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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分

康佳集团股分

投资者关系治理制度(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康佳集团股分(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治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治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1号——投资者关系治理及其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治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增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爱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治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那么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治理工作应表现公平、公正、公布原那么,平等对待全部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治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幸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除非取得明确授权并通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治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治理的目的和原那么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治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增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成立稳固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取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效劳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加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治理工作的大体原那么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那么。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之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切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那么。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发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显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遇均等原那么。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幸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老实守信原那么。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幸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那么。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本钱;

(六)互动沟通原那么。

公司应主悦耳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治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要紧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组成及变更情形;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导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局及治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同意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维持常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

成立并保护与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和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更、股票交易异动和经营环境重大变更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置方案,踊跃保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要紧包括:

(一)公司的进展战略,包括公司的进展方向、进展计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按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能够披露的经营治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派等;

(四)公司依法能够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转变、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治理层变更和大股东转变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需于第一时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导,不该以宣传广告材料和有偿手腕阻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导。

  第十三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导,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局及治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治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局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治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治理工作,在深切了解公司运作和治理、经营状况、进展战略等情形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治理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局秘书处负责投资者关系治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治理的组织、和谐工作。

  第十六条董事局秘书处负责对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治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局秘书处应付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利、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公司应成立良好的内部和谐机制和信息搜集制度。

董事局秘书处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踊跃配合。

第五章志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能够通过投资者关系治理的各类活动和方式,志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那么规定应披露信息之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能够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打算、经营环境、战略计划及进展前景等持续进行志愿性信息披露,帮忙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定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志愿披露具有必然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显现的不确信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志愿性信息披露进程中,当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付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关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管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那么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治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信息;

(四)通过公司网站和电子邮箱与投资者沟通;

(五)回复电话咨询;

(六)一对一沟通;

(七)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尽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制造条件,在召开时刻和地址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

会议召集人以为必要时或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按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依照情形,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形进行报导。

  第二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进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志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刻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发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三十

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设立专门的电子信箱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同意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一条 关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回答,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丰硕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效劳情形、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切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幸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规定在按期报告中发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幸免和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阻碍,及因此有可能引发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在按期报告终止后、实施融资打算或其他公司以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可能公布的方式进行,条件具有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将包括按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公司能够成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量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依照信息披露规那么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普遍征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前以公布方式就会议举行时刻、登岸网址和登岸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事前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和信函等方式搜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回答。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能够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布直播方式,公司能够依照情形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导。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以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形、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领导、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形、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制造机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为幸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显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导。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帖地安排参观进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形,同时注意幸免参观者有机遇取得未公布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领导等到公司或召募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投资者可利用咨询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切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咨询由熟悉情形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刻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发布。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按期报告中对外发布咨询号码。

如有变更要当即在公司网站发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以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形下,能够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置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治理培训、危机处置、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不是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效劳。

假设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效劳,公司应幸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黑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效劳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以后进展等事项作动身言。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领导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领导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领导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

在接待之前确信回答下列问题的原那么和界限,详细记录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和意见,对其诱导透露未公布重大信息的问题,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

若是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顿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能够为分析师和基金领导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分析人员和基金领导考察上市公司原那么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物。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依照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条 关于重大的尚未公布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同意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非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导予以明确区分。

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顿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治理的具体要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和举行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公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特定对象的范围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标准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效劳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或操纵公司5%以上股分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做立健全相关内部操纵制度,以增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操纵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治理和监控,避免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布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公司在按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及窗口期内应尽可能幸免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避免泄露未公布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观,公司应付其进行预约记录,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董事局秘书处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情形,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许诺书,具体魄式见附件一。

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行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能够以个人名义或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许诺书。

特定对象能够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许诺书,也能够与公司签署一按期限内有效的许诺书。

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按期限内有效的许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六十七条特定对象的来访接待由董事局秘书处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帖地安排参观进程,并由专人回答下列问题。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进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帖保管。

第六十八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利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标准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如发觉特定对象相关文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布重大信息的,应当即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如发觉上述文件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做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不是存在可能因疏忽而致使任何未公布重大信息的泄漏,如发觉存在泄漏未公布重大信息的,应当即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治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那么和规章制度的明白得,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七十一条公司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提早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黑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泄露黑幕信息,包括:

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公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同意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治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其他各类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七十三条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报导、市场传言等可能阻碍公司股价的未披露信息或披露不实信息,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及时组织检查,并及时公告或予以澄清。

第九章投资者关系治理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布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1号——投资者关系治理及其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获取一样信息。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治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治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irminfo)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魄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进程中所利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在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利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大体相同的,能够再也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七条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布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布重大信息的,应当当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方法。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局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章投资者关系治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七十九条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有以下素养和技术: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和谐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老实信誉。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说明。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通过之日起实施。

 

康佳集团股分

董事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许诺书格式

承诺书

康佳集团股分: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如下许诺:

(一)本人(公司)许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进程中不故意刺探你公司未公布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之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许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进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布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布重大信息生意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一辈子意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许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利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布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许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利用缺乏事实依照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许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份内容),在对外发布或利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背上述许诺,情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许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刻为:

(八)本许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许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许诺书)

 

许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000016,200016证券简称:

深康佳A、深康佳B

康佳集团股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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