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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021年炼钢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使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规范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武钢集团昆钢股份炼钢厂所属科室、作业区所辖设备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炼钢安全规程》(AQxx-xx)

3术语、定义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在生产建设工作中必须使用的设备设施,通过安全管理,为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的规则。

4职责

4.1设备能源管理科负责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xx-xx)制定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作业区及相关方对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4.2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科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资金支持。

4.3各科室、作业区负责配合本专业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5管理内容

5.1厂房

5.1.1冶炼与浇注厂房内产生大量热量及有害气体、烟尘,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与采光条件,转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防护措施。

5.1.2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

5.1.3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安全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m。

5.1.4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1.5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

5.1.6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设施要确保有效。

5.2建、构筑物

5.2.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5.2.2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5.2.3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警报警装置,作业区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消防通道。

5.2.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的规定。

转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5.2.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耐火材料铺设。

5.2.6转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包车、渣盆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地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

5.2.7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5.2.8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铸区及其附件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5.2.9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包、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2.10作业区域电缆隧道应设火警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5.2.11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5.2.12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5.2.13厂区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5.3炼钢相关设备

5.3.1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渣盆

5.3.1.1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5.3.1.2包体耳轴,应位于包体合成重心以上0.2~0.4m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5.3.1.3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耳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砖衬磨损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5.3.1.4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5.3.1.5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包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包,应经常维护包口,包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

5.3.1.6渣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盆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5.3.1.7钢水包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

5.3.1.8铁水包、钢水包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包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5.3.1.9铁水包、钢水包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它铁水包、钢水包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

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包不应卧放。

5.3.1.10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包,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5.3.2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烘烤器及其它烧嘴

5.3.2.1采用煤气燃料时,熄火设施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

5.3.2.2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

5.3.3地面车辆

5.3.3.1作业区内的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作业区地坪一致。

5.3.3.2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

5.3.3.3钢水包车、渣盆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5.3.3.4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重设备

5.3.4.1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GB6067的规定;使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2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1规定执行。

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

表1起重设备试验规定

名称试验负荷试验时间分钟试验周期月

静负荷动负荷

起重电葫芦1.25PH1.1PH1512

手摇卷扬机1.25PH1.1PH1512

链式起重机1.25PH1.1PH1512

滑式及复式滑车1.25PH1.1PH1512

千斤顶1.25PH1.1PH1512

钢丝绳及钢链2PH-156

麻绳及棉纱绳2PH-156

注:

PH为设备的额定负荷。

2021年炼钢厂铁水包使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铁水包安全使用,避免因日常检查不到位或操作不当造成穿包、漏包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运转车间管理的铁水包、铁水罐、兑铁包。

3、 职责划分:

4、 细则

4.1铁包的打结与投用.

4.1.1铁包打结时应保证包胎放正,避免因包胎放偏导致浇注料薄厚不均匀,影响正常使用甚至发生穿包事故。

4.1.2认真填写铁包使用跟踪卡,因包壳变形导致浇注料打结不均匀时应在包卡注明浇注料厚度(重点是两侧耳轴部位),应在包卡注明铁包打结所用物料数量。

4.1.3打结完毕将包吊出包坑时应保持包胎在包内,不允许先拔包胎再吊包,避免导致包壳变形。

4.1.4新打结铁包需养生8小时后拔出包胎进行烘烤,拔出包胎时应保证吊链位置,用力方向垂直,避免损坏浇注料,包胎拔出后要对浇注料进行检查,看有无塌料、明显裂纹。

4.1.5严格按照烘烤制度进行烘烤未达到烘烤时间要求的包不允许投入使用。

4.1.6需投包时三修人员、厂家、混铁炉当班班长要对新包包况进行确认(将包放在回炉钢包车上,开至转炉-精炼炉走廊下方观察包况)。

4.1.7混铁炉要对新投入使用的铁包进行称重并记录。

4.2铁包的使用.

4.2.1铁包正常周转时,混铁炉每个班应对周转的每个铁包进行一次测温并记录,测温要求每包取三个部位六个测温点渣线部位、耳轴部位、包底。

4.2.2测温时如果某处温度明显高于同一部位其它点(>20℃)则定位重点监测部位,当班需对该包测温3次,并通知炼铁调度要求关注此包包况。

4.2.3铁包正常周转时,混铁炉每个班应对周转的每个铁包进行一次包况确认并记录。

4.3甩包标准

4.3.1测量包壳任一部位温度超过400℃,立即通知班长,复测确认后甩包处理。

4.3.2使用过程中铁水包空载状态重量与该包投入使用是重量减轻≥4t,通知班长确认后甩包处理。

4.3.3使用过程中检查包内耐材,发现明显掉块、裂纹通知班长进行确认,无法判断是否影响使用的,应先甩包并上报车间进行检查确认。

4.3.4兑铁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作层侵蚀严重,能够观察到明显的永久层砖缝应立即甩包。

4.3.5使用过程中发现包壳透气孔发红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班长进行确认。

5、 考核

5.1铁包跟踪卡未按照要求填写,考核责任人20元/项。

5.2新包投用时未按要求测量并记录单重的考核责任人50元/项。

5.3未按照要求及时甩包的考核责任人100元/项。

由此导致事故按照事故情节及造成损失大小加倍考核。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运转车间。

炼钢厂运转车间

二0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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