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请休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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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请休假管理制度
贵州省花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休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制度要求,合理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员工请假和休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请休假时间规定,结合企业发展管理实际需求,制定贵州省花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请休假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一、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
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腊月三十、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
二、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公司员工须严格执行此制度.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四条根据公司业务性质等特点,公司分为坐班与非坐班两种工作模式。
第五条公司坐班制员工,工作时间如表1所示.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日
上午
09:
50—12:
00
双休
午休
12:
00-13:
30
下午
13:
30—16:
00
第六条公司非坐班制员工,工作时间:
。
。
.。
.。
第七条因交通、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须调整工作时间由人力资源部另行通知.
第三章员工请假管理
第八条事假
一、《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二、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
三、假期规定:
去港澳,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四、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
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五、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六、除上述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
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七、企业员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注明请假缘由,请假具体时间(如: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共计X天),交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由主管领导交至人力资源部归档统计;如遇突发情况,可先行电话向其主管领导请假,并告知详细原有,待到岗后补交假条。
八、事假审批权限
普通员工事假5天由其部门领导签字审批;5天以上由部门领导签字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企业中层副职事假3天由其部门正职审批签字,并第一时间报备人力资源部。
3天以上事假申请人直接交由分管院长审批,并将假条交由人力资源部。
企业中层正职事假3天由其分管院长审批,3天以上由各院长审批,并交由人力资源部归档。
九、企业员工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0天。
且事假期间内,不计薪酬。
十、薪酬计算方法:
当月薪酬总数/21。
75=日薪酬,请事假一天,扣除当日薪酬。
第九条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一、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就诊,可向公司申请病假
二、病假天数以实际未出勤天数为准,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内。
三、因病、伤需要休息的超过1天的员工,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建议证明,事先填写请假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交由部门领导审批签字。
如遇突发情况,可先行电话向其主管领导请假,并告知详细缘由,请假时间等,待到岗后补交假条。
四、病假审批权限
病假10天内由其部门领导审批,审批通过要求需具备相应证明,部门负责人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假条,医院证明原件,病例复印件等。
10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移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20天以上由各院长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病假待遇
1个月以内病假:
不扣当月薪酬
1—3个月内病假:
按照贵阳市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发放
3个月以上病假:
按照贵阳市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80%发放。
全年累计病假在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终福利.
第十条婚假
一、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规定,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3天婚假。
二、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三、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
四、员工婚假休假超出部分算作事假,按照事假薪酬计算。
事假请假按照事假请假相关审批流程进行.
五、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六、员工结婚初婚者,享受婚假3天;另各给奖励假1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七、婚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若特殊情况自请假之日起一内年内休完,过期作废.
八、婚假审批权限:
1。
企业员工请婚假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生效。
2。
企业中层副职婚假经部门正职、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生效.
3。
企业中层正职婚假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各院长审批生效。
第十一条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及陪护假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二胎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按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一、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取消晚婚晚育假.
四、产假休息时间:
98天基本产假(产前15天+产后83天)+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
五、二孩产假时间:
98天基本产假(法定产前假15天+产后83天)+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
六、难产假在基本产假基础上增加15天,依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八、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含人工流产),享受15天产假.
九、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含人工流产),享受42天产假。
十、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注:
因工作性质特殊,怀孕后不能完成日常工作的,可从怀孕时日起,请产前假至法定产假。
)
十一、哺乳假:
(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哺乳假最长可请6个月假期。
2、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
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2.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3、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4、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十二、男职工陪护假为15天,享受带薪休假。
十三、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可以生三孩?
1。
举例来说,丈夫的户籍地在A省,妻子在B省。
A省和B省的规则不同.依据该夫妻的条件,在A省不允许生三孩,在B省却可以,那么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有利于该夫妻的是B省的政策,该夫妻就可以按照B省的规定,合法生三孩。
2。
三孩享有98天基本产假,但不享受30天计生奖励假.
十四、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五、产假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结婚证
3。
准生证
4.身份证
5。
医院开具的有效怀孕周数的证明
十六、陪护假申请所需材料
1。
申请书
2。
结婚证
3。
身份证
4.医院开具的有效生产证明.
十七、产前假、保胎假、哺乳假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市级以上医院开具有效证明(保胎假/产前假/哺乳假)
十八、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薪酬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即除了基本工资外,其他的工资福利也要依法足额发放)。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
哺乳假(不能到岗员工)工资按员工每月基础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的80%发放.
2。
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3.产前假,工资按每月基础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的80%发放.
4。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5.陪产假:
陪产假期工资的支付为两种形式.
1)单位给缴纳生育保险的,并符合按相关当地政策可以申领生育津贴的,员工资料准备齐全,单位负责申报,一般是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进行支付。
单位给缴纳生育保险的,若员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若员工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的,企业要进行补差额。
2)单位为缴纳生育保险或者不符合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一般企业按合同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或者每个月正常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十八、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与陪产假审批制度
一、申请(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员工,应向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准备相关产假申请材料,由部门负责人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整理后,交至各院长处审批。
二、申请陪护假员工,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后,向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整理后,交至分管院长处审批。
三、(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与陪护假在申请书中,应注明休假期限,如: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四、(保胎假、产前假、哺乳假)的员工,如请假期内可以到岗,需要写参加工作申请,并交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各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到岗,且从到岗后薪资恢复。
(注:
如请假期间内到岗参加工作,并未写申请,人力资源部查无此档,工资均按照请假工资发放,且不补发。
)
第十二条丧假
一、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1.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2。
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3.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
4。
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二、丧假申请审批
1.员工请丧假,向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字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归档.
2.企业中层副职丧假,向部门正职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字后,至分管领导处签字,人力资源部归档。
3.企业中层正职丧假,提交书面申请至各院领导签字,交由人力资源部归档.
第十三条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一、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七、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九、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一、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十二、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