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新基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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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新基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新基建”

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验方案》《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新功能,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加快“新基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穗埔府规〔2020〕10号,以下简称“新基建十条”),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数字技术企业、机构或符合本细则的个人,符合新基建十条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可享受新基建十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申请新基建十条奖励和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签订相关承诺书。

若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和扶持资金。

第三条新基建十条中的数字技术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归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根据2019年第1号修改单修订)》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其他经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大力建设新设施

第四条大力支持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5G基础设施领域重点支持5G基站、5G网络、5G车联网基础设施等;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重点支持智能驾驶、智慧交通、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重点支持国家顶级节点、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基础设施。

第五条新型基础设施补贴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按项目应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技术而建设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核定,不包含厂房、生产线设备等企业筹建或技术改造内容。

第六条申请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投补贴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主营业务范围为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的企业或机构,具备相关领域建设和运营资质;

(三)项目已完成建设,正常运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七条项目需在本政策有效期到达前半年建成并投入运营,政策有效期到达前4个月内向区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报;政策兑现窗口受理后,由区发展改革局组织部门和专家评审;评审条件和细则由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主管部门即区工信部门制定明确。

第三章重奖高端新项目

第八条对新引进的全球顶尖数字技术企业,在申请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大于或等于“年度平均投资额”的,按照该年度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

逐年类推,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此额度完成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的均按上述原则予以奖励。

第九条企业在申请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没有达到“年度平均投资额”,但达到“年度平均投资额”50%以上的,按照该年度投资总额的12%给予奖励。

逐年类推,在政策有效期内,按此额度完成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的均按上述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条企业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时限完成投产(运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最终奖励总额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计算,最后一个奖励年度补齐差额。

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最高5亿元。

第十一条“年度平均投资额”是指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除以该项目约定的从开工时间到投产时间的年数(简称筹建年数,尾数不足半年的不计年数,等于或超过半年的计一年),即“年度平均投资额=投资总额/筹建年数”。

第十一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本项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第十二条申请“重奖高端新项目”的全球顶尖数字技术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球顶尖数字技术企业由项目引进部门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

(二)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

(三)经区级数字技术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登记入库;

(四)已与我区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在“新基建十条”实施之后完成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签订(该协议应包含项目动工、竣工、投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约定等信息),并在我区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企业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企业未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按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由项目引进部门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第四章培育产业新生态

第十四条强化“新基建”底层数字技术支撑,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投入1亿元,培育一批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CPU芯片、AI芯片、流版签软件、网络安全软硬件领军企业,构建完备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生态,打造国家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基地。

第十五条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的数字技术产业领军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申请“培育产业新生态”的数字技术产业领军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业务方向涉及新基建相关数字技术的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领域,具备独立数字技术研发或经营场地,并实际开展数字技术研发或应用项目;

(三)从事数字技术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且拥有硕士学历以上技术人才不少于6人,或博士学历以上的技术人才不少于2人,从事数字技术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人员不少于50人,以上人员均需提供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

(四)拥有5项以上与新基建相关数字技术有关联性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

(五)在新基建十条有效期限内,企业在数字技术领域自筹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七条对获得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大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按其获奖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按其获奖金额的7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

其中,国际大奖的范围由区科技部门根据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确定;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是指有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十八条对首次上榜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进入前10名、11-30名、31-100名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连续两年进入榜单且排名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九条本政策所指首次上榜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相关说明如下:

(一)中国电子信息百强: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主办,每年度评选公布的“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名单”。

(二)软件业务收入百强:

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工信部网站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发展报告》。

(三)互联网百强:

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评审,并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

(四)首次上榜指的是新基建十条制定前5年即2015年1月1日至新基建十条印发之日未上榜,且在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内首次上榜。

(五)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我区统计关系。

第五章创建特色新园区

第二十条鼓励建设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传感器等数字经济特色园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本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5个数字经济特色园区,按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申请“数字经济特色园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具有较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内,为各类数字技术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且数字技术企业集聚水平较高;

(二)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活动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已建成用于产业发展的园区建筑,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四)已完成园区建设或改造,具有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物理空间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五)入驻园区企业数量不低于25家,其中入驻的数字技术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业内知名企业不少于1家;特色领域有一定数量且高质量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体系,在全市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

(六)拥有不少于6人以上的服务团队,且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

第二十二条“创建特色新园区”相关说明如下:

在本政策有效期内,2020年度择优遴选不超过2个数字经济特色园区,2021年度不超过2个,2022年度不超过1个,按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运营补贴主要用于运营管理人员费用、活动组织费、宣传费。

第二十三条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建设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5个数字经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平台建设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数字经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于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或智能传感器等技术,为数字经济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提供连接、汇聚和配置的数字技术枢纽;

(二)能够针对制造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找出行业痛点,以产业化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数字经济服务,解决实际问题;

(三)有不少于10个的专业技术人才,有作为区域性或行业性技术中心的实力;

(四)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该数字经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相关的硬件投入、软件投入、网络投入、技术人员投入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费用、水电费等企业运营所需费用。

第六章焕发制造新活力

第二十五条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进程,构建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全新产业生态,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IPv6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快推动重点传统制造业的产品智能化、装备智能化和生产智能化。

对实施软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数字技改项目,最高按项目软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

第二十六条数字技改奖励相关说明如下:

(一)所购买产品必须在当年开具发票,且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所有支付;

(二)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及有关控股关系的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七条对国家工信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智能制造奖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在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通过且在本区建设的;

(二)企业获得工信部下达文件后提出奖励申请。

同一项目如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区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第七章着力发展新业态

第二十九条大力发展电子竞技产业,支持电竞企业在游戏研发方面提升能力,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经认定的电竞企业开发的游戏软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并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政策有效期内对相关企业进行扶持。

第三十条电子竞技产业奖励相关说明如下:

(一)经认定的电竞企业是指经上黄埔区主要电竞产业指导部门认定的,以电竞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研发游戏须获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明。

第三十一条有关扶持资助政策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相关促进电竞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大力发展健康服务数字化,搭建区域医疗大数据平台,向社会提供医疗大数据应用服务。

对向平台上传全量电子病历数据的医疗机构,按数据规模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其中三级医院每年最高20万元,二级医院每年最高10万元,一级医院每年最高5万元。

第三十三条申请“共享电子病历数据补贴”的医疗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医院级别及上传数据规模、质量情况,经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补贴等级。

(二)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理医院接入申请,审核通过并签署协议后,实施技术对接。

(三)区卫生健康部门将对首次接入医院的数据上传情况进行验收,每年对已接入医院的数据上传情况进行复验,按要求对通过验收、复评的医院兑现补贴。

第三十四条黄埔区医疗大数据平台向社会提供有偿大数据应用服务,对购买其医疗大数据应用及分析服务的企业,按购买服务费的3%予以政策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三十五条对申请购买黄埔区医疗大数据应用及分析服务补贴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黄埔区医疗大数据应用及分析服务的企业需与黄埔区医疗大数据平台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需经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十六条大力发展空中互联网产业,推动航空产业数字化。

本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3个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扶持。

第三十七条申请“空中互联网产业补贴”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数字技术企业定义,所属行业为航空装备制造业或航空数字服务业;

(二)业务方向涉及飞机上网络技术和应用的硬件和软件制造领域,具备独立研发或经营场地,并实际开展相关研究或生产;

(三)从事技术研发、应用或服务的企业运营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从事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的企业运营团队不少于30人,且提供不少于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

(四)拥有和空中互联网产业有关联性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扶持。

第三十八条大力支持农业数字化改造,培育“互联网+农业”新业态。

对农业龙头企业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全过程智能化改造的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3个,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扶持。

第三十九条申请“农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级的农业龙头企业;

(二)能够针对农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利用

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本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等方面提供智能化改造;

(三)本政策有效期限内,农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投资

额100万元以上的;

(四)已完成项目建设或改造,具有农业数字化相关配套设备设施。

(五)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该“农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建设相关的硬件投入、软件投入、网络投入、技术人员投入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费用、水电费等企业运营所需费用。

第八章打造人才新高地

第四十条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创业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的投资奖励。

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人才)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办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及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评选。

第四十一条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数字技术企业选聘高端或紧缺人才的,经认定按猎头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数字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技术骨干人才申请猎头费用奖励,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数字技术企业引进新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由学校集体户口迁入本区的视为首次入户广州),在本区企业工作满1年的人才一次性发放入户奖励,其中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2万元。

新引进入户人才补贴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三条已享受人才公寓租住优惠和住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人才补贴。

第九章探索制度新变革

第四十四条明晰数据产权,鼓励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科学规范的数字安全制度体系,推动公共数据逐步开放和多模态数据汇聚融合,探索数据确权、价值评估、安全交易等路径。

第四十五条鼓励区内龙头企业或机构积极参与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制造业智能升级,引导企业推进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

第四十六条加强关键新型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鼓励区内企业开展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云化大数据等场景应用的安全设施改造提升,围绕物联网、工业控制、智能交通、电子商务等场景,将网络安全能力融合到业务中形成部署灵活、功能自适应、云边端协同的内生安全体系。

第四十七条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鼓励企业利用新型基础设施进行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和模式创新。

第四十八条鼓励数字经济标准化建设,支持本区龙头企业或机构积极参与数字化标准制定。

主导(含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所获国家和行业标准奖励合计最高100万元。

有关标准资助政策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2020年、2021年、2022年。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

第五十条区发改部门负责兑现大力建设新设施奖;区投资促进部门联合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部门负责兑现重奖高端新项目奖;区科技部门负责兑现培育产业新生态奖第十七条、打造人才新高地奖第四十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培育产业新生态奖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创建特色新园区奖、焕发制造新活力奖、着力发展新业态奖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区商务部门负责兑现培育产业新生态奖第十八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兑现打造人才新高地奖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兑现着力发展新业态奖第三十八条;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兑现着力发展新业态奖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兑现探索制度新变革奖第四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五十一条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

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

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涉及的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以原政策规定进行奖励的条款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新基建十条及本细则中的“以上”、“封顶”、“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各政策责任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区政策责任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五十六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资金的,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企业,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可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被列入“信用广州”或“区诚信管理档案”的失信企业名单,在失信行为整改完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可暂缓或取消奖励资金的发放。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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