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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程序.docx

建设项目环评程序

湟源县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预约、受理、审批操作程序

为了适应环保发展形势,切实履行环保部门职责,严把环评审批关;进一步规范我局环评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级审批”的原则,为我县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做好服务,确保我局环评文件审批质量,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一、预约咨询

项目建设单位到我局咨询→综合科:

负责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划、标准、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总量控制、总量审批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要求事项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内容。

二、受理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综合科签收)→现场勘察(综合科负责,监察大队、监测站配合)→①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划、标准、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等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总量控制的原则执行环评文件,形成初审意见(环评文件评审小组)→呈报局领导→组织环评文件评审会→形成环评文件审批意见→建立档案(综合科)下发批文,批复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抄送环境监察大队(综合科);②经现场勘察,结合建设项目内容分析、论证、咨询认为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划、标准、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等的建设项目;对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总量控制的原则执行环评文件,得出结论,告知建设项目单位不受理理由。

三、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原则要求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环境影响分级审批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第5号令)、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第7号)、《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青政办〔2010〕26号)。

(三)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2号令)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审批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办理环评文件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书面申请

2、项目基本情况资料。

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编制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书面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工艺流程和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

3、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资料。

按发改部门规定属于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属于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青政办〔2010〕26号)实行分级审批,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属于备案类项目,需提供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等;加油(气)站项目,需提供经贸部门规划点规划确认函。

4、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

现有场地使用证明:

提供房产证,租赁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合同;或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之一。

新场地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明:

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同时附具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附具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编制报告书、报告表项目需提供申请环评审批报告及报告书、报告表纸质(盖齐印鉴)文件4份;编制或填报登记表项目需提供纸质文件(盖齐印鉴)4份及电子版。

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需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通过专家评审;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也可委托具有环评资质单位代为填写。

6、相关部门意见。

涉及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渔业、军事等敏感要素的项目,还需提供水利、林业、建设、部队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建设项目需提供所在乡镇政府的初审意见。

7、扩建、改建、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印件。

8、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需提交履行环保义务证据材料和环保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或限期改正通知。

9、环保守法承诺。

(五)环评文件审批的基本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在城市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设立工业项目,严格控制餐饮娱乐服务业的建设。

在审查过程中如遇到以下几种情况,审批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具体情况包括: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

(六)审批时限

收到齐备的申报材料之日起:

经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告书、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七)承办单位

勘验现场、预审:

由综合科负责,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配合,出具书面意见。

环评审查小组:

组长:

李永宏(局长)

成员:

王勇、史炳剑、田炜、李成云、赵国艳

环评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科,负责审批意见的拟定,环评审查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环评文件报批。

 

湟源县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

一、工作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试生产或验收书面申请(综合科签收);

2、填报试生产或验收登记卡登记表(综合科);

3、现场检查(综合科、监察大队);

4、未执行“三同时”或“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不受理试生产或验收并书面及时答复(综合科、监察大队);

5、符合试生产或验收条件的签试生产或验收意见(综合科、监察大队);

6、局领导签批后,下发批文同时告知监察大队(综合科);

7、局领导批准组成验收小组;

8、安排验收监测(监测站);

9、验收评审会;

10、签署验收意见(综合科);

11、建立档案(综合科);

12、若监测不达标的,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后下发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完毕并书面报告申请重新验收(综合科、监察大队)。

二、现场检查内容

(一)符合试生产应具备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并按照环评审批意见、环评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2、设置标准化排污口(如批复要求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具备监测设备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3、未有不合理排污口;

4、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5、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二)竣工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

1、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环评和设计要求建成;

2、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止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

3、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4、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5、有完备的试运行操作记录,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企业所需准备资料:

1、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3、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4、环评文件及批复;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6、环保治理设计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

7、项目总平面图、污水排放管网图;

8、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证明;

9、危险废物处理审批单;

10、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验收程序

1、委托监测、申请验收必须在试生产期满前完成。

对试生产三个月期满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经环保局批准后方可继续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现场竣工验收的程序:

(1)参加验收会人员:

环保局验收组、建设单位(公司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等)、专家组、环保设计单位、环保施工单位、环保验收监测单位;

(2)验收会议由环保局主持;

(3)建设单位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做环保三同时执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和生产工艺流程;项目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和各项环保措施、环保管理制度、环保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

(4)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单位介绍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情况。

(5)监测单位介绍验收监测情况;

(6)验收组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运行情况;

(7)验收组就项目情况进行询问和讨论;

(8)验收组成员形成验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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