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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施工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依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经营管理等经济活动的领导责任,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权属非法人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出资人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企业负责人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在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企业负责人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为提高监督时效,应当逐步提高任中审计的比重。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离)休,以及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出售等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离任或任期届满,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建议,也可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权属单位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审计组织

第十条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严重下滑以及合并分立、改制、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或管理失控行为。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确定,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期间相适应,以月为单位,合理确定任职期间的起讫时间。

重大经营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责任界定,以企业负责人实际任期为准。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

审计的资产总量一般不得低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量的70%。

第十三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结合,充分利用相关审计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审计。

对拟采用的相关审计结果,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复核,以合理保证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加强与被审计单位内部、外部有关监督部门的沟通交流,发现审计线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向审计机构提交任期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基本情况:

包括职务、任职期间、职责范围、企业组织机构、企业概况等基本情况;

(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包括任期内历年的市场中标额和营业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净资产收益率、不良资产率、工程质量合格率及优良率、安全生产情况等;

(三)经营业绩:

包括企业期末财务状况、资产结构及质量、任职期间实现的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五)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与执行情况;

(六)企业合法经营情况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

(七)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任职前和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截止期末存在的重大未决经济事项等;

(八)改进企业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九)需要陈述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应当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概况、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批准文件等资料;

(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

(三)任期内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四)任期内企业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五)任期内企业的财务会计、统计资料及有关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资料;

(六)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重大事项资料;

(七)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资料

(八)任期内企业管理绩效评议指标完成情况;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进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等,对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二)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企业资产质量及结构变动状况;

(五)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六)对重大经营活动决策和控制负有的经济责任;

(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

(八)履行经济责任的尽责情况评价;

(九)职务消费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其他审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营业额、净利润、应缴“规费”、市场中标额、净资产收益率、不良资产率、资产负债率、安全质量等,主要评价历年指标完成情况和完成情况偏离计划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审计,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并结合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要求确定其在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内部环境。

审查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

   

(二)风险评估。

审查企业是否能够及时识别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是否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等;

   (三)控制活动。

审查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当、有效,能否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

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是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能否在企业内、外部各方及时沟通和反馈,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等;

   (五)内部监督。

审查企业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等;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方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登记入账的财务收支活动真实存在,并且是在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发生的;

(二)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违法经营或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的规定;

(三)已经发生的财务收支活动的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企业资产质量及结构变动状况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是否得到优化,期末资产结构是否合理,是否能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有效资源,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二)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三)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和变化情况发展的影响;

(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产质量及结构变动的审计应特别关注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

应通过审计确认:

(一)前任遗留下来的不良资产;

(二)任期内消化及截至期末尚未消化的前任遗留不良资产;

(三)任期间内新增的不良资产;

(四)任期内消化及截至期末尚未消化的新增不良资产。

第二十六条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财务会计报告编报范围是否完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匹配、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问题;

(三)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制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企业经营成果真实性审计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所有符合确认标准的收入都已入账,有无虚列、多列或少列、漏列、转移当期收入等人为调节收入的问题;

(二)劳务成本、材料成本、设备租赁成本核算是否及时、完整、准确,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成本费用等人为调节成本问题;

(三)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或项目会计数据进行调整。

任期内消化任期前的不良资产视作任期经营成果的增项,任期内新增的不良资产且期末尚未处理的,视作任期经营成果的减项。

第二十八条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后,对重大工程项目损益的审计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算是否合理,预算的依据是否充分、计算的方法是否恰当并保持了一贯性,项目存续期间内估计的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数额是否有较大变动,并查明变动原因;

(二)确定项目完工程度的方法是否恰当,并且在项目存续期内是否保持一贯性,用于确定当期损益的完工百分比是否与项目实际完工程度相适应;

(三)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将累计己确认的合同成本、累计己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完工进度、预算合同总成本、预算合同总收入等数据依照建造合同核算方法进行分析计算,判断相关收入成本确认数据的准确性,如有重大差异查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与执行审计主要审查企业负责人做出的有关重大投资、经济担保、资金出借、重要合同签订以及高风险金融领域业务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与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或造成重大损失。

内容包括:

(一)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大额采购、改制重组、融资、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有关决策与执行是否制定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关决策与执行是否符合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决策方法是否科学、恰当;

(四)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损害企业利益的条款,是否存在个人从中谋取私利的行为;

(五)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对执行过程实施监控;

(六)有关决策与执行的结果是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十条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权谋私、侵占企业资产、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参照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和管理绩效进行评价,进而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财务绩效评价是定量评价,是指根据审计核实后的财务数据,利用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参照行业评价标准,从营业收入、市场中标额、应缴“规费”、净利润、总资产收益率、偿债能力、资本结构比率等方面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财务绩效进行定量分析评价。

第三十三条管理绩效评价是定性评价,是指通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机制、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分析评议,反映企业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在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影响企业发展的内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包括企业已实现的经济效益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以审计核实、调整后的数据为基础数据,并剔除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业绩认定与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地反映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企业实现的业绩、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主观印象等原因造成的反映失真现象。

(二)全面性原则。

业绩认定与经济责任评价既要考虑企业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也要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贡献,全面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三)公正性原则。

审计评价应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归属公正。

(四)发展性原则。

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认定与经济责任评价,既要考虑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已实现的经济效益、管理绩效,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所做的贡献。

第三十六条企业负责人任期不满五年应审计整个任期,任期超过五年重点审计近五年,若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审计时间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三十八条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在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责任。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对其任期内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或在决策时违反决策程序直接决定、批准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根据企业内部分工,企业负责人对其分管部分工作以及企业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对其所在企业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四十条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根据集团公司工作安排,实施具体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或接受集团公司的委派进行审计立项,做出审计计划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审计计划,追加审计项目。

第四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开展审前调查,制订审计方案,并根据后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了解和审计程序的实施予以调整,审计方案应当明确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组织及分工、审计质量控制措施、重要性水平及对审计风险的评估、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起草,经审计考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在实施审计工作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及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

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审计工作,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交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召开由审计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议,审计组应当说明审计目的和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纪律、举报电话等,并提出需要协助、配合审计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现场述职。

第四十六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公示,审计公示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审计办公地点、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四十七条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根据需要召集被审计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会议,还可以充分听取监察部门、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四十八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设计实质性审查的程序和范围。

测试的主要方法包括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法。

测试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或被审计企业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四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予以证明。

第五十条审计组应当对证据进行筛选、整理和分析,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据此形成审计工作底稿,起草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业绩、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复核与审定。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需要追加审计程序的,审计组应当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并根据追加审计的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考核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第五十五条审计过程中发现因决策失误或管理失控、执行不力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账面资产状况、经营成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按照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机构或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全面落实,堵塞管理漏洞,审计考核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注重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效果。

   

(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考核部门。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可以归入企业负责人本人档案。

   (四)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企业负责人,集团公司可以开展诫勉教育。

   (五)若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集团公司应当视其影响程度对企业负责人作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审计组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考核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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