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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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养殖篇
动物疫病的防控事关养殖业的兴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既是每个养殖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养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养殖场所具条件。
兴办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
(1)选址要恰当。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布局要合理。
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3)设施要配齐。
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4)制度要健全。
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开业要申请。
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
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免疫必履行。
(动防14条)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
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
否则,(动防73条第一款)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进动物有手续。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外地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种乳动物应检测。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档案标识符要求。
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场地车辆要消毒。
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
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出售动物需报检。
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
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病害动物要处理。
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疫情要报告。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法检查要配合。
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刑责任要承担。
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或者销售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屠宰篇
动物产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屠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屠宰行业合法经营秩序和经营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开办屠场须办证。
兴办屠宰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屠宰经营。
否则,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证佩标方入场。
动物入场时,货主要向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场检疫室报验。
入场动物必须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且临床检查健康;从市外调入的,还应提供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备案申请,以及运输途中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边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后加盖有“监督检查专用章”的检疫合格证明。
无畜禽标识的,可单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无检疫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先处罚后补检,可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50%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3倍的罚款。
补检时检疫费加倍收取。
屠宰动物受监管。
屠宰前,货主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场检疫室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可屠宰。
动物屠宰时胴体与头蹄内脏实行同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
未经检疫出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屠宰过程应接受驻场检疫人员的全程监管,屠宰场业主或货主不得拒绝和阻碍。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或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病害产品禁出场。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出售或加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装前卸后应消毒。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装前卸后要消毒。
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发现疫情要报告。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时,应当立即向驻场检疫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否则,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民刑责任要承担。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或者销售不合格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诊疗篇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既是动物诊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打击和取缔非法动物诊疗活动,切实维护动物诊疗秩序的需要。
动物诊疗需办证。
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否则,停止其诊疗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诊疗场所具条件。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
选址符合要求;
有独立的出入口;
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具有规定数量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诊疗机构,应当具备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及3名以上执业兽医;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办证材料应齐全。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5)兽医执业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设施设备清单;(7)管理制度文本;(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诊疗活动要规范。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应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办理变更手续。
违规诊疗要追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视其情节,可给予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报请兽医主管部门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违反规定,造成疫病流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篇
动物产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农贸市场、超市、冻库、畜禽交易市场及宾馆、院校等集体用肉单位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广大市民动物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合法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利益的需要。
经营场所符条件。
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备。
有活禽经营的市场,其交易区应与市场内其他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区域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
证标齐全方交易。
经营动物应附检疫证明、佩戴畜禽标识,经营动物产品应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否则,对货主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否则,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其中,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对货主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不能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否则,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进出产品建台帐。
经营动物产品的超市、冻库等,应当建立产品进出台帐,对检疫证明等资料保留备查。
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病害产品严处理。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委托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承担无害化处理工作。
否则,将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检查要配合。
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否则,对违法行为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要承担。
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或经营的动物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篇
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行为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关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既是经营运输者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正常流通秩序和经营运输者自身权利的需要。
运输之前要报检。
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
否则,处以货值金额10%-50%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运输费1-3倍的罚款;禁止运输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否则,没收动物及动物产品,并处同类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1-5倍的罚款。
市外调入要备案。
从市外调入偶蹄动物及禽类的,货主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获准取得备案后方可调入。
过站检查要签章。
市外调入动物的,应从我市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消毒站所在路口进入,接受检查、消毒及查验相关手续,检疫证明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章”后,方可进入我市。
引入动物要隔离。
养殖者或经营者从外地引入再饲养动物后,应按照规定在隔离场所进行隔离,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隔离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运载工具要消毒。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货主或承运人要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清洗、消毒,运载工具中的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否则,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病害动物要处理。
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随意处置。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委托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承担无害化处理工作。
否则,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发现疫情要报告。
动物运输过程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法检查要配合。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否则,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要追究。
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或者经营运输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刑事责任篇
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事关养殖业的兴衰,事关公共卫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违法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不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刑事犯罪。
现将动物防疫活动中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几种行为告知如下:
一、加工、经营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可能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加工、经营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140条规定,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将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如果销售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可按不同销售金额等次,处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加工、经营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不论动物及动物产品数量的多少,只要肉品中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按照《刑法》第143条规定,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伪造、变造、买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证明、专用印章的,可能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检疫印章、检查站签章、仿造执法人员签字的,依据《刑法》第280条规定,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违反动物疫情管理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或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可能涉嫌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违反动物疫情管理规定,如拒绝防疫,逃避检疫,瞒报、谎报动物疫情,违规处置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违反规定导致动物微生物遗失、扩散,非法从事致病源微生物实验,造成实验室病毒扩散,加工经营运输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按照新修订《刑法》第337条规定,涉嫌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能涉嫌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规定,向土地、水体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如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随意抛弃病死动物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338条规定,涉嫌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妨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妨害公务罪
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刑法》第277条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07年以来,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系统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以生产经营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等多项罪名,追究了二十余人的刑事责任,处罚金100多万。
故此,特提醒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着对社会,对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