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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通道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开展的原则,在平等互利、完全自愿的根底上,双方就本协议项下事宜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概念定义

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出现的以下概念,除附件另有约定外,按以下定义理解:

1、商户:

指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准入标准筛选,并就筛选后的商户信息提供录入、上传甲方指定系统,为消费者或用户提供商品或效劳的商家。

2、消费者:

也称用户,指作为买家的移动支付用户。

3、结算通道:

甲方为乙方及其商户提供第三方移动支付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宝、QQ钱包、网银支付等,并按约定为乙方及其商户提供的结算货款的通道。

4、效劳费:

指甲方基于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效劳时,由甲方根据乙方每笔交易金额收取的效劳费,在资金结算时由甲方自动扣除。

5、退款:

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商户因缺货、断货、重复订单等原因不能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效劳时,可提出退款申请,将消费者支付的款项退回消费者的支付**中,该功能根据第三方支付工具确定是否提供以及提供方式。

二、合作内容

1、甲方为乙方提供结算通道外包效劳。

2、甲乙双方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3、甲方和乙方约定效劳手续费率。

4、乙方为甲方外包效劳合作伙伴,乙方按照结算通道提供方规定的标准筛选商户,并将符合准入标准的商户信息上传至结算通道提供方指定系统,商户通过结算通道收款产生的交易资金由甲方负责提供本协议项下效劳。

三、结算效劳内容

1、各类结算通道的通道效劳费费率详见附件一。

甲方有权对通道效劳费费率进展调整,但甲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核对数据无误后,扣除相应的通道效劳费后的交易金额,将根据结算通道提供方的指示以网上电子划款转账的方式,划转到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中。

3、乙方指定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行账号:

户名:

4、乙方委托第三方收款的,则本协议项下结算款划款转账至第三方后,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当与甲方无关。

5、假设乙方需变更收款账号,应书面通知甲方。

因乙方变更账号但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增加的额外本钱或任何损失,由乙方承当。

6、甲乙双方各自承当相应的纳税义务,甲方不承当乙方的代扣代缴责任。

7、结算方式及时间:

双方同意T1结算。

如对交易数据有异议的,双方需在5日内配合查明解决。

8、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结算周期,并以电子通知的方式通知乙方。

9、乙方与甲方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甲方数据为准。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结算通道效劳〔不包括硬件设备〕。

3、甲方仅为乙方提供结算通道的技术效劳,甲方协助乙方处理涉及结算过程中引起的相关投诉;乙方与其商户或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

4、乙方及其商户在使用结算效劳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被消费者投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商户及时妥善解决或采取完善补救措施;对其商户因所提供的商品或效劳引起的一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甲方不承当责任;乙方及其商户未能及时完善或补救的,甲方有权视实际情况中止提供移动支付效劳,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5、在合作期间,乙方需依照甲方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其商户实施管理、核查、监视等筛选工作,乙方应保证其商户的合规性并承当其商户不适格所带来的业务风险。

如因其商户违规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的,由乙方全部赔偿。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其商户资质形式审核等业务活动,对于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商户,甲方有权拒绝提供效劳,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6、对于乙方按照约定筛选并接入的商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完成该商户交易的调单、退款、风险调查及实地核查等工作。

7、甲方有权在乙方及其商户因业务或联络方式变更、终止而未及时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中止本协议,并对消费者提出的退款请求进展处理,将消费者在乙方及其商户已支付成功的订单款项退回消费者的支付**中。

8、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或追索乙方及其商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9、基于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或其他风险防控因素的考虑,甲方有权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效劳并无需承当任何法律责任。

10、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及其商户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效劳是甲方依据乙方发出的指令而进展的相关操作,此指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乙方独立担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资料并加盖公章后留存甲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明等,假设乙方从事国家规定专营、专控或需要取得国家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还应提供该相关资质证照。

2、乙方负责市场拓展及其商户接入后的本地运营效劳工作,如培训、督导商户使用移动支付收款产品等。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或者甲方代理商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转让、转包或者授权第三方行使。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有关监管机构关于本协议项下效劳的相关规定,不得进展或协助进展虚假交易、资金套现、洗钱、赌博等**行为,对于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和稽核的要求,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乙方出现上述行为,甲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效劳,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当。

4、乙方应及时处理乙方及其商户商业活动中的各项纠纷,如:

佣金纠纷、消费者的消费投诉,货物品质、价格及售后效劳纠纷等,由于乙方及其商户所提供的商品或效劳引起的一切消费者投诉或法律责任,甲方不承当责任。

当出现消费者拒付或否认交易等纠纷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相关银行、结算工具提供方、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等的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和收货单据。

5、乙方不得擅自把甲方提供的结算通道效劳有偿或无偿让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用于本协议*围以外的用途,乙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成自己的交易通过甲方提供的结算通道进展交易或结算。

6、乙方保证其商户发起的结算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保证其商户订单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上述原因造成甲方或商户损失的,由乙方独立担责;其商户如遇迁址、停业、域名或联系等商户资料信息变更,应由乙方提前通知甲方,假设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的一切投诉和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催促商户严格按照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围开展业务,如因乙方违反上述承诺所带来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当。

7、乙方终止效劳或业务发生变更,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六、风险承当

1、乙方对向甲方发送相关交易信息和指令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甲方仅是执行乙方的交易信息和指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争议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当,与甲方无关。

2、乙方必须完善其员工培训和道德风险控制机制,对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由于乙方员工弄虚作假以及**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须负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3、乙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没有有开展业务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各方对于"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尚未成熟,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体

制还不完善〞的现状以及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存在的风险性均完全知悉,各方均承诺采取合理的风险防*措施,以尽量防止或减小风险。

七、**条款

1、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双方(包括各自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雇佣人员)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采取**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被公开或落入XX人士手中;如因违约方违反前述约定的,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主*违约金及损失外还有权终止合同。

2、甲乙双方(包括各自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雇佣人员)中任何一方均应对双方

的合作内容、从对方知悉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一切合作信息负**义务,不得提供、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其使用,不得将前述信息、资料使用于本合约内容以外其他任何用途;如因违约方违反前述约定的,守约方除有权主*违约金及损失外还有权终止合同。

3、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披露另一方的相关商业秘密或合作信息:

〔1〕人民银行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业监管机构要求一方提供

另一方的相关商业秘密或合作信息;

〔2〕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有权机关要求一方提供另一方的相关商业秘密或合作信息;

4、本条约定在本协议终止、解除后或在本合同局部或全部无效后仍然持续有效。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基于本协议所做的保证、承诺等,均构成违约。

违约方在接到守约方违约书面通知当日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实际损失的费用。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实际损失的费用。

3〕主*实际损失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一切合理费用的支出。

2、乙方及其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暂停、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当赔偿责任〔包括实际损失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主*实际损失的费用支出〕,对于乙方应承当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效劳费结算款项中扣划:

1〕涉嫌参与盗窃、诈骗资金、洗钱、套现、赌博等**犯罪活动;

2〕直接或间接参与欺诈的;

3〕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无法为消费者购置的商品或效劳提供给有的后续效劳的;

4〕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5〕无理拒绝或成心拖延甲方合理的查询和监察要求的;

6〕进入破产程序、解散、营业执照被撤消的;

7〕发生伪冒交易或恶意欠款的;

8〕实施其它有损甲方利益行为的;

9〕违反本协议或利用本协议项下的效劳从事非法业务的;

10〕出现风险事件或经甲方判断交易异常的;

11〕成心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

12〕违反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机构、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则和制度。

3、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

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

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十、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且不

能克制的事件。

鉴于网络所具有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应包括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发卡行掉单、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行业政策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关闭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2、假设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局部履行本协议,应及时书面通知

另一方并出具相关证明,则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围内中止履行。

3、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因本合同不能或延迟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因受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件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但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所导致的对方的损失不能免责。

如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

十一、免责条款

1、因移动支付效劳系统升级、改动、维护或检测所造成的效劳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甲方违约。

2、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变更或其它官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视为双方违约,给甲乙双方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分别各自承当。

3、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移动支付工具提供方与甲方的协议终止、政策变更、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相关的移动支付效劳不能提供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十二、争议解决

因签订或履行本协议的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起诉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三、协议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有效期【壹】年。

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30天未书面提出异议,协议自动延续【壹】年。

依此类推。

十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已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未尽事宜的,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之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局部,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

效力。

3、除甲乙双方另有协商外,任何通知均应采用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子。

4、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一:

各类支付通道的通道效劳费费率

支付通道

支付类型

通道效劳费费率

备注

微信支付

APP支付

WAP支付

扫码支付

公众账号支付

支付宝

WAP支付

扫码支付

QQ钱包

H5支付

扫码支付

银联

扫码支付

附件二:

承诺书

致:

本公司*重承诺,在本平台发布商品或效劳信息之前,将确保所发布的商品或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定,同时承诺如在本平台中销售以下的产品或效劳,本公司将承当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及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

负责人:

联系:

电子:

禁售商品及效劳包括:

(一)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制止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二)**低俗、催情用品类:

含有**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陪聊效劳;成人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对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用于传播**信息的软件及图片;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

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小说、游戏和图片;网络低俗产物。

〔三)非法效劳、票证类: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效劳;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效劳〕,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效劳;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

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等封建迷信类效劳;

汽车类违规代办效劳;

代写论文、代考试类相关效劳;

炒作博客人气、炒作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效劳。

(四)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

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撬锁工具、开锁效劳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

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利用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各类短信、、旺旺群发设备、软件及效劳。

(五)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效劳;

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六)虚拟类:

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效劳类商品;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官方已停顿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虚拟抽奖类商品;

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效劳类商品;

未带有平台代充标识的QQ增值业务商品;

网络账户死保账号以及腾讯QQ账号;

itunes账号及用户充值类商品;

平台加款卡卖家及其所属平台未经备案发布的商品;

自动发货形式的一卡通系列商品及任何充值方式下以面值原价形式出售的一卡通系列商品;

虚拟代刷效劳类商品;

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不限时间与流量的、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

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七)其他类:

非法传销类商品;

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顿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带破解功能的手机卡贴;

国家法律、法规及第三方支付通道等明令制止接入交易的商品或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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