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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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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部门:

XXX

日期:

XXX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二级涉煤公司及矿井必须建立矿井主要灾害

预防组织机构,对矿井灾害预防进行全面监督、分级管理。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

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矿设计、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

程师审查批准,报所属二级涉煤公司批复。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井财务、供应计划。

第二章矿井顶板事故预防

第五条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

规程》及有关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采、掘(包括开拓)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

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

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作业。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

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

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

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

护材料。

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十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

严禁空顶作业,

严禁超作业循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要加强巷道贯通、巷道交叉口、长距离独头巷道等薄弱环节的顶板管理。

遇地质构造变化、掘

进巷道贯通要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

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十四条各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矿井瓦斯事故预防

第十五条各矿应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所属二级公司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审查批复后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每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审阅、

签字。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

积聚。

遇地质构造导致的瓦斯异常,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排放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分级进行。

第十九条矿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井下各处瓦斯

或二氧化碳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正确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按标准构筑通风设施,确保通风设施稳定、可靠。

严格按照矿井配风计划进行配风,确保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消除无风、微风区域,防止瓦斯集聚、超限。

第二十一条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

闭并挂上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0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二十三条加强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治理。

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补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一)采掘抽衔接正常。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

采掘衔接中长期规划。

充分考虑瓦斯抽采因素,做到“四量”平衡;坚决执行“以风定产”和“以抽定产”;严格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二)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进尺要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指

标;

(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基本建设矿井

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

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瓦斯地质技术体系和区域突出性预测方法、

指标体系;预抽防突钻孔等必须全部、均匀的覆盖整个采掘区域的突出煤层;积极开展保护层开采和区域预抽。

第四章矿井水灾事故预防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治理等规章制度,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管理人员和防治

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二十六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并上报所属二级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物探。

加强可疑区、构造区和采动影响区的物探工作。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收集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

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九条带压开采矿井要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实时对地

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带压开采的矿井必须完成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采用

物探、钻探方法,对构造陷落柱的导水性进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

下组煤开采前,必须对上部采空区积水进行疏放。

第三十一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等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涉煤公司、煤矿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

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安全程度评估。

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矿井必须坚持以“一定、二查、三专、四探、五保障”

为核心防治水工作体系,切实制定和落实好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真正实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模式,并严格执行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

(一)必须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和审批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年度计划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二)必须对地表河流沟谷的裂缝、塌陷情况进行调查治理,对井

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三)采掘活动区域必须采取地面三维地震、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构造、老空区及其积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水害情况,

划分出相对安全区、过渡区、危险区,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四)必须实行防治水工作的“三专”管理(专业防治水管理机构、

专业技术管理、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保证对水害进行有效探测,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五)所有开拓、掘进都必须实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钻探的综合探测,

并严格执行“探掘分离”;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隐患。

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六)探放水施工必须按照经总工程师审批的探放水设计进行。

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进行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七)采掘活动区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通过专门的水文地

质补充勘探,编制水文地质报告,进行带压开采可行性论证,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水安全开采方案。

否则,严禁在承压区进行采掘活

动。

(八)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人。

水害威胁解除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九)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十)严禁“超层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岩)柱中从事采掘活动。

第三十四条地面防治水:

(一)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

渠、疏通水路。

(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三)受滑坡威胁的地段,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四)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五)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六)报废的井筒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封填。

(七)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

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河道沟通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八)严格执行暴雨停产撤人制度。

第三十五条矿井探放水必须做到:

矿井探放水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一)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

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三)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操作规程。

(四)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五)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第三十六条井下防排水必须做到:

(一)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

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

量。

正常用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用量应满足V=2(Q+3000)的要求,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

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二)水泵必须保证工作、备用和检修数量,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三)排水管必须保证工作能力和备用数量。

(四)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

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既能防火又能防水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五)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六)基建和改扩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七)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类型复杂以上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必须形成有地面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性排水系统。

(八)带压开采矿井必须考虑非正常涌水量的排放。

(九)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五章矿井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防灭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有效”

的原则。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防灭火系统,严格执行煤层自燃预测预报制度,杜绝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发生。

第三十八条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一)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

施,由矿长批准,并设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做到人走场清。

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

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在带盖得铁桶中,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二)煤矿井下不准放明炮、糊炮,严禁用煤块、粉煤、炮药纸等

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三)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井下必须

使用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

(四)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五)对受小煤窑影响的矿井,必须详细掌握小煤窑的开采范围、

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受到小窑灾变威胁。

(六)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七)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已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八)在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点设置声、光兼备的火灾信号。

第三十九条矿井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一)在新的煤层开采前,必须对该煤层的煤样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二)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盘区(采区)设计应采用后

退式。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工作面要选择丢煤少、漏风小、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

凡是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三)矿井必须有防灭火设计和防灭火专项措施,并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四)矿井要每年(或进行通风系统改造时)要进行矿井压能测定,

认真分析矿井压能分布状况,综合分析对火区和可能发火区的影响。

并依照矿井压能分布规律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

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小漏风量。

(五)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对采空区进行防火封闭。

对因撤架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封闭或停采长期供风的工作面,必须制定相应的防灭火措施报所在二级公司审批,消除采空区自然发火隐患。

(六)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

运输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

(七)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要完善(可与防尘管路系统共用),水源总

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各硐室进风口前后10m范围要设置三通阀门,主要峒室要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八)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皮带,井下峒室及其回风道要采取不燃性支护。

变电所、绞车房等主要峒室要实现独立通风。

(九)根据矿井自然发火等级应建立注氮、黄泥灌浆、喷洒阻化剂、

凝胶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系统,以增加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十)加强对火区的管理。

火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

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火区管理资料,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在火区的管理过程中,对符合注销或启封

条件的火区要先向集团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

第六章矿井粉尘预防

第四十条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矿井防尘用水量至少在每年的四季度末核算一次,并提出核算报告。

矿井地面要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

每年必须对水池进行一次清理。

矿井防尘用水系统中要有过滤装置或采用其它净化方式保证水质清洁,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装管道过滤器,并要定期清理积污。

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采、掘、开工作面防尘管路不到位不准生产。

第四十二条采掘设备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

降尘。

综采工作面应安装使用移架喷雾装置,至少每隔6架安装一组喷咀,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在放煤口安装使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

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或除尘器。

第四十三条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钻眼,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第四十四条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五条

规定进行煤层注水,采取架间喷雾、装载点喷雾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四十五条喷射混凝土工作面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

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

第四十六条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要推广使用粉尘自动监测监控系

统。

第四十七条矿井要有综合防尘设计,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合理配风,消灭风速超限。

第四十八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制定隔绝煤尘

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隔爆水幕、隔爆水棚(岩粉棚)、自动式隔爆棚等。

第四十九条井下煤仓、翻罐笼装车和其它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煤场、

翻罐笼等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捕尘器。

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

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第五十条各二级涉煤公司、矿井必须对粉尘浓度等进行监测。

测定时间间隔为:

(一)有粉尘产生的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

(二)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Si0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

面时,测定一次。

第五十一条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含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3;

(二)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3。

第五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巷道定期冲洗刷浆制度,防止粉尘堆积。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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