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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监理合同与版对比

 

2012年新版监理合同与2000版对比

 

一、修订的主要依据

 

修订2000版示范文本的主要依据有: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

 

(二)国际咨询服务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如: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1998);世界银行《选择咨询工程师标准招标文件-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格式》(2004);美国AIA《业主与建筑师标准合同文本》(1997版);香港《设计和建造工程委托咨询工程师通用合同条

 

件》(1997)等。

此外,还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

 

(三)国内相关部门颁布的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合同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合同部分等。

 

二、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施

 

20多年。

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

 

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

多年来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对于控制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为规范工程监理行为,向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和实施建设工程监

 

理合同提供指南,原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00版示范文本),改示范文本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状况,符合当时工程监理市场的需求,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

 

固定资产投资持续较快增长,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任务繁重,

 

一些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越来越大,标准规范越来越严,施工工艺越

 

来越精,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改变,所依据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也在不断修订调整,2000版示范文本已不能准确

 

涵盖现阶段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践中的复杂情况,难以满足工程监

 

理与相关服务的相关各方的实际操作需要和诉求。

 

2000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工

 

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建筑节能承担监理责任。

 

这些法规虽已实施,但并未在2000版示范文本中明确体现出来,影

 

响了工程监理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在工程监理承担着确保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安全的艰巨任

 

务及重要责任的情况下,尽快修订2000版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进

 

一步明确工程监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方法,对于规范工程监

 

理行为,严格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监理,认证履行

 

监理职责,全面提升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三、修订的过程

 

2006年成立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

 

管司、法律界专家、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

 

建设监理协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修订工作组”。

工作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修订课题组

 

2006年7月,成立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工程监理统计制度研究课题组”,设立了修订专项课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包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仲裁

 

委员会、北京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南开大学、深圳大学建设监理研究所、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海南省建设监理协会、首开集团‘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方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京兴国际工程管理公司、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海南新世

 

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系统化研究,为全面开展修订工作奠定基础。

 

(二)确定修订的基本原则

 

(1)考虑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连续性。

尽量保留原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体部分,补充、修改完善不合理部分。

 

(2)纳入近几年比较成熟的工程监理实践经验,不成熟的内容暂不列入。

 

(3)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修订。

 

(4)充分参考、借鉴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经验和其他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

 

(5)将合同示范文本与现实工作实际需求相结合,充分考虑国情,符合国内工程监理工作实际情况。

 

(三)确定修订的方案

 

参照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格式,同时,结合20多年来我国工程监理实践经验,对2000版示范文本的体例和格式进行了调整。

 

(四)开展的主要修订工作

 

(1)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

从2006年起,课题组主要对上海市、

 

天津市、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山西省、陕西省、吉林

 

省、海南省等省市,以及电力、水利水电、石油、石化及化

 

工、铁道等行业进行了调研,全面了解2000版示范文本的

 

实际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组织全面的修改论证。

从2006年起,组织了20余次由政府

 

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

 

协会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进行了认真讨论。

 

(3)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2008年5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文(建办市函[2008]285

 

号),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的意见。

2010年11月,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稿作为待议文件提交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进行讨论,并认真整理归纳各地各行业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吸收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断修订充实,使之更为全

 

面准确。

(4)积极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调沟通。

2006年开始,

 

积极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系,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事宜进行了多次的上衣,认真听取并吸收采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和建议。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文件名称、合同文件组成和内容。

 

(一)合同文件名称

 

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建设工程监

 

理合同(示范文本)》,主要考虑与国内其他合同示范文本名称的确立

 

原则相一致,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二)合同文件组成和内容

 

2000版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

 

用条件”三部分组成,造成标准格式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与总的合同用词重复,容易导致概念混淆。

修订后的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五部分,不仅在格式上与其他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而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

 

1.通用条件

 

考虑到2000版示范文本已应用10多年,委托人与监理工程师均很熟悉,本次修订尽可能保留了原有适用的条款。

通用条件中修改和增加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与解释”中,明确说明了合同中重要的用词和用语,避免产生矛盾或歧义。

修改后的示范文本对18个专用词语进行了定义,

 

比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定义增加7个专用词语,包括“监理”、“相关服务”、“酬金”、“不可抗力”等。

 

(2)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调整为“义务、责任”两部分,避免了原示范文本中监理人相对于委托人的合同权利与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可行使权力之间的概念冲突。

 

(3)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合并为“附加工作”。

虽然“附加工作”与“额外工作”的性质不同,附

 

加工作是与正常服务相关的工作,额外工作是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监理人必须增加的工作内容,但二者均属于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且补偿的原则和方法相同。

为便于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修改后的示范文本将二者均归“附加工作”。

 

(4)依据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列出22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包括: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等。

如果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完成更大范围或更多的监理工作,还可在专用条件中补充约定。

 

(5)2000版示范文本中未规定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是的解释顺序,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不仅调整了合同文件的组成,而且明确了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

 

(6)增加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

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中明确了6种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如:

有严重过失行为、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涉嫌犯罪的、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等。

此外,委托人与监理人还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可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7)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原则,增加了“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质检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的规定。

 

(8)依照《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取消了原示范文本中

 

监理人员因过失对委托人的最高赔偿原则是扣除税后的全部监理费

 

用的规定,体现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公平原则。

 

(9)增加了协议书签订后,因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

 

布及修改,或因工程规模或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增加或减少时,服务酬金、服务时间应作相应调整的条款,体现委托

 

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平等原则。

 

(10)2000版示范文本中有关时间的约定无一定规律,如30日、

 

35日等,参照国际惯例,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中的时间均按周计算,即7天的倍数,不仅增强了科学性,也便于使用者掌握。

 

(11)新增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后合同终止的条件,使合同管理更趋规范化。

 

2.专用条件

 

2000版示范文本中,合同当事人就委托工程监理的所有约定均置

 

于专用条件中,导致实践中很多内容约定得不够全面、具体,修改后

 

的示范文本针对委托工程的约定分为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三

 

部分。

 

专用条件留给委托人和监理人以较大的协商约定空间,便于贯彻

 

当事人双方自主订立合同的原则。

为了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凡通用条

 

件条款说明需在专用条件约定的内容,在专用条件中均以相同的条款

 

序号给出需要约定的内容或相应的计算方法,以便于合同的订立。

 

3.附录A

 

为便于工程监理单位拓展服务范围,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保修等阶段的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定义为“相关服务”。

如果委托人将全部或部分相关服务委托监理人完成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委托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委托全部内容,也可以委托某个阶段的工作或部分服务内容。

若委托人仅委托施工监理,则不需要填写附

 

录A。

 

4.附录B

 

为便于进一步细化合同义务,参照FIDIC等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附录B。

委托人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无偿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和设施,应在附录B中明确约定提供的内容、数量和时间。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

 

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

 

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

 

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

 

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

 

止。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

 

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

 

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

 

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

 

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

 

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

 

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

 

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

 

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

 

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

 

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

 

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

 

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

 

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

 

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

 

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

 

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

 

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

 

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

 

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

 

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

 

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

 

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

 

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

 

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

 

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

 

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

 

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

 

机构人员。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

 

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

 

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

 

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

 

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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