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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南昌市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之一)

一、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二、办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书;

2、项目概况:

a.项目立项批文(原件并复印件);

b.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c.详规图(原件并复印件);

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

e.施工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

3、拆迁安置事项记录:

a.拆迁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

b.安置方案资料(原件并复印件)。

4、规划、施工图设计及工程监理、质监事项记录及相关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5、单项工程进度、质量事项记录:

a.施工日记(原件并复印件);

b.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6、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配套事项记录:

a.详规图(原件并复印件);

b.施工日记(原件并复印件)。

7、项目转让、变更事项记录:

a.批准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b.转让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8、商品房或土地抵押贷款情况记录:

a.抵押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b.他项权证(原件并复印件)。

9、商品房销售记录:

a.商品房预售证(历次)(原件并复印件);

b.商品房合同备案楼层表(原件并复印件)。

10、项目纳税、缴费事项记录:

交款凭据(原件并复印件);

11、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情况记录:

a.产权登记发证收件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b.楼层表(原件并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受理→核实情况(有的到现场)→审批→备案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工作流程图

受理岗对企业填写的项目手册相关内容进行核查。

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受理岗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根据需要,实地核实。

受理岗按项目手册登记的情况,根据项目的进展,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手册的填充以及网上客户端的信息录入。

审批岗审批申报材料和手册登记内容。

材料归档

八、岗位权限、操作规程及要求

(一)受理岗:

1、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是否齐全合格,并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

2、核对申报材料所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核对申报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填写缺项的要求补填;

3、经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人在受理后出具受理告知书,按规定填写内容,交申请人确认签收;

4、签署初审意见并签章和填写日期;

5、经核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下达《不予受理决定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原由。

告知申报人签名并退还材料;

6、审批岗否定的申报材料,向申报人下达《不予办理告知书》并说明原由,告知申报人签名并退还材料;

7、对审批岗已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及时通知申报人取件;

8、对已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归档,填写政务(事务)卷宗内容。

(二)审批岗:

1、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齐全合格,并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复核申报材料所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2、对需要勘查现场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勘查现场,将申报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

3、根据审查材料情况和初审意见,结合勘查现场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并签章和填写日期;

4、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和填写日期,将全部材料退回受理岗,要求受理岗按规定处理;

5、对审批通过并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交受理岗处理。

九、责任部门:

市房管局行政审批处

十、办事地点:

红谷滩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方式:

电话:

3987575

十二、监督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

3987518

        市房管局纪检监察室:

6278206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之二)

一、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二、办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批→备案

五、办理时限:

1天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工作流程图

受理初审岗查验、核实项目备案材料。

审批岗核查备案材料。

备案

材料存档

八、岗位权限、操作规程及要求

(一)受理初审岗:

1、查验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金凭据等材料,并核对原件是否相符;

2、经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人在受理后出具受理告知书,按规定填写内容,交申请人确认签字;

3、提出备案初审意见。

对不具备备案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原由。

(二)审批岗:

1、审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备案初审意见,签署审批备案意见;

2、对不符合要求的转让项目,将备案材料退回受理初审岗。

(三)材料归档:

受理岗核对转让项目备案材料与卷宗是否相符,整理备案材料填写立卷人姓名和立卷时间、归档日期。

九、责任部门:

市房管局行政审批处

十、办事地点:

红谷滩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方式:

电话:

3987575

十二、监督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

3987518

        市房管局纪检监察室:

6278206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之一)

一、事项名称:

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二、办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3、企业章程(含批复件)(原件并复印件);

4、法人代表、经理的证明、任命文件、董事会名单(各原件并复印件);

5、有效的资金证明(进帐单、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件并复印件);

6、工程、财务、技术人员的证书、资格证、劳动合同(各原件并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统一规范表)(一式四份)。

9、外资企业还需有以下条件:

①成立外资企业批准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②外商身份证、企业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各原件并复印件);

③工程项目的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④海关注册登记批文(原件并复印件);

⑤外商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指独资)(原件并复印件);

⑥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清单(原件并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勘查现场→审核→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五、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七、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工作流程图

受理岗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格。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初审岗审核材料

勘查现场

审批岗审批申请材料

按规定时限出件,归档。

企业收到相关审批表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核发资质证。

八、岗位权限、操作规程及要求

(一)受理初审岗:

1、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是否齐全合格,并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

2、核对申报材料所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核对申报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填写缺项的要求补填;

3、经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人在受理后出具受理告知书,按规定填写内容,交申请人确认签收;

4、签署初审意见并签章和填写日期;

5、经核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原由。

告知申请人签名并退还材料;

6、对审批岗否定的申请材料,向申请人下达《不予办理告知书》并说明原由,告知申请人签名并退还材料;

7、对审批岗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填写证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8、对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归档,填写政务(事务)卷宗内容,向相关部门告知并上网。

(二)审批岗:

1、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齐全合格,并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复核申请材料所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2、对需要勘查现场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勘查现场,将申请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

3、根据审查材料情况和初审意见,结合勘查现场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并签章和填写日期;

4、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和填写日期,将全部材料退回受理岗,要求受理岗按规定处理;

5、对审批通过并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交受理岗处理。

九、责任部门:

市房管局行政审批处

十、办事地点:

红谷滩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方式:

电话:

3987575

十二、监督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

3987518

        市房管局纪检监察室:

6278206

 

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之二)

一、事项名称:

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批→备案

五、办理时限:

1天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七、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图

受理初审岗验收、审核企业备案材料。

审批岗审查备案材料

备案

上网公示

材料归档

八、岗位权限、操作规程及要求

(一)受理初审岗:

1、核对企业营业执照,查验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明等备案资料;

2、提出登记备案初审意见。

对不符合登记备案的企业,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原由。

(二)审批岗:

1、审核企业登记备案的章程、营业执照等材料,并对材料内容审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初审意见签署登记备案意见;

2、经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人在受理后出具受理告知书,按规定填写内容,交申请人确认签收;

3、对不符合规定登记备案的签署审核意见,材料交受理初审岗处理。

九、责任部门:

市房管局行政审批处

十、办事地点:

红谷滩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方式:

电话:

3987575

十二、监督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

3987518

        市房管局纪检监察室:

6278206

 

(三)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一、事项名称: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二、办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

3、《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并复印件);规划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原件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1)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详规图);

(2)在原已使用土地建设的,提交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详规图及批件。

4、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复印件):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附图);

(2)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3)在原已使用土地上建设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附图)。

5、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原件):

(1)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拆迁方式(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拆迁期限等;

(2)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使用性质、权属、面积、户数)、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预算、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座落、面积、套数)等。

6、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原件):

建设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该项资金金额数量证明。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勘查现场→审批→收费→发证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七、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工作流程图

受理初审岗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格。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勘查现场

审批岗审批

受理人按规定时限出件,归档。

受理人告知相关部门并上网公示。

八、岗位权限、操作规程及要求

(一)受理初审岗:

1、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是否齐全合格,并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

2、核对申报材料所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核对申报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填写缺项的要求补填;

3、经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人在受理后出具受理告知书,按规定填写内容,交申请人确认签收;

4、出具收费单据。

签署初审意见并签章和填写日期;

5、经核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原由。

告知申请人签名并退还材料;

6、对审批岗否定的申请材料,向申请人下达《不予办理告知书》并说明原由,告知申请人签名并退还材料;

7、对审批岗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填写证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8、对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归档,填写政务(事务)卷宗内容,向相关部门告知并上网。

(二)审批岗:

1、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齐全合格,并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复核申请材料所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2、对需要勘查现场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勘查现场,将申请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

3、根据审查材料情况和初审意见,结合勘查现场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并签章和填写日期;

4、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和填写日期,将全部材料退回受理岗,要求受理岗按规定处理;

5、对审批通过并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交受理岗处理。

九、责任部门:

市房管局行政审批处

十、办事地点:

红谷滩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方式:

电话:

3987575

十二、监督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

3987518

        市房管局纪检监察室:

6278206

(四)一、二、三级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

一、事项名称:

一、二、三级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

二、办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3、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4、自有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件并复印件);

5、经劳动管理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及职工花名册(原件并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7、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审批表(统一规范表)(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勘查现场→审核→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五、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七、一、二、三级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工作流程图

受理初审岗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格。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勘查现场

审核岗核查申请材料

按规定时限出件,归档。

告知相关部门并上网公示。

八、岗位权限、操作规程及要求

(一)受理初审岗:

1、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是否齐全合格,并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

2、核对申报材料所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核对申报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填写缺项的要求补填;

3、经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人在受理后出具受理告知书,按规定填写内容,交申请人确认签收;

4、签署初审意见并签章和填写日期;

5、经核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原由。

告知申请人签名并退还材料;

6、对审核岗否定的申请材料,向申请人下达《不予办理告知书》并说明原由,告知申请人签名并退还材料;

7、对审核岗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8、对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归档,填写政务(事务)卷宗内容,向相关部门告知并上网。

(二)审核岗:

1、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齐全合格,并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复核申请材料所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2、对需要勘查现场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勘查现场,将申请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

3、根据审查材料情况和初审意见,结合勘查现场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和填写日期;

4、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和填写日期,将全部材料退回受理岗,要求受理岗按规定处理;

5、对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交受理岗处理。

九、责任部门:

市房管局行政审批处

十、办事地点:

红谷滩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方式:

电话:

3987575

十二、监督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

3987518

        市房管局纪检监察室:

6278206

 

(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级初审、三级资质审批

(含三级暂定期)

一、事项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级初审、三级资质审批(含三级暂定期)

二、办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书(统一规范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3、企业章程(原件并复印件);

4、验资证明(会计事务所提供)(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及解聘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7、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及解聘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8、企业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

9、企业注册地所辖区、县房管部门初审意见;

10、固定办公地点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查勘现场→审批→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级初审、三级资质审批(含三级暂定期)工作流程图

受理初审岗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格。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勘查现场,提出勘查意见。

审批岗核查申请材料

按规定时限出件

告知相关部门并上网公示

八、岗位权限、操作规程及要求

(一)受理初审岗:

1、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是否齐全合格,并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

2、核对申报材料所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核对申报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填写缺项的要求补填;

3、经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人在受理后出具受理告知书,按规定填写内容,交申请人确认签收;

4、签署初审意见并签章和填写日期;

5、经核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原由。

告知申请人签名并退还材料;

6、对审批岗否定的申请材料,向申请人下达《不予办理告知书》并说明原由,告知申请人签名并退还材料;

7、对审批岗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填写证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对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上报审批;

8、对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归档,填写政务(事务)卷宗内容,向相关部门告知并上网。

(二)审批岗:

1、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齐全合格,并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复核申请材料所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2、对需要勘查现场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勘查现场,将申请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

3、根据审查材料情况和初审意见,结合勘查现场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并签章和填写日期;

4、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和填写日期,将全部材料退回受理岗,要求受理岗按规定处理;

5、对审批通过并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交受理岗处理。

九、责任部门:

市房管局行政审批处

十、办事地点:

红谷滩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方式:

电话:

3987575

十二、监督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

3987518

        市房管局纪检监察室:

6278206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办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3、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缴费凭证(各原件并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各原件并复印件);

6、商品房预售方案、房屋面积测量对照表(各一份);

7、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原件并复印件);

8、其它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查勘现场→审核→审批→发证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七、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流程图

受理初审岗查验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预售填写情况是否齐全合格。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实地查勘,核实申报项目是否达到预售条件。

审核岗审核

审批岗审批

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网上公示

出件、归档

八、岗位权限、操作规程及要求

  

(一)受理初审岗:

1、受理初审申请材料,查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等有关材料,并核对原件是否相符;

2、核实网上填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项目信息与申请资料是否一致;

3、经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人在受理后出具受理告知书,按规定填写内容,交申请人确认签收;

4、经查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原由。

告知申请人签名并退还材料;

5、依据申请材料和实地核查情况,网上打出商品房预售情况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

6、对审批岗否定的申请材料,向申请人下达《不予办理告知书》并说明原由,告知申请人签名并退还材料;

7、对审批岗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填写证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8、对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归档,填写政务(事务)卷宗内容。

(二)查勘现场岗:

将预售申报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核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预售条件。

(三)复核岗:

1、依据实地查勘情况,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根据初审意见,在商品房预售审批情况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四)审批岗:

1、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要求;

2、根据审查材料情况和初审意见及审核意见,在商品房预售审批情况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3、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核填写日期,将材料退回受理岗,要求受理岗按规定处理;

4、对审批通过并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交受理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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