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最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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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最终.docx

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最终

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最终)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号。

用户:

  )

  卖方:

  买方:

  鉴于买方决定购买卖方开发和建造的[兰湾tivanni]项目下的第二层。

  号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地下停车位)并自愿与卖方签订如下合同号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与上述合同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文章

  买受人应按以下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地下停车位的总购买价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地下停车位总价款人民币。

  捡起

  一万

  数千

  白

  捡起

  仅元(以数字表示:

  人民币元整)。

  买受人未能支付上述购买的地下停车位价款的,构成违约,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分期付款方式

  1)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向出卖人支付地下停车位总价款

  地下停车场首付的20%是人民币

  捡起

  一万

  数千

  白

  捡起

  仅元(以数字表示:

  人民币元整)。

  2)买方应在15天内(即

  年

  月

  1)前,向卖方付清余款。

  %的地下停车位以人民币购买

  捡起

  一万

  数千

  白

  捡起

  仅元(以数字表示:

  人民币元整)。

  买受人未支付上述地下停车位价款的,构成违约,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买方购买的地下停车位按单位计价,不按建筑面积或室内建筑面积计价。

地下停车空间不构成独立的分隔空间。

  文章

  地下停车位交付特别协议:

  1.卖方提供的停车位是一个未装修的干净房间。

在买方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总价款之前,卖方有权对买方交付地下停车位的要求进行抗辩;

  2.地下停车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卖方无需书面通知买方办理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

买受人应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到期前到[蓝湾天地交付办公室办理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

  如果买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和验收手续,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货日期应视为卖方的交货日期,卖方不得通知买方另行办理任何验收和交接。

地下停车位损坏:

损失风险和物业服务管理费自交付之日起由买方承担。

  3.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到[蓝湾天地交付办公室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

但是,委托代理人除法定代理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公证委托,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委托;

  2)

  地下停车位交付日期届满前,买方和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卖方销售现场,亲自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委托书。

  3)

  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或认证的文件。

  4.由于买方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已经存在,虽然尚未取得规划验收证书,但已具备正常停车使用的功能和条件。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买受人已经查看了地下停车位的现状(包括具体位置、面积等)。

)、附属设施、社区环境等。

,并在确认没有异议后签订了购销合同。

买卖双方应根据现状交付地下停车位。

买受人不得以对地下停车位、附属设施、社区环境等现状不满为由,在买卖合同签订后要求解除合同或向出卖人索赔。

或者与合同不一致。

  经买方特别申请,卖方愿意在买方付清地下停车位总价款后7天内将地下停车位交付给买方。

买方自愿接受停车位,并承认停车位符合交付条件。

买受人不得以停车位未取得规划验收证书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或要求退房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同时,买方应合理使用地下停车位。

如果由于买方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地下停车位损坏或其他情况,导致卖方未能及时获得规划验收证书,则买方除了有责任恢复原状:

修复外,还应承担从损坏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每天停车位总价的2/10000的罚款。

  5.由于买方在购买前已经实地检查了地下停车位,买方承诺,只要卖方交付的房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卖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6.买方和卖方选择地下停车位,并根据具体情况定价。

地下停车位面积的差异不影响地下停车位的总购买价格。

双方不会弥补地下停车位面积的任何差异。

  文章

  所有权管理特别协议

  1.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本合同项下地下停车位权属转移登记的,应当向出卖人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完成出卖人办理委托事务的条件。

委托是免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由于代理人(卖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无偿委托合同未给委托人(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不得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2.买方应根据卖方的要求出具处理上述事宜的委托书,并在证书的处理上与卖方充分合作。

  3:

在本协议约定的地下停车位交付期限届满前,买受人应主动向出卖人出具委托书,支付按照政府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维修资金和办理权属证书所需的各种税费、费用(具体金额以政府相关部门文件为准),并提供所有资料。

买受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委托办理权属登记的全部费用,未能提供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已交纳的维修资金等代理信息,或者买受人提交的信息、证件因到期等原因(如身份证过期等)无法有效办理的。

)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未履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协助义务,未及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卖方已向买方出具“委托书”:

支付所有材料、税费、费用和维修基金,完成地下停车位交付的验收手续,买方已取得所购[蓝湾tivanni]项目。

  建筑物

  单位

  层

  自1号房个人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

  700

  天内,买方应提供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证明。

如因买方原因无法办理地下停车位个人所有权证,卖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能否为每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决于地下停车位所在土地部门的相关政策及具体落实程度。

出卖人不一定保证买受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能够为每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买受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取得停车位权属证书后,根据当时国土部门的政策,如能办理每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供所有资料及办理每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费用后,从办理地下停车位权属证书之日起计算。

  年内,根据买受人的委托,出卖人办理地下停车位分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在此期间,如果政策变化导致未能或延迟处理证书,卖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

  4.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地下停车位权属证书的领取标准为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以买受人为业主的房屋权属证书中载明的签发时间,而非出卖人将房屋权属证书交给买受人的时间。

  第4条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如果买受人未按要求支付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出卖人不得按要求向买受人交付地下停车位。

因此,买卖双方同意,在出卖人委托出卖人代收代缴本合同项下的地下停车位之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供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汇入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出卖人统一存入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同时,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5条

  地面停车位:

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

  [蓝湾天地]项目范围内规划设计的未售地面停车位:

地下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库,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租赁、赠与、抵押等方式处分。

  第6条

  有关建筑物和设施的特别协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蓝湾天地项目范围内规划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包括在共用区域内的建筑物:

建筑物所有权(包括各类商品房、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非机动车停车库、设备用房等)。

)应归卖方所有、使用权。

  上述建筑物归卖方所有:

卖方决定自行投入使用、运行时间等。

  第7条

  买卖双方同意使用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中约定的条款作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有效依据。

销售手册、宣传材料、卖方提供的沙盘模型等其他报价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但是,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应当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第8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双方约定的条件或法定终止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

如果一方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并经协商获得另一方的同意,拟单方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总购买价的2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无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买受人应在合同终止后五日内配合出卖人到房管部门办理买卖合同注销登记手续。

买受人未履行注销登记义务的,出卖人有权拒绝退还该地下停车位总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收取该地下停车位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如果卖方和买方中的一方通过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而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收到终止通知的一方对终止合同有任何异议,则应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一个月内采取法律措施

  诉讼

  行使法定的异议权利,否则,视为对解除合同无异议。

  第9条

  买方:

卖方和卖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应根据诚信原则对待相对人的通知、通知。

因重大事项需要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应当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

在邮局或者快递公司发送通知或者通知内容时,发送挂号信或者快件的当事人的相关证明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

在新津县,挂号邮件或快递邮件寄出后的第三天被视为交货日期。

在新津县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邮件寄出后的第五天视为送达日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快递邮件或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七天视为送达日期。

  第10条

  本协议签署后,买方和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将通讯方式如住所或电话的任何变更通知另一方。

否则,如果对方按原邮寄地址发出通知,在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视为有效送达,未收到通知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

  第11条

  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表明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文件。

买方已经理解并知晓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文件中的内容。

卖方还表示“

  业主和业主临时管理条例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已经解释过了,买方知道应该在一个月内。

  日前,物业管理公司应支付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

买方在此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业主临时公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12条

  如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相抵触,双方自愿同意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13条

  买卖双方特别约定,买卖双方应就签订或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争议进行友好协商。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或一方不愿协商,主张权益的一方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公平地寻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争议解决方法并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另一方名誉受损的行为:

影响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以解决争议(如围攻和骚扰卖方的项目现场或办公场所,使用横幅、互联网发表贬损言论等)。

),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每违反一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车位购买总价的20%。

  第14条

  地下停车位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15条

  在订立销售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合同中涉及的违约金比例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违约均不得以违约金高于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减少。

  第16条

  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地下停车位的,在销售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总购买价未全部支付前,已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得由房地产管理局网上备案。

  第17条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已经对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逐一进行了说明和说明;履行了及时关注和充分说明的义务;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一致。

  第18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理人

  二十

  年

  月

  天

  二十

  年

  月

  天

  附件:

  买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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