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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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农业用地调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搞准、搞实安徽省农业用地面积,更好地完成安徽省本次农业普查任务,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根据《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部际联系会议精神要求,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是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统一标准、分工合作、共同核实、共同发布、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安徽省农普办组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和安徽省统计局共同开展。

二、工作任务与职责分工

(一)安徽省农业普查农业用地面积的县级以上数据,利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数据整理相关工作。

全省、市(地)、县(区)级农业用地面积数据及有关耕地质量方面的资料,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向安徽省农普办提供。

(二)安徽省农业普查农业用地面积的乡(镇)、村两级数据,依据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资料,由县农普办组织填写《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普查表》(国统字(2006)159号)(见附件1),并按照统一的程序录入,逐级上报安徽省农普办。

(三)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面积数据的事后质量核实工作,在国家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的领导下,由省农普办组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和安徽省统计局共同开展。

三、组织协调

各地成立相应的联合工作组,由各级农普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

四、数据质量核实

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数据质量核实是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实的组织、范围、内容、方法、时间安排等依照《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数据事后质量核实细则》(附件2)实施。

五、数据发布

各级数据发布采取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国家发布省级数据,国家发布之后,省以下顺次发布。

安徽省农普办、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统计局按照统一时间安排,根据国务院农普办反馈的2006年农业用地数据及核实结果,共同发布、反馈各地数据。

各地农普办、国土资源部门、统计局再共同发布、逐级反馈数据。

六、时间安排

(一)2006年12月底前,完成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2007年1月底前,县土地局向县农普办提供本县乡(镇)、村两级数据。

(三)2007年2月底前,完成乡(镇)、村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普查表》的填报、整理、录入工作。

(四)2007年4-5月底,完成数据质量核实准备、实地核实、结果分析工作。

(五)2007年第四季度数据发布。

附件1: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普查表》

附件2:

《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数据事后质量核实细则》

附件1:

一、普查表表式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普查表

表号:

A610表

制表机关: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

 

文号:

国统字(2006)159号

 

有效期至:

2007年12月

_____省_________地(市、州、盟)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_______村

□□□□□□□□□□□□□

 农用地分类

编码

2006年10月31日调查面积(单位:

亩)

一、耕地面积

L1

 

灌溉水田

L2

 

望天田

L3

 

水浇地

L4

 

旱地

L5

 

菜地

L6

 

二、园地面积

L7

 

茶园

L8

 

桑园

L9

 

果园

L10

 

橡胶园

L11

 

其它园地

L12

 

三.林地面积

L13

 

有林地

L14

 

灌木林

L15

 

疏林地

L16

 

未成林造林地

L17

 

迹地

L18

 

苗圃

L19

 

四.牧草地面积

L20

 

天然草地

L21

 

改良草地

L22

 

人工草地

L23

 

五、其它农用地

L24

 

畜禽饲养地

L25

 

养殖水面

L26

 

二、农业用地普查表填表说明

(一)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二)编码方法

本表可分级使用,填报级别与编码一致。

如县级数据,编码只到县(市),其余为空。

(三)平衡关系

L1=L2+L3+L4+L5+L6;

L7=L8+L9+L10+L11+L12;

L13=L14+L15+L16+L17+L18+L19;

L20=L21+L22+L23;

L24≥L25+L26。

(四)指标解释

农业用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它农用地。

1.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兼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1.1灌溉水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1.2望天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1.3水浇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1.4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5菜地:

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2.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2.1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2.2桑园:

指种植桑树的园地。

2.3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2.4橡胶园: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2.5其它园地:

指种植葡萄、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花卉、药材等其它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3.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

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3.1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20%的天然、人工林地。

3.2灌木林地:

指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

3.3疏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10%但<20%的疏林地。

3.4未成林造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3.5迹地:

指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3.6苗圃:

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4.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4.1天然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4.2改良草地: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4.3人工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

5.其它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包括畜禽养殖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沟渠、晒谷场等用地。

5.1畜禽饲养地:

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5.2养殖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附件2:

安徽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数据

事后质量核实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以及《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数据事后质量核实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二)农业普查的农业用地面积数据事后质量抽样核实,是农业用地调查之后单独进行的一次调查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对作为农业用地调查的重要内容的耕地面积数据的再核实,为全面评价全国及各省(区、市)的农业用地调查数据质量提供依据。

(三)事后质量核实要兼顾国家和省的代表性。

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成立联合工作组,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组织实施核实工作。

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抽中村所在乡(镇)国土所、抽中村干部组成耕地核实工作小组,协助完成核实工作。

(四)耕地面积数据是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重要数据之一,数据质量事关重大。

要求各市、县农业用地事后质量核实联合工作组做到:

1、认真组织。

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好样本图斑、台帐资料的整理;实地核实设备的准备、人员的选配;核实情况表的誊清及上报等工作。

2、严肃纪律。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用地调查数据质量,要确保抽中的县(市)的事后质量核实工作在各个环节上都要做到周密安排、严守纪律、按规定进行。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省农普办、国土资源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核实样本的抽选。

采用多阶段系统抽样的方法,由全国农业用地核实联合工作组负责直接抽取开展事后质量核实工作的县(市)。

核实样本村及图斑(地块)由省农普办、省土地资源厅负责抽选,共同完成,市、县(市)积极配合。

1、样本量的确定

根据《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数据事后质量核实细则》规定,安徽省的样本县(市)个数是4个,每个县抽10个村,每个村抽20个核实耕地图斑(地块)。

2、样本的抽选

第一阶段:

抽选样本县(市)

为了控制多阶段抽样的损失,使评价更有针对性,在抽样时考虑了分层设计。

将有耕地的县(市)分成三层,第一层是已完成更新调查的县(市)层;第二层是未完成更新调查的县级市(区)层,第三层是未完成更新调查的县层。

国家农普办以县(市)的耕地面积排序,组成抽样框,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完成样本县(市)的抽选。

第二阶段:

抽选样本村

以抽中县(市)全部行政村耕地面积排序组成第二阶段抽样框,按抽样距离(全县耕地面积总数除以10),随机起点,村耕地面积累计,等距抽样,抽出10个样本村。

第三阶段:

抽选核实图斑(地块)

(1)抽取村的核实图斑(地块)的数量为20块;其面积合计占该村耕地面积的比重不低于5%,如果达不到5%,则重新抽选。

(2)如果图斑面积过大,形状复杂,可进行适当的切割,并在图上计算面积,形成新的图斑。

(3)以样本村全部耕地图斑台帐的面积排队,按耕地台帐面积总量除以20,计算抽样距离,随机起点,面积累计,等距抽选出核实图斑(地块)。

为了方便起见,也可使用1:

1万的村耕地利用图,直接在图上抽选样本。

(六)核实内容及填报方法

1、图斑的位置,将实地位置与图件预先标明位置核对,确认图斑的真实性。

2、图斑的形状,将实际形状与图件形状对比,确认图斑面积量算的精度。

3、图斑的地类,对图斑的实际地类与台帐对比,主要是计算耕地与非耕地的差错面积。

将以上三方面的核实情况和结果按要求填写《样本图斑核实情况记录表》(附表1)。

(七)核实工作步骤

1、省核实联合工作组接收全国农业用地核实联合工作组人员下发的抽中县(市)名单。

2、省核实联合工作组人员赴抽中县(市),在抽中县(市)核实小组的协助下,抽选并确定核实村及核实图斑(地块)。

3、在省核实联合工作组组织下,抽中县(市)核实小组携带设备、图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实地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按要求填入《样本图斑核实情况记录表》;

4、抽中县(市)核实小组誊清记录表后,立即将记录表上报省联合工作组。

5、上述工作完成后,省联合工作组立即按规定将上报的县(市)样本图斑核实记录表、差错率计算结果报送全国联合工作组。

(八)实施工作要求

为确保事后质量核实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评价耕地调查数据的登记质量,市、县(市)核实联合工作组在组织实施工作中,必须做到:

1、每个抽中县(市)必须至少有1名省联合工作组人员到场,全程参加核实工作。

2、每个抽中县(市)核实小组负责人必须由县(市)农普办负责人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

3、每个抽中县(市)核实小组的核实人员必须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构技术人员、县(市)普查办抽样调查业务骨干组成。

4、省联合工作组对抽中县(市)核实人员进行严格的上岗培训。

5、每个抽中村所属乡镇的国土所成员也要加入到核实小组中来,在当地村干部的陪同下,每5人一组进行实地核实。

6、核实记录表誊清完毕后,绝不能以任何名义修改核实结果。

(九)时间表

1、2007年4月1日前,抽中县(市)名单下发到省联合工作组。

2、2007年4月1日至10日,完成核实样本村、样本图斑(地块)的抽选。

3、2007年4月10日至5月10日,完成实地核实工作。

4、2007年5月10日至15日,誊清、上报核实记录表。

 

附表1:

样本图斑(地块)核实情况记录表

一、记录表式

省      地(市、州、盟)         县(市、旗)      乡(镇)         村

 序号

图斑台帐(2006年10月31日)

图斑实地核实情况 (打√或×)

备注

图斑编号

坐落(度分秒)

地类

面积(亩,两位小数)

位置、范围、地类一致

属于2006年10月31日前发生变更

位置

范围

变更地类

比重(%)

大于

小于

差错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合计

-

-

 

-

-

-

-

-

 

 

 

 

实地核实人员:

          核实小组负责人:

       核实日期:

   年  月 日

二、填写说明

(一)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耕地台帐,以及实地核实、丈量的结果。

(二)填写事项

1、图斑台帐情况:

(1)图斑编号:

是指台帐或重新分割的核实样本图斑的编号。

(2)坐落:

是指核实图斑样本内任意点的坐标位置,用度分秒表示。

已经建立数据库的地方,可直接用软件转换图斑位置点。

选项是椭圆参数标准“WGS84”,位置格式“度分秒”。

没有建立数据库的地方,由专业人员通过地图坐标估计大致位置。

(3)地类:

填写耕地图斑的三级分类代码。

(4)面积:

填写耕地图斑的台帐或图上量算面积,单位是亩,保留两位小数。

2、实地核实情况:

(1)位置的确认:

在当地专业人员和熟悉村地理情况的干部或群众的帮助下,用GPS寻找核定确切位置。

注意在GPS上首先确认是采用WGS84系统,度分秒表示模式(一般是默认的)。

如果通过位置确认该图斑不存在,则在⑹栏上划×,在⑿栏填写100,即错误率为100%。

(2)范围的确认:

将图斑的实际形状和其在地图上的形状比对,出现了不一致,就说明图斑的面积出现了偏差,在⑺栏上划×,同时需要实地用GPS或皮尺进行丈量,将结果填入⑽或⑾栏,将差错率计算结果填入⑿栏。

(3)地类变更的记录:

属于2006年10月31日前变更的,在⑻、⑼栏填写面积变更最大的地类编号码及所占比重,如果还有其他变更地类,要在备注中说明;同时,实地用GPS或皮尺进行丈量,将结果填入⑽或⑾栏。

耕地内部三级分类变更时,如旱地改为菜地,在⑸栏处划×,在备注中写明,不计算差错。

属于2006年10月31日后发生变更的,在⑸栏处划×,在备注中写明变动的地类编号码,不计算差错。

3、合计计算:

⑷、⑽和⑾栏的合计是各栏数据直接相加结果;⑿栏合计数等于[⑽合计数-⑾合计数]/⑷*100,将计算结果填入⑿栏合计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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