理服务

(1)在正式驻场前10天,乙方组建本项目的销售团队,统筹本项目营销工作。

乙方指派的项目销售经理、策划人员须常驻销售现场,并从乙方现有销售队伍中抽调具有与本项目同类物业销售经验的优秀销售人员、策划人员组成本项目销售团队。

乙方须向甲方提报指派人员的名单以及常驻现场人员数量和名单。

(2)在正式进场销售之后的一周内,乙方与甲方共同完成对乙方在本项目销售团队的培训,并与甲方及友方公司共同建立《项目销售管理制度》,甲方可对乙方人员进行甲方公司理念、客户服务要求等方面培训,经甲方考核通过后进场销售。

(3)销售现场管理:

乙方有责任协同甲方共同对项目销售现场进行管理,维持销售现场销售秩序。

在现场秩序被任何原因破坏时,必须主动维护。

(4)乙方代表甲方接洽客户、市调人员以及交流参观人员。

乙方有责任维护好客户资源不被其他竞争项目抢夺。

(5)客户信息管理:

乙方有责任收集来电来访客户信息,录入甲方指定电脑系统,建立来电来访客户档案,向甲方反馈客户意见。

(6)前期客户积累:

项目正式开盘前,乙方代表甲方进行项目推广及客户积累,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完成客户登记的相关工作。

(7)签订认购书:

项目正式开盘后,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客户签订《认购书》的同时交纳定金,认购行为按照已制订的认购流程严格执行。

乙方须对《认购书》及准备要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向客户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在客户签订《认购书》前乙方须确认客户已经对《认购书》条款无异议、对乙方销售人员的讲解完全理解,乙方销售人员不能刻意误导客户。

(8)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催促购房客户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签约,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催促购房客户交纳楼款,完成甲乙双方确认的签约指标,协助客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负责收齐相关资料交甲方,签约行为按照已制订的签约流程严格执行。

(9)乙方承认甲方为销售房源或销控表唯一管理人。

乙方根据甲方销控,在自有销售渠道和范围内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

为避免销售絮乱、重复销售,乙方须按照既定的销售程序根据《项目销售管理制度》进行房源确定。

乙方销售经理须每天下班时和次日上班时和甲方销售经理核对项目销控,甲方销售经理须按实公开销控情况。

(10)乙方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资源,并严格按照项目服务人员名单为项目提供策划及销售服务工作。

(11)乙方除负责项目销售策划服务工作外,同时根据甲方要求制定相关行业渠道客户拓展及展点客户拓展工作方案,遇展销会及外展活动,乙方须按双方确认之展销会及外展方案之人员需求免费提供外展销售员。

其他如:

外展派单员、板房解说员等由乙方组织,其费用在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支付。

(12)乙方销售人员按照甲方签署确定的销售价格、各阶段甲方指定的销售折扣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13)在正式销售后现场每周开不少于一次的例会,会上由乙方总结和汇报策划、销售情况,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建议及意见记录并进行相应调整,并定出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与销售目标。

(14)乙方定期为销售人员培训与制定销售口径,与现场销售沟通及反馈销售情况,并根据收集情况向甲方提供来访、来电客户的情况及购买意向分析报告,以便甲方及时评估媒介计划及效果。

5.2.2.3销售后台事务管理服务

(1)配合销售前台完成认购及签约环节,核对客户签署认购书和合同时的资料是否正确。

(2)配合甲方完成数据录入和管理,客户资料收取和归档,销售物料库存清点和管理等工作。

(3)负责在客户认购前根据销控表进行房号确认的复核。

5.2.3乙方履行如下合同义务:

5.2.3.1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书面确认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不得对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任何修改。

5.2.3.2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认可的价格销售本项目,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5.2.3.3乙方不得将项目尚未能对外公开的信息泄露。

5.2.3.4乙方需委派经验丰富、并具有相应资历的项目负责人执行本项目的营销工作,若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乙方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员工辞职情形除外)。

若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项目的销售工作或产生重大工作失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乙方应予以满足。

5.2.3.5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及现场进行如实的、合理合法的宣传和销售。

售楼过程中如有因乙方对客户的误导、欺骗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

5.2.3.6乙方承接甲方项目销售策划代理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的营销策划权及代理权不得转让。

5.2.3.7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资料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5.2.3.8乙方负责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佣金、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福利;负责乙方人员个人销售通讯费用;负责承担乙方工作使用工服、名片等文化用品的费用。

5.2.3.9乙方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推动经甲方审定通过的营销执行方案的实施。

在销售推广材料和工具的设计、制作提供专业策划意见,指导有效使用和实施。

参加必要的本项目相关单位(部门)的联席会议,从销售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服务报酬

6.

6.1销售策划代理服务费(以下称代理费)

6.1.1代理费: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期限内实现的销售情况,以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为基数,以销售代理费率为系数计算代理费并按月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报酬。

6.1.2代理费率递增补差:

本项目乙方的代理费率随代理期限内各阶段累计完成的销售额递增而递增,并在执行到指定阶段进行结算时,甲方对之前已支付的较低费率阶段的代理费根据较高费率进行补差。

即:

补差代理费=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相应代理费率-已收取代理费。

6.1.3销售代理费计提方式:

第一阶段(销售率/代理费率)

第二阶段

住宅

75%以下

75%(含)-90%

90%(含)以上

按照阶段一的最高代理费率计提标准执行

0.9%

1.0%

1.1%

商铺

60%以下

60%(含)以上

1.0%

1.1%

阶段划分

住宅:

开售后的10个月。

商铺:

至合作期结束

住宅:

第11个月至合同结束

商铺:

至合同结束

6.1.4以上代理费计提方式是在乙方和友方公司双方共同代理本项目时的计提方式。

在任何时候和原因,如果友方公司撤场,由乙方单方代理和甲方共同销售的,乙方销售代理费计提方式将在友方公司撤场的次月开始各级代理费率下调0.1%。

6.2结算认定标准:

6.2.1对于选择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客户,乙方在客户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可申请结算100%代理费。

6.2.2对于选择银行按揭的客户,乙方在银行放款后即可申请结算100%代理费。

6.3结算时间及程序

6.3.1乙方每月5号前将上月结算单提供给甲方审算,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签章确认的结算单交回给乙方;

6.3.2乙方在收回结算单3个工作日内提交代理费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代理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代理费划转至乙方账号:

公司全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6.3.3代理期限内,若购房客户合法合理解除《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甲方同意全额退回定金或已收房款,则甲方不再计付该成交单位的代理费予乙方。

若甲方在之前已支付该笔代理费,相应金额在当期结算代理费中等额扣除。

6.3.4代理期限内,若购房客户在签署《认购书》后违约,甲方没收客户定金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未退还定金金额50%,并且住宅最多不超过6000元,商铺最多不超过10000元作为乙方代理费;

6.3.5代理期限内,若购房客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交齐首期或二期购房款项后违约,甲方支付未退还款项总额的50%,并且住宅最多不超过8000元,商铺最多不超过20000元作为乙方代理费。

6.3.6代理期限内,若购房客户已交齐定金、签署认购书,但在代理期结束后15日内支付首期购房款的客户,也视为乙方正常成交的客户,甲方应于代理期结束后35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单位代理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

7.

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代理期满且没有延期或者代理期未满代理工作已经结束,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合同自然终止。

7.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3乙方在销售代理期间,要杜绝工作人员炒卖房号的行为,要避免出现重复销售、随意承诺客户、卖错销售价格或房号、签订相关文件时出现错误等人为失误的发生。

如发现应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并协商处理方法。

对乙方人员炒卖房号的,重复销售、过度承诺等工作,甲方出具法律效力的有效举证(包含但不限于电话录音、文本、人证等)后,有权直接开出书面罚单,乙方每次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经甲乙双方确认,该罚金在乙方当月的代理费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引起较大投诉或不良影响,造成甲方名誉、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如擅自调整合同约定的本项目销售策划工作的组织架构和主要成员,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上述人属于离职情况除外)。

7.5代理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未能符合甲方要求或者违反乙方在合同中承诺的约定,甲方以书面形式警告乙方一次,乙方收到书面警告后三天内应作出相应调整以符合甲方要求。

如甲方第二次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止该项目的一切销售前台代理服务,进行全面整改,直到甲方考核完毕方可开展销售前台代理服务,其余销售后台事务管理服务按实际情况由甲方监督开展。

如甲方第三次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乙方收到书面警告累计满三次,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接收甲方解约通知书七天后撤场,其间乙方应与甲方妥善地作好交接工作安排。

甲方应在乙方撤场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35日内结清代理费予乙方,结算标准和数量按截止至乙方接收甲方解约通知书当天的计提标准和金额计算。

7.6代理期限内,一方擅自终止合同或其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遵照下列方法确定: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在支付违约金及结清相关费用后,合同自然解除。

7.7代理期限内,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代理权转让给第三方经纪机构或委托分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已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7.8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项目产权方变更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应向新委托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应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宜另行签订协议,甲方不构成根本违约。

第八条词语解释

8.

8.1开盘日:

是指本项目在佛山地区的公共媒体上第一次发布广告宣传的正式发售日,须符合开盘销售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

取得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售楼处、样板房、部分园林以及部分主体外立面展示等条件均齐备。

在双方未对开盘日作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本项目的开盘日为销售该批房号时收到购房客户支付的第一笔定金日。

本项目分批(期)、分不同物业在不同时间公开发售的,开盘日可为多个。

8.2单位: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该批核准房号表中列明的单个房号。

8.3售出单位:

是指客户交齐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单位,售出面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建筑面积为准,售出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8.4销售额:

是指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客户交齐首期楼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累计合同总金额。

退还或没收定金、《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致使房产再次销售的不重复计算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累计总金额中。

8.5销售面积:

是指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客户交齐首期楼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累计合同总面积。

退还或没收定金、《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致使房产再次销售的不重复计算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累计总面积中。

8.6销售率:

是指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当期销售面积除以甲方委托乙方销售的当期总建筑面积。

甲方委托销售当期总面积以甲方提供当批次的《委托代理房号明细表》之可售总建筑面积为准。

8.7销售均价=销售额÷ 销售面积。

8.8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短信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8.9文书送达:

通知方按日常使用的书面形式传递方法将文书送达给被通知方,或通知方将原件给被通知方指派的现场常驻人员(仅包含:

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下属人员、销售经理、策划人员)签收,均属于有效文书送达,送达日即作为被通知方收到日。

8.1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灾害、灾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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