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学管理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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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学管理系统

篇一:

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管理的补充规定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管理的补充规定武大教字〔2017〕58号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7〕4号)》和《武汉大学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若干意见》,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过程规范要点(武大教字[2017]123号)》,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教师用于授课的课件、教材、讲义及课堂讲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言论文明,教态端正,接受学院(系)课程小组、教研室及相应教学组织、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员等监督。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明确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的基本制度。

教授必须按规定为本科生上课,承担学院(系)安排的各类本科生教学任务。

第三条教授主讲本科生课程实行“课程助教制”。

课程助教可由在读师资博士后、在校优秀研究生或本科生担任,承担主讲教师的各项教学辅助工作,但不得代替主讲教师授课。

第四条主讲教师应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教学计划进行授课;加强学生考勤管理,提高学生到课率,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

一,不允许其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五条充分发挥学生信息员的作用。

学生信息员应在开课一星期内确定并报教务部备案。

学生信息员直接对教务部与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有义务客观、如实地反映课堂上的各类教学信息,保持与教务部的有效联络和沟通。

每学期初学生信息员应主动将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职责等告知主讲教师。

第六条杜绝主讲教师擅自缺课、调课、停课、请人代课等行为,避免迟到、早退等现象发生。

违者应严格按《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施烛光导航工程的意见,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学术指导作用。

学术导师要加强指导学生学习;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端正学习态度,培养严谨学风;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研究方法;引导学生参与课题研究;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

第八条坚持干部、教师听课制。

校、学院(系)领导、辅导员、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1门次,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干部、辅导员听课纳入学校督导范围。

第九条各级干部、教师、辅(转载自: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7〕4号)》和《武汉大学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若干意见》,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过程规范要点(武大教字[2017]123号)》,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教师用于授课的课件、教材、讲义及课堂讲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言论文明,教态端正,接受学院(系)课程小组、教研室及相应教学组织、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员等监督。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明确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的基本制度。

教授必须按规定为本科生上课,承担学院(系)安排的各类本科生教学任务。

第三条教授主讲本科生课程实行“课程助教制”。

课程助教可由在读师资博士后、在校优秀研究生或本科生担任,承担主讲教师的各项教学辅助工作,但不得代替主讲教师授课。

第四条主讲教师应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教学计划进行授课;加强学生考勤管理,提高学生到课率,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不允许其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五条充分发挥学生信息员的作用。

学生信息员应在开课一星期内确定并报教务部备案。

学生信息员直接对教务部与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有义务客观、如实地反映课堂上的各类教学信息,保持与教务部的有效联络和沟通。

每学期初学生信息员应主动将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职责等告知主讲教师。

第六条杜绝主讲教师擅自缺课、调课、停课、请人代课等行为,避免迟到、早退等现象发生。

违者应严格按《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施烛光导航工程的意见,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学术指导作用。

学术导师要加强指导学生学习;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端正学习态度,培养严谨学风;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研究方

法;引导学生参与课题研究;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

第八条坚持干部、教师听课制。

校、学院(系)领导、辅导员、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1门次,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干部、辅导员听课纳入学校督导范围。

第九条各级干部、教师、辅(转载自》,在毕业论文课程开始时发给学生。

任务书应包括毕业论文题目的来源、应完成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成果形式、进度安排、参考文献等。

第十四条学生根据指导教师拟定的任务书,在查阅相关资料后遵照教师要求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开题工作须在下发任务书两周内完成。

学院(系)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

第十五条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六章毕业论文的指导第十六条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由本校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技人员担任。

助教可以协助中、高级教师指导毕业论文。

每个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指导学生一般不超过5个。

第十七条论文开题后,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每周指导的具体时间,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学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

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时数1/3,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向学院(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学院(系)研究决定并备案。

第十九条学院(系)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载工作量。

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武汉大学教师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毕业论文的撰写第二十条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照《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书写印制规范》执行,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

涉外专业学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以用英文或其他外国语书写毕业论文。

第二十一条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毕业论文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毕业论文的评阅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

指导教师评阅后,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学生在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阅表》。

对于评阅不合格的论文,学生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对论文做出修改后再次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九章毕业论文的答辩第二十四条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上旬。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向学院(系)提出答辩申请,学院(系)审核后第二十五条

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

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开题工作须在下发任务书两周内完成。

学院(系)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

第十五条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六章毕业论文的指导第十六条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由本校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技人员担任。

助教可以协助中、高级教师指导毕业论文。

每个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指导学生一般不超过5个。

第十七条论文开题后,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每周指导的具体时间,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学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

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时数1/3,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向学院(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学院(系)研究决定并备案。

第十九条学院(系)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载工作量。

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武汉大学教师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毕业论文的撰写第二十条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照《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书写印制规范》执行,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

涉外专业学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以用英文或其他外国语书写毕业论文。

第二十一条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毕业论文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毕业论文的评阅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

指导教师评阅后,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学生在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阅表》。

对于评阅不合格的论文,学生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对论文做出修改后再次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九章毕业论文的答辩第二十四条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上旬。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向学院(系)提出答辩申请,学院(系)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和《答辩表决票》报学院(系)存档。

第十章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第二十九条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答辩表决票》报学院(系)存档。

第十章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第二十九条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在毕业论文课程开始时发给学生。

任务书应包括毕业论文题目的来源、应完

成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成果形式、进度安排、参考文献等。

第十四条学生根据指导教师拟定的任务书,在查阅相关资料后遵照教师要求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开题工作须在下发任务书两周内完成。

学院(系)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

第十五条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六章毕业论文的指导第十六条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由本校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技人员担任。

助教可以协助中、高级教师指导毕业论文。

每个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指导学生一般不超过5个。

第十七条论文开题后,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每周指导的具体时间,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学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

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时数1/3,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向学院(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学院(系)研究决定并备案。

第十九条学院(系)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载工作量。

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武汉大学教师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毕业论文的撰写第二十条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照《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书写印制规范》执行,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

涉外专业学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以用英文或其他外国语书写毕业论文。

第二十一条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毕业论文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毕业论文的评阅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

指导教师评阅后,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学生在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阅表》。

对于评阅不合格的论文,学生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对论文做出修改后再次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九章毕业论文的答辩第二十四条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上旬。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向学院(系)提出答辩申请,学院(系)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

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开题工作须在下发任务书两周内完成。

学院(系)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

第十五条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六章毕业论文的指导第十六条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由本校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

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技人员担任。

助教可以协助中、高级教师指导毕业论文。

每个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指导学生一般不超过5个。

第十七条论文开题后,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每周指导的具体时间,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学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

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时数1/3,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向学院(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学院(系)研究决定并备案。

第十九条学院(系)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载工作量。

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武汉大学教师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毕业论文的撰写第二十条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照《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书写印制规范》执行,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

涉外专业学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以用英文或其他外国语书写毕业论文。

第二十一条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毕业论文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毕业论文的评阅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

指导教师评阅后,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学生在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阅表》。

对于评阅不合格的论文,学生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对论文做出修改后再次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九章毕业论文的答辩第二十四条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上旬。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向学院(系)提出答辩申请,学院(系)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和《答辩表决票》报学院(系)存档。

第十章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第二十九条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项成绩评定和总成绩评定一律按照百分制记载。

(二)总成绩评定时,一般应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个部分,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其中答辩评分占总成绩比例不应低于30%,各部分成绩单项评分一般不得超过95分。

若指导教师评分与评阅人评分差值超过15分,则应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评分。

分项成绩占总成绩的具体比例,各学院根据以上原则自行确定,但同一专业的成绩计算方法必须统一。

第十一章毕业论文的质量监控第三十条学院(系)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毕业论文的有关工作,并于学期末将检查结果报学校教务部。

第三十一条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学院(系)反馈。

第十二章校外毕业论文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外作毕业论文须向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三十三条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的学生须定期向学院(系)或本专业毕业论文课程组汇报毕业论文进展情况,学院(系)指定专人督促、检查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在校外完成毕业论文的学生,经指导教师评阅合格并同意答辩后,应提前一周向学院(系)答辩委员会提交论文和答辩申请,答辩资格审定和答辩程序、答辩要求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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