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办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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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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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范围)
1、工种须符合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
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
2、男年龄满55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
3、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职工档案》;
2、《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3、《职工劳动手册》及参加养老保险的资料记录;
4、如档案材料中未包含如下资料的,必须补充提供:
转正定级表、调资升级表、工种变动单、劳保卡、体检表、工资表、车间或班组花名册、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工作证件、劳动合同、工种登记卡类等,或其它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有效原始资料;
5、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时限
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四、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
(二)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四)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
(六)劳动保障部有关各行业工种目录;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养【2003】1号)。
六、办理程序
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前3个月,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在职职工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3、市属单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区属单位由区劳动部门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无档案管理权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向职工档案所在区劳动部门提出申办申请,并由职工档案所在区劳动部门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4、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对资料不全的,劳动行政部门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单位或职工补充有关原始资料。
单位或职工补充资料后,劳动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5、经批准同意提前退休后,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失业人员:
1、失业人员向户口所在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失业证》及《劳动手册》,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2、区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市劳动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3、对资料不全的,劳动行政部门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失业人员或原企业补充有关原始资料。
补充资料后,劳动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4、经批准同意提前退休后,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到失业人员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七、领件须知
申办后当事人应持受理回执按规定时间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八、市劳动行政受理部门
广州市社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
广州市小北路65号九楼邮编:
510045
咨询电话:
83560560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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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提前退休审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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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范围)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3、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职工劳动手册》及参加养老保险的资料记录;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一份);
3、《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4、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时限
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四、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4、《印发<广州市关于职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8】90号);
5、《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福[1998]3号)。
六、办理程序:
(一)在职职工
1、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企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因病提前退休审批手续;
2、经批准同意因病提前退休的,由企业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核发养老待遇手续。
因病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在未达到因病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龄前不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失业人员:
1、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失业人员向其户口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审批;(须提供《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2、经批准同意因病提前退休的,由户籍所在区退管机构到失业人员最后参保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发养老待遇手续。
因病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在未达到因病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龄前不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七、领件须知
申办后当事人应持受理回执按规定时间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八、市劳动行政受理部门
广州市社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
广州市小北路65号邮编:
510045
咨询电话:
83560560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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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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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范围)
1、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原为本市城镇户口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转制固定工,以及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
2、离法定退休年龄3个月以内。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下称《劳动手册》);
2、《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一式三份、下称《工龄审核表》);
3、职工档案;
4、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资料;
5、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市属单位在职人员:
用人单位携带上述所需提供的资料,直接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职工连续工龄确认。
2、区属单位在职人员,没有职工档案管理职能的外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在职人员,由职工户籍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3、失业人员:
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有效失业证到其户口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由区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后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复核。
四、办理时限
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五、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15日
3、《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
4、市劳动局《关于核定职工连续工龄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013号);
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
6、国家、省、市各时期的工龄政策。
七、领件须知
申办后用人单位应凭受理回执按规定时间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资料。
八、市劳动行政受理部门
广州市社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
广州市小北路65号邮编:
510045
咨询电话:
83560560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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