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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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

海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尽快将我省重点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管护经营责任落实,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财农[2004]21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在2001年我省完成的国家公益林区划的基础上,将我省国家重点益林、地方公益林重新调整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落实、管护经营责任落实、补偿资金落实,并为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机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条范围与内容

一、区划界定范围

㈠国家重点公益林。

以国家重点公益林确定的生态区位为依据,将区位范围内除“天保”工程林以外的生态公益林规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天保”工程林属于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组成部份,2010年后将全部转为国家重点公益林,本次不做区划界定。

㈡地方重点公益林。

对于未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范围,生态地位重要,且属于我省法规保护的森林、林地,如一些未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天然林、省级(含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森林、中型水库周边的森林等应作为地方公益林,同样进行区划调查和界定。

二、区划界定内容

㈠调查区划

以我省2001年完成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为基础,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重新确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和地方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重点公益林重新落实到山头地块。

㈡落实管护经营责任

采取乡、镇林业站、单位、个人管护经营的方式,将已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分片落实管护经营责任,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㈢签订现场区划界定书

对调整后的国家重点公益林要签订区划界定合同。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三条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划分

一、江河源头:

南渡江自松涛水库以上源头,以及南渡江自松涛水库以下的主要支流—龙州河源头。

二、江河两岸:

南渡江两岸平地2公里、山地第一重山脊以内的林地。

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我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尖峰岭、坝王岭、五指山、大田、东寨港、铜鼓岭。

四、重要水库:

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平地2公里以内,山地第一重山脊以内的森林、林地。

包括:

松涛、大广坝、牛路岭。

五、重要湿地:

清澜港。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

平地泥岸100米、沙岸200米以内林地,山地为向海面第一面坡的森林、林地。

对生态敏感、脆弱地区需要加宽的,根据具体需要,可在1000米范围内划定。

沿海所有红树林可全部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七、天然林:

除以上生态区位以外的天然林。

第四条地方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划分

一、江河源头:

我省十大河流除南渡江以外(已列入国家标准)的九大河流源头山脊向下延伸10公里范围的森林、林地。

包括:

昌化江、万泉河、藤桥河、陵水河、太阳河、宁远河、都碧江、望楼河、感恩河。

二、江河两岸:

以上九大河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三、省级以下(含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大、中型水库:

库容在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边平地1公里,山地第一重山脊以内的森林、林地。

我省库容在0.5亿—6亿立方米的水库有:

大隆水库(三亚)、毛拉洞水库(保亭)、万宁水库(万宁)、长茅水库(乐东)、石碌水库(昌江)、陀兴水库(东方)、南扶水库(定安)、五指山水库(五指山)、湖山水库(文昌)、福山水库(澄迈)、跃进水库(临高)、尧龙方库(临高)、沙河水库(儋州)、春江水库(儋州)、高坡岭水库(东方)、石门水库(乐东)、小南平水库(陵水)、珠碧江水库(白沙)。

五、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森林、林地。

六、城镇景观、休憩防护林。

以土地利用规划为准,用于建设城镇景观、休憩、健身的城边林。

第五条土地类型划分

林地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林地

乔木林

纯林

混交林

红树林

竹 林

疏林地

灌木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其它灌木林

未成林造林地

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封育未成林地

苗圃地

无立木林地

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其它无立木林地

宜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宜林沙荒地

其它宜林地

辅助生产林地

非林地

农地

牧地

水域

未利用地

其它用地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林种划分

森林类别

林种

亚林种

一、生态公益林(地)

㈠防护林

11.水源涵养林

12.水土保持林

13.防风固沙林

14.农田牧场防护林

15.护岸林

16.护路林

17.其它防护林

㈡特种用途林

21.国防林

22.实验林

23.母树林

24.环境保护林

25.风景林

2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27.自然保护区林

我省除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满足其它防护林划分条件以外的热带天然林均以划为水源涵养林为宜。

第七条       其它

一、树种或树种组划分

树种(组)分为:

杉木、松树类、桉树类、木麻黄、相思类、其它乡土树种、橡胶树、天然阔叶树、椰子、槟榔。

二、森林起源划分

森林起源分天然、人工和飞播。

我省无飞播。

三、公益林事权划分

公益林事权分国家和地方。

四、权属划分

权属分林地权属和林木权属,林地和林木又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

具体划分为如下:

林地

所有权

国有、集体

使用权

国有、集体、个人、其他

林木

所有权

国有、集体、个人、其他

使用权

国有、集体、个人、其他

权属确定:

无林木的按林地所有权,有林木的按林木使用权确定。

四、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

龄组龄级

树种

龄     组

龄级

幼龄林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杉木

≤10年

11-20年

21-25年

26-35年

≥36年

5年

松树

≤10年

11-20年

21-30年

31-50年

≥51年

10年

桉树、木麻黄、相思

≤5年

6-10年

11-15年

16-25年

≥26年

5年

其它乡土树种

≤10年

11-20年

21-30年

31-50年

≥51年

10年

橡胶树

≤10年

11-15年

16-20年

21-30年

≥31年

5年

天然阔叶树

≤20年

21-40年

41-50年

51-70年

≥71年

10年

五、经营措施类型划分

根据生态公益林今后所需经营管理措施的不同,分为如下类型:

㈠封山育林型:

采取封山育林方式进行培育和管护森林;

㈡补植补播型:

对于林分质量低下的疏残林,采取补植补播方式,以加快森林恢复;

㈢抚育间伐型:

对于林分密度过大或林下灌木、杂草过密,需要进抚育间伐或砍灌抚育,以促进林木生长;

㈣造林更新型:

对于宜林地、低产林需要进行重新造林或改造,以更换树种和林分结构。

第三章区划界定

第八条资料准备

区划用图:

已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市县,可直接使用二类调查用图。

未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市县,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提供卫星影像图,作为区划用图。

购买绘图聚脂薄膜:

用于绘制电脑扫描图,聚脂薄膜的厚度要求0.05mm以上,以0.05mm或0.07mm为宜。

小班调查记录表:

由省林业局统一确定格式,各单位自我复印。

现场界定书及管护经营合同书:

由省林业局统一确定格式,统一复印或印刷。

第九条小班区划

一、区划原则

㈠市、县行政界除海口与琼山合并外,原则上仍以上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界线为准。

乡、镇界则按各市、县乡、镇合并后的界线。

㈡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对于跨市、县的国有农、林场,应分别归入土地所在地市、县调查和统计,但其跨界部分应作为一个统计单位列出。

㈢乡、镇级以上具有土地所有权的独立经营单位可单独区划,林地分布零散的公司土地不单独区划。

二、小班区划条件

㈠权属不同;

㈡地类不同;

㈢林种不同;

㈣生态公益林事权不同;

㈤林分起源不同;

㈥优势树种(组)不同;

㈦龄组不同;

㈧经营管理类型不同。

三、小班区划要求

㈠小班面积:

最小小班面积为0.067hm2(1亩),最大小班面积不超过200hm2(3000亩)。

㈡小班编号:

以乡、镇、场为单位,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

国家重点公益林与地方重点公益林统一编号。

㈢小班界线:

对于山区连片面积很大的地块,应利用明显的地形、地物(如山脊、河流、道路等)作为小班界线,以便于小班位置固定和分片管护经营。

第十条小班调查

根据小班划分条件划分小班后,现场调查填写小班调查因子,不得缺、漏调查项目。

一、权属:

分国有、集体、个人。

无林木的按林地所有权,有林木的按林木使用权确定。

二、地类:

按地类划分标准,对位于国家、地方生态区位内的林地,除苗圃地、辅助生产用地外,均可划为生态公益林。

三、林种:

按林种划分标准,调查填写到亚林种。

无立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按规划林种填写。

四、事权:

分国家、地方调查填写。

五、起源:

分天然、人工调查填写。

六、优势树种:

分杉木、松树类、桉树类、木麻黄、相思类、其它乡土树种、橡胶树、天然阔叶树、椰子树、槟榔调查填写。

七、龄组:

根据树种分幼、中、近、成、过调查填写。

第十一条现场界定书与管护经营合同签订

一、现场界定书签订

㈠省属国有农、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单位:

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

㈡市、县国有的农、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单位:

与所属市、县政府签订。

㈢无具体经营单位的市、县国有的森林、林地:

由市、县林业局与所属市、县政府签订。

㈣集体、个人或公司所有的森林、林地:

由村集体、个人或公司与市、县政府签订。

二、管护经营合同签订

㈠省属国有农、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单位:

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与经营单位签订管护经营合同,经营单位又与管护经营责任人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㈡市、县国有的农、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单位:

由市、县林业局与经营单位签订管护经营合同,经营单位又与管护经营责任人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㈢无具体经营单位的市、县国有的森林、林地:

由当地市、县林业局与乡、镇林业站签订管护经营合同,乡、镇林业站又与护林员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㈣集体林:

由市、县林业局与乡、镇林业站签订管护经营合同,乡、镇林业站与村集体签订管护经营合同,村集体又与专职护林员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㈤个人林:

由市、县林业局与乡、镇林业站签订管护经营合同,乡、镇林业站又与林权所有者个人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㈥公司林:

由市、县林业局与公司法人代表签订管护经营合同,公司又与护林员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第四章区划界定成果

第十二条面积求算与制图

各单位完成小班区划后,用绘图聚脂薄膜绘制计算机扫描底图,以市县为单位进行图面拼接,由市、县林业局统一交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面积和制图。

第十三条区划界定报告编写

以市县为单位编写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

其中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可在报告中单列体现。

区划界定报告编写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包括地理位置、行政区划、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等。

二、区划界定原则和依据:

包括区划界定目的、依据、原则、工作任务和做法。

三、区划界定结果:

分行政区域、生态区位、权属、林种、树种进行详细阐述。

四、保障措施:

从组织管理、制度、措施方面说明重点公益林的管护经营工作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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