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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安全监理细则

 

深基坑安全监理细则

 

深基坑安全监理细则

一、编制依据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施工组织设计

(4)建筑工程防高空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82号

二、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江苏诚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工程于苏州相城区阳澄湖西路北、文灵路东由苏州市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

5#地库及人防工程面积为M2;

本工程各单体的±0.00相当于85高程5.50m,基础埋深为5.1m,局部基坑埋深为7.6m。

岩土地层分布为素土、粉土、粉砂夹粉土、粉土夹粉砂、粉砂、粉砂夹细砂。

稳定地下水位~M左右。

二、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1、根据现场地质勘探报告了解和掌握工程地质、土层分布和地下水位情况。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坑支护方案,查验专家论证意见。

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完善后的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施工,如施工单位擅自改变专家意见或拒不整改,项目监理组应立即阻止,并签发监理通知单,情况严重的签发工程暂停令,直至报告安全监督部门。

3、参与和复核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放线,定出桩基线,桩位、高程控制点,并督促设置和保护高程和水平控制点。

并要定期进行复测和校验控制桩的位置和水准点标高,以利施工中不出差错。

工程轴线控制桩设置离建筑物的距离一般应大于2S(S:

指挖土深度)。

水准点标高可引放在已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已稳定无变化),也可在离建筑物稍远的地方设置水准点,并设有明显的围护信号。

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土方开挖方案。

5、审查施工单位委托监测的单位资质及监测方案。

密切注视施工动态,防患于未然。

6、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做好开挖前的准备工作。

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1)地下水控制:

①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②抽水设备可根据排水量大小及基坑确定。

③降水井宜在基坑外缘采用封闭式布置,井间距应大于15倍井管直径,在地下水补给方向适当加密,当基坑面积较大时,开挖较深,在基坑内设置降水井。

④降水井的深度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含水层的埋点分布和降水井的出水能力确定,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范围内不宜小于基坑底面以下0.5m。

⑤施工现场四周及围墙四周设置排水沟,每隔50m设置集水井,基坑周边卸载放坡之后砌筑排水沟。

⑥中心开挖,在中心开设排水沟、设置集水井,再有强排水进入临时道路的排水沟内,沉淀后进入排水管道。

⑦逆做区开挖,在每一块逆做基坑内设置排水盲沟,再用强排水到-7.0m平台的排水沟内,沉淀后进入排水管道。

⑧在底板挖土时,挖土过程的排水沟、集水井的水,深井降水抽出的水集中用抽水泵抽排至地面排水系统。

⑨为防止底板隆起,抽水至底标高以下0.5m~1m左右,当底板浇砼完成后,主设计强度,抽水中改成泄水开,继续抽水,保持底板高以下0.5m~1m左右,直至结构结束,回填土结束后,方能停止。

⑩监测必须有全面记录,以利对比和控制。

(2)护坡和挖土

①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的执行。

②挖土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基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

③基坑采用局部式全部放坡开挖,放坡坡度应满足其稳定性要求。

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

确定开挖方案。

④基坑边界周围地面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排水措施。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卸装。

⑤挖土机必须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挂牌后方能使用,否则严禁使用。

挖土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⑥挖土应严格遵守设计方案,满足设计工况要求。

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宜超过1m。

挖土至支护构件附近0.5m,应由人工挖土,并设有专人指挥防止碰撞。

⑦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挖土标高0.2m~0.3m时,用人工扦土。

⑧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挖土,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挖土。

⑨开挖坑底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足封闭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⑩基坑开挖后,四周应及时设置围护栏杆,高1.2m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并用密用网封闭。

基坑开挖后,应设置登高,坡度为1:

3,两侧设1.2m围护栏杆。

(3)基坑监测

①监测单位应事前按方案布置好监测点;

②土方开挖前监测单位应测取原始数据;

③土方开挖过程中应按方案要求进行定期监测;

④施工过程中应密切注视施工动态,防患于未然。

四、安全监理的主要方法与措施

1.安全监理的主要方法

(1)编制——分项工程监控细则中应包括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

(2)协助——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3)审查——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4)督促——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

(5)审核——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6)监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7)巡视——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用书面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

(8)控制——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用书面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用书面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9)复核——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0)跟班监督检查——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11)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12)会议——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找出原因并制订对策;不定期召开安全分析总结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安全监理的主要措施

(1)事先报审验证。

(2)利用审批权、检查权、停工权,对施工方案、施工实施过程中的隐患做好事先控制。

(3)事中督促实施。

(4)发现问题通知整改并复查。

(5)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监理人员的技术支持。

(6)积极争取政府安全监督部门、业主和施工总承包的支持和配合。

五、施工过程中的监控要点

(1)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开挖深度大于5m的基坑,其围护设计及挖土方案必须经专家组评审经过。

(3)在深基坑(基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必须有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4)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围护施工、降水及开挖土方,确保基坑安全。

(5)严格按设计承载能力控制在水平支撑梁上的荷载,确保基坑安全。

(6)基坑周围、阶梯、坡道两侧及作为人员通道的水平支撑梁的两侧必须设有符合要求的护栏并用绿网封闭。

(7)雨季施工深基坑必须注意预防渗漏、变形、积水、流砂和塌方等突发情况,并有处理预案。

(8)注意基坑支撑的受力状况和基坑开挖对周围道路、管线和建筑物的影响,深基坑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各种监测,实行超量预警制,确保基坑安全和周围道路、管线和建筑物的安全。

(9)基坑边不得堆载重物。

(10)基坑支撑必须经设计计算,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不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且支拆方便。

拆除支撑应严格按设计工况要求进行。

(11)基坑应有排水、降水措施,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

严禁停止排水。

(12)基坑支撑的拆除应在坑内建(构)筑物的防水工程已经验收才能最后拆除。

在分阶段拆除时,应确保坑内建(构)筑物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同时应确保周围土体的稳定。

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13)除须符合上述要求外基坑开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土方运输车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4)土方应分层开挖,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以及工程桩。

5)当被监测的支护结构、周围环境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6)基坑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

严禁一挖到底。

7)桩头凿除应由专业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人员应有相应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废料应妥善处理。

8)基坑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应以设计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7.17要求。

上述监理细则,应加强巡视监测,确保基坑顺利施工。

 

江苏城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项目监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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