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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内务管理制度1doc

2011年机关内务管理制度1

机关内务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内容及方法

日常考勤

1、党政班子成员考勤。

实行签到制,如有事外出,须向党政办告知,由党政办负责登记。

2、机关干部考勤。

以部门为单位,由各部门主任负责,当月最后一天将考勤表经分管领导签字核实后交党政办汇总,由考评办公室存档作为每月、每季度、年度考核依据。

机关干部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需向办公室其它人员告之,并在去向牌上注明去向。

会议考勤

机关组织集中学习或开会时由会议主持人负责考勤。

其他考勤

集中行动考勤由负责行动的领导负责。

考勤工作由主要领导及党群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二、请假规定

1、机关干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半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3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镇长批准;请假4-7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书记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班子会批准。

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否则视为旷工,扣发当天工资。

连续旷工3天或总计旷工5天以上视作自动离岗处理。

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等按《劳动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书记、镇长离开萍乡,按区委有关请假申报制度执行,其他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离开萍乡(含工作日、节假日)需向书记

书面请示,其他人员离开萍乡需向镇长书面请示。

如有未先请示或经请示未批准而离开萍乡造成影响(事故)由个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一年内请假累计超过10天,不参与评优评先。

三、考核办法

1、考勤考核按机关干部考评方案执行。

2、重大抢险救灾、扑灭山火等集中统一行动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无故不参加作待岗处理。

(二)值班制度

1、值班规定。

按值班表执行,值班人员必须在政府住宿,处理好值班期内的各项工作事务。

2、值班考勤由带班班子成员负责考勤。

高危行业值班人员、防火值班人员考勤分别由分管安全、森林防火工作的班子成员负责。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因值班人员缺岗造成的损失由值班人员负全责,如因工作失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值班人员确因有事要请他人代班的,需经带班班子成员同意并报镇长批准,否则作缺岗处理。

代班人员要担负委托人的全部值班职责。

5、镇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处理,如未到现场,则按缺岗处理。

6、主要领导将不定期抽查值班情况,并公开抽查结果。

(三)卫生管理制度

1、各办公室卫生由各部门负责,宿舍卫生由个人负责。

做到日日清扫,清扫出的垃圾自觉倒置在指定的垃圾堆或垃圾箱内,保持经常性的卫生清洁。

2、实行公共卫生区域包干。

对包干区域要求每天8:

20分之前清

扫完毕。

3、机关卫生检查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卫生包干区进行卫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作为个人年度百分考核的依据之一。

4、全体机关干部应自觉保持政府大院内的清洁卫生。

(四)用电管理制度

1、机关用电线路、设备要保持良好状况,出现故障,党政办安排管电人员及时排除,保障正常安全用电。

2、节约用电,禁止照大灯泡、用长明灯,办公室灯泡不得超过100瓦,宿舍灯泡不得超过60瓦。

做到人走灯熄,电视、电脑、饮水机、电风扇、电暖器等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应自觉断电关闭。

3、机关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电饭煲等电器设备,造成线路损坏的负责整修的全部经费。

同时,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扣100元/次。

(五)后勤管理制度

一、机关食堂管理内容和方式

1、管理方式:

采取个人承包制,一年一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承包人,由党政办与承包人签订合同。

2、管理内容:

(1)用餐对象:

机关干部、派出所干警、机关干部直系家属。

用餐一律使用由食堂制作的充值卡,由个人自行充值。

非机关食堂用餐对象(正常安排除外),不得在机关食堂用餐。

(2)用餐时间及规定:

食堂严格按机关作息时间开餐(节假日、双休日照常营业),不在用餐时间原则上不准开餐,否则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10元,由承包人负担,罚金在财政结算时客餐中扣除。

(3)用餐要求:

卫生要求:

食堂承包人雇请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拥有健康证

明)、品行端正,并有合法有效的证件。

厨师原则上要有专业的厨师证,或要有三年以上厨师经验。

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确保食品和食堂环境的卫生,党政办将不定期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一经发现采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食品或配料,每次罚款1000—5000元。

质量要求:

食堂单餐要求品种丰富,花样较多,份量足,口感好、干净卫生;午餐、晚餐要保证一荤一素一汤。

价格要求:

承包人应列出菜谱,明确菜名及价格,供就餐人员点菜核价。

菜肴的价格应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价钱公平、合理,如未按要求,可拒绝签单。

服务要求:

承包人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礼貌待客、服务周到。

4、物资管理

食堂所需厨具设备,由承包人负责购买。

5、其它内容

食堂所发生的一切水、电、煤、气等费用均由食堂承包者负担,由食堂与相关部门进行结算,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营食堂所涉及的经济、税收、法律、安全事故等责任,一律由食堂自负,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食物等原因造成干部健康受损或其他中毒事件,由食堂负责医治并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必须保障机关内部的热水供应(含饮用水和生活用水);机关开展中心工作时,应按需要提供饭菜供应。

二、用餐标准

1、单餐。

每餐3.5元计算,每餐个人负担1.5元,政府补贴2元,承包人凭用餐记录由党政办核对后,由分管财务的副镇长签字后到财政所结算。

2、客餐。

招待来客要求在机关食堂就餐,用餐人员凭菜谱点菜。

村来客4人以下,安排单餐,由党政办登记记录并在月底与食堂结算。

5人以上安排桌餐,一般情况下桌餐标准为60元以内,科级以上桌餐标准在80元以内,副县级以上领导桌餐标准为100元以内,具体标准由书记或镇长与办公室联系安排。

不同部门来客党政办应统一安排就餐,不得出现桌餐不满客而再安排桌餐现象。

如遇特殊情况需在食堂外公款待客,需事先向书记或镇长请示同意后,现金结帐后由书记或镇长签字方可送审报销。

在外招待凡系部门业务联系或部门跑项目等,不管接待对象级别高低,都记入部门开支。

3、酒类、饮料类消费。

按市区要求,中午不用酒招待。

特殊情况(招待市外兄弟单位、上级领导、外商等)必须经书记或镇长批准,再与办公室具体联系。

瓶装酒由办公室购买、存放。

三、审批制度

用餐审批要及时履行,做到每月审批一次,即在当月至下月10日以前,逾期不予报销。

四、其他制度

1、用餐对象对食堂的建议和批评可向党政办或主管领导反映;党政办应及时收集用餐对象对食堂的建议和批评,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督促食堂限期整改;

2、承包人对党政办提出限期整改不予落实时,党政办向主管领导、书记、镇长请示后,可以考虑更换承包人。

3、机关用餐对象用餐后,所用餐具不能乱丢乱放,必须送入食堂。

吃剩的饭菜,不能随地乱倒,应倒入食堂提供的专用容器中。

如发现有乱丢乱放乱倒的现象,应作出书面检查。

严禁私设“机关小食堂”,杜绝在机关内自办伙食。

(六)用车管理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1

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

实施意见(试行)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城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

严格各类假期管理。

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

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局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绩效工资90%,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80%。

绩效工资:

年底财务室所核算的工资。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

应提前办理书面请

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婚假:

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2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

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工作人员。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

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

四年1次,20天。

探望配偶:

每年1次,30天;两年1次60天。

探亲假期间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4)产假:

产前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假期2个半月,休假期间发本人绩效工资的80%。

单胎顺产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多胎,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女24足岁以上)女方增加产假30天(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

发本人全额绩效

工资。

(5)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期间发本人发绩效工资80%。

3、事假。

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假期处理,在这些假期外办理私事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否则,作旷工处理,扣发本人绩效工资。

(1)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超过天数发本人绩效工资50%(按天计算)。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超过天数发本人绩效工资10%。

(4)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扣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4、公休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公休假应于当年使用,休假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需提前一星期申报,并报领导同意后送党局办备案。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者,需写明原因,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可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休年休假天数-已休年休假天数-事假天数-单位已安排因个人原因不休假天数),职工个人全年工资收入金额(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261×2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享受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第一、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第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审批权限

工作人员除病假外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1-2天提出书面申请。

请假半天天的由所在(股)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

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正、副职请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审批后的假条交局办备案。

三、考勤要求

1、城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2、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科室应落实专人做好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考勤记录,以(股)室为单位每月汇总一次,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按月交局办备案,并进行集中公示。

3、因公外出不能及时作出考勤的,需向领导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有关考勤记录手续。

四、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为切实规范执行各类假期规定,加强城管系统干部职工的假期管理,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等制度,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和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对各类假期的审核和审批手续。

要加强宣传,让全体工作人员知晓各项制度,了解内容,吃透精神,掌握规定。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考勤记录,严格执行好各类假期的相关规定。

五、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2014年月城管局考勤记录情况表;

2、2014年月城管局考勤汇总表;

3、各类假期有关规定及对照表;

4、请假条(样式供参考)。

万源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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