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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规章制度

助产技术规章制度

助产技术规章制度

【篇一: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级)

一、规模及设置

(一)产科

1、床位:

市级≥30张、县级≥20张。

2、产科门诊

(1)面积:

市级≥80m、县级≥60m。

(2)房屋设置:

①设水池、候诊场所;

②面积≥12m的诊室市级≥3间、县级≥2间;

③围保门诊分设面积≥12m;

④高危孕产妇门诊:

设有高危孕产妇转诊系统及咨询热线;

⑤优生、母乳喂养咨询、乳腺保健、产后康复等科室。

3、病房

(1)分娩区:

分娩区总面积:

市级≥150m县级≥100m。

设缓

冲间、待产室、分娩室、刷手消毒间、隔离分娩间、污物处理间、

更衣间等。

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通。

分娩室面积:

市级≥60m、县级

≥40m;瓷砖墙面瓷砖或水磨石地面有倾斜度及下水道易刷洗;有足够的电源接口;有上下水道;光线充足有空气消毒设施。

分娩室应有调温、控湿

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

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

温度在30--32℃。

(2)母婴同室病房:

市级≥15间、县级≥10间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便于消毒;每床占地≥5m;婴儿床占地≥1m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设置新生儿沐浴室室内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应设有隔离病房。

(3)高危新生儿监护中心(室)面积:

市级≥80m、县级≥600m。

(二)宣教室(专用)≥40m。

有妇幼保健知识系列宣传版面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22222

(三)总体设置

1、突出“母亲安全、儿童优先”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权益突

出个性化、关怀、温馨的人文服务模式。

2、产科服务项目分布位置标志醒目、便于群众认知。

3、设有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四)专业人员

1、助产工作应由2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助产士承

担并有儿科医师参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并在产

房工作的护士可作为助产士。

产科应有6名以上医生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10名;科室至

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门诊至少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专业人才

梯队合理;

产科医生、助产(护理)专业人员总数:

市级≥20人、县级≥15人。

产科医师助产(护)士之比为1∶3助产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的50%。

2、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

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

3、助产技术人员应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一定数量接生经考核

合格获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培训应不少于30

学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

5、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

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全产程的母婴监测及医疗保健

任务。

7、建立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分工负责制度:

妇产科医生:

所有助产相关技术;

助产士:

正常产程的观察和处理;

儿科医生:

参加新生儿日常查房及异常新生儿抢救、危重儿分娩等。

8、实施剖宫产术应由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手

术责任医师应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必备设备

1、分娩室设备

1.1基本设施:

检查床、待产床、产床、婴儿床、照明灯、鹅颈灯、

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

设备药品)、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

物桶、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

1.2诊断测量用具类:

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砰、软尺、

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集血

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

1.3治疗器械类:

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

胎头吸引器、产钳、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

静脉切开包、输液泵、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

钳、刮匙、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插管设备(新生儿气管导

管、气管内导管、新生儿复苏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

低压吸引器)、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

2.手术室设备:

2.1按无菌手术室基本要求配置。

2.2产科专用器具:

婴儿磅秤、身长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产科集

血器、剖宫产手术包、妇产科手术包、新生儿及成人气管插管全套

设备、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新生儿复苏气囊及粘液

管产钳。

3.其它设备

医院应具备b超、心电图机、床旁_光机、蓝光箱、新生儿暖箱、

电冰箱、恒温箱、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及产后康复设施。

医院

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

肾功能、乙肝五项、hiv/梅毒/淋病检查、纤维蛋白原、3p试验、凝

血酶原时间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配血、输血、(或血浆代替品)

条件、有效消毒设施、供氧设备、抢救监护条件、急救车、急救电

话等。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

能够投入抢救、有固定的供血途径。

三、药品

1、分娩室应具备下列药品:

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

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补容剂、纠酸药、麻醉

药、其它必备药品。

2、手术室应常备药品:

同分娩室药品

以上药品要求:

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方

便使用。

四、技术

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助产技术服务的转诊机构应接收并处理

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转诊病人并参加下级机构的会议对一

级助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除了掌握一级助产技术所包括的全部技术外还应能开展以下技术:

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

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

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阴道或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产钳术、内倒

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静脉切开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

等技术;实施剖宫产术必须严格按照医学指征进行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降低剖宫产率。

2、各种催、引产手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3、新生儿窒息复苏及并发症的抢救;

4、产科危急重症的快速诊断、初步抢救以及转诊如心脑肺复苏、

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抢救、呼吸、肝脏和肾脏衰竭的抢救、各种

休克抢救、子痫的抢救、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的诊治、羊水栓

塞急救、肺栓塞急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预防与诊治等;

5、各种麻醉技术及麻醉意外处理等。

(五)工作制度和规范

应根据本机构功能和职责、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具体内容参照卫生部授权中华医学会发布

的妇产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3、产科医务人员职责分工及管理制度;

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5、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7、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婴儿死亡评审制

度;

8、产科信息管理制度;9、人员培训制度;

10、产科病例书写规范;11、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2、剖宫产术前讨论术后审核制度;13、接受转诊及反馈制度;

14、产科三级查房制度;15、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一级)

一级助产技术包括正常分娩服务不应开展剖宫产术、产钳术、臀

位接生、内倒转术、毁胎术等技术。

因交通不便无法转诊的个别情

况除外。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为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

院经验收合格后可为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业务用房

1、产科门诊。

有妇产科门诊诊断室、妇科检查室各一间面积不少于25m。

2、分娩区:

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m以上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

分娩区与外界之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内有更衣、换鞋处。

分娩区

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

待产室应设待产床1张。

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2m地面、墙壁天

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电源

接口和流水洗手设施。

3、母婴同室区:

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m有调温设备

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

4、孕期保健室:

在门诊至少设置一间孕期保健宣教室有1名从事

妇女保健工作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悬挂孕产期保健和科学育

儿的彩图备有宣传资料。

(二)必备设备

1、基本设施:

检查床、待产床、照明灯、敷料灯、器械台推车、

(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紫外线灯常规消

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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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治疗器械类:

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

胎头吸引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氧源

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保

温用品、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

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

4、其它设备:

医院(卫生院)应具备b超、心电图机、_光机、健

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乙肝五项、血

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

条件。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

能够投入抢救。

【篇二:

黑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

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

的技术。

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

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资格认定

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四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统一和符合成本效益

的原则经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区域人口分布、年出生率、

地域面积、交通便利等因素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单位设置规划由县

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包括农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正常分娩助产技术服务其产科医生必须经过临床

进修有高危识别与风险控制能力杜绝剖宫产凡有异常倾向的一律转入上级助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七条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科室房屋面积、人员

资质、设备和药品配备均应符合《黑龙江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

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注册产科并获得《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执业

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并通过市(行署)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合格并获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

格证》。

第九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市(县、

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

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准入备案管理。

原医疗

机构执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审批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

(三)有关医师(士)、助产师(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

士执业证书》以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向原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机关提出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

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对合格的机

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从事助产

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助产技术服务级别并

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产科专业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

部门备案;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

请机构。

第十三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

服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不得超

范围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包

括制定助产技术基本标准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规划全

省助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对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

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全省产科质量信息。

第十五条助产技术服务日常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执业情况进行日常

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

律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第十六条助产技术质量控制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分布指定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妇幼保健

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辖区产科质量量化考评。

对考评达不到产科质量

考核基本要求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不予办理校验换

证手续。

第十七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

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助产技术规范与有关规定、制度;

(二)负责从事助产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

(三)负责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评估;

(五)负责组织助产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六)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省、市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

数据质量定期检查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

作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及上级妇

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

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

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入户调查、配合开展助产

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的随访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

(五)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并定期向上级部

门报告。

第十九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

织的产科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

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内应接受设区的市(行署)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它机构举办的助产技术继续教育

并不少于18学时。

不满18学时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且考核不合格

的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

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出生医学证明》发

【篇三:

全程责任制助产工作制度】

2021年重新修订

全程责任制助产工作制度

一、对进入产房的每一位产妇实行一对一全程责任陪伴助产由

同一位

助产士专职负责提供分娩全过程服务。

二、责任助产提供全面服务。

由产妇进入产房开始至产后送回爱婴

区为

止。

三、确定陪伴对象后助产士要向产妇及家属介绍自己并介绍服

务范围、

服务内容和责任取得产妇和家属的了解和信任。

四、产妇分娩期间助产士要陪伴在产妇身边仔细、认真地观察

产程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医生汇报并积极处理确保母婴安康。

五、负责对产妇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母乳喂养知识。

六、做好产妇的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与产妇交朋友、多沟通了

解产妇

思想动态帮助产妇建立分娩信心为产妇排忧解难。

七、随时与产妇家属联系向家属通报产程进展情况并做好产妇

与家属

间的沟通工作回答产妇及家属提出的有关问题。

八、负责产妇的产程观察、接产及新生儿处理产后观察2小时后

将产

妇送到爱婴区并做好交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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