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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改善我矿生产技术管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矿井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由行政矿长领导,以总工程师为主组织开展。

副总工程师全力协助总工程师开展分管业务工作,其它生产技术管理业务科室负责相关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三条岗位职责

1、行政矿长对全矿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全矿生产技术管理的重大决策、实施具有决断权。

2、总工程师是全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领导责任,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分管副矿长在技术决策时必须征求总工程师的意见。

3、副矿长对分管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4、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5、技术科科长对全矿生产技术管理的日常工作负领导责任,包括采掘、设计、地测、防治水、计量、计划、生产统计、规程措施的审批及现场监督检查;对在全矿范围内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及先进管理经验等工作负责。

6、各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本单位施工地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执行、组织措施的制定及落实;以及职工培训、技术创新等工作的开展。

7、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负直接责任。

包括本单位各施工地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及现场兑现监督检查。

负责工程计划、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大技术决策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应在总工程师组织下,由副总工程师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技术论证,提出方案报行政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要体现高标准、严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推行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开展技术培训与技术创新,并收集整理好各种技术资料档案。

第六条井下采煤、掘进、开拓、巷修作业开工,井下各工程的安装、回收及地面检修、野外高空等作业开工前,必须贯彻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必须落实施工组织措施,明确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章作业规程及技术报告管理(以下简称规程、报告)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回采、回收及工程量大于100米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掘进都必须编制规程,其余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含规程的补充、修改)编制技术报告。

规程及报告需要编制的内容详见附后的《作业规程及技术报告编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规程及报告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工程设计、通风设计、防突设计、供电设计及各种说明书为基础,按《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版)、《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版)、《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南》(2006合订本)、公司发《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公司发[2011]18号《盘江煤电(集团)公司采掘作业规程编审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其它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员要充分征求施工单位的区、队长及经验丰富的工人的意见,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确定合理的施工工艺、确保措施具有强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切实、有效地指导现场生产,确保施工安全。

编制的内容要做到层次分明、措施完善、概念准确,图文清晰、语言精炼。

第九条规程的审批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领导及相关副总参与,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运销科、通风区、瓦斯治理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参加,按规程会审制度进行会审;报告的审批由技术副总负责组织,相关副总参与,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运销科、通风区、瓦斯治理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参加,按报告会审制度进行会审。

会审必须严格把关,并签署会审意见。

技术科侧重对工程的技术要求负责;安检科侧重对安全措施的完善负责;通风区侧重对“一通三防”措施的完善负责,机电科侧重对机电方面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完善负责;运销科侧重对运输方面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完善负责;瓦斯治理中心侧重对防突、瓦斯防治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完善负责。

对质量低劣的作业规程及技术报告一律驳回重写。

第十条规程必须在会审前一周提交给会审单位的审批人员,便于审批人员进行预审,预审人员在收到作业规程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预审完毕,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提交规程的编制人员进行修改。

规程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一周审批完毕,下发有关单位,便于组织与工程施工相关的人员及监督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

报告必须在工程开工前3天内审批完毕。

第十一条编制规程及报告的工作安排不到位、编制不及时、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负责;规程没有按期预审完毕,未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提交规程的编制人员进行修改,导致规程不能按期审批完毕的,由负有责任的预审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必须贯彻经审批的规程或报告以及其它安全技术规范中的相关条款和与该工程有关的各种规定,贯彻人及被贯彻人必须认真履行签字程序。

贯彻人必须在贯彻名单上注明贯彻时间、施工队组,队组在藉人数、实际贯彻人数,没有贯彻人员的名单,便于以后查阅及对尚未学习规程、报告的人员进行补充贯彻,措施的贯彻必须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带领分管技术员共同进行,对分管技术员贯彻不到位的由技术负责人进行补充,确保规程及报告贯彻无遗漏。

第十三条未参加规程及报告学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该规程或报告规定的工程的施工或监督。

报送矿调度的规程及报告要建立副总及矿领导的审阅制度,由接收措施的调度员负责通知副总及矿领导审阅,并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规程或报告,下同)是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理论和依据,施工组织措施是安全生产的保证,各级管理人员要把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1、采煤副矿长对全矿采煤工作面及上、下巷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负领导责任。

2、生产副矿长对全矿掘进、开拓、巷修工作面及系统巷道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负领导责任。

3、机电副矿长对全矿涉及机电、运输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负领导责任。

4、经营副矿长对全矿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材料、配件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到位情况负领导责任;同时对分管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负领导责任。

5、安全副矿长对全矿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现场的兑现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对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使用负领导责任。

6、抽放副矿长对全矿瓦斯抽放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负领导责任。

7、总工程师对全矿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完善及落实负领导责任。

8、生产副总对全矿采、掘、开、巷及系统巷道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完善及落实负领导责任。

9、机电副总对全矿涉及机电、运输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完善及落实负领导责任。

10、通风副总对全矿涉及“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完善及落实负领导责任。

11、安全副总对全矿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现场的兑现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对全矿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完善及落实负领导责任。

12、各区(科)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负领导责任。

13、各区(科)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14、各区(科)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和现场落实负直接责任。

15、队长(车间主任)对本队(车间)施工地点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措施的现场落实负直接责任。

16、跟班队(班)长(或车间副主任)对本班施工地点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措施的现场落实负直接责任。

17、工程技术员对分管范围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和现场落实负直接负责。

18、安检科科长、副科长对全矿范围各施工地点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及现场兑现负监督检查责任。

19、安检员对本班分管范围各施工地点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及现场兑现负监督检查责任。

20、技术科科长、副科长对全矿范围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完善及现场落实负直接责任。

21、矿调度室主任对矿领导布置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矿领导签发的安全指令的落实及各单位汇报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跟踪落实负领导责任。

22、矿值班调度员对矿领导布置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矿领导签发的安全指令的落实及各单位汇报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跟踪落实及上班遗留的安全隐患及本班出现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情的负跟踪落实负直接责任。

23、各区(科)调度长对矿领导布置的本单位各施工地点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矿领导签发的安全指令的落实及各施工队组汇报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跟踪落实负领导责任。

24、各区(科)调度室调度员对矿领导布置的针对本单位各施工地点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矿领导签发的安全指令的落实、各施工队组汇报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跟踪落实,上班遗留的安全隐患及本班出现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情况的跟踪落实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规程每月复审一次,地面生产单位及井下固定岗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工作由分管副总组织,会审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作业地点情况发生变化,施工地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指导现场生产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具有针对性的补充措施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严禁无措施作业,因规程或报告编制不及时造成工程延误的,将追究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和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工程设计

第十八条矿井开拓设计及回采工作面设计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技术科提报设计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分管矿领导、各副总、采区、安检、技术、地测、机电、运输、通风等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后,提交行政矿长批准。

第十九条矿井开拓巷道设计、准备巷道设计以公司批复的方案为准。

第二十条回采巷道设计报公司生产部备案,每条回采巷道开工,技术科必须向公司生产部汇报,防范随意开掘巷道。

第二十一条回采巷道应布置在低应力区和瓦斯已抽采区域,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的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采面回风巷推广无煤柱或小煤柱掘进,煤柱应不大于3米。

如因特殊原因需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和非瓦斯解放区域,其掘进工艺、支护方式应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支护可靠和安全掘送。

第二十二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巷道断面8-12m2。

2、石门巷道断面10-16m2。

3、上(下)山等主要巷道断面14-18m2。

4、其它巷道断面不得小于设计规范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三条开拓、准备巷道施工设计必须根据地质资料,工程用途、服务年限、技术条件等精心设计,统筹兼顾。

第二十四条回采工作面切眼位置应处于技术边界,特殊情况经请示同意应按规定留设煤柱,采面停采位置应按有利于提高资源回收,有利于安全回收的原则,设计停采线。

第二十五条回采工作面长度应按照有利于发挥设备综合能力和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及开采条件确定,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经验,回采工作面长度控制在150-180米,一般为160米。

第二十六条采掘支护设计、探放水设计由技术科提报方案,巷修设计、支护材料加工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室提报方案,经生产副总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一通三防”方面的设计由通风副总负责安排,通风区提报设计方案,经通风副总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机电设备安装设计、供电设计、探放水设计的水泵及管路选型由机电副总负责安排,由机电科提报设计方案,经机电副总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机械加工设计由机电副总负责安排,由机修厂提报设计方案,经机电副总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运输方案的设计由机电副总负责安排,运销科提报设计方案,经机电副总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矿建工程预算、土建工程预算由经营副总负责安排,生活服务公司提报方案,由经营副总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种设计必须遵循“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的原则进行。

工程设计、地质说明书等资料应于开工前一个月提交报审后,分发生产、技术、地测、机电、运输、通风等相关部门,以便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及要求编制配套的专项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第二十八条采掘工程设计严格执行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生字[2003]17号“关于搞好回采巷道设计的通知”。

除此之外应完善巷道开口设计和贯通设计的平剖面图,必须反映巷道连接的高、宽关系、支护关系、尺寸关系等。

第二十九条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后,必须编制竣工报告,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开拓、准备巷道的施工设计必须根据地质资料,在工程平剖面图上描述煤层、地质构造位置及参数,并附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各类设计必须严格按照矿井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确保图纸清晰、文字表述清楚、使用标准图例。

第四章支护

第三十二条开拓、准备巷道优先采用锚喷(即锚网索+喷浆)支护,特殊地段应采用联合支护(锚喷+注浆或架棚+喷浆+注浆或锚网索+架棚+喷浆)。

第三十三条回采巷道尽量采用锚网索支护,因特殊原因需采用架棚支护的地段由技术科提出方案由分管副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审,提交总工程师审核,上报行政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采用锚网索支护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锚杆采用等强全螺纹钢锚杆,锚杆长度有2500mm、1800m等,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根据围岩条件与巷道用途而选用。

2、巷道围岩稳定时,顶帮可采用端头锚固,顶板锚杆锚固深度不小于1.2米(锚固剂型号为K2360,使用2支),帮锚锚固深度不小于0.6米。

在地质构造带、岩石层理或裂隙发育、软岩段掘进巷道时,必须全长锚固。

3、开拓及准备巷道宜采用直径为21.6mm,长6米的锚索,回采巷道宜采用直径为17.8mm,长6.0米的锚索,在各类岔口2米范围内宜采用直径为21.6mm、长度为8米的锚索,锚索锚固长度不小于1.8米(3节K2360锚固剂)。

第三十五条巷道压力较大时,采用29U型钢棚支护,支架搭接长度为400mm。

搭接处必须使用3个U型卡缆固定,U型棚卡缆采用A3钢板,厚度不小于14mm,宽度不小于100mm。

第三十六条回采工作面切眼采用锚杆支护时,采煤侧采用玻璃钢锚杆,岩石巷道不应采用金属棚支护,积极采用锚喷支护,穿越煤系地层的石门必须注浆,需采用金属棚支护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七条注浆与喷浆应采用水泥及砂灰,其份额应按照水泥:

砂1:

2.5(体积比),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需注浆的巷道,喷浆厚度必须保证注浆不漏浆液。

注浆时,注浆管的长度,间排距、注浆顺序、注浆压力及水与水泥配比必须按规程报告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永久巷道的水沟必须采用C15混凝土砌筑,各类巷道的水沟距巷道帮不小于0.5米,水沟规格不小于300×300mm,设计中要求抹底的水沟必须进行抹底,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九条经认定后的支护设计不得任意修改(加强原有支护强度的除外),施工单位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削弱经批准的支护设计。

各类岔口必须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打设木垛、工字钢梁配合单体柱加固、抬棚加固等。

需削弱支护强度或拆除特殊地段已加固的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现场管理

第四十条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前,由采煤副矿长组织生产副总、技术科、安检科、通风区、机电科、运销科等部门进行运输线路验收,验收工作严格兑照作业规程中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井区负责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安装或回收。

第四十一条由采区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采面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地质说明书、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及技术报告、开采时间及停采时间、采面初采及末采情况、开采位置及停采位置(在图上标明)、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步距,通风及瓦斯情况(包括瓦斯抽放情况)等,技术档案要求认真编录并存档。

第四十二条采、掘、开、巷队组必须建立现场交接班制度、质量验收制度和汇报制度,强化生产过程控制

第四十三条回采

1、安检员负责检测采面上下端头及上下巷超前支护使用的单体柱的初撑力或压力,对单体柱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监督采煤队施工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技术员认真监督生产过程中规程、报告在现场的兑现情况,发现规程、报告与现场兑现有差距时,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面回采过程中,要推行正规循环作业,出现非正规循环作业时,要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技术员要随时掌握采面的生产情况,及时上图标明采面的位置。

每两天向技术科汇报采面的生产情况及采面位置,便于上图标记。

3、采面生产过程中,现场作业情况发生变化,规程、报告不能指导现场生产时,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规定编制补充技术报告审批、贯彻后执行,确保措施有效指导现场安全生产。

4、回采工作面必须重视工艺研究,积极提高回采效率与劳动效率,改变工艺时,必须及时汇报技术科。

5、必须加强回采工作面上下巷管理,实行文明生产承包责任制、落实责任。

通过支柱穿鞋,加大支护密度,提高支护强度等措施确保采面上下巷从上下出口往外20米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小于2米,净断面不小于6m2。

采用锚网索支护的回采工作面上下巷,上下出口锚杆螺母拆卸不滞后于切顶线,不提前于采面机道(拆卸过程必须按照“先帮后顶”的原则进行,拆卸前必须在切顶线位置施工密集柱加强支护,并拉线挂牌警戒,严禁人员进入切顶线以里),上隅角处的铁丝网应妥善处理,防范摩擦火花的产生。

6、加强原煤质量管理,做好煤矸分装分运工作,合理选择采高,避免割顶割底。

7、加强采面机道、煤壁、及上下出口的管理,防止漏冒顶及片帮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开拓、掘进、巷修

1、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编制年度、季度采掘接续计划和巷修计划,并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调整采掘接续计划和巷修计划,使之与现场生产情况相符。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总工程师提交采掘接续状况书面材料,为制定作业计划,做好采掘平衡,及时解决与落实有关生产技术问题提供可靠依据。

2、技术科必须准确掌握井下系统巷道及生产巷道的使用情况,在每年年末按时进行一次巷道报废的上报工作,简化、优化生产系统。

报废巷道应在工程平面图上按规定进行标注。

3、技术科必须准确掌握井下巷道的失修情况,提出巷道修复建议,由矿安排计划及队组进行巷道修复,降低巷道失修率,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巷道净宽、净高变形量在100-300mm的巷道为一般失修巷道,变形量超过300mm的巷道为严重失修巷道。

对严重失修的巷道必须安排队组进行修复。

4、技术科应经常分析严重失修巷道的支护方式、支护强度、巷道布置、工程质量等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巷道失修率。

5、各分管技术员必须随时掌握分管作业地点的生产情况及中腰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各分管技术员要及时上图,准确反映各施工地点的位置,根据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种通知书掌握好掘送前方的各种情况,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及上报补充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各分管技术员每两天必须将各作业地点的生产情况、掘进位置、中腰线控制情况、巷道的煤岩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情况向技术科汇报清楚。

便于技术科掌握全矿各作业地点的生产情况。

7、施工队组要严格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施工,推行正规循环作业,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处理,直至合格为止,并追究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技术科要随时掌握全矿各作业地点的生产情况,在图纸上标注采、掘、开、巷修工作面的施工进尺位置,并每两天在矿调度室的图纸上标注一次,以便矿领导了解井下生产情况和矿调度人员生产指挥。

9、系统巷道修复前,由施工单位提前与技术科联系,作出修复巷道的大样图,在修复前一周提供给施工单位,并由技术科给定修复巷道的中腰线,便于施工单位编制修复报告及指导现场施工。

施工队组必须按给定的中腰线及修复技术报告中的规定进行施工。

10、施工单位技术室和技术科必须准确掌握各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根据巷道围岩情况、巷道压力显现情况及所遇构造情况,合理选择巷道断面,调整支护参数。

永久支护或临时支护措施必须到位,并能有效控制巷道围岩,防止漏冒顶及片帮事故的发生。

11、超前钻孔的本煤层孔及探煤孔由技术科指派技术员收集资料,做探孔剖面图,并认真分析;揭煤孔由瓦斯治理中心指派技术员收集资料,做探孔剖面图,并认真分析瓦斯情况;煤层瓦斯抽放孔由企管科指派技术员现场盯钻收集资料,认真分析瓦斯抽放情况。

第六章矿井通风和安全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四十五条每个采区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并贯穿整个采区。

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回风系统。

第四十六条通风系统中,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临时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必须符合公司发[2001]19号《盘江公司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的规定。

应采用注浆等方式确保永久密闭严密不漏气,不允许采用抽放的方法解决密闭前瓦斯。

风门必须实现成组联锁,并采用监测传感器对风门开关状态进行监控。

第四十七条井下各用风地点必须按照公司[2001]31号《盘江公司风量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配足风量。

第四十八条制定长期规划、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同步制定“一通三防”措施计划。

制定“一通三防”计划由总工程师安排,以通风区为主、瓦斯治理中心配合完成。

工作安排不到位由通风区行政正职负责,“一通三防”计划编制不完善由通风区技术负责人负责。

各种“一通三防”措施计划制定完毕后,报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由通风区行政正职定期组织对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和风量进行测定,由通风区技术室建立通风系统管理技术档案,掌握通风系统的实际能力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通风系统的优化方案,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满足要求。

通风区技术室定期修正系统阻力分布图及通风系统图,标注风量的通风系统图每周报送总工程师审查一次。

需调整井下通风系统或风量时,由通风副总组织通风区,相关人员参加进行充分论证,提交调整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严禁擅自调整井下通风系统或各地点的风量。

第五十条调整通风系统或风量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做好准备工作,通风设施安设到位,确保系统调整后,风流稳定,风量满足要求。

第五十一条调整通风系统或风量工作由通风区组织实施,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亲自指挥。

调整过程中,各监测地点必须及时将系统或风量调整过程中及调整完毕后的各种信息及时反馈到指挥中心及监测室。

系统调整完毕后,由通风区技术室负责信息整理、资料分析,提交专项报告报总工程师审核。

通风区技术室将系统调整后的各种资料及时整理存档待查。

第二节局部通风

第五十二条掘进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第五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当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电源。

严格执行公司动字[2006]5号《关于矿井局部通风机供电及切换装置实验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局部通风机安设在掘进巷道进风侧距开口点大于10米处,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风后巷道风速大于0.25m/s,风机安设离底板高度不小于300mm,风机前后5米巷道要求支护可靠,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

第五十五条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阻燃、抗静电风筒供风,风筒用无摩擦火花的材料吊挂,且不能与动力电源同挂一侧,风筒的直径及风筒出口离迎头最大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炮掘工作面风筒出口10米段必须使用硬质风筒。

第三节抽放系统

第五十六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按公司发[2001]29号文《盘江公司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和公司通字[2004]1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瓦斯抽放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通风区是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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