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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517—××××

代替GB19517-2004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Nationalsafetytechnicalcodeforelectricequipments

(报批稿)

××××-××-××发布××××-××-××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Ⅲ

1总则................................................................................1

2安全技术要求........................................................................1

2.1一般要求...........................................................................1

2.2电击危险防护.......................................................................2

2.3机械危险防护.......................................................................2

2.4电气联接和机械联接.................................................................3

2.5运行危险防护.......................................................................3

2.6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3

2.7标志...............................................................................4

3检验................................................................................4

3.1检验项目...........................................................................4

3.2检验规则...........................................................................4

3.3检验报告...........................................................................4

4实施与监督..........................................................................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符合性标准.......................................................6

附录B(规范性附录)术语和定义......................................................16

参考文献.............................................................................18GB×××××—××××

II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本标准与GB19517-2004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在总则1.1适用范围中,取消了电气设备交流电压的下限值50V和直流电压的下限值75V,使

本标准也适用于特低电压范围的电气产品;

——总则1.1适用范围中“…交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改为“…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

——取消了3.3.2条“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12月”;

——附录A中,在原有15个专业符合性标准中,新增了相关国家标准目录;增加了小型熔断器、

工业电热设备、电工电子环境(着火危险试验)、低压电涌保护器等4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目录;对原

包括的我国专业的标准,做了相应的补充;附录A中的符合性标准由原来的164个,增加到331个;

——附录B:

术语和定义,按照GB/T1.1的要求进行编写,增加了术语词条对应的英文。

列入附录A中的标准是满足电气设备必备安全要素的、不注日期的各专业产品的符合性标准,为规

范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缆研究所、中国电器科学研

究院、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电力电子研究所、许昌继电器研究

所、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青岛艾诺仪器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锋、方晓燕、李邦协、陈昆、刘江、季慧玉、曾雁鸿、杨启明、刘世昌、王

学林、罗怀平、包革、项雅丽、刘文、蔚红旗、赖静、张刚。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李春法、王中丹、何才夫、杨之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517-2004。

GB×××××—××××

III

引言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期望在人、环境和产品之间的安全总水平得到最佳平衡,使电气设备设计、制

造、销售和使用时最大程度减少对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的风险,并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各类电气产品的专业安全标准必须符合本标准,并应将技术规范中的必备安全要素,结合各类电气

产品的特性补充相应数据、规定和专用要求。

本标准规范了电气设备共性安全要求、具体产品安全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两者配合使用。

本标准由必备安全要素为技术主体的正文和列有各类符合性标准的规范性附录A构成,其正文与规

范性附录A的关系是要求与符合、被认可的关系。

导电材料、绝缘材料、软电缆、软线等电工材料是安全必备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符合上述规定

的电工材料标准也列入规范性附录A。

本标准仅提出安全必备要素中的数据、限值或允许值、技术要求及防范措施等共性的原则要求,而

具体详尽的要求和措施在列入规范性附录A中的符合性标准中补充、完善。

必备安全要素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方法由列入规范性附录A中的符合性标准规定。

根据实际需求,只要科学、适当、合理,规范性附录A中列入的符合性标准可以增减,符合性标准

在不降低产品安全的总体水平条件下,不一定全部满足本标准所有必备安全要素,可以增补、修改。

GB×××××—××××

1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

这些电气设备

包括:

——由非专业人员按设计用途使用,接触或直接由使用者手持操作的电气设备;

——按其结构类型或功能应用于电气作业场或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主要或完全由专业或受过初级训练人

员操作的电气设备。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本标准。

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

的约定执行。

1.3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的共性安全技术要求。

用作:

——各类电气产品安全技术内容的结构基础;

——对无专业安全标准的电气产品,初步评价其安全水平;

——电气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技术基础。

1.4若其他法律、法规对电气设备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电气设备也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在电气设备的专业标准中具体化,并通过相应的论证、验证,补

充技术数据加以规定。

1.5本标准不适用于:

——本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

——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

——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

——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电梯;

——电栅栏激发器;

——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1.6本标准指的“危险”不包括由于不恰当的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所产生的危险以及未按设计用途使用

电气设备所产生的危险。

2安全技术要求

2.1一般要求

2.1.1电气设备必须按本标准制造,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保证安全,不应发生危险。

电气设备采用的安全技术按直接安全技术、间接安全技术、提示性安全技术的顺序实现。

2.1.2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应保证产品有最大可能的安全性,按电击防护的方法,可设计制造成:

——0类电气设备;

——Ⅰ类电气设备;

——Ⅱ类电气设备;GB×××××—××××

2

——Ⅲ类电气设备。

2.1.3电气设备在使用时可采用专门的、与电气设备的特性和功能无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如果对使用者

或第三者都能达到结果一样和必要的安全,则允许个别措施与本标准的规定有所不同。

2.1.4电气设备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遇到特殊环境或运行条件,则在特殊条件下也必须符合本标准。

2.1.5电气设备必须承受预见会出现的诸如静态或动态负载、液体或气体作用、热或特殊气候等引起危

险的物理和化学作用,不造成危险。

2.1.6电气设备上必须防止危险的静电积聚,或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手段使其无危害或释放。

2.1.7电气设备使用的燃料和工作介质不能有有害影响,设计时必须使其内部或周围聚集的外溢燃料量

不能达到危险的程度。

2.1.8制造电气设备时,只允许使用能够承受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所出现的如老化、腐蚀、气体、辐射

等物理或化学影响的材料。

2.1.9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人类工效学的结构、减轻劳动强度和便于使用,使之能预防危险。

2.2电击危险防护

可以采用绝缘保护技术,直接接触保护技术、间接接触保护技术等对电气设备按设计用途使用时由于

电能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

2.2.1为保证正常运行和防止由于电流的直接作用造成的危险,电气设备必须有足够的绝缘电阻、介质

强度、耐热能力、防潮湿、防污秽、阻燃性、抗漏电起痕性等电气绝缘性能。

2.2.2在基本绝缘损坏时,有可能产生故障接触电压的危险,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

2.2.3为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分,可以采用电气设备结构与外壳,或将其装置在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中等

直接接触保护技术。

外壳等用作防止直接接触保护的部件只允许用工具拆卸或打开。

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并且直接接触时,只有一个频率,作用时间和能量大小限制在一个

无危险程度的电流流过,则可不采用上述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

2.2.4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中不允许有保护接地装置。

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而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必须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

和爬电距离。

2.2.5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或旁邻设备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振动

等电能和非电能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由于过载、冲击、压力、潮湿、异物等外界因素的间接作用而造成

的危险。

2.3机械危险防护

2.3.1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

2.3.2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的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造成伤害。

GB×××××—××××

3

2.3.3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的

飞甩,避免液体、气体的溢出,避免外壳灼热或低温。

2.4电气联接和机械联接

2.4.1电气设备必须设置电源联接装置。

电源线应选用橡皮绝缘软线或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

电源线中的绿/黄组合绝缘线芯只能与专门的接地端子联接。

电源线应采用螺钉、螺母或等效件进行联接,

并由专门固定装置定位。

联接电源的耦合器、连接器或插头插座应在切断保护接地联接之前切断供电导体,在接通供电导体之

前接通保护接地联接。

2.4.2凡因失效而可能有损于按设计用途使用的紧固件,应能经受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机械应力。

用金属

材料制造的螺纹联接件不允许采用易蠕变的金属材料,传递接触压力的电气联接螺钉应旋入金属中。

2.4.3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

用绝缘材料制成的螺钉如果被金属螺钉替代会

损害电气绝缘,则螺纹件也不能用绝缘材料制造。

日常维修时更换电气设备的外部螺钉,如果被替换的螺钉能用长螺钉替代,则不应对电击防护造成危

害。

2.4.4电气设备的电气联接、机械联接和既是电气联接又是机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

导体等必须可靠锁定。

使用中发热、松动、位移或其他变动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并能承受电、热、机

械的应力。

2.5运行危险防护

2.5.1电气设备运行时,可采用防护罩、或防护窗、或排屑装置等专门技术手段防止工件、刃具或部件

以及作业时的金属屑、粉尘等飞甩出去。

2.5.2应采用平衡、减振、隔声、消声、导声等技术,降低电气设备噪声和振动,使其控制值尽可能低。

2.5.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灼热或低温,防止危险热辐射。

使用液体介质的电气设备,液体介

质不应溢出或飞溅到使用者身上和作业场所。

2.5.4为了应用而装入电气设备内的有危害粉尘、蒸汽或气体,或者在工作过程产生的这类物质,必须

将其可靠地密封起来或排出,不能造成危险。

2.6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

2.6.1电气设备的电源必须能通、断或控制,使其有最大限度的安全性。

2.6.2控制装置和联锁机构必须具有危险防护功能。

2.6.3下列情况,电气设备必须装设应急切断电源线路:

——危险情况,操作开关不能快速和无危险地切断;

——有数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存在,且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快速和无危险地操作的开关来切断;

——通过切断某个单元会出现附带的危险;

——从控制台上不能全面监视的电气设备。

GB×××××—××××

4

2.6.4对应在安装、维修、检验和保养时有察看维修区域或人体部分(例如手)有伸进维修区域要求的

电气设备必须能够保证防止误起动。

2.6.5手持式电气器具必须保证使用者在不松开器具的手柄时能切断电源,或松开手柄时自动回到

“断

开”位置。

2.7标志

标志是电气设备必要的组成部分,基本特性、接线,符合标准必须明示。

识别必须使用中文,并清晰、

持久地标记在产品上。

如不能标记在产品上,应在包装箱上标记或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电气设备的制造商名称或商标、产地应清楚地标记在产品上,如不能标记,则应在最小包装箱上标记。

3检验

3.1检验项目

3.1.1检验项目的规定应符合可检验性原则。

一项技术要求只应规定一种可重现的试验方法,如果必须

同时规定两种以上的试验方法时,则必须规定仲裁方法。

3.1.2检验项目的试验程序、环境温度等如果会影响试验结果,则应对检验程序,试验时的环境温度等

作出相应规定。

对具有危险性的检验方法,应对预防危险的措施作出严格规定。

3.1.3检验中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等均应规定精度等级,计量器具应具有可溯源性。

3.2检验规则

3.2.1电气设备的检验有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完成;

——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变更足以引起某些性能发生变化;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以前进行的型式检验结果发生不可容许的偏差;

——定期质量抽查检验。

3.2.2检验的样品有送检样品和抽检样品。

检验要规定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规定不合格产

品再次提出检验的复验规则。

3.2.3型式检验可采用统计评定的抽样检验,或为了简化只在一个样品上进行。

抽样检验要规定抽样方

案,抽样和取样方法,判定规则及复验规则。

3.3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由国家认可、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

4实施与监督

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电气

设备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

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

口。

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标准的行为。

GB×××××—××××

5

4.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电气设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

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4.4本标准涉及的安全认证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5本标准涉及的生产许可证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6本标准涉及的进出口电气设备法定检验工作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GB×××××—××××

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符合性标准

低压电器:

GB/Z682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GB10963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GB10963.1电气附件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1部分:

用于交流的断路器

GB10963.2家用和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2部分:

用于交流和直流的断路器

GB13539.1低压熔断器第1部分:

基本要求

GB/T13539.2低压熔断器第2部分:

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工业的熔断

器)标准化熔断器系统示例A至I

GB13539.3低压熔断器第3部分:

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家用和类

似用途的熔断器)标准化熔断器系统示例A至F

GB/T13539.4低压熔断器半导体器件保护用熔断体的补充要求

GB/T13539.5低压熔断器第3部分:

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家用和类

似用途的熔断器)标准化熔断器示例

GB/T13539.6低压熔断器第2部分:

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工业的熔断

器)第1至5篇:

标准化熔断器示例

GB/T13539.7低压熔断器第4部分:

半导体设备保护用熔断体的补充要求第1至3篇:

标准化熔

断体示例

GB14048.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

总则

GB14048.2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部分:

低压断路器

GB14048.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3部分:

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

GB14048.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GB14048.5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1部分:

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

路电器

GB14048.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4-2部分:

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交流半导体电动

机控制器和起动器(含软起动器)

GB/T14048.7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7-1部分:

辅助器件铜导体的接线端子排

GB/T14048.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7-2部分:

辅助器件铜导体的保护导体接线端子

GB14048.9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6-2部分:

多功能电器(设备)控制与保护开关电

器(设备)(CPS)

GB/T14048.10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2部分:

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接近开关

GB/T14048.1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6-1部分:

多功能电器转换开关电器

GB/T14048.12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4-3部分:

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非电动机负载用

交流半导体控制器和接触器

GB/T14048.1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3部分:

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在故障条件下

具有确定功能的接近开关(PDF)的要求

GB/T14048.1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5部分:

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具有机械锁闩

功能的电气紧急制动装置

GB/T14048.1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8部分:

旋转电机用装入式热保护(PTC)控制单元

GB16916.1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第1部分:

一般规则

GB16916.21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第21部分:

GB×××××—××××

7

一般规则对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无关的RCCB的适用性

GB16916.22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第22部分:

一般规则对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有关的RCCB的适用性

GB16917.1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第1部分:

般规则

GB16917.21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第21部分:

一般规则对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无关的RCBO的适用性

GB16917.22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第22部分:

一般规则对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有关的RCBO的适用性

GB/T16935.1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

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16935.3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3部分:

利用涂层、罐封和模压进行防污保护

GB17701设备用断路器

GB17885家用和类似用途机电式接触器

GB19214电气附件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监视器

GB/T19334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尺寸在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中作电器机械支承

的标准安装轨

GB20044电气附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移动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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