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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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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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依据《海关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等安排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等基建项目和修缮项目以及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属于基建项目。
中央改善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支持的校舍维修改造、基础设施改造等项目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3号)规定。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学校基建处等部门。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格规范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应当确保功能合理,造型美观,质量优良,造价合理,与学校原有的建筑相协调,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中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到岗、责任到人,有效压实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建设、修缮和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双主体责任。
学校财务部门和基建部门实行管建分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学校的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并在充分进行经济可行性和实施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开展项目申报。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编制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项目申报程序。
第七条学校项目实施部门应通过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和使用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和具体业务特点,编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的项目初步建议书,并向学校申请纳入学校项目储备库。
凡纳入学校基建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提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审议决定,经批准通过后向海关总署申请纳入海关项目储备库,接受评审。
第八条凡纳入海关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海关总署批准后,项目实施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材料。
项目建议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编制,第三方机构的选择应根据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择优确定。
项目建设书编制完成后,学校报送海关总署审批。
第九条学校依据总署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编制,第三方机构的选择应根据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择优确定。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向校监察室报备,报备后报送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条经海关总署审批通过后,学校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如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确需超过投资估算的,项目所属直属海关单位应当报告海关总署,并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进行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学校报送海关总署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组织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的依据。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组织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
第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项目实施部门应会同校财务部门、督审部门、项目需求部门共同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任务书,具体包括:
项目实施内容、经费使用计划(包括预留管理费用等)、预算执行计划、组织形式、责任人等。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学校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应根据投资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照项目审批完成情况和具体实施进度合理安排。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施工图设计一般不得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投资概算。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各项工程报建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过程管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新增和变更项目。
若确需发生新增或变更,应严格按学校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管理要求及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海关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严禁违规设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明招暗定。
强化合同履约监管,严禁肢解发包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工程分包人。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施工协调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和工程协调,实现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合同要有确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合同各方权责明确,取费标准、支付条件、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要合法合规。
项目款项支付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预付款支付比例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进度款支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经施工监理和投资监理分别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由项目实施部门、校财务部门等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支付。
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学校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定期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审核和控制工程变更,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
变更洽商一般由承包方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共同确认后签字,涉及经济变更的同时确定投资增减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档案管理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现场管理和质量管理,参照学校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制度和质量监督与物料核对把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项目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项目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并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企业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等申请和核拨资金。
其中: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财政性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领拨手续;学校自筹建设资金按项目工程进度办理领拨手续。
第三十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
建设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实施部门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资金,并对项目预算实际执行进度定期通报,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的检查监督。
项目实施部门承担项目预算执行工作,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进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沉淀闲置。
第三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校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部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校财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海关总署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成本和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等具体要求遵照《海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学校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学校财务、督审、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上海海关学院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关院基〔2017〕73号)继续实施有效,基建项目优先遵循本细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上海海关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