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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供电

1.小区供电电源

小区供电一般由城市变电站或小区附近现状城市10KV电力线路保证。

一般由城市变电站引10KV线路至小区变电站,经变压后供给小区380/220V的电压。

三相380V级电压则用于高层建筑的电梯、水泵等动力设备供电;单向220V级电压用于电气工作照明、应急照明和生活其它用电设备。

2.负荷分级

小区用电负荷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用电负荷的分级详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J778-2008》3.2.1条。

一般小区的生活用电属三级负荷,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

3.供电要求

小区各级别的用电负荷对供电方式有不同的要求。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一、负荷分级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J778-2008》

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3.2.3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特、甲等剧场,本条1款所列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乙、丙等剧场应为二级负荷;

3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甲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3.2.6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二、供电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9.1.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J778-2008》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

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

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高层建筑的电源,分常用电源(即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两种。

常用电源一般用于高层建筑的电梯、水泵等动力设备、电气工作照明、应急照明和生活其它用电设备。

备用电源的作用是当常用电源出现故障而发生停电事故时,能保证高层建筑的各种消防设备(如消防给水、消防电梯、防排烟设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自动灭火装置)和消防控制室等仍能继续运行。

结合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和供电情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35kV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有自备发电设备。

3.2.9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8条要求的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

应急电源应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种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

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可靠性,需严格界定负荷等级,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人应急电源系统。

3.2.10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2.11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13.9.13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9.13的规定。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人工报警器

各种确认、通报手段

消火栓、消防泵及水幕泵

自动喷水系统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

防、排烟设备

火灾应急广播

火灾疏散标志照明

火灾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

避难层备用照明

消防电梯

持续供电时间(min)

≥10

≥10

≥10

>180

>60

>30

>30

>180

≥20

≥30

≥180

>60

>180

三、供电要求

8.7电力电缆布线

8.7.1电力电缆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布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工程条件、环境特点、电缆类型和数量等因素,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技术、经济合理等原则综合确定。

2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应便于敷设、维护;

3)应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4)应在满足安全条件下,使电缆路径最短。

3电缆在室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时,不应采用易延燃的外护层。

4电缆不宜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5电缆敷设时,任何弯曲部位都应满足允许弯曲半径的要求。

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7.1的规定。

6电缆支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防腐。

7每根电力电缆宜在进户处、接头、电缆终端头等处留有一定余量。

8.7.2电缆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8根且场地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

在城镇较易翻修的人行道下或道路边,也可采用电缆直埋敷设。

2埋地敷设的电缆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

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也可采用无铠装塑料护套电缆。

在流沙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3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4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时,电缆外皮至地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上下分别均匀铺设100mm厚的细砂或软土,并覆盖混凝土保护板或类似的保护层。

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当无法深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受到损伤。

5电缆通过有振动和承受压力的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保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2)电缆通过道路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等地段;

3)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0.2m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6埋地敷设的电缆严禁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

电缆与电缆及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净距离,不应小于表8.7.2的规定。

注:

1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导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净距。

7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

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200mm,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8.7.4电缆在排管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排管内敷设方式宜用于电缆根数不超过12根,不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敷设的地段。

2电缆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混凝土管块、玻璃钢电缆保护管及聚氯乙烯管等。

3敷设在排管内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4电缆排管管孔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应根据发展预留备用管孔。

备用管孔不宜小于实际需要管孔数的10%。

5当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0kN/m2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6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7电缆排管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人(手)孔井侧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必要时可采用人字坡,并在人(手)孔井内设集水坑;

2)排管顶部距地面不宜小于0.7m,位于人行道下面的排管距地面不应小于0.5m;

3)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不少于80mm厚的混凝土垫层。

8当在线路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手)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手)孔井,人(手)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lOOm。

9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20.7通信配线与管道

20.7.4建筑群内地下通信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l建筑群规划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设计,应与红线外公用通信管网、红线内各建筑物及通信机房引入管道衔接。

2建筑群地下通信管道,宜有两个方向与公用通信管网相连。

3建筑群内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宜选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带及车行道下。

通信管道的路由和位置宜与高压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安排在不同路侧,并宜选择在建筑物多或通信业务需求量大的道路一侧。

4各种材质的通信管道顶至路面最小埋深应符合表20.7.4—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管道设计应考虑在道路改建,可能引起路面高程变动时,不致影响管道的最小埋深要求;

2)通信管道宜避免敷设在冻土层及可能发生翻浆的土层内;在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宜浅埋。

5地下通信管道应有一定的坡度,以利渗入管内的地下水流向人(手)孔。

管道坡度宜为3‰一4‰,当室外道路已有坡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6、地下通信管道与其他各类管道及与建筑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20.7.4—2的规定。

 

注:

①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其施工沟边与通信管道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m;

②当通信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小于0.4m,通信管道应做包封,包封长度自排水管的两侧各加长2.0m;

③与燃气管道交越处2.0m范围内,燃气管不应做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

如上述情况不能避免肘,通信管道应做包封2.0m;

④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净距可减至0.15m。

7当受地形限制,塑料管道的路由无法取直或避让地下障碍物时,可敷设弯管道,其弯曲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5m。

8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地下通信管道宜采用塑料管等有防水性能的管材。

9通信配线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通信配线管道用管材,其规格型号、程式、断面组合应符合产品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2)地下通信配线管道的管孔数应按远期线缆条数及备用孔数确定,其配线管道可采用水泥管块、聚氯乙烯(PVC-U)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双壁波纹管、硅芯管、栅格管和钢管;各类通信配线管道所采用管孔断面应符合管孔组合要求;

3)地下通信配线管孔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一个管孔中只穿放一条主干电缆时,主于电缆外径不应大于管孔有效内径的80%;

——当一个钢管或混凝土管孔中穿放外径较细的多条配线电缆时,其多条电缆组合的外径不应大于管孔有效内径的40%;

——当一个塑料管孔中穿放外径较细的多条配线电缆时,其多条电缆组合的外径不应大于管孔有效内径的70%;

4)地下通信管道中塑料管道应排列整齐,间隔均匀;穿越车行道时为防止管径变形,管道下应做基础层和水泥钢筋外包封固定;

5)地下通信管道穿越车行道、河道上桥梁下,以及有屏蔽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区域,应采用钢管敷设。

不得采用不等管径的钢管接续。

10室外引入建筑物的通信和其他弱电系统的管道,宜采用外径76—102mm的钢管群,其根数及管径应按引入电缆(光缆)的容量、数量确定,并预留日后发展的余量。

各根引入管迢应采取防渗水措施。

11建筑物通信的引入管道应由建筑物内伸出外墙2.Om.并宜以3‰~4‰的坡度朝下向室外(人孔)倾斜做防水坡度处理。

12人(手)孔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手)孔位置应设置在地下通信管道的分叉点、引上线缆汇接点、引入各个建筑物通信的引入管道处,以及道路的交叉路口、坡度较大的转折处等;

2)人(手)孔位置宜设置在人行道或人行道旁绿化带上,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进出口、货物堆积、低洼积水等处;

3)人(手)孔位置应与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等延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

4)地下通信管道人(手)孔间距不宜超过120m,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弯;

5)宜在引入管道较长处或拐弯较多的引上管道处,以及在设有室外落地或架空交接箱的地方设置手孔;

6)人(手)孔应防止渗水,其建筑程式应根据地下水位的状况而定;

7)人孔井底部宜为混凝土基础;当遇到松软土壤或地下水位较高时,应在人孔井底部基础下增设砂石、碎石垫层,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8)人(手)孔内不应有无关的电力管线穿越;

9)人(手)孔内本期工程线缆敷设不使用的管孔应封堵。

20.7.5建筑群内通信电缆配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群内通信配线方式应采用交接配线方式,交接设备后的配线电缆宜采用直接配线方式,不宜采用复接配线方式。

交接设备的容量应满足远期通信主干配线电缆和直接配线电缆使用总容量的需求,并结合交接(箱)设备容量系列确定。

2当建筑群内通信专用机房设有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远端模块设备或电话用户交换机时,可在机房以外设置交接设备,其交接设备宜安装在各个建筑物底层或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不小于6~lOm2的交接间电信间内;在离机房距离0.5km范围内的直接服务区的建筑物,可采用直接配线方式。

3建筑群内设置室外落地式交接箱时,应采用混凝土底座,底座与人(手)孔间应采用管道连通,但不得建成通道式。

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4建筑群内设置室外挂墙式交接箱时,伸人箱内的钢导管应与附近人(手)孔连通,箱体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5建筑群内各条通信主干电缆的容量,应根据各建筑物内远期用户数并按照电缆对数系列进行配置,并根据实际需求分期实施。

6地下管道内的通信主干电缆宜选用非填充型(充气型)全塑电缆,不得采用金属铠装通信电缆。

电缆宜采用铜芯0.4一0.5mm线径的电缆,当有特殊通信要求时可采用铜芯0.6mm线径的电缆。

7通信电缆在地下通信管道内敷设时,每根应同管同位。

管道孔的使用顺序应按先下后上,先两侧后中间的原则进行。

8一个管道内宜布放一根通信线缆;采用多孔高强度塑料管(梅花管、栅格管、蜂窝管)时,可在每个子管内敷设一根线缆。

9建筑群内通信电缆宜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设方式。

在难以敷设地下通信管道的局部场所,可采用沿墙架设、立杆架设等方式。

10室外直埋式通信电缆宜采用铜芯全塑填充型钢带铠装护套通信电缆,在坡度大于30°或线缆可能承受张力的地段,宜采用钢丝铠装电缆,并应采取加固措施。

室外采用直埋式综合布线大对数电缆时,其配置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有关规定。

11室外直埋式通信线缆应避免在下列地段敷设:

1)土壤有腐蚀性介质的地区;

2)预留发展用地和规划未定的用地;

3)堆场、货场及广场。

12室外直埋式通信电缆的埋深宜为0.7~0.9m,并应在电缆上方加设覆盖物保护和设置电缆标志;直埋式电缆穿越沟渠、车行道路时,应穿放在保护导管内,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20.7.4-2的有关规定。

13室外直埋式通信电缆不宜直接引入建筑物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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