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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喷淋规范

 

消防喷淋规范(总33页)

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

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表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

(L/2)

作用面积

(m2)

轻危险级

≤8

4

160

中危险级

Ⅰ级

6

160

Ⅱ级

8

严重危险级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5.1.1A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表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适用场所

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

(L/2)

作用面积

(m2)

喷头选型

喷头最大间距

(m)

中庭、影剧院、音乐厅、单一功能体育馆等

8~12

6

260

K=800

3

会展中心、多功能体育馆、自选商场等

8~12

12

300

K=115

注:

1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的规定。

     2最大储物高度超过的自选商场应按16L/2确定喷水强度。

     3表中“~”两侧的数据,左侧为“大于”、右侧为“不大于”。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5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表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表、表的规定;

    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表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储物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持续喷水时间

(h)

仓库危险级

Ⅰ级

8

160

8

200

10

14

10

200

仓库危险级

Ⅱ级

12

16

22

注:

本表及表、表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的仓库。

 

表分类堆垛储物的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最大储物高度

(m)

最大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L/min·m2)

A

B

C

D

        注:

1A—袋装与无包装的发泡塑料橡胶B—箱装的发泡塑料橡胶

            C—箱装与袋张的不发泡塑料橡胶D—无包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

            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40m2。

表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储物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持续喷水时间

(h)

仓库危险级

Ⅰ级

8

200

12

18

仓库危险级

Ⅱ级

12

240

15

280

表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储物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持续喷水时间

(h)

仓库危险级

Ⅰ级

12

200

18

12+1J

仓库危险级

Ⅱ级

12

 

200

18

12+1J

12+2J

表货架储物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序号

室内最大

净高

(m)

货架类型

储物高度

(m)

货顶上方净空

(m)

顶板下喷头喷水强度

(L/min·m2)

货架内置喷头

层数

高度(m)

流量

系数

1

单、双排

2

单、双排

3

单、双、多排

4

单、双、多排

5

单、双、多排

1

80

6

单、双、多排

7

单、双、多排

8

单、双、多排

1

80

9

单、双、多排

1

115

10

单、双、多排

    注:

1持续喷水时间不应该低于2h,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m2。

     2序号5与序号8:

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m)。

     3序号9:

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m)。

     4设置两排和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应交错布置。

     5货架内置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6表中字母“J”表示货架内喷头,“J”前的数字表示货架内喷头的层数。

表混杂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货品类别

储存方式

储物高度

(m)

最大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持续喷水时间

(h)

 

储物中包括沥青制品或

箱装A组塑料橡胶

堆垛与货架

8

160

12

240

16

240

堆垛

16

240

货架

8+1J

160

储物中包括袋装

A组塑料橡胶

堆垛与货架

8

160

16

240

堆垛

16

240

储物中包括袋装不发泡

A组塑料橡胶

堆垛与货架

6

240

储物中包括袋装发泡

A组塑料橡胶

货架

8+1J

160

储物中包括轮胎或纸卷

堆垛与货架

12

240

    注:

1无包装的塑料橡胶视同纸袋、塑料袋包装。

     2货架内置喷头应采用与顶板下喷头相同的喷水强度,用水量应按开放6只喷头确定。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表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货品类别

最大净空高度(m)

最大储物高度(m)

喷头流量系数K

喷头最大间距(m)

作用面积内开放

的喷头数

喷头最低工作

压力(MPa)

 

Ⅰ级、Ⅱ级、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

200

12

360

200

 

12

360

200

12

360

360

12

 

袋装不发泡塑料

200

12

240

200

12

240

200

12

240

箱装发泡塑料

200

12

200

12

240

    注: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在保护最大高度范围内,如有货架应为通透性层板。

5.0.7货贺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

宜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时,工作压力不小于;当k=115时,工作压力不小于,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也不宜小于2m。

计算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货架内置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

表货架内开放喷头数

仓库险级

货架内置喷头的层数

1

2

>2

6

12

14

8

14

10

5.0.7A仓库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5.0.8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9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表的规定;

    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L/

喷水工作压力(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防护冷却水幕

≤4

注: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但超过9m时喷水

强度仍采用。

5.0.1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

12

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咆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5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

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8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6.3.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6.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7.1.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

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的规定,且不宜小于。

表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喷水强度

(L/)

正方形布置的边长

(m)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

布置的长边边长

(m)

一只喷头的最大

保护面积

(m2)

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

(m)

4

6

8

≥12

    注:

1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喷水强度大于8L/时,宜采用流量系数K>80的喷头。

3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均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

7.1.3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1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2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条的规定。

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的规定。

7.1.5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

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m)

喷头类型

最小垂直距离

标准喷头

其他喷头

7.1.6货架内置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会合本规范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8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和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1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

喷头溅水盘到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

7.1.12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m)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Ⅰ级

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

单排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注:

1两排相对喷头应交错布置;

     2室内跨度大于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时,应在两排相对喷头中间增设一排喷头。

7.1.15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

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7.2.3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8.0.1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同时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

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0.3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钢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除镀锌钢管外,其他管道的水头损失取值应按检测或生产厂提供的数据确定。

8.0.6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

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7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的规定:

 

表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

公称直径(mm)

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25

1

1

32

3

3

40

5

4

50

10

8

65

18

12

80

48

32

100

64

8.0.8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9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9.1.4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和表的规定值。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

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规定值的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和表的规定值。

9.1.5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仓库,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应按其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系统的设计流量。

9.1.6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号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9.1.7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9.1.8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

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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